这个宝宝用的辅食勺子用一下也太好用了吧。首先是材质就非常的好,再加上抓握也很舒服的,很符合人体工学设计,这点我是非常喜欢。宝宝用完了之后,他以后不太让我喂饭!就要自己用勺子吃!哈哈,然后再一个就是这个勺子是不怕摔的,硅胶材质真的非常适合宝宝吃饭,而且他现在属于到了自己喜欢抓握,的年龄,所以他自己也可以去吃,就挺好的。还带收纳盒,方便收纳。另外看了简介,不含有有毒材质,挺放心,以后这个勺子我准备自己用,手柄真的超级舒服。
双11假货要打假,司法也需要打假,这是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办的一个虚假刑事案件。
案由:职务侵占33万余元
报案人:李云水,原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所长
犯罪嫌疑人:我,原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
案情简介:2005年8月,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6月28日,李云水做出了一份决议,第二条审议通过催收个人借款。
对于个人借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我认为公司还欠我好多劳动报酬,进行了诉讼。
判决书显示,金兴公司辩称:2005年9月14日李兴坤已从公司借支12万元,扣除应向其支付的2005年度会计师签字费和项目提成奖金后,其尚欠公司33077元。
实际上,公司支付给我的项目提成奖金等,付款凭证都上有款项用途和依据,账簿上有明确的记录,公司提供一下就一目了然,公司拒绝提供导致败诉。
民事诉讼的同时,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我刑事立案。涉案金额是33万余元,比民事诉讼中的争议金额3.3涨了10倍还多。
我用对方的会计报表为证据为自己辩护:上述决议第一条审议通过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由公司的会计王国青编制,李云水签字,已经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备案,数据如下:
货币资金年初195,501.03元,年末53,478.32元,减少142,022.71元。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142,022.71是由于收入小于支出造成的,年度经营活动资金流出1,035,422.71元全部是劳务费、工资福利,税费等。会计账簿中,都是经营支出,根本没有我“职务侵占”的记录。
上述2005年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29750.00元,李云水2007年1月8日报案之后,2月6日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2006年度财务报表应收账款的余额是56670.00元,没有我的客户挂账。
李云水的解释是:由于当时不知道李兴坤职务侵占的情况,所以没有记录。于是又重新做账,编制了“正确”的财务报表。与原报表对比,“正确”的报表货币资金“增加”33.25万元,应收账款“增加”55000元。
把人民群众惊呆了: “资金被侵占”和“应收账款没收到”必然会导致资金的减少,但是本案中,将我的“涉案金额”补充登记后,公司的资金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33.25万元。
一个法律笑话形成了:公司原有资金5万元,被我职务侵占33万元后,变成了38万余元。5-33=38(万元),涉案金额是“-33万”。
直白一点说,重新做账时,把账做反了。
2020年8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撤销了刑事案件……
我认为,李云水属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应该追究责任。接待我的两位警察说:己经撤销案件了,也没有判你刑,不应追究对方做假的责任。
案由:职务侵占33万余元
报案人:李云水,原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所长
犯罪嫌疑人:我,原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
案情简介:2005年8月,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6月28日,李云水做出了一份决议,第二条审议通过催收个人借款。
对于个人借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我认为公司还欠我好多劳动报酬,进行了诉讼。
判决书显示,金兴公司辩称:2005年9月14日李兴坤已从公司借支12万元,扣除应向其支付的2005年度会计师签字费和项目提成奖金后,其尚欠公司33077元。
实际上,公司支付给我的项目提成奖金等,付款凭证都上有款项用途和依据,账簿上有明确的记录,公司提供一下就一目了然,公司拒绝提供导致败诉。
民事诉讼的同时,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我刑事立案。涉案金额是33万余元,比民事诉讼中的争议金额3.3涨了10倍还多。
我用对方的会计报表为证据为自己辩护:上述决议第一条审议通过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由公司的会计王国青编制,李云水签字,已经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备案,数据如下:
货币资金年初195,501.03元,年末53,478.32元,减少142,022.71元。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142,022.71是由于收入小于支出造成的,年度经营活动资金流出1,035,422.71元全部是劳务费、工资福利,税费等。会计账簿中,都是经营支出,根本没有我“职务侵占”的记录。
上述2005年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29750.00元,李云水2007年1月8日报案之后,2月6日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2006年度财务报表应收账款的余额是56670.00元,没有我的客户挂账。
李云水的解释是:由于当时不知道李兴坤职务侵占的情况,所以没有记录。于是又重新做账,编制了“正确”的财务报表。与原报表对比,“正确”的报表货币资金“增加”33.25万元,应收账款“增加”55000元。
把人民群众惊呆了: “资金被侵占”和“应收账款没收到”必然会导致资金的减少,但是本案中,将我的“涉案金额”补充登记后,公司的资金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33.25万元。
一个法律笑话形成了:公司原有资金5万元,被我职务侵占33万元后,变成了38万余元。5-33=38(万元),涉案金额是“-33万”。
直白一点说,重新做账时,把账做反了。
2020年8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撤销了刑事案件……
我认为,李云水属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应该追究责任。接待我的两位警察说:己经撤销案件了,也没有判你刑,不应追究对方做假的责任。
双十一假货要打假,司法也需要打假,这是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办的一个虚假刑事案件:
侦办单位: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经侦大队
案件时间:2007年1月8日受理,2020年10月18日撤销案件,时间13年另9个月。
案由:职务侵占33万余元
当时报案人:李云水,原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所长
犯罪嫌疑人:我,原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
案情简介:2005年8月,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6月28日,李云水做出了一份决议,第二条审议通过催收个人借款。
对于个人借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我认为公司还欠我好多劳动报酬,进行了诉讼。
庭审中,金兴公司辩称:2005年9月14日李兴坤已从公司借支12万元,扣除应向其支付的2005年度会计师签字费和项目提成奖金后,其尚欠公司33077元。
实际上,公司支付给我的项目提成奖金等,付款凭证都上有款项用途和依据,账簿上有明确的记录,公司提供一下就一目了然,公司拒绝提供导致败诉。
民事诉讼的同时,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我刑事立案。立案金额是33万余元,比民事诉讼中的争议金额3.3涨了10倍还多。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多次对我进行传唤讯问,也多次对我的客户进行“侦查”。
我用对方的会计报表为证据为自己辩护:上述决议第一条审议通过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由公司的会计王国青编制,李云水签字,已经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备案,数据如下:
货币资金年初195,501.03元,年末53,478.32元,减少142,022.71元;
利润表-154,302.71元全是经营亏损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142022.71是由于收入小于支出造成的,年度经营活动资金流出1,035,422.71元,其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397,095.89元、工资福利180,387.76元、税费54,475.91元、其他经营活动403,463.15元。会计账簿中,都是经营支出,根本没有我“职务侵占”的记录。
上述2005年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29750.00元,李云水2007年1月8日报案之后,2月6日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2006年度财务报表应收账款的余额是56670.00元,没有我的客户挂账。
李云水的解释是:由于当时不知道李兴坤职务侵占的情况,所以没有记录。于是又重新做账,编制了“正确”的财务报表”。与原报表对比,“正确”的报表货币资金“增加”33.25万元,应收账款“增加”55000元。
把人民群众惊呆了: “资金被侵占”和“应收账款没收到”必然会导致资金的减少,但是本案中,将我的“涉案金额”补充登记后,公司的资金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33.25万元,由原来的“53478.32元”变成了385,978.32元。
一个法律笑话形成了:公司原有资金5万元,被我职务侵占33万元后,变成了38万余元。5-33=38(万元),我的涉案金额是“-33万”。直白一点说,重新做账时,把账做反了。
2020年8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撤销了刑事案件……
我认为,李云水属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应该追究责任。接待我的两位警察说:己经撤销案件了,也没有判你刑,不应追究对方做假的责任。
侦办单位: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经侦大队
案件时间:2007年1月8日受理,2020年10月18日撤销案件,时间13年另9个月。
案由:职务侵占33万余元
当时报案人:李云水,原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所长
犯罪嫌疑人:我,原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
案情简介:2005年8月,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6月28日,李云水做出了一份决议,第二条审议通过催收个人借款。
对于个人借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我认为公司还欠我好多劳动报酬,进行了诉讼。
庭审中,金兴公司辩称:2005年9月14日李兴坤已从公司借支12万元,扣除应向其支付的2005年度会计师签字费和项目提成奖金后,其尚欠公司33077元。
实际上,公司支付给我的项目提成奖金等,付款凭证都上有款项用途和依据,账簿上有明确的记录,公司提供一下就一目了然,公司拒绝提供导致败诉。
民事诉讼的同时,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我刑事立案。立案金额是33万余元,比民事诉讼中的争议金额3.3涨了10倍还多。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多次对我进行传唤讯问,也多次对我的客户进行“侦查”。
我用对方的会计报表为证据为自己辩护:上述决议第一条审议通过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由公司的会计王国青编制,李云水签字,已经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备案,数据如下:
货币资金年初195,501.03元,年末53,478.32元,减少142,022.71元;
利润表-154,302.71元全是经营亏损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142022.71是由于收入小于支出造成的,年度经营活动资金流出1,035,422.71元,其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397,095.89元、工资福利180,387.76元、税费54,475.91元、其他经营活动403,463.15元。会计账簿中,都是经营支出,根本没有我“职务侵占”的记录。
上述2005年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29750.00元,李云水2007年1月8日报案之后,2月6日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2006年度财务报表应收账款的余额是56670.00元,没有我的客户挂账。
李云水的解释是:由于当时不知道李兴坤职务侵占的情况,所以没有记录。于是又重新做账,编制了“正确”的财务报表”。与原报表对比,“正确”的报表货币资金“增加”33.25万元,应收账款“增加”55000元。
把人民群众惊呆了: “资金被侵占”和“应收账款没收到”必然会导致资金的减少,但是本案中,将我的“涉案金额”补充登记后,公司的资金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33.25万元,由原来的“53478.32元”变成了385,978.32元。
一个法律笑话形成了:公司原有资金5万元,被我职务侵占33万元后,变成了38万余元。5-33=38(万元),我的涉案金额是“-33万”。直白一点说,重新做账时,把账做反了。
2020年8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撤销了刑事案件……
我认为,李云水属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应该追究责任。接待我的两位警察说:己经撤销案件了,也没有判你刑,不应追究对方做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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