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汤匙第十五集……一切的祸根终于死了[汗]每集看到男主的废物爹我都想吐[汗]就看大结局男主要怎么办了……以及男主干嘛把他爸的死归到他身上啊,明明就是他舅全责好吧,他爸会死是因为他舅对“黄泰勇”这个人的存在心怀芥蒂而不是因为他变成了“黄泰勇”惹来的祸根[汗],就算他爸知道男主换了又不管他舅的事,不管男主换不换他舅都要杀掉“黄泰勇”这个存在,所以他舅角度男主爸就是替“黄泰勇”死的,从男主爸角度就是保护儿子死的,从男主角度应该是他舅全责,反正男主真是从第一集窝囊到最后一集没跑了[汗]不如多看看我们保镖哥的脸[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真帅啊!
北京,男子搬家时,搬家公司的一名男员工心怀不轨,趁机掉包了男子的9箱茅台酒。警方破案后,却没找到赃物。法院判处了该员工刑罚,并责令他退赔男子损失33万余元。但执行过程中,其无力支付。男子将搬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却认为已经责令员工退赔,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男子不服,提起上诉。
事发前,男子甘某准备搬家,打电话联系了搬家公司的老板赵某。赵某安排员工康某去看了情况。
之后,甘某与赵某商量好,搬家费15000元。结果在搬的过程中,甘某发现搬到地方的物品中,有3箱茅台酒的年份有问题,不是他的酒。
甘某联系赵某以后,赵某将当天去搬家的工作人员全部叫到办公室里,询问情况,并要求所有人必须把当天搬的酒原封不动给甘某送过去。康某当场表示,由他负责去找。
赵某随后赶到甘某处,过了一会儿,康某拉过去9箱茅台酒。甘某打开检查以后,发现并不是自己的酒,于是报警。
警方侦查后发现,是康某将甘某的茅台酒掉包了,但是只找到18箱假茅台,却没找到被掉包的真茅台酒。经鉴定,甘某的9箱茅台价值338172元。
后,法院判决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在案的18箱假茅台酒予以没收,同时责令康某退赔338172元。
但在对康某执行退赔时,法院未能执行到财产。
甘某随即将搬家公司和赵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搬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搬家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已经责令康某退赔了,如果再判决搬家公司赔偿,则赵某会获得双份赔偿。
但这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与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不相同,在刑事案件中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并不代表被害人不能再向被告人以外的主体主张赔偿。
具体到这个案件里,甘某的损失是发生在搬家公司给他搬家过程中,康某的盗窃行为也利用了其搬家的便利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康某在履行搬家公司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实施掉包行为,给甘某造成了损失,应当由搬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康某的刑事案件中,因为搬家公司并非被告人,法院也不可能判决搬家公司承担责任。
而且,法院在判决康某退赔后,没有查找到康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甘某的损失没有获得赔偿,仍然存在。
在此情况下,甘某有权依法要求搬家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赔偿其损失。
当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避免出现甘某获得双份赔偿问题。而搬家公司在赔偿之后,由于康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故意行为,所以搬家公司还可以向康某进行追偿。
二、老板赵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公司作为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之所以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如果无力承担债务,就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股东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不需要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赵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原则上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是,这个案件的特殊在于,这家搬家公司是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这家搬家公司只有赵某一个股东,什么事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很容易出现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混在一块,可能会出现股东把公司的全部收益拿走的情况。这样的话,如果还是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这个案件里,赵某恰恰无法证明这一点,所以也需要对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搬家公司、赵某连带赔偿甘某损失338172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北京三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图片为资料图)
事发前,男子甘某准备搬家,打电话联系了搬家公司的老板赵某。赵某安排员工康某去看了情况。
之后,甘某与赵某商量好,搬家费15000元。结果在搬的过程中,甘某发现搬到地方的物品中,有3箱茅台酒的年份有问题,不是他的酒。
甘某联系赵某以后,赵某将当天去搬家的工作人员全部叫到办公室里,询问情况,并要求所有人必须把当天搬的酒原封不动给甘某送过去。康某当场表示,由他负责去找。
赵某随后赶到甘某处,过了一会儿,康某拉过去9箱茅台酒。甘某打开检查以后,发现并不是自己的酒,于是报警。
警方侦查后发现,是康某将甘某的茅台酒掉包了,但是只找到18箱假茅台,却没找到被掉包的真茅台酒。经鉴定,甘某的9箱茅台价值338172元。
后,法院判决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在案的18箱假茅台酒予以没收,同时责令康某退赔338172元。
但在对康某执行退赔时,法院未能执行到财产。
甘某随即将搬家公司和赵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搬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搬家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已经责令康某退赔了,如果再判决搬家公司赔偿,则赵某会获得双份赔偿。
但这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与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不相同,在刑事案件中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并不代表被害人不能再向被告人以外的主体主张赔偿。
具体到这个案件里,甘某的损失是发生在搬家公司给他搬家过程中,康某的盗窃行为也利用了其搬家的便利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康某在履行搬家公司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实施掉包行为,给甘某造成了损失,应当由搬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康某的刑事案件中,因为搬家公司并非被告人,法院也不可能判决搬家公司承担责任。
而且,法院在判决康某退赔后,没有查找到康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甘某的损失没有获得赔偿,仍然存在。
在此情况下,甘某有权依法要求搬家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赔偿其损失。
当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避免出现甘某获得双份赔偿问题。而搬家公司在赔偿之后,由于康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故意行为,所以搬家公司还可以向康某进行追偿。
二、老板赵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公司作为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之所以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如果无力承担债务,就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股东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不需要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赵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原则上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是,这个案件的特殊在于,这家搬家公司是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这家搬家公司只有赵某一个股东,什么事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很容易出现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混在一块,可能会出现股东把公司的全部收益拿走的情况。这样的话,如果还是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这个案件里,赵某恰恰无法证明这一点,所以也需要对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搬家公司、赵某连带赔偿甘某损失338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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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北京三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图片为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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