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活动中应该有谨慎。网络游戏结识“网恋”诈骗获刑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赵先生,后在网络聊天过程中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隐瞒自己的真实婚姻状况与被害人赵先生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吴某某利用二人的“恋人关系”让赵先生主动支付钱款或者虚构生病需要买药、送货开车时刮伤他人要赔偿等各种理由,骗使赵先生向其汇款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后将上述钱款挥霍。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过程,涉案钱款未退赔。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络游戏热度的增加,许多年轻人通过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等方式结识、以至成为线下情侣的情形很常见,但这种背景下,也给不少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此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网络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结识时间长不代表“熟悉”。据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其与被害人赵先生自2015年左右便在网络游戏上相识,期间二人还互相加了微信,吴某某自称是单身状态,双方还交换了照片。随后,双方又了解到对方的工作、姓名、籍贯等信息,在2016年年底建立了“恋爱”关系。但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赵先生并不知道吴某某所提供的姓名是虚构的,照片也是在网上找来他人的,以及吴某某婚姻尚在存续期间的事实。赵先生在素未谋面的情况下,仅通过网络的信息,便陷入情网,为后续被骗取财物埋下了隐患。
第二,在网络交往过程中,涉及经济往来时,应提高警惕,多加防备。该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骗取赵先生16万余元有一个过程。吴某某首先是试探性地称家中有事向赵先生借款几千元,没想到赵先生还真就通过微信进行转账。之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吴某某便陆续编造需要上保险、还贷款、家人生病、哥哥打架需要赔钱等理由,逐步骗取了赵先生的上述钱款,待赵先生发现吴某某不回微信、拒接电话失去联系后,为时已晚。
以上情况说明,考虑到网络的虚拟性,在投入感情时,务必要增强防范意识,要通过线上与线下了解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获取对方身份信息的基础上,再与对方开展进一步的交往,否则有可能陷入情感骗局;另一方面,面对网友提出的借款、转账要求时,更要提高警觉性,避免财产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赵先生,后在网络聊天过程中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隐瞒自己的真实婚姻状况与被害人赵先生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吴某某利用二人的“恋人关系”让赵先生主动支付钱款或者虚构生病需要买药、送货开车时刮伤他人要赔偿等各种理由,骗使赵先生向其汇款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后将上述钱款挥霍。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过程,涉案钱款未退赔。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络游戏热度的增加,许多年轻人通过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等方式结识、以至成为线下情侣的情形很常见,但这种背景下,也给不少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此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网络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结识时间长不代表“熟悉”。据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其与被害人赵先生自2015年左右便在网络游戏上相识,期间二人还互相加了微信,吴某某自称是单身状态,双方还交换了照片。随后,双方又了解到对方的工作、姓名、籍贯等信息,在2016年年底建立了“恋爱”关系。但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赵先生并不知道吴某某所提供的姓名是虚构的,照片也是在网上找来他人的,以及吴某某婚姻尚在存续期间的事实。赵先生在素未谋面的情况下,仅通过网络的信息,便陷入情网,为后续被骗取财物埋下了隐患。
第二,在网络交往过程中,涉及经济往来时,应提高警惕,多加防备。该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骗取赵先生16万余元有一个过程。吴某某首先是试探性地称家中有事向赵先生借款几千元,没想到赵先生还真就通过微信进行转账。之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吴某某便陆续编造需要上保险、还贷款、家人生病、哥哥打架需要赔钱等理由,逐步骗取了赵先生的上述钱款,待赵先生发现吴某某不回微信、拒接电话失去联系后,为时已晚。
以上情况说明,考虑到网络的虚拟性,在投入感情时,务必要增强防范意识,要通过线上与线下了解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获取对方身份信息的基础上,再与对方开展进一步的交往,否则有可能陷入情感骗局;另一方面,面对网友提出的借款、转账要求时,更要提高警觉性,避免财产损失。
#敲黑板# 【请注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当今社会是信息快速发展的社会,微信成为大家生活中重要的通讯、交流工具,添加好友、群发信息、拉人进入推销产品的微信群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微信好友不知情的情况,欺骗其加入推销产品的微信群而获利,构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呢?
【案情】
2020年10月,曹某、陈某等人组织他人在抖音上虚构多金、单身等虚假身份,与20岁至40岁的女性群体互动聊天。待取得对方信任后,假借添加微信好友增进了解名义,欺骗她们添加上线指定的微信号,添加成功后,上线向不知情的女性推销产品,并按照添加的人数给曹某、陈某等人结算报酬。短短三个月,几个人就获利50余万元。
【判决】
该案一审宣判后,曹某、陈某等人上诉至焦作中院,他们认为,自己并未向上家提供、出售特定女性的微信号,而是将上家的微信号推荐给特定女性,由其决定是否添加,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的微信号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之一,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曹某、陈某等人未经涉案特定女性同意,骗取微信号非法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均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醒】
当前,产品推销、房子装修、金融贷款等各种骚扰短信、电话依然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公民生活安宁。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市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给他人用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由此可见,市场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市场经营者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履行适当保管义务,约束自己行为,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l来源:豫法阳光)
【案情】
2020年10月,曹某、陈某等人组织他人在抖音上虚构多金、单身等虚假身份,与20岁至40岁的女性群体互动聊天。待取得对方信任后,假借添加微信好友增进了解名义,欺骗她们添加上线指定的微信号,添加成功后,上线向不知情的女性推销产品,并按照添加的人数给曹某、陈某等人结算报酬。短短三个月,几个人就获利50余万元。
【判决】
该案一审宣判后,曹某、陈某等人上诉至焦作中院,他们认为,自己并未向上家提供、出售特定女性的微信号,而是将上家的微信号推荐给特定女性,由其决定是否添加,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的微信号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之一,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曹某、陈某等人未经涉案特定女性同意,骗取微信号非法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均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醒】
当前,产品推销、房子装修、金融贷款等各种骚扰短信、电话依然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公民生活安宁。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市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给他人用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由此可见,市场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市场经营者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履行适当保管义务,约束自己行为,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l来源:豫法阳光)
#敲黑板# 【请注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当今社会是信息快速发展的社会,微信成为大家生活中重要的通讯、交流工具,添加好友、群发信息、拉人进入推销产品的微信群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微信好友不知情的情况,欺骗其加入推销产品的微信群而获利,构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呢?
【案情】
2020年10月,曹某、陈某等人组织他人在抖音上虚构多金、单身等虚假身份,与20岁至40岁的女性群体互动聊天。待取得对方信任后,假借添加微信好友增进了解名义,欺骗她们添加上线指定的微信号,添加成功后,上线向不知情的女性推销产品,并按照添加的人数给曹某、陈某等人结算报酬。短短三个月,几个人就获利50余万元。
【判决】
该案一审宣判后,曹某、陈某等人上诉至焦作中院,他们认为,自己并未向上家提供、出售特定女性的微信号,而是将上家的微信号推荐给特定女性,由其决定是否添加,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的微信号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之一,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曹某、陈某等人未经涉案特定女性同意,骗取微信号非法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均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醒】
当前,产品推销、房子装修、金融贷款等各种骚扰短信、电话依然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公民生活安宁。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市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给他人用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由此可见,市场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市场经营者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履行适当保管义务,约束自己行为,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l来源:豫法阳光)
【案情】
2020年10月,曹某、陈某等人组织他人在抖音上虚构多金、单身等虚假身份,与20岁至40岁的女性群体互动聊天。待取得对方信任后,假借添加微信好友增进了解名义,欺骗她们添加上线指定的微信号,添加成功后,上线向不知情的女性推销产品,并按照添加的人数给曹某、陈某等人结算报酬。短短三个月,几个人就获利50余万元。
【判决】
该案一审宣判后,曹某、陈某等人上诉至焦作中院,他们认为,自己并未向上家提供、出售特定女性的微信号,而是将上家的微信号推荐给特定女性,由其决定是否添加,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的微信号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之一,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曹某、陈某等人未经涉案特定女性同意,骗取微信号非法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均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醒】
当前,产品推销、房子装修、金融贷款等各种骚扰短信、电话依然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公民生活安宁。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市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给他人用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由此可见,市场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市场经营者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履行适当保管义务,约束自己行为,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l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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