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再审改判”“无罪”】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刑终883号。【被告人殷保才故意伤害王岳(死亡),“判决”,被告殷保才“无罪”】。
《违返“三个规定”》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晨,理工大学讲师范旭红,山西大学教授张天虹、李麒等人,以“介绍”案件、“开会研究”为幌子,以“集体决策”作掩护,提出“倾向性”无罪意见,制造冤假错案。
1.庭审“没有”举证、质证“物证”刀,定性王岳(死者)持刀,“判决”,被告殷保才“正当防卫”,“无罪”。
2.庭审“沒有”案发现场“证人”出庭“作证”,定性王岳(死者)持刀,“判决”,被告殷保才“正当防卫”,“无罪”。
3.证据链,“未出庭”证人证言对物证“刀”的描述,“相互予盾”,定性王岳(死者)持刀。
4.证据链,“未出庭”证人证言对“打架”过程的描述,“相互矛盾”,定性两人“同时滑倒地”。
5.司法鉴定“补充说明”系市检察院“伪造”。
6.证人孙小兰第三份证言系公安“非法取证”。
举报人:王平安(死者家属)
身份证号:140103194701053919.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53号院.
电话:1513516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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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晨,理工大学讲师范旭红,山西大学教授张天虹、李麒等人,以“介绍”案件、“开会研究”为幌子,以“集体决策”作掩护,提出“倾向性”无罪意见,制造冤假错案。
1.庭审“没有”举证、质证“物证”刀,定性王岳(死者)持刀,“判决”,被告殷保才“正当防卫”,“无罪”。
2.庭审“沒有”案发现场“证人”出庭“作证”,定性王岳(死者)持刀,“判决”,被告殷保才“正当防卫”,“无罪”。
3.证据链,“未出庭”证人证言对物证“刀”的描述,“相互予盾”,定性王岳(死者)持刀。
4.证据链,“未出庭”证人证言对“打架”过程的描述,“相互矛盾”,定性两人“同时滑倒地”。
5.司法鉴定“补充说明”系市检察院“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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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王平安(死者家属)
身份证号:140103194701053919.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53号院.
电话:1513516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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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晨,理工大学讲师范旭红,山西大学教授张天虹、李麒等人,以“介绍”案件、“开会研究”为幌子,以“集体决策”作掩护,提出“倾向性”无罪意见,制造冤假错案。
1.庭审“没有”举证、质证“物证”刀,定性王岳(死者)持刀,“判决”,被告殷保才“正当防卫”,“无罪”。
2.庭审“沒有”案发现场“证人”出庭“作证”,定性王岳(死者)持刀,“判决”,被告殷保才“正当防卫”,“无罪”。
3.证据链,“未出庭”证人证言对物证“刀”的描述,“相互予盾”,定性王岳(死者)持刀。
4.证据链,“未出庭”证人证言对“打架”过程的描述,“相互矛盾”,定性两人“同时滑倒地”。
5.司法鉴定“补充说明”系市检察院“伪造”。
6.证人孙小兰第三份证言系公安“非法取证”。
举报人:王平安(死者家属)
身份证号:140103194701053919.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53号院.
电话:1513516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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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晨,理工大学讲师范旭红,山西大学教授张天虹、李麒等人,以“介绍”案件、“开会研究”为幌子,以“集体决策”作掩护,提出“倾向性”无罪意见,制造冤假错案。
1.庭审“没有”举证、质证“物证”刀,定性王岳(死者)持刀,“判决”,被告殷保才“正当防卫”,“无罪”。
2.庭审“沒有”案发现场“证人”出庭“作证”,定性王岳(死者)持刀,“判决”,被告殷保才“正当防卫”,“无罪”。
3.证据链,“未出庭”证人证言对物证“刀”的描述,“相互予盾”,定性王岳(死者)持刀。
4.证据链,“未出庭”证人证言对“打架”过程的描述,“相互矛盾”,定性两人“同时滑倒地”。
5.司法鉴定“补充说明”系市检察院“伪造”。
6.证人孙小兰第三份证言系公安“非法取证”。
举报人:王平安(死者家属)
身份证号:14010319470105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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