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爆料# 【沧州盐百商品连续被抽查出问题,官方介入.....】沧州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羊毛衫案
2020年12月1日接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NO:S20-4-46,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羊毛衫,2020年12月11日接到当事人出具的不申请复检说明书,表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并指派东环分局两位同志依法展开调查。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2020年12月14日调查人员对涉案物品娅梵牌羊毛衫5件及熠驰牌时尚女装10件进行扣押(新华市监强措字[2020]006号)。
当事人沧州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019年10月份从浙江濮院羊毛衫市场分别购进:商标为娅梵牌羊毛衫6件,购进价格为193元/件,生产厂家为浙江雪澜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熠驰牌时尚女装15件,购进价格为75元/件,生产厂家为嘉兴市森煜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3日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受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
2020年11月06日,远东正大检验集体有限公司出具该两种产品的检验报告:1.报告编号:HBYMYR-2020-0055769,娅梵牌羊毛衫耐碱汗渍色牢度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8401-2010B类、FZ/T 73018-2012一等品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河北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方案[羊绒羊毛针织品]》,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报告编号:HBYMYR-2020-0055770,检验结论:熠驰牌时尚女装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GB/T 5296.4-2012标注要求,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FZ/T73018-2012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河北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方案[羊绒羊毛针织品]》,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图片均来来自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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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包装袋案
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华市监处罚〔 2021 〕009号
当事人:沧州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902MA07L68J0D
所(住址):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南大道与九河路交汇口
2021年7月13日我局接到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NO:SC21-03-04》,沧州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零售包装袋,2021年7月29日我局接到当事人出具的不申请复检说明书,表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并指派东环分局两位同志依法展开调查。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2021年7月30日调查人员对涉案物品雄县恒诚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零售包装袋(590×(350+80+80)×0.025(mm)承重8kg)进行扣押(新华市监强制[2021]002号)
2021年7月4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该种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Y202104547,商品零售包装袋提吊试验检验结果不符合BB/T 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华市监罚告字[2021]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商品零售包装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属于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零售包装袋,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商品零售包装袋600个。
2、没收违法所得167.2元。
3、罚款2000元。
上述罚款,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沧州市新华区财政局收费专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消息来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https://t.cn/RJZk0ky
2020年12月1日接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NO:S20-4-46,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羊毛衫,2020年12月11日接到当事人出具的不申请复检说明书,表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并指派东环分局两位同志依法展开调查。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2020年12月14日调查人员对涉案物品娅梵牌羊毛衫5件及熠驰牌时尚女装10件进行扣押(新华市监强措字[2020]006号)。
当事人沧州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019年10月份从浙江濮院羊毛衫市场分别购进:商标为娅梵牌羊毛衫6件,购进价格为193元/件,生产厂家为浙江雪澜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熠驰牌时尚女装15件,购进价格为75元/件,生产厂家为嘉兴市森煜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3日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受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
2020年11月06日,远东正大检验集体有限公司出具该两种产品的检验报告:1.报告编号:HBYMYR-2020-0055769,娅梵牌羊毛衫耐碱汗渍色牢度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8401-2010B类、FZ/T 73018-2012一等品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河北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方案[羊绒羊毛针织品]》,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报告编号:HBYMYR-2020-0055770,检验结论:熠驰牌时尚女装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GB/T 5296.4-2012标注要求,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FZ/T73018-2012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河北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方案[羊绒羊毛针织品]》,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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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包装袋案
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华市监处罚〔 2021 〕009号
当事人:沧州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902MA07L68J0D
所(住址):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南大道与九河路交汇口
2021年7月13日我局接到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NO:SC21-03-04》,沧州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零售包装袋,2021年7月29日我局接到当事人出具的不申请复检说明书,表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并指派东环分局两位同志依法展开调查。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2021年7月30日调查人员对涉案物品雄县恒诚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零售包装袋(590×(350+80+80)×0.025(mm)承重8kg)进行扣押(新华市监强制[2021]002号)
2021年7月4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该种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Y202104547,商品零售包装袋提吊试验检验结果不符合BB/T 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华市监罚告字[2021]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商品零售包装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属于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零售包装袋,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商品零售包装袋600个。
2、没收违法所得167.2元。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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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消息来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https://t.cn/RJZk0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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