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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戳不开矿泉水瓶盖上的小孔,所以试图暴力拧开瓶盖儿,心一横一使劲儿,瓶盖未转动分毫,再看手掌,发力处红了一片,一时惊讶于自己竟使了这么大的劲儿,且并未撼动瓶盖儿,后来感到火烧火燎的疼
遂试图用校园卡切断瓶盖儿与瓶颈圆环的断续连接,无果
再次尝试戳开小孔,用笔反复地垂直捶打了小孔几十下,无果
最终包了一块毛巾,拧开了瓶盖儿
总结:方法很重要,我很菜(朋友如此评价道)
矿泉水瓶盖儿上小孔如图一,矿泉水瓶如图二,手伤暂不展示(因为掌纹过于沧桑)
拧瓶盖就绪,我开始坐下吃饭,一看,发现自己获得了一双非一般的筷子,筷子如图三
另外说一句,今天午饭里的肉挺好吃的,虽然我没有吃出来它是什么肉
因为戳不开矿泉水瓶盖上的小孔,所以试图暴力拧开瓶盖儿,心一横一使劲儿,瓶盖未转动分毫,再看手掌,发力处红了一片,一时惊讶于自己竟使了这么大的劲儿,且并未撼动瓶盖儿,后来感到火烧火燎的疼
遂试图用校园卡切断瓶盖儿与瓶颈圆环的断续连接,无果
再次尝试戳开小孔,用笔反复地垂直捶打了小孔几十下,无果
最终包了一块毛巾,拧开了瓶盖儿
总结:方法很重要,我很菜(朋友如此评价道)
矿泉水瓶盖儿上小孔如图一,矿泉水瓶如图二,手伤暂不展示(因为掌纹过于沧桑)
拧瓶盖就绪,我开始坐下吃饭,一看,发现自己获得了一双非一般的筷子,筷子如图三
另外说一句,今天午饭里的肉挺好吃的,虽然我没有吃出来它是什么肉
四川成都,发生了一件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情,郑大哥自带一瓶红酒与家人共进晚餐,服务员说要交两百元的开瓶费,邓先生却发现这瓶红酒可以用手拧开,但却要收两百元的费用,郑先生不能接受,于是向市局举报。
郑大哥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和家人出去吃顿饭了,他今天心情不错,就打算带着一家人出去玩一玩,临走的时候,还顺手拿了一瓶红酒。
郑大哥经过深思熟虑,最终还是选择了一家高档餐厅,这也是他最看重的地方。
一家人跟着服务员找了个僻静的地方坐下,导购员见郑先生端着一瓶红酒走了进来,便说要再交两百块钱。
不过,当服务员端着一个开瓶器走过来的时候,郑大哥却意外地发现,这瓶酒竟然可以用手打开,所以,他就自己打开了。
郑大哥本以为两百块的开瓶费可以免了,但没过多久,经理就来告诉郑先生,他们用的是酒店提供的红酒,需要额外支付两百元的使用费。
郑大哥有些疑惑,没交钱就收了红酒的使用费,如果自己拿了杯子,会不会要了桌子和椅子的钱?
郑大哥可不想因为这两百块钱而影响自己的好心情,他也懒得和老板计较,直接就把钱给了。
第二天,郑大哥拿出了一份收据,上面写着两百块钱,15%的服务费,一共是一千两百零七块四毛钱。
郑大哥百思不得其解,既然工作人员不为客人服务,那么她为什么要来这里工作?
既然已收取百分之十五的服务费,那为什么要收费二百元?郑先生觉得,这两百块钱应该是使用红酒杯的钱,于是他就去找了市监督局。
市监督局在接到郑先生的投诉后,特意找人去查了一下,结果发现,这家店的菜单上的确写着要收15%的手续费,但没有标明开瓶费和红酒的使用费。
服务员说,因为郑先生是自己买的,而且要用郑先生的杯子,所以要收一笔手续费。
在被询问200块钱的时候,工作人员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餐厅的负责人也说了,他们店里没有开瓶费,也没有红酒杯的使用费,至于价格上的杂项,为什么没有在菜单上注明,负责人也没有直接回答,只说要查一查郑先生的帐。
经调查和取证后,该商店被责令进行整改,并要求所有的收费项目都要明码标价。而郑先生当天所花的一千两百零七块四毛,一分不少的还给了郑先生。
1、从法律上来说,郑先生在餐厅吃饭,是有权利知道他的服务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事实。消费者在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有权按服务的不同状况向经营者提出请求。
而且,在菜单上并没有标明开瓶费和红酒的使用费,所以,按照这一法律,郑先生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2 《价格法》第13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方面,依照物价管理机关的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能在标价以外的地方收取未注明的费用。
至于开瓶费、酒杯使用费、开瓶费和其他杂七杂八的东西,店家并没有对这些收费项目进行明码标价,因此,根据这项规定,郑先生是不能收取这笔费用的。
3、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者,经举报、查证属实,可以处以三倍以下的违法所得,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行为的,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由于商家没有明码标价,这是对郑先生知情权的侵害,所以,根据该法律,商家最少也要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我们出去吃饭,要仔细看一下价目表,如果发现有什么不合格的商品,我们可以不给钱,也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大家有没有遇到过郑先生遇到的这种事情?又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呢?
郑大哥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和家人出去吃顿饭了,他今天心情不错,就打算带着一家人出去玩一玩,临走的时候,还顺手拿了一瓶红酒。
郑大哥经过深思熟虑,最终还是选择了一家高档餐厅,这也是他最看重的地方。
一家人跟着服务员找了个僻静的地方坐下,导购员见郑先生端着一瓶红酒走了进来,便说要再交两百块钱。
不过,当服务员端着一个开瓶器走过来的时候,郑大哥却意外地发现,这瓶酒竟然可以用手打开,所以,他就自己打开了。
郑大哥本以为两百块的开瓶费可以免了,但没过多久,经理就来告诉郑先生,他们用的是酒店提供的红酒,需要额外支付两百元的使用费。
郑大哥有些疑惑,没交钱就收了红酒的使用费,如果自己拿了杯子,会不会要了桌子和椅子的钱?
郑大哥可不想因为这两百块钱而影响自己的好心情,他也懒得和老板计较,直接就把钱给了。
第二天,郑大哥拿出了一份收据,上面写着两百块钱,15%的服务费,一共是一千两百零七块四毛钱。
郑大哥百思不得其解,既然工作人员不为客人服务,那么她为什么要来这里工作?
既然已收取百分之十五的服务费,那为什么要收费二百元?郑先生觉得,这两百块钱应该是使用红酒杯的钱,于是他就去找了市监督局。
市监督局在接到郑先生的投诉后,特意找人去查了一下,结果发现,这家店的菜单上的确写着要收15%的手续费,但没有标明开瓶费和红酒的使用费。
服务员说,因为郑先生是自己买的,而且要用郑先生的杯子,所以要收一笔手续费。
在被询问200块钱的时候,工作人员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餐厅的负责人也说了,他们店里没有开瓶费,也没有红酒杯的使用费,至于价格上的杂项,为什么没有在菜单上注明,负责人也没有直接回答,只说要查一查郑先生的帐。
经调查和取证后,该商店被责令进行整改,并要求所有的收费项目都要明码标价。而郑先生当天所花的一千两百零七块四毛,一分不少的还给了郑先生。
1、从法律上来说,郑先生在餐厅吃饭,是有权利知道他的服务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事实。消费者在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有权按服务的不同状况向经营者提出请求。
而且,在菜单上并没有标明开瓶费和红酒的使用费,所以,按照这一法律,郑先生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2 《价格法》第13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方面,依照物价管理机关的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能在标价以外的地方收取未注明的费用。
至于开瓶费、酒杯使用费、开瓶费和其他杂七杂八的东西,店家并没有对这些收费项目进行明码标价,因此,根据这项规定,郑先生是不能收取这笔费用的。
3、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者,经举报、查证属实,可以处以三倍以下的违法所得,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行为的,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由于商家没有明码标价,这是对郑先生知情权的侵害,所以,根据该法律,商家最少也要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我们出去吃饭,要仔细看一下价目表,如果发现有什么不合格的商品,我们可以不给钱,也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大家有没有遇到过郑先生遇到的这种事情?又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呢?
四川一男子来到一家餐厅吃饭,自带了一瓶红酒,在结账时餐厅要收取200元的开瓶费,可是这瓶酒只是用手就拧开了,不需要去开瓶,于是餐厅又改口了,我们这是收取的杯子使用费。
四川成都,邓先生一行人来到了当地一家餐厅,要了一个包房,期间点了海鲜拼盘、牛排以及一些炒菜,一行人就进入了包房开始吃饭,期间邓先生还自带了一瓶比较好的红酒,于是就让服务员帮忙开一下。
服务员说我们开瓶要收取开瓶费,于是服务员拿过酒瓶准备打开,结果却发现只是用手一拧就拧开了,不需要专门的开酒器,这时服务员就改口了,你们要不要使用酒杯,如果要用的话,必须要用红酒杯使用费。
本以为红酒杯使用费可能几块钱,吃完后之后邓先生去结账,结果却收了200元,邓先生很气愤,但是碍于朋友也在,于是就先把账单结了。一共消费了1207.4元,其中包含了15%的服务费131.4元,还有开价杂项200元,而所谓的开价杂项就是酒杯使用费200元。
离开餐厅后,邓先生就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介入调查后,餐厅一方表示,我们不会收取额外的费用,服务费写在了菜单中,具体开价杂项200元是什么费用,我需要核实后才能回复。
有人说,其实餐厅也是看人下菜,尤其是宴请时多收费,宴请之人也不好说什么,只能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
还有人说,如果酒杯使用要钱,那么桌子、椅子使用要不要钱,这样还敢在餐厅吃饭吗?其实,如果是明码标价事先说好了价格,这倒没什么问题。
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因此餐厅收取什么样的费用,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而不是在使用时或者是在使用后向消费者告诉是收费的。
本案中,商家收取了200元的开价杂项,餐厅经理表示要核实一下,而邓先生则称这200元就是酒杯使用费。
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餐厅要说明这200元到底是什么费用,如果无法说明或者拒绝说明的,就要以消费者的陈述为依据。
换句话说,如果餐厅确实收取了200元的酒杯使用费用,那么显然是在约定范围之外收取费用的,对此可以认定为乱收费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因此对于餐厅的这种行为,处罚起来还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餐厅收取了邓先生15%的服务费来讲,按照《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中,由于在邓先生点餐的餐单上,已经写明了收费15%的服务费,实际上则属于餐厅发出要约,希望消费者订立合同,消费者在明确得知这一信息后,仍选择进店点餐消费,视为消费者对订立合同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所以,消费者在已经明确获悉的前提下,如果认为酒店收取服务费不合理,可选择离开;如果愿意留下消费,就等于消费者认同酒店收取服务费。因此应视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得到了保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四川成都,邓先生一行人来到了当地一家餐厅,要了一个包房,期间点了海鲜拼盘、牛排以及一些炒菜,一行人就进入了包房开始吃饭,期间邓先生还自带了一瓶比较好的红酒,于是就让服务员帮忙开一下。
服务员说我们开瓶要收取开瓶费,于是服务员拿过酒瓶准备打开,结果却发现只是用手一拧就拧开了,不需要专门的开酒器,这时服务员就改口了,你们要不要使用酒杯,如果要用的话,必须要用红酒杯使用费。
本以为红酒杯使用费可能几块钱,吃完后之后邓先生去结账,结果却收了200元,邓先生很气愤,但是碍于朋友也在,于是就先把账单结了。一共消费了1207.4元,其中包含了15%的服务费131.4元,还有开价杂项200元,而所谓的开价杂项就是酒杯使用费200元。
离开餐厅后,邓先生就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介入调查后,餐厅一方表示,我们不会收取额外的费用,服务费写在了菜单中,具体开价杂项200元是什么费用,我需要核实后才能回复。
有人说,其实餐厅也是看人下菜,尤其是宴请时多收费,宴请之人也不好说什么,只能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
还有人说,如果酒杯使用要钱,那么桌子、椅子使用要不要钱,这样还敢在餐厅吃饭吗?其实,如果是明码标价事先说好了价格,这倒没什么问题。
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因此餐厅收取什么样的费用,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而不是在使用时或者是在使用后向消费者告诉是收费的。
本案中,商家收取了200元的开价杂项,餐厅经理表示要核实一下,而邓先生则称这200元就是酒杯使用费。
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餐厅要说明这200元到底是什么费用,如果无法说明或者拒绝说明的,就要以消费者的陈述为依据。
换句话说,如果餐厅确实收取了200元的酒杯使用费用,那么显然是在约定范围之外收取费用的,对此可以认定为乱收费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因此对于餐厅的这种行为,处罚起来还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餐厅收取了邓先生15%的服务费来讲,按照《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中,由于在邓先生点餐的餐单上,已经写明了收费15%的服务费,实际上则属于餐厅发出要约,希望消费者订立合同,消费者在明确得知这一信息后,仍选择进店点餐消费,视为消费者对订立合同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所以,消费者在已经明确获悉的前提下,如果认为酒店收取服务费不合理,可选择离开;如果愿意留下消费,就等于消费者认同酒店收取服务费。因此应视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得到了保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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