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试行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 引导患者在省内就医】刚刚,记者从安徽省医保局获悉,为推动实现大病重病在本省解决的改革目标,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近期,安徽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通过“三个明确”,促进政策精准落地实施、惠民便民,积极引导大病患者优先选择在省内就医。
据介绍,《通知》明确试点病种,按照临床路径明确、医疗费用总体稳定,但市级、县级医疗机构暂不具备诊疗条件或诊疗技术尚不成熟,需要转具备收治能力的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进行遴选病种。在充分征求省市医疗机构意见基础上,结合地市反馈意见,筛选确定肾衰竭、肝衰竭、垂体腺瘤、主动脉夹层(A型)、颈静脉孔区肿瘤、帕金森、大面积烧伤(多处三度烧伤)等7种疾病为“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试点病种。
同时,《通知》明确试点医院,为保障参保群众看病就医权益,兼顾优质医疗资源区域布局,遴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等5家省属医院为试点病种救治医院。试点医院位于合肥、芜湖、蚌埠,分属皖中、皖南、皖北,方便参保群众就近就便就医。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待遇保障。参保群众患有上述7个试点病种疾病,符合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规定,在试点省属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医保转诊转院手续,出院时即可享受联网直接结算待遇。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即不提高住院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据悉,“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大病患者在省内就医的报销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更好发挥医保基金支付的“杠杆作用”,引导省内完全有能力治疗的大病患者在省内就诊,实现大病重病在省内解决的改革目标。(来源:合肥晚报)
据介绍,《通知》明确试点病种,按照临床路径明确、医疗费用总体稳定,但市级、县级医疗机构暂不具备诊疗条件或诊疗技术尚不成熟,需要转具备收治能力的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进行遴选病种。在充分征求省市医疗机构意见基础上,结合地市反馈意见,筛选确定肾衰竭、肝衰竭、垂体腺瘤、主动脉夹层(A型)、颈静脉孔区肿瘤、帕金森、大面积烧伤(多处三度烧伤)等7种疾病为“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试点病种。
同时,《通知》明确试点医院,为保障参保群众看病就医权益,兼顾优质医疗资源区域布局,遴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等5家省属医院为试点病种救治医院。试点医院位于合肥、芜湖、蚌埠,分属皖中、皖南、皖北,方便参保群众就近就便就医。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待遇保障。参保群众患有上述7个试点病种疾病,符合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规定,在试点省属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医保转诊转院手续,出院时即可享受联网直接结算待遇。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即不提高住院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据悉,“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大病患者在省内就医的报销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更好发挥医保基金支付的“杠杆作用”,引导省内完全有能力治疗的大病患者在省内就诊,实现大病重病在省内解决的改革目标。(来源:合肥晚报)
【安徽试行“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 引导患者在省内就医】刚刚,记者从安徽省医保局获悉,为推动实现大病重病在本省解决的改革目标,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近期,安徽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通过“三个明确”,促进政策精准落地实施、惠民便民,积极引导大病患者优先选择在省内就医。
据介绍,《通知》明确试点病种,按照临床路径明确、医疗费用总体稳定,但市级、县级医疗机构暂不具备诊疗条件或诊疗技术尚不成熟,需要转具备收治能力的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进行遴选病种。在充分征求省市医疗机构意见基础上,结合地市反馈意见,筛选确定肾衰竭、肝衰竭、垂体腺瘤、主动脉夹层(A型)、颈静脉孔区肿瘤、帕金森、大面积烧伤(多处三度烧伤)等7种疾病为“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试点病种。
同时,《通知》明确试点医院,为保障参保群众看病就医权益,兼顾优质医疗资源区域布局,遴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等5家省属医院为试点病种救治医院。试点医院位于合肥、芜湖、蚌埠,分属皖中、皖南、皖北,方便参保群众就近就便就医。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待遇保障。参保群众患有上述7个试点病种疾病,符合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规定,在试点省属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医保转诊转院手续,出院时即可享受联网直接结算待遇。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即不提高住院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据悉,“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大病患者在省内就医的报销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更好发挥医保基金支付的“杠杆作用”,引导省内完全有能力治疗的大病患者在省内就诊,实现大病重病在省内解决的改革目标。(合报医点通工作室 全媒体记者 唐萌)
据介绍,《通知》明确试点病种,按照临床路径明确、医疗费用总体稳定,但市级、县级医疗机构暂不具备诊疗条件或诊疗技术尚不成熟,需要转具备收治能力的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进行遴选病种。在充分征求省市医疗机构意见基础上,结合地市反馈意见,筛选确定肾衰竭、肝衰竭、垂体腺瘤、主动脉夹层(A型)、颈静脉孔区肿瘤、帕金森、大面积烧伤(多处三度烧伤)等7种疾病为“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试点病种。
同时,《通知》明确试点医院,为保障参保群众看病就医权益,兼顾优质医疗资源区域布局,遴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等5家省属医院为试点病种救治医院。试点医院位于合肥、芜湖、蚌埠,分属皖中、皖南、皖北,方便参保群众就近就便就医。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待遇保障。参保群众患有上述7个试点病种疾病,符合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规定,在试点省属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医保转诊转院手续,出院时即可享受联网直接结算待遇。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即不提高住院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据悉,“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大病患者在省内就医的报销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更好发挥医保基金支付的“杠杆作用”,引导省内完全有能力治疗的大病患者在省内就诊,实现大病重病在省内解决的改革目标。(合报医点通工作室 全媒体记者 唐萌)
这项集采,续标报量!!!
◆注意,9-12月专项整治!!!
◆21年山西销售517亿,药品占比是这些!!!
◆三部文发布,全省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全部启动DRG/DIP付费方式改革!!
◆344个药品,或进国家医保目录!!!
日前,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发布通知,开展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时间安排:2022年9月29日12时至10月14日17时
图片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公告》(第1号)要求,请各市医保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需求填报工作,现就相关填报事宜安排如下:
一、采购产品范围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市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系统(以下简称冠脉支架),材质为钴铬合金或铂铬合金,载药种类为雷帕霉素及其衍生物。
二、医疗机构范围
有使用冠脉支架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承诺遵守本次集采规定的前提下自愿参加。
三、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由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https://t.cn/A66165h3)(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平台),从有意愿供应本辖区的企业中选择产品,并填报每个产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填报总量不得低于2021年实际采购量的95%,填报每个企业的需求量不得低于该企业2021年实际采购量的70%,允许需求量在同一企业不同产品间调整,达不到要求的须作出书面说明。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
医疗机构可使用原有账号登录联合采购平台,无法使用原有账号的,可通过医保主管部门重置密码;新增医疗机构,可通医保主管部门新增账号。
四、时间安排
各医疗机构于2022年9月29日12时至10月14日17时开展需求数据填报工作。
五、填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精准带量。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采购需求填报工作,精心组织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采购需求量。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需求量等“带量不实”问题,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
(二)细致审核,确保数据准确。省市两级医保部门将对医疗机构填报数据逐级审核。要将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以及2021年历史采购量进行比较,如发现医疗机构填报的产品采购需求量过少,应要求医疗机构核实纠正或说明原因,必要时医保部门要进行核实。对于报量明显与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匹配的,要进行调整。发现相关方报量中的违规行为,可宣布相关操作无效,将违规行为报联合采购办公室,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要通过信用评价进行约束。如存在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系统内需求量与纸质盖章扫描件需求量不符等情况,应要求医疗机构核对数据后重新上传与平台内信息相符的承诺书,由书记、院长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重新上传至联合采购平台。省级医保主管部门确认本省份数据无误后,由省级医保主管部门通过联合采购平台提交,并同步上传加盖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公章的采购需求量汇总表。
(三)遵守时间,确保高质高效。填报系统关闭后,联合采购办公室原则上不接受填报数据改动。如确需勘误,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报送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并经省级医保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驻委(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签字审核后报送联合采购办公室。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2年9月27日
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注意,9-12月专项整治!!!
◆21年山西销售517亿,药品占比是这些!!!
◆三部文发布,全省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全部启动DRG/DIP付费方式改革!!
◆344个药品,或进国家医保目录!!!
日前,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发布通知,开展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时间安排:2022年9月29日12时至10月14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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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公告》(第1号)要求,请各市医保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需求填报工作,现就相关填报事宜安排如下:
一、采购产品范围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市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系统(以下简称冠脉支架),材质为钴铬合金或铂铬合金,载药种类为雷帕霉素及其衍生物。
二、医疗机构范围
有使用冠脉支架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承诺遵守本次集采规定的前提下自愿参加。
三、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由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https://t.cn/A66165h3)(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平台),从有意愿供应本辖区的企业中选择产品,并填报每个产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填报总量不得低于2021年实际采购量的95%,填报每个企业的需求量不得低于该企业2021年实际采购量的70%,允许需求量在同一企业不同产品间调整,达不到要求的须作出书面说明。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
医疗机构可使用原有账号登录联合采购平台,无法使用原有账号的,可通过医保主管部门重置密码;新增医疗机构,可通医保主管部门新增账号。
四、时间安排
各医疗机构于2022年9月29日12时至10月14日17时开展需求数据填报工作。
五、填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精准带量。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采购需求填报工作,精心组织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采购需求量。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需求量等“带量不实”问题,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
(二)细致审核,确保数据准确。省市两级医保部门将对医疗机构填报数据逐级审核。要将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以及2021年历史采购量进行比较,如发现医疗机构填报的产品采购需求量过少,应要求医疗机构核实纠正或说明原因,必要时医保部门要进行核实。对于报量明显与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匹配的,要进行调整。发现相关方报量中的违规行为,可宣布相关操作无效,将违规行为报联合采购办公室,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要通过信用评价进行约束。如存在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系统内需求量与纸质盖章扫描件需求量不符等情况,应要求医疗机构核对数据后重新上传与平台内信息相符的承诺书,由书记、院长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重新上传至联合采购平台。省级医保主管部门确认本省份数据无误后,由省级医保主管部门通过联合采购平台提交,并同步上传加盖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公章的采购需求量汇总表。
(三)遵守时间,确保高质高效。填报系统关闭后,联合采购办公室原则上不接受填报数据改动。如确需勘误,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报送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并经省级医保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驻委(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签字审核后报送联合采购办公室。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2年9月27日
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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