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早些年鄙人曾经说过,在法学研究中,有三者特别重要,即方法、体系与脉络。可以想见,在有关法的思考中,不同的方法将可能导出不同的结论,为此在法学研究中确立应有的方法,便殊为重要;而在法学方法之下,针对法秩序的体系化思考则又十分切要;然而,要展开这种体系化思考,终究离不开对各种意义关联脉络的把捉和梳理。
那么,如何具体地理解这里所说的“脉络”呢?这就需要一定程度的参悟了。
宋代高僧青原惟信曾经说自己“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休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五灯会元》)。本书定名为“宪法学的脉络”,道理也是如此。其实,它是对宪法学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之所以将基础性概念的研究题为“宪法学的脉络”,这是由于,所谓“宪法学的脉络”,往往首先映现于宪法学的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换言之,但凡一个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都必然处于各种意义关联脉络之中。可以说,对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这些基础性概念的研究;而要研究这些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又需要探究或把握这些概念中所蕴含的内在脉络。如本书所列的第一个概念“国体”和第二个概念“权利”,涉及的是概念史研究,主要探究的就是这两个概念的历史脉络;而第三个概念“人格尊严”和第四个概念“财产权”,则涉及法教义学上的概念研究(虽然还运用了其他方法),侧重于厘清这两个概念的规范意义脉络。
宪法学的脉络不仅映现在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还体现在不同的基础性概念之间。质言之,不同概念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某种意义关联脉络。法学的体系化之所以可以成立,多半亦职是之故。
本所列入的四个概念之间,就存在着各种意义关联脉络。首先,作为一对基本概念,“国体”与“权利”分别对应了宪法学的两大调整对象——国家与个体。其中,国体概念乃是宪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其规范性内涵往往体现在实定宪法第一条。日本明治时期宪法学权威穗积八束甚至以它为基石,建构了所谓“国体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权利概念也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与奠立在国体概念之上的国家权力形成一种对比性的张力,同时也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而处于宪法价值秩序的核心领域。其次,“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就是一组宪法权利,前者甚至在解释学上构成了宪法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原理,而后者也因为与前者之间存在颇为直接的意义关联脉络而具有重要性。诚如黑格尔所言:财产就是人格的定在。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最终大多旨在保障每个人人格的独立发展并借以维护人格尊严。统而言之,在上述不同概念之间所存在的诸种意义关联,也体现为宪法学的脉络。或者说,通过上述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我们更可管窥宪法价值秩序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脉络
—-转蒲团米修斯
那么,如何具体地理解这里所说的“脉络”呢?这就需要一定程度的参悟了。
宋代高僧青原惟信曾经说自己“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休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五灯会元》)。本书定名为“宪法学的脉络”,道理也是如此。其实,它是对宪法学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之所以将基础性概念的研究题为“宪法学的脉络”,这是由于,所谓“宪法学的脉络”,往往首先映现于宪法学的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换言之,但凡一个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都必然处于各种意义关联脉络之中。可以说,对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这些基础性概念的研究;而要研究这些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又需要探究或把握这些概念中所蕴含的内在脉络。如本书所列的第一个概念“国体”和第二个概念“权利”,涉及的是概念史研究,主要探究的就是这两个概念的历史脉络;而第三个概念“人格尊严”和第四个概念“财产权”,则涉及法教义学上的概念研究(虽然还运用了其他方法),侧重于厘清这两个概念的规范意义脉络。
宪法学的脉络不仅映现在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还体现在不同的基础性概念之间。质言之,不同概念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某种意义关联脉络。法学的体系化之所以可以成立,多半亦职是之故。
本所列入的四个概念之间,就存在着各种意义关联脉络。首先,作为一对基本概念,“国体”与“权利”分别对应了宪法学的两大调整对象——国家与个体。其中,国体概念乃是宪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其规范性内涵往往体现在实定宪法第一条。日本明治时期宪法学权威穗积八束甚至以它为基石,建构了所谓“国体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权利概念也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与奠立在国体概念之上的国家权力形成一种对比性的张力,同时也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而处于宪法价值秩序的核心领域。其次,“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就是一组宪法权利,前者甚至在解释学上构成了宪法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原理,而后者也因为与前者之间存在颇为直接的意义关联脉络而具有重要性。诚如黑格尔所言:财产就是人格的定在。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最终大多旨在保障每个人人格的独立发展并借以维护人格尊严。统而言之,在上述不同概念之间所存在的诸种意义关联,也体现为宪法学的脉络。或者说,通过上述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我们更可管窥宪法价值秩序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脉络
—-转蒲团米修斯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主要学术活动
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研究会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开展了“律师学”研究,并在华政开设了“律师学”主题课程。
高校作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高地,是研究会的重要合作伙伴。经研究会马靖云会长与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张国元院长牵头,2021年10月,研究会确定了与华政律师学院合作开设“律师学”主题课程的意向,并在研究会全体理事和成员中广泛征集课程主题及讲师,得到了全体理事和成员的积极响应。本次征集,共有23人次报名11个主题课程。2021年11月10日主题课程正式开课,截至目前,已有7名研究会理事、律师代表登上华政讲台,向华政学子分享“律师之道”。未来,研究会计划向在沪和外埠各大高校推广“律师学”主题课程,并邀请更多研究会理事和成员共同研究、分享经验、增进交流。
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研究会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开展了“律师学”研究,并在华政开设了“律师学”主题课程。
高校作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高地,是研究会的重要合作伙伴。经研究会马靖云会长与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张国元院长牵头,2021年10月,研究会确定了与华政律师学院合作开设“律师学”主题课程的意向,并在研究会全体理事和成员中广泛征集课程主题及讲师,得到了全体理事和成员的积极响应。本次征集,共有23人次报名11个主题课程。2021年11月10日主题课程正式开课,截至目前,已有7名研究会理事、律师代表登上华政讲台,向华政学子分享“律师之道”。未来,研究会计划向在沪和外埠各大高校推广“律师学”主题课程,并邀请更多研究会理事和成员共同研究、分享经验、增进交流。
#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要学术成果
(一)发表论文(仅列举CSSCI来源期刊)
15.季奎明(理事):《第三类破产:“不算而销”的特别清理程序》,《政法论丛》2021年第6期。
16.郑彧(副秘书长):《消费贷:现代金融服务模式的“抑”与“扬”》,《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1期。
17.郑彧(副秘书长):《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公法的路径依赖与私法的理念再生》,《财经法学》2021年第3期。
18.郑彧(副秘书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反思与构建》,《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
19.郑彧(副秘书长):《新证券法下“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实现路径——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的转变》,《证券市场导报》2021年第3期。
20.单飞跃(副会长):《涉税举报:功能转型与制度优化》,《税务研究》2021年第7期。
21.单飞跃(副会长):《从国家的经济干预到经济的宪法治理——经济法学理论基础的转换》,《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5期。
(一)发表论文(仅列举CSSCI来源期刊)
15.季奎明(理事):《第三类破产:“不算而销”的特别清理程序》,《政法论丛》2021年第6期。
16.郑彧(副秘书长):《消费贷:现代金融服务模式的“抑”与“扬”》,《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1期。
17.郑彧(副秘书长):《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公法的路径依赖与私法的理念再生》,《财经法学》2021年第3期。
18.郑彧(副秘书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反思与构建》,《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
19.郑彧(副秘书长):《新证券法下“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实现路径——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的转变》,《证券市场导报》2021年第3期。
20.单飞跃(副会长):《涉税举报:功能转型与制度优化》,《税务研究》2021年第7期。
21.单飞跃(副会长):《从国家的经济干预到经济的宪法治理——经济法学理论基础的转换》,《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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