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男子参加某开发商举办的楼盘开盘抽奖活动时,非常幸运地抽中一套30多平方米商铺的20年使用权。待涉事商铺竣工验收后,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前述中奖结果履行。无奈之下,男子将楼盘的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原来,当时的开发商为了激励销售、扩大宣传,自己拟定一个买房送铺方案,准备在楼盘开盘的当天将这个抽奖活动举办开来。
男子曾某是外地人,想在当地买一套住房。经过挑选,曾某看中涉事开发商开发的楼盘。
但曾某没有料到开发商竟然弄出了一个买房送铺活动,抱着试试的心态,曾某上前去抽了奖。
万万没想到,无心插柳柳成荫,曾某竟然中了一套商铺20年的使用权,面积有30多平方米大小。
就在现场,开发商与曾某签订了一份《中奖确认书》,注明了以下几个条件:(1)曾某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享受这个奖励;(2)确认书的签署人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一致;(3)抽奖活动的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
签完之后,曾某在当天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中奖的商铺当时没有建成,所以开发商并没有向曾某交付。但曾某却一直关注商铺的建设进度,终于在中奖将近1年时,商铺终于竣工验收。
但开发商并没有主动向曾某交付前述商铺,而是在处理另外的事务。原来,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这个开发商需要将自己承建的这个项目整体转让给新开发商。
可当他们债权债务转让工作完成之后,曾某也把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更换成新的开发商之后,两个开发商之间出现了推诿,拒绝向曾某交付涉案商铺。
多次沟通无果后,曾某将两个开发商同时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他们向自己交付约定商铺并允许自己免费使用20年;
2.如果无法交付约定的商铺,判令他们向自己赔偿可得租金利益83万余元;
3.由他们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
庭审过程中,应曾某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商铺20年的租金可得利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租金可得利益为27.4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由于两个开发商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转让的事实,而曾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自己一直向两个开发商索要商铺,曾某的主张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曾某中奖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中奖确认书》,双方就所中奖项达成了确认,并就奖项的履行达成了合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两个开发商之间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整体转让,这种转让不能对抗曾某,新开发商应该按照《中奖确认书》的约定向曾某履行义务。
至于两个开发商抗辩自己组织的抽奖活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但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违反前述行为就等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换言之,该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中奖确认书》的效力。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法院判令新开发商向曾某交付约定的商铺并保证其免费使用20年;如果新开发商无法交付,其应该向曾某支付可得租金利益27.4万元。
之前的开发商对新开发商的前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判令两个开发商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任何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对于自己的权利,我们一定要积极去主张、去催要,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原来,当时的开发商为了激励销售、扩大宣传,自己拟定一个买房送铺方案,准备在楼盘开盘的当天将这个抽奖活动举办开来。
男子曾某是外地人,想在当地买一套住房。经过挑选,曾某看中涉事开发商开发的楼盘。
但曾某没有料到开发商竟然弄出了一个买房送铺活动,抱着试试的心态,曾某上前去抽了奖。
万万没想到,无心插柳柳成荫,曾某竟然中了一套商铺20年的使用权,面积有30多平方米大小。
就在现场,开发商与曾某签订了一份《中奖确认书》,注明了以下几个条件:(1)曾某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享受这个奖励;(2)确认书的签署人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一致;(3)抽奖活动的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
签完之后,曾某在当天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中奖的商铺当时没有建成,所以开发商并没有向曾某交付。但曾某却一直关注商铺的建设进度,终于在中奖将近1年时,商铺终于竣工验收。
但开发商并没有主动向曾某交付前述商铺,而是在处理另外的事务。原来,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这个开发商需要将自己承建的这个项目整体转让给新开发商。
可当他们债权债务转让工作完成之后,曾某也把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更换成新的开发商之后,两个开发商之间出现了推诿,拒绝向曾某交付涉案商铺。
多次沟通无果后,曾某将两个开发商同时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他们向自己交付约定商铺并允许自己免费使用20年;
2.如果无法交付约定的商铺,判令他们向自己赔偿可得租金利益83万余元;
3.由他们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
庭审过程中,应曾某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商铺20年的租金可得利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租金可得利益为27.4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由于两个开发商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转让的事实,而曾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自己一直向两个开发商索要商铺,曾某的主张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曾某中奖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中奖确认书》,双方就所中奖项达成了确认,并就奖项的履行达成了合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两个开发商之间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整体转让,这种转让不能对抗曾某,新开发商应该按照《中奖确认书》的约定向曾某履行义务。
至于两个开发商抗辩自己组织的抽奖活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但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违反前述行为就等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换言之,该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中奖确认书》的效力。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法院判令新开发商向曾某交付约定的商铺并保证其免费使用20年;如果新开发商无法交付,其应该向曾某支付可得租金利益27.4万元。
之前的开发商对新开发商的前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判令两个开发商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任何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对于自己的权利,我们一定要积极去主张、去催要,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抽中的商铺说不给就不给了?!”贵州贵阳,一男子参加某开发商举办的楼盘开盘抽奖活动时,非常幸运地抽中一套30多平方米商铺的20年使用权。待涉事商铺竣工验收后,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前述中奖结果履行。无奈之下,男子将楼盘的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来源: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当时的开发商为了激励销售、扩大宣传,自己拟定一个买房送铺方案,准备在楼盘开盘的当天将这个抽奖活动举办开来。
男子曾某是外地人,想在当地买一套住房。经过挑选,曾某看中涉事开发商开发的楼盘。
但曾某没有料到开发商竟然弄出了一个买房送铺活动,抱着试试的心态,曾某上前去抽了奖。
万万没想到,无心插柳柳成荫,曾某竟然中了一套商铺20年的使用权,面积有30多平方米大小。
就在现场,开发商与曾某签订了一份《中奖确认书》,注明了以下几个条件:(1)曾某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享受这个奖励;(2)确认书的签署人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一致;(3)抽奖活动的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
签完之后,曾某在当天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中奖的商铺当时没有建成,所以开发商并没有向曾某交付。但曾某却一直关注商铺的建设进度,终于在中奖将近1年时,商铺终于竣工验收。
但开发商并没有主动向曾某交付前述商铺,而是在处理另外的事务。原来,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这个开发商需要将自己承建的这个项目整体转让给新开发商。
可当他们债权债务转让工作完成之后,曾某也把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更换成新的开发商之后,两个开发商之间出现了推诿,拒绝向曾某交付涉案商铺。
多次沟通无果后,曾某将两个开发商同时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他们向自己交付约定商铺并允许自己免费使用20年;
2.如果无法交付约定的商铺,判令他们向自己赔偿可得租金利益83万余元;
3.由他们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
庭审过程中,应曾某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商铺20年的租金可得利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租金可得利益为27.4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由于两个开发商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转让的事实,而曾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自己一直向两个开发商索要商铺,曾某的主张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曾某中奖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中奖确认书》,双方就所中奖项达成了确认,并就奖项的履行达成了合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两个开发商之间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整体转让,这种转让不能对抗曾某,新开发商应该按照《中奖确认书》的约定向曾某履行义务。
至于两个开发商抗辩自己组织的抽奖活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但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违反前述行为就等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换言之,该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中奖确认书》的效力。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法院判令新开发商向曾某交付约定的商铺并保证其免费使用20年;如果新开发商无法交付,其应该向曾某支付可得租金利益27.4万元。
之前的开发商对新开发商的前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判令两个开发商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任何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对于自己的权利,我们一定要积极去主张、去催要,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来源: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当时的开发商为了激励销售、扩大宣传,自己拟定一个买房送铺方案,准备在楼盘开盘的当天将这个抽奖活动举办开来。
男子曾某是外地人,想在当地买一套住房。经过挑选,曾某看中涉事开发商开发的楼盘。
但曾某没有料到开发商竟然弄出了一个买房送铺活动,抱着试试的心态,曾某上前去抽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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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现场,开发商与曾某签订了一份《中奖确认书》,注明了以下几个条件:(1)曾某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享受这个奖励;(2)确认书的签署人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一致;(3)抽奖活动的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
签完之后,曾某在当天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中奖的商铺当时没有建成,所以开发商并没有向曾某交付。但曾某却一直关注商铺的建设进度,终于在中奖将近1年时,商铺终于竣工验收。
但开发商并没有主动向曾某交付前述商铺,而是在处理另外的事务。原来,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这个开发商需要将自己承建的这个项目整体转让给新开发商。
可当他们债权债务转让工作完成之后,曾某也把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更换成新的开发商之后,两个开发商之间出现了推诿,拒绝向曾某交付涉案商铺。
多次沟通无果后,曾某将两个开发商同时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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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无法交付约定的商铺,判令他们向自己赔偿可得租金利益83万余元;
3.由他们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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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但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违反前述行为就等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换言之,该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中奖确认书》的效力。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法院判令新开发商向曾某交付约定的商铺并保证其免费使用20年;如果新开发商无法交付,其应该向曾某支付可得租金利益27.4万元。
之前的开发商对新开发商的前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判令两个开发商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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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spa[超话]#
买专壁垒星河集美‼️❌⚠️
aespa《girls》:七月十七号揽收,在韩国消失一个月零四天,星河说因为站子给错地址导致756批次错误,所以卡一个月不是他们的错,行我理解你,21号到港后说承诺给我们756批次加急清关,结果只有大约二十几人被抽中,拉这二十多人出来做公关,剩下大部分21号到港的没有任何信息,静置清关已经一个月零九天了,不能给我们加急清关就别tm乱承诺,说话和放屁一样,老板的饼画的都没他大,正常清关的速度你也比不上,26号办清关资料,现在都马上1号了,我知道了他说是不是要说因为海关放假是吧是吧是吧[偷笑][偷笑][偷笑]壁垒就行了我是为了给宁宁搞数据才买的微店链接,星河还说私信六千多条都是骂他的,大哥啊你心里没点13数吗?现在很难受宁宁因为破公司没去成巴黎[微笑][微笑][微笑][微笑][微笑][微笑]想si了[太开心][太开心][太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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