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将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二)】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详细名单以及交通违法的事实、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等相关内容附后),因涉嫌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等规定,拟应依法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来我大队接受处理,且经我队采取电话、邮寄、公告等方式依法告知,在告知期满后三十日内仍未来我队接受处理。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我队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请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公告期内及时来我大队(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板桥巷165号)接受处理,如有异议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单笔罚款金额超过二千元的处罚还可申请听证。逾期,我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45-2350755
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二0二二年九月九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45-2350755
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二0二二年九月九日
【拟将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一)】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附名单以及交通违法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等相关内容),因涉嫌实施了附后所列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拟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来我大队接受处理,且经我队采取电话、邮寄、公告等方式依法告知,在告知期满后三十日内仍未来我队接受处理。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我队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请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公告期内及时来我大队(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板桥巷165号)接受处理,如有异议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单笔罚款金额超过二千元的处罚还可申请听证。逾期,我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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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二0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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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二0二二年九月九日
【我为群众办实事】交通事故引纷争 酷暑难挡执行情
2022年8月26日,双峰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王卫平,执行局局长朱才新和案件承办人一行,专门来到申请执行人阳某家,将3万元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手中。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5日,阳某从菜地里回家的路上,被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撞倒,致使行人阳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此次事故造成阳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精神障碍六级伤残。受伤后的阳某已丧失部分记忆力,生活不能自理。双峰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阳某各项损失1365922.69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120000元,刘某赔偿245922.69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判决完成赔偿,但刘某支付45500后,剩余赔偿款未按期履行。
执行过程
2021年12月,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阳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为了让该案尽快执行到位,执行人一直未放松对此案的执行。走访刘某户籍地,得知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在外务工,但是周边邻居也不知道刘某务工的详细地址,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一直未放弃,定期到刘某户籍地走访并多方打听情况,一次偶然机会,执行人得知刘某在怀化打工,迅速联系自己在怀化的朋友帮忙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数月后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刘某。
执行落地
2022年8月,将被执行人刘某传唤到法院。为督促刘某主动履行赔付义务,纠正其“能拖就拖”的消极态度,执行人员对其耐心劝解,从道义到法律等不同角度给被执行人刘某做思想工作,也向刘某详细说明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刘某承诺将继续履行协议,并于当天支付了赔偿款3万元。
因阳某出行不便,其家属要照顾她也不便到法院领取执行款。法院执行人员遂将此笔执行款亲自送上门并承诺法院会继续跟进执行,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如需司法救助,法院将依法依程序予以救助。
司法为民永远在路上。双峰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传递司法温情,切实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
2022年8月26日,双峰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王卫平,执行局局长朱才新和案件承办人一行,专门来到申请执行人阳某家,将3万元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手中。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5日,阳某从菜地里回家的路上,被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撞倒,致使行人阳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此次事故造成阳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精神障碍六级伤残。受伤后的阳某已丧失部分记忆力,生活不能自理。双峰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阳某各项损失1365922.69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120000元,刘某赔偿245922.69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判决完成赔偿,但刘某支付45500后,剩余赔偿款未按期履行。
执行过程
2021年12月,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阳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为了让该案尽快执行到位,执行人一直未放松对此案的执行。走访刘某户籍地,得知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在外务工,但是周边邻居也不知道刘某务工的详细地址,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一直未放弃,定期到刘某户籍地走访并多方打听情况,一次偶然机会,执行人得知刘某在怀化打工,迅速联系自己在怀化的朋友帮忙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数月后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刘某。
执行落地
2022年8月,将被执行人刘某传唤到法院。为督促刘某主动履行赔付义务,纠正其“能拖就拖”的消极态度,执行人员对其耐心劝解,从道义到法律等不同角度给被执行人刘某做思想工作,也向刘某详细说明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刘某承诺将继续履行协议,并于当天支付了赔偿款3万元。
因阳某出行不便,其家属要照顾她也不便到法院领取执行款。法院执行人员遂将此笔执行款亲自送上门并承诺法院会继续跟进执行,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如需司法救助,法院将依法依程序予以救助。
司法为民永远在路上。双峰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传递司法温情,切实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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