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能百分百三期一集时长是23:40,一般看时长就可以自查鼻站删了多少
但是狡猾的鼻站还会延长一些镜头,于是就可以覆盖掉一些镜头了
这次第六集,乍一看是23:40,实际上中间小酒窝独白的时候说自己得到了巨大的力量没什么天敌,这里有一段是有地球的,太阳小酒窝从地球后面挪出来
我实在是不明白这个地球为什么要删掉
但是狡猾的鼻站还会延长一些镜头,于是就可以覆盖掉一些镜头了
这次第六集,乍一看是23:40,实际上中间小酒窝独白的时候说自己得到了巨大的力量没什么天敌,这里有一段是有地球的,太阳小酒窝从地球后面挪出来
我实在是不明白这个地球为什么要删掉
#ESO天文酷图##天文酷图#
【新彗星1998年第一张ESO图像P1】
【信息来源日期:1998年8月12日】
这里所示的正图像是在1998年8月11日23:40 UT通过B(蓝色)滤镜用DFOSC仪器曝光2分钟后再现的。
这是在丹麦1.54米望远镜上用DFOSC通过B滤光器进行的120秒曝光。只是一些表面上的修正。原始帧具有1911 x 1911像素,对应于天空上的12.9 x 12.9弧分。北向上,东向左。
来源:ESO
版权:ESO
翻译:baidu*
*:此为机器翻译且未人工审核,可能有不通顺的地方。
ESO:欧洲南方天文台是在南半球研究天文学,组织的一个研究机构,由15个国家组成和支援的一个天文研究组织。它成立于1962年,目的是为欧洲天文学家提供先进的设施和捷径以研究南方的天空。这个组织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附近的加兴,雇用了约730名工作人员,每年并接受成员国约1亿3100万欧元的经费。
#领航计划##宇宙科普#
【新彗星1998年第一张ESO图像P1】
【信息来源日期:1998年8月12日】
这里所示的正图像是在1998年8月11日23:40 UT通过B(蓝色)滤镜用DFOSC仪器曝光2分钟后再现的。
这是在丹麦1.54米望远镜上用DFOSC通过B滤光器进行的120秒曝光。只是一些表面上的修正。原始帧具有1911 x 1911像素,对应于天空上的12.9 x 12.9弧分。北向上,东向左。
来源:ESO
版权:ESO
翻译:baidu*
*:此为机器翻译且未人工审核,可能有不通顺的地方。
ESO:欧洲南方天文台是在南半球研究天文学,组织的一个研究机构,由15个国家组成和支援的一个天文研究组织。它成立于1962年,目的是为欧洲天文学家提供先进的设施和捷径以研究南方的天空。这个组织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附近的加兴,雇用了约730名工作人员,每年并接受成员国约1亿3100万欧元的经费。
#领航计划##宇宙科普#
重庆的杨先生与陈先生一起饮酒期间,因醉酒后出现幻觉,认为有人在“追杀”自己,在躲避“追杀”途中,意外坠楼身亡。杨先生的父母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发房屋的物业公司也被列为被告。(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杨先生与陈先生是朋友关系,案发当天,二人一起在某鱼塘钓鱼,当晚,二人回到了杨先生家中,一边吃饭聊天,一边喝酒。
二人聊的兴起,酒也越喝越多,从晚上18点一直喝到了晚上23点多,总共喝了22瓶500ml的啤酒。
到了23:40左右,醉酒后的杨先生突然将屋内的茶几掀翻,大喊着被人“追杀”,并带上了一把菜刀和棒球棍冲下了楼。
陈先生当时被惊呆了,这是喝多了出现幻觉了?因担心发生意外,随即追下了楼,只见杨先生正拿着菜刀、棒球棍在打砸楼下的一辆汽车,怎么也劝阻不住。
陈先生赶紧联系了二人的共同好友吕某,随后二人一同将杨先生的菜刀夺下,但杨先生的情绪依然很亢奋,摆脱了二人的控制,依旧大喊着有人“追杀”,往楼上跑去。
吕某赶忙追了上去,一直追到了顶楼,却四处没有杨先生的踪影。之后发现,杨先生已经坠楼身亡。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陈先生虽与杨先生一同饮酒,但对杨先生因出现幻觉而坠楼身亡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过失,故不构成过失犯罪,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杨先生父母则认为,即便陈先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仍具有民事上的过错。二人一同饮酒期间,陈先生对杨先生明显具有劝酒行为,导致其醉酒后产生了被人“追杀”的错觉,最终坠楼意外身亡。
陈先生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尽到提醒、劝阻以及照顾的责任,但其劝酒行为,明显具有过错,应当对杨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杨先生父母还认为,杨先生是从房屋顶楼坠楼身亡的,该房屋的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形,既未将楼顶的消防安全门上锁,也无人看管,明显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先生上到顶楼后意外坠楼身亡,因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当对醉酒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了提醒、劝阻、协助、照顾等看护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与杨先生一同饮酒期间,应当尽到一定的看护义务,但在案发当晚,双方已经共饮多瓶啤酒的情况下,杨先生再次下楼购买啤酒,而陈先生并未进行劝阻,未能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
另外查明,在杨先生已经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陈先生曾向他人发送了一段视频,其在视频中称:“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清醒”。由此也可认定,二人存在一定程度拼酒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陈先生作为同饮者,对杨先生醉酒后发生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
但是,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大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其自身未能加以控制,以致发生意外,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通往楼顶的通道,系因消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正常情况下应当保证其畅通。
杨先生的坠楼事件事发突然,物业公司对此也缺乏预见和管控的可能性,故对杨先生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发过程,判令由杨先生自行承担80%的责任,陈先生承担20%的责任,经核定全部损失后,由陈先生赔付17万余元。
杨先生与陈先生是朋友关系,案发当天,二人一起在某鱼塘钓鱼,当晚,二人回到了杨先生家中,一边吃饭聊天,一边喝酒。
二人聊的兴起,酒也越喝越多,从晚上18点一直喝到了晚上23点多,总共喝了22瓶500ml的啤酒。
到了23:40左右,醉酒后的杨先生突然将屋内的茶几掀翻,大喊着被人“追杀”,并带上了一把菜刀和棒球棍冲下了楼。
陈先生当时被惊呆了,这是喝多了出现幻觉了?因担心发生意外,随即追下了楼,只见杨先生正拿着菜刀、棒球棍在打砸楼下的一辆汽车,怎么也劝阻不住。
陈先生赶紧联系了二人的共同好友吕某,随后二人一同将杨先生的菜刀夺下,但杨先生的情绪依然很亢奋,摆脱了二人的控制,依旧大喊着有人“追杀”,往楼上跑去。
吕某赶忙追了上去,一直追到了顶楼,却四处没有杨先生的踪影。之后发现,杨先生已经坠楼身亡。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陈先生虽与杨先生一同饮酒,但对杨先生因出现幻觉而坠楼身亡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过失,故不构成过失犯罪,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杨先生父母则认为,即便陈先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仍具有民事上的过错。二人一同饮酒期间,陈先生对杨先生明显具有劝酒行为,导致其醉酒后产生了被人“追杀”的错觉,最终坠楼意外身亡。
陈先生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尽到提醒、劝阻以及照顾的责任,但其劝酒行为,明显具有过错,应当对杨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杨先生父母还认为,杨先生是从房屋顶楼坠楼身亡的,该房屋的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形,既未将楼顶的消防安全门上锁,也无人看管,明显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先生上到顶楼后意外坠楼身亡,因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当对醉酒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了提醒、劝阻、协助、照顾等看护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与杨先生一同饮酒期间,应当尽到一定的看护义务,但在案发当晚,双方已经共饮多瓶啤酒的情况下,杨先生再次下楼购买啤酒,而陈先生并未进行劝阻,未能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
另外查明,在杨先生已经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陈先生曾向他人发送了一段视频,其在视频中称:“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清醒”。由此也可认定,二人存在一定程度拼酒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陈先生作为同饮者,对杨先生醉酒后发生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
但是,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大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其自身未能加以控制,以致发生意外,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通往楼顶的通道,系因消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正常情况下应当保证其畅通。
杨先生的坠楼事件事发突然,物业公司对此也缺乏预见和管控的可能性,故对杨先生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发过程,判令由杨先生自行承担80%的责任,陈先生承担20%的责任,经核定全部损失后,由陈先生赔付17万余元。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