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河北三河发布一例密接者行踪# 曾在北京大望路桥下拼车】河北三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月14日发布关于一例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行动轨迹的公告,内容如下:
广大市民朋友:
2020年8月13日,我市接到北京市疾控部门通知,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于某,在我市居住。
为寻找于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其在我市行动轨迹公告如下(公告内容为经过流行病学调查询问得知):
2020年8月8日23:10由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桥下拼车,于某身穿白色长袖工装衬衫坐在副驾驶位置,(同车3人,车牌号不详),回燕郊福成五期西门。
2020年8月11日6:33于某在福成五期公交总站乘坐814公交车(车牌号:京AG6035)前往北京,6:40到福成二期,6:43福成四期,6:45燕郊开发区,6:47行宫市场,6:48交通干部管理学院,6:52潮白人家,6:56欧逸丽庭,7:53到国贸下车。该班车全程乘客累计68人。
8月11日20:56分,于某身穿白色长袖工装衬衫坐在副驾驶位置,在大望路拼车黑色大众返回燕郊福成五期西门,司机上身穿灰色半袖(同车连司机4人,车牌号不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特此提示,请8月8日、11日由北京一起和于某拼车人员和8月11日早晨同乘京AG6035的814路公交车人员注意:
1、与三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0316-7155343),同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备,暂居家不要外出,等待进一步核查管控。
2、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就近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或寻求当地疾控中心帮助。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北京日报)
广大市民朋友:
2020年8月13日,我市接到北京市疾控部门通知,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于某,在我市居住。
为寻找于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其在我市行动轨迹公告如下(公告内容为经过流行病学调查询问得知):
2020年8月8日23:10由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桥下拼车,于某身穿白色长袖工装衬衫坐在副驾驶位置,(同车3人,车牌号不详),回燕郊福成五期西门。
2020年8月11日6:33于某在福成五期公交总站乘坐814公交车(车牌号:京AG6035)前往北京,6:40到福成二期,6:43福成四期,6:45燕郊开发区,6:47行宫市场,6:48交通干部管理学院,6:52潮白人家,6:56欧逸丽庭,7:53到国贸下车。该班车全程乘客累计68人。
8月11日20:56分,于某身穿白色长袖工装衬衫坐在副驾驶位置,在大望路拼车黑色大众返回燕郊福成五期西门,司机上身穿灰色半袖(同车连司机4人,车牌号不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特此提示,请8月8日、11日由北京一起和于某拼车人员和8月11日早晨同乘京AG6035的814路公交车人员注意:
1、与三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0316-7155343),同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备,暂居家不要外出,等待进一步核查管控。
2、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就近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或寻求当地疾控中心帮助。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北京日报)
【扩!#河北三河发布一例密接者行踪# 曾在北京大望路桥下拼车】河北三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月14日发布关于一例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行动轨迹的公告,内容如下:
广大市民朋友:
2020年8月13日,我市接到北京市疾控部门通知,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于某,在我市居住。
为寻找于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其在我市行动轨迹公告如下(公告内容为经过流行病学调查询问得知):
2020年8月8日23:10由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桥下拼车,于某身穿白色长袖工装衬衫坐在副驾驶位置,(同车3人,车牌号不详),回燕郊福成五期西门。
2020年8月11日6:33于某在福成五期公交总站乘坐814公交车(车牌号:京AG6035)前往北京,6:40到福成二期,6:43福成四期,6:45燕郊开发区,6:47行宫市场,6:48交通干部管理学院,6:52潮白人家,6:56欧逸丽庭,7:53到国贸下车。该班车全程乘客累计68人。
8月11日20:56分,于某身穿白色长袖工装衬衫坐在副驾驶位置,在大望路拼车黑色大众返回燕郊福成五期西门,司机上身穿灰色半袖(同车连司机4人,车牌号不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特此提示,请8月8日、11日由北京一起和于某拼车人员和8月11日早晨同乘京AG6035的814路公交车人员注意:
1、与三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0316-7155343),同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备,暂居家不要外出,等待进一步核查管控。
2、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就近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或寻求当地疾控中心帮助。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北京日报)https://t.cn/A6UlC4ya
广大市民朋友:
2020年8月13日,我市接到北京市疾控部门通知,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于某,在我市居住。
为寻找于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其在我市行动轨迹公告如下(公告内容为经过流行病学调查询问得知):
2020年8月8日23:10由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桥下拼车,于某身穿白色长袖工装衬衫坐在副驾驶位置,(同车3人,车牌号不详),回燕郊福成五期西门。
2020年8月11日6:33于某在福成五期公交总站乘坐814公交车(车牌号:京AG6035)前往北京,6:40到福成二期,6:43福成四期,6:45燕郊开发区,6:47行宫市场,6:48交通干部管理学院,6:52潮白人家,6:56欧逸丽庭,7:53到国贸下车。该班车全程乘客累计68人。
8月11日20:56分,于某身穿白色长袖工装衬衫坐在副驾驶位置,在大望路拼车黑色大众返回燕郊福成五期西门,司机上身穿灰色半袖(同车连司机4人,车牌号不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特此提示,请8月8日、11日由北京一起和于某拼车人员和8月11日早晨同乘京AG6035的814路公交车人员注意:
1、与三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0316-7155343),同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备,暂居家不要外出,等待进一步核查管控。
2、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就近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或寻求当地疾控中心帮助。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北京日报)https://t.cn/A6UlC4ya
【案例70——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悦福、陈丽珍、苏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王悦福、陈丽珍、苏林之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及的集资公司或为非法募集资金而成立或为相应时段内仅从事非法募集资金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王悦福作为公司执行总裁,组织、管理公司全面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丽珍仅负责给前来听课的投资人讲课,被告人苏林仅负责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并为公司推荐投资客户,均不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二人均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陈丽珍、苏林系从犯;王悦福愿意将名下资产处置退赔投资人;陈丽珍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在案资产尚能挽回投资人部分经济损失,综上,本院依法分别对三被告人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陈丽珍之辩护人所提陈丽珍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陈丽珍系被投资人识别后被扭送派出所,不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苏林之辩护人所提建议法庭对苏林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苏林参与金额达九百余万元,且未有积极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造成的社会矛盾尚未化解,不能对苏林宣告缓刑,因此,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王悦福、陈丽珍、苏林之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责令三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范围内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资产依法处置。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悦福、陈丽珍、苏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参与的事实、罪责大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3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https://t.cn/RIvjQcd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悦福、陈丽珍、苏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王悦福、陈丽珍、苏林之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及的集资公司或为非法募集资金而成立或为相应时段内仅从事非法募集资金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王悦福作为公司执行总裁,组织、管理公司全面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丽珍仅负责给前来听课的投资人讲课,被告人苏林仅负责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并为公司推荐投资客户,均不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二人均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陈丽珍、苏林系从犯;王悦福愿意将名下资产处置退赔投资人;陈丽珍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在案资产尚能挽回投资人部分经济损失,综上,本院依法分别对三被告人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陈丽珍之辩护人所提陈丽珍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陈丽珍系被投资人识别后被扭送派出所,不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苏林之辩护人所提建议法庭对苏林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苏林参与金额达九百余万元,且未有积极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造成的社会矛盾尚未化解,不能对苏林宣告缓刑,因此,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王悦福、陈丽珍、苏林之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责令三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范围内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资产依法处置。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悦福、陈丽珍、苏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参与的事实、罪责大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3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https://t.cn/RIvjQcd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