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陷入困境、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英华公司设立纠纷案初评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案情】
2016年12月4日,李某飞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郑七五个自然人,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英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50%,其余的50%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尔后“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写入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7年10月,由于各投资人内讧,英华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发现英华公司的资产仅有股东出资的1000万元投资,未满足章程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2000万元,根本不足以偿还债务,遂提起诉讼要求各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向其承担债务。
【问题】
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主张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应当在注册资本全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主张是否合法?
【分析】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1.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1)依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故公司注册资本仅为对于股东承担责任之最大限度地约束公司实有资产方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当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之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当为公司的责任财产。
(2)依据《公司法规定(三)》之规定,向尚未足额出资的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在其各自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1至3款之规定“13-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无需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案情介绍中,五个自然人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50%,其余的50%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剩余的1000万元认缴出资其出资期限在债权人主张时(2017年10月)并未届满,原则上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既然股东的出资并未加速到期,那么也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事实不存在、更谈不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适用。
【扩展】
就本案而言,与其说是两种观点,不如说是事实认定标准或角度不同。五位创始股东在2016年12月的《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5年内)、章程约定了2千万注册资本;但是章程中是否也约定了剩余1千万的出资期限并未查清。《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均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法也没有就章程效力是否凌驾于其他协议作出规定。由此一来,假如在章程中未约定剩余1千万的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但结合《投资协议》等证据是可以认定5年内完成出资的事实。作为律师或公司法务,设立公司时起草或审核章程务必留意出资期限;假如在章程中约定了与《投资协议》一致的出资期限,那么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是不可以加速到期。
回到本案,2017年10月公司陷入困境,债权人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公司陷入困境是否属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也即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其不申请破产)”、“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也即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第一种情形涉及企业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审查,第二种情形可以直接审查债务发生的时间与出资期限。
本案涉及《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中重要的部门法,不过梳理全案我们发现就本案而言对事实认定的角度是本案能否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那么,您支持哪个观点或看法呢?
【编者注】
晚上看笔记的时候,再次查阅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解锁本案首先应判定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其次才是具体适用公司法法条或司法解释。律师提供的服务可以让裁判者更加清晰、更加准确的认定事实、分析事实,进而适用法律。“讲好故事,找准法条”,律师是这样,老师也是如此。
龙明2020-08-14
龙明:法学药学双专业、律师,编著《龙明讲商经法》(中国经济出版社)等、公开发表论文若干。
——英华公司设立纠纷案初评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案情】
2016年12月4日,李某飞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郑七五个自然人,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英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50%,其余的50%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尔后“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写入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7年10月,由于各投资人内讧,英华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发现英华公司的资产仅有股东出资的1000万元投资,未满足章程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2000万元,根本不足以偿还债务,遂提起诉讼要求各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向其承担债务。
【问题】
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主张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应当在注册资本全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主张是否合法?
【分析】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1.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1)依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故公司注册资本仅为对于股东承担责任之最大限度地约束公司实有资产方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当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之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当为公司的责任财产。
(2)依据《公司法规定(三)》之规定,向尚未足额出资的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在其各自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1至3款之规定“13-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无需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案情介绍中,五个自然人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50%,其余的50%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剩余的1000万元认缴出资其出资期限在债权人主张时(2017年10月)并未届满,原则上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既然股东的出资并未加速到期,那么也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事实不存在、更谈不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适用。
【扩展】
就本案而言,与其说是两种观点,不如说是事实认定标准或角度不同。五位创始股东在2016年12月的《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5年内)、章程约定了2千万注册资本;但是章程中是否也约定了剩余1千万的出资期限并未查清。《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均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法也没有就章程效力是否凌驾于其他协议作出规定。由此一来,假如在章程中未约定剩余1千万的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但结合《投资协议》等证据是可以认定5年内完成出资的事实。作为律师或公司法务,设立公司时起草或审核章程务必留意出资期限;假如在章程中约定了与《投资协议》一致的出资期限,那么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是不可以加速到期。
回到本案,2017年10月公司陷入困境,债权人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公司陷入困境是否属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也即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其不申请破产)”、“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也即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第一种情形涉及企业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审查,第二种情形可以直接审查债务发生的时间与出资期限。
本案涉及《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中重要的部门法,不过梳理全案我们发现就本案而言对事实认定的角度是本案能否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那么,您支持哪个观点或看法呢?
【编者注】
晚上看笔记的时候,再次查阅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解锁本案首先应判定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其次才是具体适用公司法法条或司法解释。律师提供的服务可以让裁判者更加清晰、更加准确的认定事实、分析事实,进而适用法律。“讲好故事,找准法条”,律师是这样,老师也是如此。
龙明2020-08-14
龙明:法学药学双专业、律师,编著《龙明讲商经法》(中国经济出版社)等、公开发表论文若干。
8月14日下午,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在京召开征求讨《建筑材料工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2020年上半年全国建材行业经济运行形势分析会。联合会领导、各专业协会驻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全国各省(市、区)建材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了会议。会议也邀请了若干行业劳模代表参与讨论。
缴费年限的长短对职工基本养老金是否有影响?
是的。目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其核心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养老金的高低与本人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缴费基数高、缴费时间长,则养老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反之则低。
除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外,还有其他因素是影响到养老金的高低的,详细列举如下。
【影响因素】:
1、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2、缴费工资
3、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人账户金额
所以,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时,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那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交五险一金找东北一鸣
东北一鸣专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东北一鸣值得您的信赖
是的。目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其核心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养老金的高低与本人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缴费基数高、缴费时间长,则养老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反之则低。
除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外,还有其他因素是影响到养老金的高低的,详细列举如下。
【影响因素】:
1、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2、缴费工资
3、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人账户金额
所以,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时,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那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交五险一金找东北一鸣
东北一鸣专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东北一鸣值得您的信赖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