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超话]##0808郑爽出道十一周年# [心]#祝郑爽822生日快乐#
今天超话进来了很多黑粉,大家点进去就可以看出,不要傻白甜的去下面评论,没看出来在内涵吗?[费解][费解][费解]看到脱粉的也不用说啥先离开一阵再回来,人家爱走就走,不要仰卧起坐和回踩就行了。看到黑的直接拉黑举报完事。
还有别说什么让爽看清事实的话,我觉得你们先看清自己吧!那天要是脱粉了,绝对不是因为郑爽,绝对是因为某些恶心的“粉”。要不是为了及时知道爽的信息和心疼我签到了几百天的超话,早就卸载微博了。现在这个版圈你们觉得留的住人吗?乌烟瘴气的。
追星是为了自己开心,不开心就走吧!拜托了,千万不要再仰卧起坐了!
在我这,爽怎么开心就怎么来。就是她以后不拍戏了我也接受,只有她的选择能让她过的开心就行。你们不用担心她糊不糊,那也是她的选择,她自己承担。你在这瞎嚷嚷能改变什么,只会让你加速变老,气死你。就算她糊,人家也比你想象中过的好。
晚安咯,可爱的正版们!期待爽生日和新剧! https://t.cn/RyhWv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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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个发生在昨天安庆站的真实事件,一个外卖小哥不知道什么原因(可能是闯红灯)在一个十字路口被几个交警拦了下来,之后他们一直在争执,原本我以为接下来会把他带到路边进行教育处罚啥的,但接下来发生的一幕着实让我震撼到了,只见那个外卖小哥从电瓶车后面的箱子里拿了几份外卖撒开腿了狂奔,电频车都没顾上,直接丢给了扣下他车的那个交警,几个交警以及旁边看热闹的行人都一时没反应过来,等几个交警想追的时候,结果愣是没追上他,留下一堆人在风中凌乱!有趣的是故事的最后那个外卖小哥在送完外卖后再次回来了,而那辆被他抛弃在路中间的电频车也在他“逃“走后被其中的一位交警推到路边帮他照看着!整件事情发生的过程中,唯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那个外卖小哥手里拿着外卖憋足了劲狂奔时的情形!料想拿到那份外卖的顾客可能怎么也想不到他的外卖在来的路上发生了什么!外卖小哥有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暂且不论,但他为了能及时把外卖送到顾客手上的那份执着,着实让我觉得他是一个平凡而又不平凡的人!当时我不禁在内心反问自己,对于工作,我真的做到尽心尽责了吗?对于那些我想要去改变的或者挽回的,我真的有努力去争取过吗!我不是没有这样的想法,而是缺少这样的勇气而已……是时候去做我觉得对的事了!加油
#1026快讯# 【市政府令第208号:《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长凌云签署第208号市政府令,公布《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合肥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饮用水的水质关系到千家万户。制定《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是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期盼、解决城市居民饮水安全问题的有力举措。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凌云
2020年8月3日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鼓励使用新型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统筹安排,按照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第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后接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支持老旧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二次供水水价实行统一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供水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工作。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公布。
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全过程监督。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的相应条件,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并提醒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因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乡建设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停水后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抽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管口应当加设防护网,排污口应当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在二次供水的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或者化粪池,堆放垃圾等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用水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长凌云签署第208号市政府令,公布《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合肥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饮用水的水质关系到千家万户。制定《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是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期盼、解决城市居民饮水安全问题的有力举措。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凌云
2020年8月3日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鼓励使用新型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统筹安排,按照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第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后接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支持老旧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二次供水水价实行统一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供水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工作。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公布。
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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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并提醒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因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乡建设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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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抽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管口应当加设防护网,排污口应当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在二次供水的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或者化粪池,堆放垃圾等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用水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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