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峰填谷变废为宝——谷电储热采暖清洁又省钱】电采暖是以电为能源的清洁采暖系统,安全性、舒适性早在20世纪20年代已被科学家证实,其使用寿命为20年以上。电采暖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就已经在欧洲、北美和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地广泛使用至今,是目前世界暖通工程界公认的最理想、最先进的环保节能采暖方式之一。
但是由于电采暖费用偏高,致使电采暖普及受到影响。随随我国峰谷电价政策的实施,利用低价谷电进行储热,进而实现低成本清洁采暖,这就是当下倍受欢迎的谷电储热采暖设备。谷电储热采暖集中控制系统具有节能、环保、舒适、管理方便、网络调控、占用空间少、使用寿命长等特点。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新兴的采暖方式逐渐进入人们的居家生活。现在,全国很多省(市、区)都在推广和应用电采暖系统。以北京为例,该市专门出台了《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鼓励居民采用包括电在内的清洁能源作为采暖系统的热源。
谷期电利用率可达90%%以上,
可变废为宝,以电取暖
与水暖、空调等相比,电采暖系统最大的特点体现在——“节能”,这也是电采暖被广泛推广的重要支点。
电力行业中有“峰平谷期电”一说。通常,将一天24小时划分成3个时间段,峰期:8时~11时,18时~23时;平期:7时~8时,11时~18时;谷期:23时~次日7时。峰段电价往往相当于谷段电价的3倍。“峰谷电”可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既可缓解高峰电力供需缺口,又能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个常识是,发电机满负荷运转后,想要大幅度减负运转并非易事。“谷期电能”至今没有一个特别有效的“直接负荷控制”手段加以利用,这不仅造成能源的极大浪费,而且给电网安全运行带来隐患。
统计显示,到2020年,我国浪费的谷期电相当于5个三峡电站的装机容量,直接损失达8000亿元~1万亿元。从另一个角度说,那些没有被利用的谷期电也被称为“垃圾电”。电采暖系统就是充分利用谷期电供电取暖。形象的说法是,吃的是草,吐出来的是奶。以上为例,电采暖集中控制系统对谷期电的利用率可达90%以上,使用电采暖集中控制系统的用户可以享受到谷期电电价。
发展谷电储热采暖大有可为
目前,火电装机容量为6000万千瓦,低谷电能为1800万千瓦时,每个采暖期可利用的低谷电能为216亿千瓦时,若利用电采暖计算机集中控制技术将这部分清洁能源用于建筑物冬季供暖,可满足3.6亿平方米建筑物冬季供暖需求,年可节约采暖用煤1000万吨、采暖用水720万吨,可使电网电力使用效力提高9%%,其集中供热能力可以满足山西省未来30年建设发展需要。
另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目前的城市水暖集中供热发展有几大问题:一是热价倒挂严重。供热所需的煤、水、电及各种原辅材料价格波动上涨,企业实际供热成本往往高于居民的热价价格,每年都有亏损,需要政府补贴;二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极难。电采暖虽然是国家积极鼓励应用的采暖方式,但因为房子位置的热损不同,会导致散热量的不同,按户计量无法实现公平核算,实际操作难度太大;三是因为热源有限,在集中供暖的申请、审批、使用方面往往会遭遇种种困难,从而使水暖集中供热系统的推广进展缓慢。
在这样形势下,发展谷期电集中供暖,作为冬季供热、供暖的补充和发展,无疑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可行性。首先,以电采暖计算机集中控制技术为代表的电热集中供暖技术已经很成熟,既节约能源,又惠及百姓,稍加扶持,可以发展成为新型产业;相关方面还提出,应积极尝试逐步以电采暖系统取代传统的供热系统。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清洁供暖财政补贴政策,与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实施清洁采暖可享受优惠电价(例如,新疆、青海下辖多个地区谷电只需0.13元/度),家用电和取暖电价分开等,天帅智能科技有效利用每天的7小时低价谷电时段进行储热,就可全天24小时持续供暖,剩余17小时不需用电,只是通过储热体内的热量进行供暖,省去了17小时平电与峰电的高额电费,大幅降低了清洁采暖运行成本。
但是由于电采暖费用偏高,致使电采暖普及受到影响。随随我国峰谷电价政策的实施,利用低价谷电进行储热,进而实现低成本清洁采暖,这就是当下倍受欢迎的谷电储热采暖设备。谷电储热采暖集中控制系统具有节能、环保、舒适、管理方便、网络调控、占用空间少、使用寿命长等特点。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新兴的采暖方式逐渐进入人们的居家生活。现在,全国很多省(市、区)都在推广和应用电采暖系统。以北京为例,该市专门出台了《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鼓励居民采用包括电在内的清洁能源作为采暖系统的热源。
谷期电利用率可达90%%以上,
可变废为宝,以电取暖
与水暖、空调等相比,电采暖系统最大的特点体现在——“节能”,这也是电采暖被广泛推广的重要支点。
电力行业中有“峰平谷期电”一说。通常,将一天24小时划分成3个时间段,峰期:8时~11时,18时~23时;平期:7时~8时,11时~18时;谷期:23时~次日7时。峰段电价往往相当于谷段电价的3倍。“峰谷电”可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既可缓解高峰电力供需缺口,又能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个常识是,发电机满负荷运转后,想要大幅度减负运转并非易事。“谷期电能”至今没有一个特别有效的“直接负荷控制”手段加以利用,这不仅造成能源的极大浪费,而且给电网安全运行带来隐患。
统计显示,到2020年,我国浪费的谷期电相当于5个三峡电站的装机容量,直接损失达8000亿元~1万亿元。从另一个角度说,那些没有被利用的谷期电也被称为“垃圾电”。电采暖系统就是充分利用谷期电供电取暖。形象的说法是,吃的是草,吐出来的是奶。以上为例,电采暖集中控制系统对谷期电的利用率可达90%以上,使用电采暖集中控制系统的用户可以享受到谷期电电价。
发展谷电储热采暖大有可为
目前,火电装机容量为6000万千瓦,低谷电能为1800万千瓦时,每个采暖期可利用的低谷电能为216亿千瓦时,若利用电采暖计算机集中控制技术将这部分清洁能源用于建筑物冬季供暖,可满足3.6亿平方米建筑物冬季供暖需求,年可节约采暖用煤1000万吨、采暖用水720万吨,可使电网电力使用效力提高9%%,其集中供热能力可以满足山西省未来30年建设发展需要。
另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目前的城市水暖集中供热发展有几大问题:一是热价倒挂严重。供热所需的煤、水、电及各种原辅材料价格波动上涨,企业实际供热成本往往高于居民的热价价格,每年都有亏损,需要政府补贴;二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极难。电采暖虽然是国家积极鼓励应用的采暖方式,但因为房子位置的热损不同,会导致散热量的不同,按户计量无法实现公平核算,实际操作难度太大;三是因为热源有限,在集中供暖的申请、审批、使用方面往往会遭遇种种困难,从而使水暖集中供热系统的推广进展缓慢。
在这样形势下,发展谷期电集中供暖,作为冬季供热、供暖的补充和发展,无疑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可行性。首先,以电采暖计算机集中控制技术为代表的电热集中供暖技术已经很成熟,既节约能源,又惠及百姓,稍加扶持,可以发展成为新型产业;相关方面还提出,应积极尝试逐步以电采暖系统取代传统的供热系统。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清洁供暖财政补贴政策,与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实施清洁采暖可享受优惠电价(例如,新疆、青海下辖多个地区谷电只需0.13元/度),家用电和取暖电价分开等,天帅智能科技有效利用每天的7小时低价谷电时段进行储热,就可全天24小时持续供暖,剩余17小时不需用电,只是通过储热体内的热量进行供暖,省去了17小时平电与峰电的高额电费,大幅降低了清洁采暖运行成本。
【山西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消息出台《山西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办法》。《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包括自主投资参与、与政府合作参与、公益参与三种。(来源:山西晚报)
#疫情防控#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静默管理期间维护价格秩序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生活必需品、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情防控静默管理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经营者销售防疫用品、民生生活必需品(以下简称“商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晋市监发﹝2020﹞34号)认定为哄抬价格:
(一)2022年11月6日之前进货的在售商品和库存商品,以2022年11月6日之前最后一次销售价格为基准,涨价幅度超过10%的;
(二)进货价格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上涨,进销差率超过30%的;
(三)出售以前未出售过的商品,进销差率超过30%的;
(四)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五)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六)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三、我市相关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障充裕,能够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不信谣、不传谣。欢迎人民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来源: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经营者销售防疫用品、民生生活必需品(以下简称“商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晋市监发﹝2020﹞34号)认定为哄抬价格:
(一)2022年11月6日之前进货的在售商品和库存商品,以2022年11月6日之前最后一次销售价格为基准,涨价幅度超过10%的;
(二)进货价格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上涨,进销差率超过30%的;
(三)出售以前未出售过的商品,进销差率超过30%的;
(四)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五)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六)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三、我市相关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障充裕,能够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不信谣、不传谣。欢迎人民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来源: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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