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为充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一直致力于搭建未成年人保护信息交流平台,联合妇联、团委等各单位共同发现和解决未成年人问题,合力推动“六大保护”得到落实。
2022年9月,萧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的被害人是一名智力残疾儿童,了解到该情况后,我院干警积极与县妇联、镇政府取得联系,并于近日对该被害儿童及家属进行走访,并详细询问了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了解其家庭实际困难和生活需求,并向被害人及家属赠送了生活必需品。
据被害人家属介绍,被害人因智力残疾,表达能力有限,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不能正常上学,其父亲常年在外打工,被害人由母亲独自照顾。走访结束后,针对该名被害人的特殊教育问题,县妇联与我院干警积极与教育部门进行联系,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该名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下一步,萧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开展相关走访活动,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融合,提高群众满意度,为萧县经济社会、法治社会稳步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2年9月,萧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的被害人是一名智力残疾儿童,了解到该情况后,我院干警积极与县妇联、镇政府取得联系,并于近日对该被害儿童及家属进行走访,并详细询问了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了解其家庭实际困难和生活需求,并向被害人及家属赠送了生活必需品。
据被害人家属介绍,被害人因智力残疾,表达能力有限,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不能正常上学,其父亲常年在外打工,被害人由母亲独自照顾。走访结束后,针对该名被害人的特殊教育问题,县妇联与我院干警积极与教育部门进行联系,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该名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下一步,萧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开展相关走访活动,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融合,提高群众满意度,为萧县经济社会、法治社会稳步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小流村的跛脚村医、西街村的拄拐干部...他们干的这些事必须曝光!
在这场携手抗疫的路上,一个个坚定的身影、一幕幕动人的画面,定格成为闪闪发光的最美瞬间。在这场携手抗疫的路上,定州各基层人员、群众用行动践行使命与担当。
小流村这位跛脚村医,干的这些事让村民都叫好!
“小亮医生,你这腿脚也不好,站这么长时间了,休息一会儿吧!”
“没事,我还能坚持,现在天气冷了,我动作快一点,乡亲们就少排一会儿队。”
……
在大鹿庄乡小流村核酸采集点,村医史亮正在为村民进行核酸采集,他已经拖着一条跛腿站了一个多小时。
在小流村疫情防控工作中,史亮用残疾的身躯为一方群众撑起健康“保护伞”,深得群众的信赖和赞誉。
37岁的史亮出生在小流村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因小时候患了小儿麻痹症,右腿落下了残疾,多年来一直跛行。身体的残疾并没有击垮他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是更加坚定了自己刻苦学医、治病救人的决心。
2017年,史亮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村医。多年来,他恪尽职守,救死扶伤,扎根基层,甘于奉献,为保障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及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乡村医生是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主力军,也是广大村民群众卫生健康的守护人。据了解,小流村卫生室有2名村医,负责全村近1100名常住人口的诊疗需求,除日常诊疗工作外,他们还要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残疾人、孕产妇等人员的定期随访和健康知识宣传。每天,都能看到史亮穿梭在小流村的大街小巷。“因为我是一名乡村医生,为村民站好岗、守好门,是我的职责。”史亮笑着说,“大家都健康,就是我最大的幸福。”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史亮作为一名村医,不顾个人身有残疾,义无反顾迅速奔赴疫情防控第一线。“我是村医,熟悉村里情况,关键时刻我得顶上!”他说。
主动上门摸排登记、扎实开展重点人员排查追踪、对居家观测人员情况进行走访、对重点人群开展体温和身体状况的监测、科学宣传防疫相关知识、引导群众科学防范、在村口及高速防疫值守点位执勤……史亮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一名村医的初心使命,为全市疫情防控贡献着力量。
此外,史亮还曾积极捐赠口罩、消毒消杀用品。在史亮的带动下,小流村村民纷纷慷慨解囊,捐款捐物,以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筑牢村内疫情防控坚强堡垒。
近期,我市进行了多轮全员核酸筛查。小流村设3个采集点,史亮负责村西口核酸采集点的采集任务,每轮采集人数约420人。为了核酸采集工作高效有序、细致到位,史亮始终坚持站着完成全部采集工作,经常一站就是两个小时,从未喊过一句苦、叫过一句累。
史亮的辛苦付出被村民们看在眼里。“小亮医生为人善良、热心,他腿脚不好都还在坚持,我们多等一会儿没啥说的。”正在排队等待采集核酸的村民史伟娜说,“大家对他的医术也很认可,都愿意找他看病。”
“疫情无情人有情,乡村医生抗击疫情责无旁贷。”。这就是史亮,他用朴实的话语和务实的行动,诠释了一个平凡村医的抗疫情怀。
最特殊的“身影”:“拐杖”支书坚守防疫一线
一手拄着拐杖、一手拿着手机,在留早镇西街村,一个一瘸一拐的身影格外引人注目,他就是留早镇西街村党支部书记张庆来。
2021年,张庆来患上了股骨头坏死病,医生和家人建议他在家休息,但他并没有按下工作“暂停键”,毅然拄着拐杖参与到全村疫情防控的工作中来。“作为一名村党支部书记,当前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在家里实在放心不下,必须要坚守在一线的工作岗位。”张庆来说道。
他是核酸检测的“红脸”督促员。自本轮疫情以来,连续多次开展全员核酸筛查,作为党支部书记,深感责任重大,保护的是全体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他亲自盯办核酸采样点位设置、两米线、功能区划分、消毒消杀、夜间照明等各项工作,做好每一个细节。“西街的村民,快到村委会做核酸,大家安排好个人时间,一定要全民参与,一个人也不能落下。”他用村委会喇叭一遍一遍地广播。采样现场,总能听到他不厌其烦的提醒,看到他不断地巡逻叮嘱,“带好口罩、隔二米站一个人”。在他不断督促下,全员核酸工作有序开展,做到了应检尽检,不漏一人。
他是全村疫情防控的“无情”守护者。“大家没有特殊事儿别回来,回来一定要报备”。张庆来不厌其烦的在微信群里提醒村民返乡要报备。他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认真仔细排查返乡人员,对于居家隔离和健康监测人员耐心讲解防疫政策,面对不遵守政策人员“不讲情面”、“铁面无私”,全心全意守护着全村百姓的生命安全。
他是守护家园的“清洁卫士”。秋收过后,全村的秸秆垃圾、生活废弃物堆满了垃圾桶和垃圾坑,他亲自走遍全村,记下每一处隐患,号召全体村民开展卫生清洁行动,打扫各自庭院及房前屋后,加大消毒消杀频次,同时,对于村民定点堆放无法清运的垃圾,迅速找到挖掘机、铲车、装运车进行垃圾清理,统一填埋,最大程度地消灭潜在的病毒传播隐患。
一个党支部就是一个战斗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名战士,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张庆来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对党、对群众的担当。
在这场携手抗疫的路上,一个个坚定的身影、一幕幕动人的画面,定格成为闪闪发光的最美瞬间。在这场携手抗疫的路上,定州各基层人员、群众用行动践行使命与担当。
小流村这位跛脚村医,干的这些事让村民都叫好!
“小亮医生,你这腿脚也不好,站这么长时间了,休息一会儿吧!”
“没事,我还能坚持,现在天气冷了,我动作快一点,乡亲们就少排一会儿队。”
……
在大鹿庄乡小流村核酸采集点,村医史亮正在为村民进行核酸采集,他已经拖着一条跛腿站了一个多小时。
在小流村疫情防控工作中,史亮用残疾的身躯为一方群众撑起健康“保护伞”,深得群众的信赖和赞誉。
37岁的史亮出生在小流村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因小时候患了小儿麻痹症,右腿落下了残疾,多年来一直跛行。身体的残疾并没有击垮他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是更加坚定了自己刻苦学医、治病救人的决心。
2017年,史亮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村医。多年来,他恪尽职守,救死扶伤,扎根基层,甘于奉献,为保障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及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乡村医生是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主力军,也是广大村民群众卫生健康的守护人。据了解,小流村卫生室有2名村医,负责全村近1100名常住人口的诊疗需求,除日常诊疗工作外,他们还要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残疾人、孕产妇等人员的定期随访和健康知识宣传。每天,都能看到史亮穿梭在小流村的大街小巷。“因为我是一名乡村医生,为村民站好岗、守好门,是我的职责。”史亮笑着说,“大家都健康,就是我最大的幸福。”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史亮作为一名村医,不顾个人身有残疾,义无反顾迅速奔赴疫情防控第一线。“我是村医,熟悉村里情况,关键时刻我得顶上!”他说。
主动上门摸排登记、扎实开展重点人员排查追踪、对居家观测人员情况进行走访、对重点人群开展体温和身体状况的监测、科学宣传防疫相关知识、引导群众科学防范、在村口及高速防疫值守点位执勤……史亮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一名村医的初心使命,为全市疫情防控贡献着力量。
此外,史亮还曾积极捐赠口罩、消毒消杀用品。在史亮的带动下,小流村村民纷纷慷慨解囊,捐款捐物,以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筑牢村内疫情防控坚强堡垒。
近期,我市进行了多轮全员核酸筛查。小流村设3个采集点,史亮负责村西口核酸采集点的采集任务,每轮采集人数约420人。为了核酸采集工作高效有序、细致到位,史亮始终坚持站着完成全部采集工作,经常一站就是两个小时,从未喊过一句苦、叫过一句累。
史亮的辛苦付出被村民们看在眼里。“小亮医生为人善良、热心,他腿脚不好都还在坚持,我们多等一会儿没啥说的。”正在排队等待采集核酸的村民史伟娜说,“大家对他的医术也很认可,都愿意找他看病。”
“疫情无情人有情,乡村医生抗击疫情责无旁贷。”。这就是史亮,他用朴实的话语和务实的行动,诠释了一个平凡村医的抗疫情怀。
最特殊的“身影”:“拐杖”支书坚守防疫一线
一手拄着拐杖、一手拿着手机,在留早镇西街村,一个一瘸一拐的身影格外引人注目,他就是留早镇西街村党支部书记张庆来。
2021年,张庆来患上了股骨头坏死病,医生和家人建议他在家休息,但他并没有按下工作“暂停键”,毅然拄着拐杖参与到全村疫情防控的工作中来。“作为一名村党支部书记,当前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在家里实在放心不下,必须要坚守在一线的工作岗位。”张庆来说道。
他是核酸检测的“红脸”督促员。自本轮疫情以来,连续多次开展全员核酸筛查,作为党支部书记,深感责任重大,保护的是全体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他亲自盯办核酸采样点位设置、两米线、功能区划分、消毒消杀、夜间照明等各项工作,做好每一个细节。“西街的村民,快到村委会做核酸,大家安排好个人时间,一定要全民参与,一个人也不能落下。”他用村委会喇叭一遍一遍地广播。采样现场,总能听到他不厌其烦的提醒,看到他不断地巡逻叮嘱,“带好口罩、隔二米站一个人”。在他不断督促下,全员核酸工作有序开展,做到了应检尽检,不漏一人。
他是全村疫情防控的“无情”守护者。“大家没有特殊事儿别回来,回来一定要报备”。张庆来不厌其烦的在微信群里提醒村民返乡要报备。他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认真仔细排查返乡人员,对于居家隔离和健康监测人员耐心讲解防疫政策,面对不遵守政策人员“不讲情面”、“铁面无私”,全心全意守护着全村百姓的生命安全。
他是守护家园的“清洁卫士”。秋收过后,全村的秸秆垃圾、生活废弃物堆满了垃圾桶和垃圾坑,他亲自走遍全村,记下每一处隐患,号召全体村民开展卫生清洁行动,打扫各自庭院及房前屋后,加大消毒消杀频次,同时,对于村民定点堆放无法清运的垃圾,迅速找到挖掘机、铲车、装运车进行垃圾清理,统一填埋,最大程度地消灭潜在的病毒传播隐患。
一个党支部就是一个战斗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名战士,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张庆来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对党、对群众的担当。
案例分享:庄稼地被无端捣毁,来自四川省王先生的遭遇
根据来自四川省王先生的亲自口述,我们从中得知以下事件。
王先生是四川省西昌市裕隆回族某村组的村民。
事件发生于2022年,村内村书记张某在没有给王先生征地公告的前提下在王先生家地里搞硬化一事。
6月前后,张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次强行破坏摧毁,捣毁了王先生一家的地与青苗后,张某以欺压方式叫人来讨问价格。
王先生婉拒,告诉张某一行人员:这片地是自己与老母亲两个人所有的收入来源。
状况突发,张某没有相关单位、有关部门的征地公告与施工公告给王先生,这让王先生措手不及。
王先生表示:自己的老母亲年事已高,被这件事影响日日惶恐。不仅如此,王先生还透露,在第一次王先生拒绝张某提出的建议之后,张某变本加厉,导致了第二次强制性施工事件的发生。
王先生为宣誓地的主权,再次将这片地种上包谷,在此期间相安无事,过了一段时间,待青苗长到1.5米高时,张某带领随行人员进行第二次破坏,捣毁王先生家青苗。
王先生表示:没有这样的做法。这片地是自家后半辈子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断了地的路无异于打破王先生一家吃饭来源。之后,王先生年迈的老母亲去到地里,看被刨的不成样子的庄稼,一边心疼庄稼,一边也在对张某一行人进行劝告,但被一顿打。
张某放言:来一次打一次。
事后,王先生要求张某将自家的地合理合法归还,并要求追究打人者张某与随行人员主要与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王先生透露:自家这亩地是王先生的父母双亲结婚之时有的,这片土地,原是一整片草坝,上面是公共的晒谷子地,下面是乱石草场,归王先生一家后,一家人用十几年的时间将乱石覆盖的土场转变成可种植地。相关单位30多年对此没有二话,且一致认同、毫无争议,表示自己含垢忍辱至今,依旧得不到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
张某的出现,打破了王先生一家对于这片地的拥有权与生活状态的平衡。
在此事件发生后,王先生的老母亲被紧急送医。医生诊断表示老人身体多处损伤,肋骨受伤,全身多处骨折。
王先生告诉媒体:提及到当时张某联合随行人员打自己老母亲的场景内心百感交集。
王先生的老母亲奔七高龄,被张某一行人围堵中间,期间进行不停地踢打,多人合伙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直到王先生老母亲意识模糊,嘴里喊着救命,打死人了,张某与随行人员才将王先生老母亲放开。
王先生表示:自己种庄稼的地被张某与其他随行人员无故两次捣毁,其老母亲被张某一行人打伤、打住院,王先生对此事感到愤怒与无奈至极。
后王先生向媒体表态:这期间,王先生一家人被折磨得不像样子,王先生一人势单力薄,只好求助于有关部门领导的庇护,王先生母亲现阶段状态依然不好,在此期间也无人问津,王先生实在是走投无路,所以在此恳切希望得到相关单位领导的重视,只求可以拿回地,一家人安安稳稳过自己的安生日子。
在此,我们也向社会公众呼吁:有关单位,对于征地一事必要由相关条例来辅以证明,在相关条例的监督下做事,对于村民而言是有用的、踏实的、可靠的。对于抢占村民地等恶劣事件,我们呼吁村民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法律一定是一把借己为用的尚方宝剑。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25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26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最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需要而做出的决定,在土地征收之前,土地属于农民所有,因此国家在征收时需要取得村民的同意,并且安置村民满意的赔偿费,农民同意后签订相关协议,然后由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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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来自四川省王先生的亲自口述,我们从中得知以下事件。
王先生是四川省西昌市裕隆回族某村组的村民。
事件发生于2022年,村内村书记张某在没有给王先生征地公告的前提下在王先生家地里搞硬化一事。
6月前后,张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次强行破坏摧毁,捣毁了王先生一家的地与青苗后,张某以欺压方式叫人来讨问价格。
王先生婉拒,告诉张某一行人员:这片地是自己与老母亲两个人所有的收入来源。
状况突发,张某没有相关单位、有关部门的征地公告与施工公告给王先生,这让王先生措手不及。
王先生表示:自己的老母亲年事已高,被这件事影响日日惶恐。不仅如此,王先生还透露,在第一次王先生拒绝张某提出的建议之后,张某变本加厉,导致了第二次强制性施工事件的发生。
王先生为宣誓地的主权,再次将这片地种上包谷,在此期间相安无事,过了一段时间,待青苗长到1.5米高时,张某带领随行人员进行第二次破坏,捣毁王先生家青苗。
王先生表示:没有这样的做法。这片地是自家后半辈子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断了地的路无异于打破王先生一家吃饭来源。之后,王先生年迈的老母亲去到地里,看被刨的不成样子的庄稼,一边心疼庄稼,一边也在对张某一行人进行劝告,但被一顿打。
张某放言:来一次打一次。
事后,王先生要求张某将自家的地合理合法归还,并要求追究打人者张某与随行人员主要与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王先生透露:自家这亩地是王先生的父母双亲结婚之时有的,这片土地,原是一整片草坝,上面是公共的晒谷子地,下面是乱石草场,归王先生一家后,一家人用十几年的时间将乱石覆盖的土场转变成可种植地。相关单位30多年对此没有二话,且一致认同、毫无争议,表示自己含垢忍辱至今,依旧得不到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
张某的出现,打破了王先生一家对于这片地的拥有权与生活状态的平衡。
在此事件发生后,王先生的老母亲被紧急送医。医生诊断表示老人身体多处损伤,肋骨受伤,全身多处骨折。
王先生告诉媒体:提及到当时张某联合随行人员打自己老母亲的场景内心百感交集。
王先生的老母亲奔七高龄,被张某一行人围堵中间,期间进行不停地踢打,多人合伙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直到王先生老母亲意识模糊,嘴里喊着救命,打死人了,张某与随行人员才将王先生老母亲放开。
王先生表示:自己种庄稼的地被张某与其他随行人员无故两次捣毁,其老母亲被张某一行人打伤、打住院,王先生对此事感到愤怒与无奈至极。
后王先生向媒体表态:这期间,王先生一家人被折磨得不像样子,王先生一人势单力薄,只好求助于有关部门领导的庇护,王先生母亲现阶段状态依然不好,在此期间也无人问津,王先生实在是走投无路,所以在此恳切希望得到相关单位领导的重视,只求可以拿回地,一家人安安稳稳过自己的安生日子。
在此,我们也向社会公众呼吁:有关单位,对于征地一事必要由相关条例来辅以证明,在相关条例的监督下做事,对于村民而言是有用的、踏实的、可靠的。对于抢占村民地等恶劣事件,我们呼吁村民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法律一定是一把借己为用的尚方宝剑。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25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26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最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需要而做出的决定,在土地征收之前,土地属于农民所有,因此国家在征收时需要取得村民的同意,并且安置村民满意的赔偿费,农民同意后签订相关协议,然后由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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