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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判决书引起关注,产生不同凡响。上海王某夫妻二人在周大福网店买下12件黄金首饰,其支付的对价与这些首饰日常销售价格相差21万余元,周大福网店客服表示售价标识错误,要求撤单,经多次联系并愿意赔付各500元。周大福公司诉请法院撤销王某夫妻与其订立的黄金首饰网络购物合同。
法院受理经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周大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宣判后,即掀起千层浪,社会舆情众说纷纭,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律上定纷止争的公器,站在公平正义立场上,梳理曲折,明断是非;得出结论,以正视听。
根据公开的案件事实,王某夫妻在周大福网店购买黄金首饰,并且下单,全款支付。王某夫妻以周大福网店订立了关于买卖黄金首饰网络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按照契约,均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周大福网店收取价金并给付黄金首饰;王某夫妻支付价金取得黄金首饰。
对于生效的民事法律合同,在正常合法前提下,买卖合同双方无权不履行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契约条款,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下契约条款的遵守,又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133条
凡事必有例外,倘若双方订立的契约虽然成立并生效,但是双方①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能力、②意思表示不真实、③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④违背公序良俗、⑤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下,双方订立契约无效!
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虽然王某夫妻与周大福网店订立买卖黄金首饰契约成立并生效,但是,由于周大福网店原因,导致商品标价错误,而且①并非其主观故意虚标低价而行欺诈行为;②周大福网店也没有举办低价促销的营销活动。据此,上述的商品标价不是周大福网店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契约无效;导致王某夫妻在错误认识形成契约行为,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的90日诉请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144、147、248、150、152、153条
双方订立契约,依法应归于撤销以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向对方履行返还义务——周大福网店向王某夫妻返还价金;王某夫妻向周大福网店返还所购原物;或王某夫妻可能还需承担商品使用费、或商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在民法上,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典规则规范双方订立契约的履行、撤销或无效。
倘若有人以本案案情借用银行耳熟能详的格式条款——“商品离柜,概不负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双方订立契约“成交”,这是对银行格式条“商品离柜、概不负责”的狭义理解,退一步,格式条款有民法典专门法条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497、498条
不论契约是否成立并生效,都可以罔顾法律、行政法规而坚持商品所有权立场是错误的;反之,倘若不是消费者而是商家,你确实非故意虚标售价,你有如何处置?民法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法律不支持自然人擅自动用私人力量,罔顾法律而为之。
法律就是定纷止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民法典有规定,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一方行使撤销权,只能诉请法院或仲裁,维护合法权益,重大误解被撤销,依法在90日内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一旦行使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终止,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1、542条
本案中,周大福网店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与王某夫妻关于买卖黄金首饰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周大福网店因标价错误而导致王某夫妻买卖黄金首饰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周大福网店错在过错,并给造成王某夫妻损害的,周大福网店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周大福网店的诚信经营也将随着本案的判决书公开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2、500条
以上分析,匆匆成就;不揣浅陋,仅资分享。
法院受理经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周大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宣判后,即掀起千层浪,社会舆情众说纷纭,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律上定纷止争的公器,站在公平正义立场上,梳理曲折,明断是非;得出结论,以正视听。
根据公开的案件事实,王某夫妻在周大福网店购买黄金首饰,并且下单,全款支付。王某夫妻以周大福网店订立了关于买卖黄金首饰网络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按照契约,均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周大福网店收取价金并给付黄金首饰;王某夫妻支付价金取得黄金首饰。
对于生效的民事法律合同,在正常合法前提下,买卖合同双方无权不履行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契约条款,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下契约条款的遵守,又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133条
凡事必有例外,倘若双方订立的契约虽然成立并生效,但是双方①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能力、②意思表示不真实、③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④违背公序良俗、⑤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下,双方订立契约无效!
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虽然王某夫妻与周大福网店订立买卖黄金首饰契约成立并生效,但是,由于周大福网店原因,导致商品标价错误,而且①并非其主观故意虚标低价而行欺诈行为;②周大福网店也没有举办低价促销的营销活动。据此,上述的商品标价不是周大福网店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契约无效;导致王某夫妻在错误认识形成契约行为,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的90日诉请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144、147、248、150、152、153条
双方订立契约,依法应归于撤销以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向对方履行返还义务——周大福网店向王某夫妻返还价金;王某夫妻向周大福网店返还所购原物;或王某夫妻可能还需承担商品使用费、或商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在民法上,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典规则规范双方订立契约的履行、撤销或无效。
倘若有人以本案案情借用银行耳熟能详的格式条款——“商品离柜,概不负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双方订立契约“成交”,这是对银行格式条“商品离柜、概不负责”的狭义理解,退一步,格式条款有民法典专门法条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497、498条
不论契约是否成立并生效,都可以罔顾法律、行政法规而坚持商品所有权立场是错误的;反之,倘若不是消费者而是商家,你确实非故意虚标售价,你有如何处置?民法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法律不支持自然人擅自动用私人力量,罔顾法律而为之。
法律就是定纷止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民法典有规定,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一方行使撤销权,只能诉请法院或仲裁,维护合法权益,重大误解被撤销,依法在90日内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一旦行使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终止,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1、542条
本案中,周大福网店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与王某夫妻关于买卖黄金首饰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周大福网店因标价错误而导致王某夫妻买卖黄金首饰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周大福网店错在过错,并给造成王某夫妻损害的,周大福网店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周大福网店的诚信经营也将随着本案的判决书公开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2、500条
以上分析,匆匆成就;不揣浅陋,仅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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