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撤回抗诉!”湖南湘西,15岁少年在学校厕所被十几位同学围殴时,拿出折叠刀自卫,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后,被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少年为正当防卫,但检方不服并提出抗诉。11月9日,检方最终撤回抗诉。
(来源:红星新闻)
2019年时,当时只有15岁的蒋某是名初二的学生,其因父亲去世,回到当地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遂转校在当地一所中学读书。可同学们对于蒋某这位转校生并不友好。并多次对其实施欺凌行为。
2019年5月16日,男同学胡某因蒋某与班里的一位女同学讲话,遂自认为蒋某搭讪其“女朋友”,并扬言要纠结其他同学,教训蒋某。
班上其他同学知道此事后,都跑过来问蒋某到底怎么回事?期间有一位同学放了一把折叠刀在蒋某的书桌上,蒋某见状将刀放进自己的抽屉里。
5月17日,胡某与另外一名男同孙某在学校男厕所商议,要将蒋某带到厕所狠狠修理一番。随后两人纠结十几名同学,并以不来就要叫社会上的人教训其为要挟,让蒋某到厕所见他们。
蒋某知道此事后,拿着之前一天放在抽屉里的折叠刀来到厕所。随后胡某、孙某等15人将蒋某团团围住,并一拥而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过程中,蒋某掏出携带的折叠刀乱捅,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对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方以同样的罪名对蒋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一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多人重伤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刑法同时还规定,被害人具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行为人属未成年人的亦应当从轻。
也就是说,如果蒋某的罪名成立,即便其有多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那其也会受到刑事处罚,且需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但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作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换而言之,构成正当防卫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二是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蒋某在被15名同学围殴的情况下,是属于正当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这一点没有异议。其次,蒋某为自卫持折叠刀乱舞致三人受伤后,没有再继续持折叠刀对所有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故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据此,2020年7月6日,一审法院认为蒋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故认定其行为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检方不服,并以蒋某可以向老师、家长求助而未求助,故不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不仅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那么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吗?
检方抗诉的理由是,当时蒋某完全可以通过向家长、老师求助的方式来避免本案的发生,但其却携折叠刀前往案发地点,并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所作出的反应,更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具体而言,在蒋某长期被欺凌且曾向老师反映情况,均无法得到改变、对方要挟蒋某必须到厕所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要看到的是年仅15岁少年当时的处境,而不能一昧苛求一名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反应。
最终,2022年11月9日,检方决定撤回抗诉。
那么大家认为,蒋某是正当防卫吗?
(来源:红星新闻)
2019年时,当时只有15岁的蒋某是名初二的学生,其因父亲去世,回到当地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遂转校在当地一所中学读书。可同学们对于蒋某这位转校生并不友好。并多次对其实施欺凌行为。
2019年5月16日,男同学胡某因蒋某与班里的一位女同学讲话,遂自认为蒋某搭讪其“女朋友”,并扬言要纠结其他同学,教训蒋某。
班上其他同学知道此事后,都跑过来问蒋某到底怎么回事?期间有一位同学放了一把折叠刀在蒋某的书桌上,蒋某见状将刀放进自己的抽屉里。
5月17日,胡某与另外一名男同孙某在学校男厕所商议,要将蒋某带到厕所狠狠修理一番。随后两人纠结十几名同学,并以不来就要叫社会上的人教训其为要挟,让蒋某到厕所见他们。
蒋某知道此事后,拿着之前一天放在抽屉里的折叠刀来到厕所。随后胡某、孙某等15人将蒋某团团围住,并一拥而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过程中,蒋某掏出携带的折叠刀乱捅,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对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方以同样的罪名对蒋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一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多人重伤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刑法同时还规定,被害人具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行为人属未成年人的亦应当从轻。
也就是说,如果蒋某的罪名成立,即便其有多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那其也会受到刑事处罚,且需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但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作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换而言之,构成正当防卫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二是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蒋某在被15名同学围殴的情况下,是属于正当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这一点没有异议。其次,蒋某为自卫持折叠刀乱舞致三人受伤后,没有再继续持折叠刀对所有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故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据此,2020年7月6日,一审法院认为蒋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故认定其行为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检方不服,并以蒋某可以向老师、家长求助而未求助,故不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不仅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那么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吗?
检方抗诉的理由是,当时蒋某完全可以通过向家长、老师求助的方式来避免本案的发生,但其却携折叠刀前往案发地点,并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所作出的反应,更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具体而言,在蒋某长期被欺凌且曾向老师反映情况,均无法得到改变、对方要挟蒋某必须到厕所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要看到的是年仅15岁少年当时的处境,而不能一昧苛求一名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反应。
最终,2022年11月9日,检方决定撤回抗诉。
那么大家认为,蒋某是正当防卫吗?
人生第一次去法院,不知道如何打官司怎么办,很紧张不知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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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给大家梳理句话,提前记好,开庭不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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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庭上拿出你没见过的证据,你可以说不认可这个证据,说怀疑证据证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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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对方的辩词与案件无关,或者对你不利,可以直接说,对方所述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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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举证方面,原被告的证据都会出示,法官会问双方对证据的3性有没有异议,你需要了解是哪3性:证据的证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没有看到对方出具的证据前,千万不要答应。可以让法官帮你认定。
·
④、作为被告,如果对方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这种恶意行为,你可以说,对方涉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我将保留追溯的权利。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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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如果你是被告,确实有错,案件完全不利于你,你可以说,你作为完全有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你自身也有过错,应当减少或者免除我方的部分责任,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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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给大家梳理句话,提前记好,开庭不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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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庭上拿出你没见过的证据,你可以说不认可这个证据,说怀疑证据证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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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对方的辩词与案件无关,或者对你不利,可以直接说,对方所述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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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举证方面,原被告的证据都会出示,法官会问双方对证据的3性有没有异议,你需要了解是哪3性:证据的证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没有看到对方出具的证据前,千万不要答应。可以让法官帮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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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作为被告,如果对方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这种恶意行为,你可以说,对方涉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我将保留追溯的权利。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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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如果你是被告,确实有错,案件完全不利于你,你可以说,你作为完全有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你自身也有过错,应当减少或者免除我方的部分责任,争取宽大处理!
【法治文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之防疫审判两不误 对屏调解化隔阂
新一轮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大通县人民法院坚决贯彻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科学调配资源,精准统筹力量,在组织干警下沉社区驻守防疫一线的同时,不断创新诉讼服务方式、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坚决做实做细防疫措施,统筹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在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情况下,确保“审判”“防疫”两手抓、两不误。
近日,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王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本案受理后,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到法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及助理积极通过微信及电话沟通,了解到原、被告的主要家庭矛盾,引导双方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平台进行了视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对原、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引导双方互让互谅、相互尊重,各自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正确处理家庭事务,从立足孩子成长、维护家庭重要性的角度思考。经过释法析理,最终调解和好,化解夫妻隔阂,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
调解结束后,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双方当事人在线阅读调解笔录,并在线签字,裁判文书出具后,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进行电子送达,当事人点击短信内的链接,即可看到与纸质版完全一致的民事裁定书。不曾“见面”,只是“对屏”,照样“贴心”,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和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效果。
新一轮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大通县人民法院坚决贯彻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科学调配资源,精准统筹力量,在组织干警下沉社区驻守防疫一线的同时,不断创新诉讼服务方式、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坚决做实做细防疫措施,统筹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在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情况下,确保“审判”“防疫”两手抓、两不误。
近日,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王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本案受理后,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到法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及助理积极通过微信及电话沟通,了解到原、被告的主要家庭矛盾,引导双方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平台进行了视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对原、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引导双方互让互谅、相互尊重,各自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正确处理家庭事务,从立足孩子成长、维护家庭重要性的角度思考。经过释法析理,最终调解和好,化解夫妻隔阂,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
调解结束后,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双方当事人在线阅读调解笔录,并在线签字,裁判文书出具后,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进行电子送达,当事人点击短信内的链接,即可看到与纸质版完全一致的民事裁定书。不曾“见面”,只是“对屏”,照样“贴心”,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和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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