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有毒,其毒有二,其一是西化,其二是产业化、生意化。尽管西化和产业化是相关的,但两者又相对独立,所以需要分开说。
西化之毒体现在小学数学教材中的丑陋插画中,但绝不仅限于毒插画。产业化之毒体现在小学语文教材上,文章入选语文教材象艺人登上春晚,能够带来巨大流量,然后就以“课文作家”、教材配套读物之名,将这种流量最大化地变现,大肆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售卖各种书籍。
有毒插画的代表人物是吴勇,而“教材产业化”、“课文作家”的代表则是曹文轩。
郑渊洁举报曹文轩两大罪状,一是作为教材主编,将自己的文章选入教材,是公权私用;二是,利用“课文作家”、教材配套推荐之名,卖书敛财。这让作为小学语文教材总主编的温儒敏挂不住了,在自媒体上进行了义愤填膺的回应和批驳。但是他这个批驳问题很大,不禁让人觉得他这个总主编也德不配位。
首先,温儒敏从根本上否定了这次人民自发的反毒教材运动,把这场人民关心作为百年大计基石的小学教材的舆论讨论,说成是“网上爆炒人教版数学教材插图事件”,是“网络戾气”。试想,如果没有“网上爆炒”和“网络戾气”,教育部怎么会关注,并迅速决定进行调查。教育部的及时回应说明,他们还是以人民为本位的,还是关心人民的呼声的,绝不是以人民的呼声为“网上爆炒”和“网络戾气”的。
温儒敏此种表态说明,他已经距离人民太远,距离德高望重更远。
其次,温儒敏仅仅将数学教材中的毒插画归因于“前些年美术界那种刻意偏离写实,追求漫画卡通造型的所谓现代主义风尚”,而压根没有注意到其中的西化因素。毒插画“偏离写实”是没错的,但绝非什么现代主义风尚,而是崇洋媚外的西化风尚,以美国人心目中的眯眯眼标准去虚构中国人的形象,以致于那些插画不像中国人,甚至不像健康人,而是丑陋的眯眯眼式的唐氏患儿。
其实,反毒教材事件是去年兴起的反眯眯眼事件的延续和深化。眯眯眼是美国人、西方人所建立的对中国人形象的刻板印象,但是盲目崇洋媚外盲目西化的中国的“艺术家”们,却东施效颦地将美国的这一刻板印象当成先进的审美标准引入中国,并以此标准在各种艺术形式上去构造眯眯眼式的中国人形象。有眯眯眼式模特,有眯眯眼式绘画,也有眯眯眼式电影。
其实,眯眯眼现象在中国已经存在很久了,但是,在2021年却出现突变,中国的老百姓对这种针对中国人的丑陋造型再也无法忍受了,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反眯眯眼运动。今年这场运动则蔓延至小学教材上。
反眯眯眼运动,是中国文化自信突变性增强的结果,也是中国文化领域格局性的变化。显然,温儒敏对此是一无所知的。
这说明,作为教材的总主编,温儒敏距离当前中国文化的实际太远。
更何况, 教材中眯眯眼式中国人形象的插画,仅仅是中国教育系统严重西化之冰山一角。实际上,中国学术和教育在范式上就是西化的, 这始于民国的新文化运动。中国需要做的绝非把那几幅眯眯眼式的插画去掉,而是变革整个的眯眯眼式的学术和教育范式。去掉眯眯眼插画易,而变革眯眯眼学术和教育范式难。
这显然更超越温儒敏的认知,对他来说这更是匪夷所思、天方夜谭。
再次,温儒敏的整篇回应却对曹文轩的借课文作家卖书敛财之事只字未提。为何?一丘之貉耳,他自己也利用教材总主编之名大肆卖书敛财!打开任何一家卖书的网站,键入温儒敏搜索,便有一堆。对于教材产业化,他也是当事人、局中人。
为何说曹文轩是教材产业化、课文作家的代表?因为对全国很多小学生的家长来说,他们可能没读过曹文轩的书,但一定买过曹文轩的书,而且可能不止一本,甚至十几本。为何?因为各种官方半官方的推荐,作为课文作家,作为教材配套。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负责国家统编教材的人民教育出版社,是主力推手。它既出版和发行教材,又以课文作家、教材配套为名出版和兜售书籍。
于是国家免费的教材反而被弄成教材产业的流量入口,甚至一个诱饵,主要目的是卖课文作家的书,卖教材配套的书。
针对教材产业化,我有三点建议。一是,对作者还健在的入选中小学教材的作品,一律匿名;二是,禁止任何人、任何出版社、任何经销商以“课文作家”、“教材主编”、“教材总主编”的名义兜售书籍,以及禁止任何人以“课文作家”、“教材主编”、“教材总主编”标榜和宣传自己;三是,人教社去产业化、商业化,市场化的业务分拆剥离,另行单独成立公司,而只保留政策性发行板块。
西化之毒体现在小学数学教材中的丑陋插画中,但绝不仅限于毒插画。产业化之毒体现在小学语文教材上,文章入选语文教材象艺人登上春晚,能够带来巨大流量,然后就以“课文作家”、教材配套读物之名,将这种流量最大化地变现,大肆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售卖各种书籍。
有毒插画的代表人物是吴勇,而“教材产业化”、“课文作家”的代表则是曹文轩。
郑渊洁举报曹文轩两大罪状,一是作为教材主编,将自己的文章选入教材,是公权私用;二是,利用“课文作家”、教材配套推荐之名,卖书敛财。这让作为小学语文教材总主编的温儒敏挂不住了,在自媒体上进行了义愤填膺的回应和批驳。但是他这个批驳问题很大,不禁让人觉得他这个总主编也德不配位。
首先,温儒敏从根本上否定了这次人民自发的反毒教材运动,把这场人民关心作为百年大计基石的小学教材的舆论讨论,说成是“网上爆炒人教版数学教材插图事件”,是“网络戾气”。试想,如果没有“网上爆炒”和“网络戾气”,教育部怎么会关注,并迅速决定进行调查。教育部的及时回应说明,他们还是以人民为本位的,还是关心人民的呼声的,绝不是以人民的呼声为“网上爆炒”和“网络戾气”的。
温儒敏此种表态说明,他已经距离人民太远,距离德高望重更远。
其次,温儒敏仅仅将数学教材中的毒插画归因于“前些年美术界那种刻意偏离写实,追求漫画卡通造型的所谓现代主义风尚”,而压根没有注意到其中的西化因素。毒插画“偏离写实”是没错的,但绝非什么现代主义风尚,而是崇洋媚外的西化风尚,以美国人心目中的眯眯眼标准去虚构中国人的形象,以致于那些插画不像中国人,甚至不像健康人,而是丑陋的眯眯眼式的唐氏患儿。
其实,反毒教材事件是去年兴起的反眯眯眼事件的延续和深化。眯眯眼是美国人、西方人所建立的对中国人形象的刻板印象,但是盲目崇洋媚外盲目西化的中国的“艺术家”们,却东施效颦地将美国的这一刻板印象当成先进的审美标准引入中国,并以此标准在各种艺术形式上去构造眯眯眼式的中国人形象。有眯眯眼式模特,有眯眯眼式绘画,也有眯眯眼式电影。
其实,眯眯眼现象在中国已经存在很久了,但是,在2021年却出现突变,中国的老百姓对这种针对中国人的丑陋造型再也无法忍受了,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反眯眯眼运动。今年这场运动则蔓延至小学教材上。
反眯眯眼运动,是中国文化自信突变性增强的结果,也是中国文化领域格局性的变化。显然,温儒敏对此是一无所知的。
这说明,作为教材的总主编,温儒敏距离当前中国文化的实际太远。
更何况, 教材中眯眯眼式中国人形象的插画,仅仅是中国教育系统严重西化之冰山一角。实际上,中国学术和教育在范式上就是西化的, 这始于民国的新文化运动。中国需要做的绝非把那几幅眯眯眼式的插画去掉,而是变革整个的眯眯眼式的学术和教育范式。去掉眯眯眼插画易,而变革眯眯眼学术和教育范式难。
这显然更超越温儒敏的认知,对他来说这更是匪夷所思、天方夜谭。
再次,温儒敏的整篇回应却对曹文轩的借课文作家卖书敛财之事只字未提。为何?一丘之貉耳,他自己也利用教材总主编之名大肆卖书敛财!打开任何一家卖书的网站,键入温儒敏搜索,便有一堆。对于教材产业化,他也是当事人、局中人。
为何说曹文轩是教材产业化、课文作家的代表?因为对全国很多小学生的家长来说,他们可能没读过曹文轩的书,但一定买过曹文轩的书,而且可能不止一本,甚至十几本。为何?因为各种官方半官方的推荐,作为课文作家,作为教材配套。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负责国家统编教材的人民教育出版社,是主力推手。它既出版和发行教材,又以课文作家、教材配套为名出版和兜售书籍。
于是国家免费的教材反而被弄成教材产业的流量入口,甚至一个诱饵,主要目的是卖课文作家的书,卖教材配套的书。
针对教材产业化,我有三点建议。一是,对作者还健在的入选中小学教材的作品,一律匿名;二是,禁止任何人、任何出版社、任何经销商以“课文作家”、“教材主编”、“教材总主编”的名义兜售书籍,以及禁止任何人以“课文作家”、“教材主编”、“教材总主编”标榜和宣传自己;三是,人教社去产业化、商业化,市场化的业务分拆剥离,另行单独成立公司,而只保留政策性发行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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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行为--治安违法
诽谤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认定:
行为的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侵犯的客体: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同样要求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处罚:根据本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若诽谤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诽谤民事侵权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程度要求不同。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诽谤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较于前两者程度更轻。
二是侵犯对象不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侵犯对象;而在其他两者中则不行。
三是主观方面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
如果诽谤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了治安处罚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也可对实施诽谤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网络空间也绝非“法外之地”!近年来,国家正逐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制止打击网络乱象,做强网络正面宣传,做好舆论正面引导,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正在慢慢形成。
网络发言须谨慎,法律底线不可碰。广大网民切莫因一时兴起,泄一时之愤,逞一时之强,歪曲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中伤他人,而换来牢狱之灾。#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拒绝网络暴力#
诽谤行为--治安违法
诽谤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认定:
行为的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侵犯的客体: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同样要求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处罚:根据本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若诽谤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诽谤民事侵权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程度要求不同。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诽谤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较于前两者程度更轻。
二是侵犯对象不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侵犯对象;而在其他两者中则不行。
三是主观方面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
如果诽谤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了治安处罚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也可对实施诽谤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网络空间也绝非“法外之地”!近年来,国家正逐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制止打击网络乱象,做强网络正面宣传,做好舆论正面引导,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正在慢慢形成。
网络发言须谨慎,法律底线不可碰。广大网民切莫因一时兴起,泄一时之愤,逞一时之强,歪曲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中伤他人,而换来牢狱之灾。#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拒绝网络暴力#
[微风][2022] 保罗·蒂利希的“存在性忧虑”说:理性之根本的有限性。
保罗.蒂利希认为凡人皆有三种忧虑终生无法去之,非属心理学范畴,故称之为“存在性忧虑”。一是对死亡和命运的忧虑,一是对空虚和无意义 的忧虑,一是对内疚和罪责的忧虑。正像生存的两歧一样,这三种存在性忧虑同样也是理性所对付不了的,即使我们的生活信心是由最健全的理性武装起来的,在这三种忧虑的真实性面前,这种信心也立即暴露出其全部充满空隙的不稳定性。我们的内心最深处,时时为这三种忧虑所困扰,不管我们在清醒的理性的支配下如何力图向自己坚定地否认这一点。有人曾用一个虚构的故事来说明蒂利希所说的存在性忧虑。
一对夫妇生了一个孩子,组成了一个通常的核心家庭。这个家庭的中心是这个新生的生命。夫妇俩欢欣鼓舞地迎来他们的儿子,这儿子代表了他们对于未来的大部分憧憬。他们立誓要把这儿子培养成将来能出人头地的人物。他们制定了详细的养育计划并尽可能严格地遵照计划行事。一切都如他们所预料和期待的那样展开,孩子健康成长而且聪明,看上去大有前途。尽管这对年轻的夫妇为此付出了多年辛勤的努力,但计划的一步一步实现是那样地合情合理,使他们极感欣慰。然而,他们做梦也想不到不幸正等在前面。一次偶然的车祸竟夺去了他们的孩子。他们原先为孩子成长所制定的长远计划,由于命运的突然闯入而中止。他们的计划原是严密而周到的,并且始终不渝地尽了努力,所以他们不能明白这灾难是怎么可能发生的。未来的蓝图在一瞬间化为泡影。这对夫妇从其儿子的这场灾难中深刻地感受到命运的不可捉摸,命运是不可知的和不合情理的,是随时可以摧毁一切出自理性的安排的。
再假定这对夫妇不再有生育的可能,那么,原先那种和孩子一起创造理想生活的毕生计划也随之永远消失。我们不能说,理性本来就告诉他们一切计划所追求的目标只有相对的价值,且是变幻不居的东西,我们应返回内心的理性而漠视人间的沧桑之变。这样讲其实毫无意义,因为,假如在现实中只应听任盲目的外部力量的摆布,理性又有什么重要性呢?对于这对夫妇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已经不是什么节哀顺变,而是往后那没有孩子参与的生活已成为空虚和无意义的了。既然希望和计划已经破灭,未来便成了使他们茫无所适的东西。空虚之感时时袭上他们的心头,即使健全的理性也填补不了这一份空虚。
他们还在回忆中继续折磨着自己,他们觉得一定还存在着某种他们如果去做了就会避免那场灾难的事,但他们却“疏忽”了此事,这种想法造成了使他们隐隐作痛的内疚和罪责感,尽管他们永远不会弄明白他们未曾去做的那件事究竟是什么。
上述三种感受——命运、空虚和罪责——是理性不可能将之驱散的意识,理性无法理解突如其来且无缘无故的命运之力量;理性无法填补某种价值和意义对于个人的人生而言的永远空缺;理性也同样不能驱除扎根于心灵深处的隐秘的罪责感。这三项,对于理性而言,确实是不可理喻的,理性的原则是必须否定它们,但它们却极为真实,并不因为它们被理性拒斥而成为病态的和虚假的。相反,在这种真实面前,理性本身倒显得是虚假的。
上述故事集中体现了保罗·蒂利希所说的“存在性忧虑”,当然,这种以一场灾变来体现的情况绝非在每个人的人生道路上都会出现。但是问题的实质在于,即使这种灾难并未发生,在我们生活的每一天中实际上都始终这样或那样地面对这些忧虑。这些忧虑即使在我们信心百倍地行事时,仍隐藏在内心深处:我们确实觉知到命运的不可思议和死亡的根本可能性,我们确实力图避免空虚和丧失目标,我们也确实一直害怕着由罪责所造成的追悔莫及。所以,所谓“存在性忧虑”,正是意指它们是我们的存在的一个确定的真实部分,这部分捅破了理性的完整性,使之支离破碎,充满空隙。
生存的两歧也好,存在性的忧虑也好,说明的只是一个基本实情,即,理性在虚无面前暴露了自己的根本的有限性。即使一个人还未在实际上面对死亡之威胁,他在其日常生存中也经常遭遇到虚无。
(注:此《保罗·蒂利希的“存在性忧虑”说:理性之根本的有限性》和上一篇《埃里希·弗洛姆的“生存两歧”说:理性之根本的有限性》,都是摘自复旦王德峰教授的《哲学导论》中的章节。之所以要费力巴拉地把这些文字搬运到这里,不是为了凑数目,而是觉得王教授写得太好了,对我而言,真是醍醐灌顶!这个虚构的故事,也让我们能够把形而上的意识与精神领域的理性拉回到客观存在之中,与人的现实生活相结合,并用于指导人的思维、意识与精神活动。)
保罗.蒂利希认为凡人皆有三种忧虑终生无法去之,非属心理学范畴,故称之为“存在性忧虑”。一是对死亡和命运的忧虑,一是对空虚和无意义 的忧虑,一是对内疚和罪责的忧虑。正像生存的两歧一样,这三种存在性忧虑同样也是理性所对付不了的,即使我们的生活信心是由最健全的理性武装起来的,在这三种忧虑的真实性面前,这种信心也立即暴露出其全部充满空隙的不稳定性。我们的内心最深处,时时为这三种忧虑所困扰,不管我们在清醒的理性的支配下如何力图向自己坚定地否认这一点。有人曾用一个虚构的故事来说明蒂利希所说的存在性忧虑。
一对夫妇生了一个孩子,组成了一个通常的核心家庭。这个家庭的中心是这个新生的生命。夫妇俩欢欣鼓舞地迎来他们的儿子,这儿子代表了他们对于未来的大部分憧憬。他们立誓要把这儿子培养成将来能出人头地的人物。他们制定了详细的养育计划并尽可能严格地遵照计划行事。一切都如他们所预料和期待的那样展开,孩子健康成长而且聪明,看上去大有前途。尽管这对年轻的夫妇为此付出了多年辛勤的努力,但计划的一步一步实现是那样地合情合理,使他们极感欣慰。然而,他们做梦也想不到不幸正等在前面。一次偶然的车祸竟夺去了他们的孩子。他们原先为孩子成长所制定的长远计划,由于命运的突然闯入而中止。他们的计划原是严密而周到的,并且始终不渝地尽了努力,所以他们不能明白这灾难是怎么可能发生的。未来的蓝图在一瞬间化为泡影。这对夫妇从其儿子的这场灾难中深刻地感受到命运的不可捉摸,命运是不可知的和不合情理的,是随时可以摧毁一切出自理性的安排的。
再假定这对夫妇不再有生育的可能,那么,原先那种和孩子一起创造理想生活的毕生计划也随之永远消失。我们不能说,理性本来就告诉他们一切计划所追求的目标只有相对的价值,且是变幻不居的东西,我们应返回内心的理性而漠视人间的沧桑之变。这样讲其实毫无意义,因为,假如在现实中只应听任盲目的外部力量的摆布,理性又有什么重要性呢?对于这对夫妇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已经不是什么节哀顺变,而是往后那没有孩子参与的生活已成为空虚和无意义的了。既然希望和计划已经破灭,未来便成了使他们茫无所适的东西。空虚之感时时袭上他们的心头,即使健全的理性也填补不了这一份空虚。
他们还在回忆中继续折磨着自己,他们觉得一定还存在着某种他们如果去做了就会避免那场灾难的事,但他们却“疏忽”了此事,这种想法造成了使他们隐隐作痛的内疚和罪责感,尽管他们永远不会弄明白他们未曾去做的那件事究竟是什么。
上述三种感受——命运、空虚和罪责——是理性不可能将之驱散的意识,理性无法理解突如其来且无缘无故的命运之力量;理性无法填补某种价值和意义对于个人的人生而言的永远空缺;理性也同样不能驱除扎根于心灵深处的隐秘的罪责感。这三项,对于理性而言,确实是不可理喻的,理性的原则是必须否定它们,但它们却极为真实,并不因为它们被理性拒斥而成为病态的和虚假的。相反,在这种真实面前,理性本身倒显得是虚假的。
上述故事集中体现了保罗·蒂利希所说的“存在性忧虑”,当然,这种以一场灾变来体现的情况绝非在每个人的人生道路上都会出现。但是问题的实质在于,即使这种灾难并未发生,在我们生活的每一天中实际上都始终这样或那样地面对这些忧虑。这些忧虑即使在我们信心百倍地行事时,仍隐藏在内心深处:我们确实觉知到命运的不可思议和死亡的根本可能性,我们确实力图避免空虚和丧失目标,我们也确实一直害怕着由罪责所造成的追悔莫及。所以,所谓“存在性忧虑”,正是意指它们是我们的存在的一个确定的真实部分,这部分捅破了理性的完整性,使之支离破碎,充满空隙。
生存的两歧也好,存在性的忧虑也好,说明的只是一个基本实情,即,理性在虚无面前暴露了自己的根本的有限性。即使一个人还未在实际上面对死亡之威胁,他在其日常生存中也经常遭遇到虚无。
(注:此《保罗·蒂利希的“存在性忧虑”说:理性之根本的有限性》和上一篇《埃里希·弗洛姆的“生存两歧”说:理性之根本的有限性》,都是摘自复旦王德峰教授的《哲学导论》中的章节。之所以要费力巴拉地把这些文字搬运到这里,不是为了凑数目,而是觉得王教授写得太好了,对我而言,真是醍醐灌顶!这个虚构的故事,也让我们能够把形而上的意识与精神领域的理性拉回到客观存在之中,与人的现实生活相结合,并用于指导人的思维、意识与精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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