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济宁疫情防控# 【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电影院、车站、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按要求暂停营业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2日
为全力维护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电影院、车站、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按要求暂停营业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2日
@ 李沧人,过节别忘做核酸,连做两天!
李沧区关于开展两轮区域核酸检测的通告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我区将于9月10日(周六)、9月11日(周日)开展两轮区域全体居民核酸检测。现将检测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李沧辖区范围内所有居民(含常住居民、流动人口等)。
(二)“应检尽检”重点人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和居家健康监测等已采取管控措施的人员,未放假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定期检测的行业人员仍按原有渠道及频率由相关责任单位安排检测。
(三)节日居家的师生员工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四)接种新冠疫苗未满48小时或因其他原因未参加检测的居民,请就近选择“核酸检测服务圈”采样点免费检测(李沧区采样点详情见本通告下方)。
二、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
1.2022年9月10日(周六)、9月11日(周日)7:00-16:00。
2.李沧区“核酸检测服务圈”采样点因中秋假日采样时间与区域全员核酸检测当日服务时间一致,不再开展延时服务,具体时间段由各街道结合辖区区域核酸采样点的设置可自行调整,并确保辖区居民提前知悉,在规定采样时间内本辖区有点可采。
(二)地点
1.李沧区“核酸检测服务圈”采样点详情见本通告下方。
2.全员核酸检测采样点详情见本通告下方或扫码“李沧全民核酸检测点”小程序进行查询。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居民朋友按照社区通知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携带智能手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在社区工作人员引导下,分时段前往街道社区指定地点开展核酸检测。不使用智能手机的居民,请您准备好身份证和记有手机号码的小纸条。
(二)核酸检测30分钟前不要吸烟、喝酒、咀嚼口香糖等,主动出示健康码,排队等候保持“1米线”,采样时保持“3米线”,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引,有序完成扫码、登记、采样等流程。
(三)请注意保持现场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安排,主动帮助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讲公德、重品德,全程佩戴口罩,不抽烟、不聚集、不聊天,防止交叉感染。完成采样后,请在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下,按照规定路径尽快离开采样点。
(四)“山东健康码”“青岛一码通”均可查验本人在青核酸检测结果。居民在各采样点检测后,可通过“青岛一码通”微信小程序、“健康青岛”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爱山东·青e办”APP等平台获取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具体使用方法见各平台说明。除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等有明确规定之外,此证明与核酸检测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作为青岛市范围内核酸检测结果查验凭证。
(五)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暂时不要前往集中采样点,请告知所在街道社区,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在青人员“亮黄牌”(即4天内无核酸检测阴性记录,“场所码”下方第一行核酸检测标牌由蓝色变成黄色),将被严格限制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请广大居民自觉参与本次区域核酸检测,避免对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
(七)接受核酸检测是居民的义务,请大家主动配合,做到应检尽检。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核酸检测、扰乱秩序、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人员将严肃处理。
李沧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李沧区关于开展两轮区域核酸检测的通告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我区将于9月10日(周六)、9月11日(周日)开展两轮区域全体居民核酸检测。现将检测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李沧辖区范围内所有居民(含常住居民、流动人口等)。
(二)“应检尽检”重点人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和居家健康监测等已采取管控措施的人员,未放假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定期检测的行业人员仍按原有渠道及频率由相关责任单位安排检测。
(三)节日居家的师生员工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四)接种新冠疫苗未满48小时或因其他原因未参加检测的居民,请就近选择“核酸检测服务圈”采样点免费检测(李沧区采样点详情见本通告下方)。
二、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
1.2022年9月10日(周六)、9月11日(周日)7:00-16:00。
2.李沧区“核酸检测服务圈”采样点因中秋假日采样时间与区域全员核酸检测当日服务时间一致,不再开展延时服务,具体时间段由各街道结合辖区区域核酸采样点的设置可自行调整,并确保辖区居民提前知悉,在规定采样时间内本辖区有点可采。
(二)地点
1.李沧区“核酸检测服务圈”采样点详情见本通告下方。
2.全员核酸检测采样点详情见本通告下方或扫码“李沧全民核酸检测点”小程序进行查询。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居民朋友按照社区通知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携带智能手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在社区工作人员引导下,分时段前往街道社区指定地点开展核酸检测。不使用智能手机的居民,请您准备好身份证和记有手机号码的小纸条。
(二)核酸检测30分钟前不要吸烟、喝酒、咀嚼口香糖等,主动出示健康码,排队等候保持“1米线”,采样时保持“3米线”,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引,有序完成扫码、登记、采样等流程。
(三)请注意保持现场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安排,主动帮助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讲公德、重品德,全程佩戴口罩,不抽烟、不聚集、不聊天,防止交叉感染。完成采样后,请在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下,按照规定路径尽快离开采样点。
(四)“山东健康码”“青岛一码通”均可查验本人在青核酸检测结果。居民在各采样点检测后,可通过“青岛一码通”微信小程序、“健康青岛”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爱山东·青e办”APP等平台获取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具体使用方法见各平台说明。除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等有明确规定之外,此证明与核酸检测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作为青岛市范围内核酸检测结果查验凭证。
(五)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暂时不要前往集中采样点,请告知所在街道社区,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在青人员“亮黄牌”(即4天内无核酸检测阴性记录,“场所码”下方第一行核酸检测标牌由蓝色变成黄色),将被严格限制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请广大居民自觉参与本次区域核酸检测,避免对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
(七)接受核酸检测是居民的义务,请大家主动配合,做到应检尽检。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核酸检测、扰乱秩序、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人员将严肃处理。
李沧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松山公安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异常严峻复杂,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不按防疫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九、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
2022年9月8日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异常严峻复杂,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不按防疫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九、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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