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中转诉前让“简案”走进“快车道”】
“真是没想到,从立案到拿到赔偿款,仅用了半个月时间,为法院的高效点赞!”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当事人,连声对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表示感谢。
“赔偿款项方面保险公司与当事人的意见经常不统一,现在先鉴定后协商,好多纠纷诉前调解就办了!”保险公司代理人给出了高度评价。
“以前我们调解一起案件费时也费力,现在调解成功率大大提高,给法院的这项新举措点赞!”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竖起了大拇指。
今年7月以来,吉林高新法院共受理了10件诉前鉴定案件,均在一周内完成质证抽签,并在两周内出具鉴定报告,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止纷争于诉前,是吉林高新法院推进诉源治理、推动司法改革的主要思路。吉林高新法院制定诉前鉴定工作标准,助力诉前调解,使化解纠纷加“诉”度,让“简案”走进“快车道”。
诉前鉴定,提速解决纠纷。通过开展诉前鉴定,部分责任明确的案件即可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化解。诉前鉴定将审理过程中的鉴定程序前置,从而大幅缩短审理周期,避免多头鉴定浪费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精确讼争标的、降低诉讼成本。当事人只跑一次即可进行证据交换和鉴定机构的选定,三十日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结论,有效加快解纷速度。
诉前调解,深化繁简分流。吉林高新法院将鉴定与调解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平台的对接,在诉前调解阶段明晰争议焦点,确定损失数额,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实现案件从诉前调解、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各个节点的繁简分流。同时,诉前调解阶段无须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既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减轻了承办法官在审判阶段的工作压力,提高审判专业性。
诉调对接,提高审判质效。推动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立案审判工作流程无缝衔接,在立案审查阶段,经立案法官对当事人的指引与说明,使当事人更加积极主动地选择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诉前鉴定,有利于调解法官在诉前确定争议事实和诉讼金额,提高调解效率,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即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诉前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也同样具有证明效力,促进审判提速。
“我们指定专人负责专项工作,在2天内审查是否具备诉前鉴定条件,及时移送具备条件的材料,7天内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质证,2天内移送司法技术部门抽签选定鉴定机构,30天内出具鉴定报告,将诉前鉴定工作周期压缩在31-51天内。”吉林高新法院立案庭庭长周梁玉介绍道。
吉林高新法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减轻案件诉累,保证审判效率,确保以案件审理推动司法改革,让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感受到司法的高效便民。(李婷 丁美佳 冯荟羽)
“真是没想到,从立案到拿到赔偿款,仅用了半个月时间,为法院的高效点赞!”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当事人,连声对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表示感谢。
“赔偿款项方面保险公司与当事人的意见经常不统一,现在先鉴定后协商,好多纠纷诉前调解就办了!”保险公司代理人给出了高度评价。
“以前我们调解一起案件费时也费力,现在调解成功率大大提高,给法院的这项新举措点赞!”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竖起了大拇指。
今年7月以来,吉林高新法院共受理了10件诉前鉴定案件,均在一周内完成质证抽签,并在两周内出具鉴定报告,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止纷争于诉前,是吉林高新法院推进诉源治理、推动司法改革的主要思路。吉林高新法院制定诉前鉴定工作标准,助力诉前调解,使化解纠纷加“诉”度,让“简案”走进“快车道”。
诉前鉴定,提速解决纠纷。通过开展诉前鉴定,部分责任明确的案件即可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化解。诉前鉴定将审理过程中的鉴定程序前置,从而大幅缩短审理周期,避免多头鉴定浪费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精确讼争标的、降低诉讼成本。当事人只跑一次即可进行证据交换和鉴定机构的选定,三十日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结论,有效加快解纷速度。
诉前调解,深化繁简分流。吉林高新法院将鉴定与调解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平台的对接,在诉前调解阶段明晰争议焦点,确定损失数额,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实现案件从诉前调解、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各个节点的繁简分流。同时,诉前调解阶段无须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既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减轻了承办法官在审判阶段的工作压力,提高审判专业性。
诉调对接,提高审判质效。推动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立案审判工作流程无缝衔接,在立案审查阶段,经立案法官对当事人的指引与说明,使当事人更加积极主动地选择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诉前鉴定,有利于调解法官在诉前确定争议事实和诉讼金额,提高调解效率,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即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诉前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也同样具有证明效力,促进审判提速。
“我们指定专人负责专项工作,在2天内审查是否具备诉前鉴定条件,及时移送具备条件的材料,7天内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质证,2天内移送司法技术部门抽签选定鉴定机构,30天内出具鉴定报告,将诉前鉴定工作周期压缩在31-51天内。”吉林高新法院立案庭庭长周梁玉介绍道。
吉林高新法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减轻案件诉累,保证审判效率,确保以案件审理推动司法改革,让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感受到司法的高效便民。(李婷 丁美佳 冯荟羽)
保险法律实务分享:爸爸妈妈在替小学三年级的孩子买保险时,可以直接帮孩子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吗?
先讲答案,答案是不可以的,这样会让这张保险契约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人
依照现行法,行为能力分为未满七岁的无行为能力人、满七岁未满十八岁(民国112年开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满十八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直接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亲代为法律行为,直接代为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接代为签名。
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是为法律行为时,原则上应该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是无行为能力,只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所以不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接代为签名。
因此,这张保单必须由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分别亲自签名。
依照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规定,“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
所以如果法定代理人直接帮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等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这张保险契约是无效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是满七岁,就是小学二年级左右,一直到高三毕业满十八岁为止。
虽然爸爸妈妈很难想像帮小学三年级的孩子买保险,要特地让孩子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但这就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很多人不知道的误区。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
至于满十八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就是高三毕业、读大学以后的孩子,就是一个法律上的成年人,父母亲根本无权代为签名。
父母亲连法定代理人都不是了......
所以这时如果父母亲还是自己代为签名的话,依照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规定,这张保险契约就是无效的。
四、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以事后补正的
依照目前法院实务见解,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以由被保险人事后书面同意补正的。
所以,如果读者们有前面分析的无权代理签名的话,在未来保单无效争议发生前,赶快跟保险业务员联系,补正被保险人的书面签名即可。
先讲答案,答案是不可以的,这样会让这张保险契约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人
依照现行法,行为能力分为未满七岁的无行为能力人、满七岁未满十八岁(民国112年开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满十八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直接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亲代为法律行为,直接代为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接代为签名。
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是为法律行为时,原则上应该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是无行为能力,只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所以不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接代为签名。
因此,这张保单必须由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分别亲自签名。
依照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规定,“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
所以如果法定代理人直接帮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等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这张保险契约是无效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是满七岁,就是小学二年级左右,一直到高三毕业满十八岁为止。
虽然爸爸妈妈很难想像帮小学三年级的孩子买保险,要特地让孩子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但这就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很多人不知道的误区。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
至于满十八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就是高三毕业、读大学以后的孩子,就是一个法律上的成年人,父母亲根本无权代为签名。
父母亲连法定代理人都不是了......
所以这时如果父母亲还是自己代为签名的话,依照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规定,这张保险契约就是无效的。
四、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以事后补正的
依照目前法院实务见解,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以由被保险人事后书面同意补正的。
所以,如果读者们有前面分析的无权代理签名的话,在未来保单无效争议发生前,赶快跟保险业务员联系,补正被保险人的书面签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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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行为能力人
依照现行法,行为能力分为未满七岁的无行为能力人、满七岁未满十八岁(民国112年开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满十八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直接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亲代为法律行为,直接代为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接代为签名。
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是为法律行为时,原则上应该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是无行为能力,只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所以不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接代为签名。
因此,这张保单必须由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分别亲自签名。
依照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规定,“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
所以如果法定代理人直接帮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等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这张保险契约是无效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是满七岁,就是小学二年级左右,一直到高三毕业满十八岁为止。
虽然爸爸妈妈很难想像帮小学三年级的孩子买保险,要特地让孩子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但这就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很多人不知道的误区。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
至于满十八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就是高三毕业、读大学以后的孩子,就是一个法律上的成年人,父母亲根本无权代为签名。
父母亲连法定代理人都不是了......
所以这时如果父母亲还是自己代为签名的话,依照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规定,这张保险契约就是无效的。
四、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以事后补正的
依照目前法院实务见解,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以由被保险人事后书面同意补正的。
所以,如果读者们有前面分析的无权代理签名的话,在未来保单无效争议发生前,赶快跟保险业务员联系,补正被保险人的书面签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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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可以直接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亲代为法律行为,直接代为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接代为签名。
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是为法律行为时,原则上应该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是无行为能力,只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所以不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接代为签名。
因此,这张保单必须由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分别亲自签名。
依照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规定,“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
所以如果法定代理人直接帮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等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这张保险契约是无效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是满七岁,就是小学二年级左右,一直到高三毕业满十八岁为止。
虽然爸爸妈妈很难想像帮小学三年级的孩子买保险,要特地让孩子在被保险人栏位签名,但这就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很多人不知道的误区。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
至于满十八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就是高三毕业、读大学以后的孩子,就是一个法律上的成年人,父母亲根本无权代为签名。
父母亲连法定代理人都不是了......
所以这时如果父母亲还是自己代为签名的话,依照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规定,这张保险契约就是无效的。
四、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以事后补正的
依照目前法院实务见解,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之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以由被保险人事后书面同意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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