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一名退休教师,在皇家生态海景花园买了22套房子,并签了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这楼盘改名某某山海湾,由于双方约定:“购房款采用借款的方式支付”,开发商遂拒绝向退休教师交房,无奈之下,退休教师申请仲裁,以求解决。
2009年,叶女士在开发商手上,以4000多元至7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案涉的22套房子,现在案涉楼盘已经涨到了3万元左右。双方签完合同,开发商将22套房源备案登记在叶女士名下,但一年多后,案涉楼盘盖好了,开发商却拒绝向叶女士交房。
开发商不交房的理由是,他们与叶女士之间,并非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款关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
叶女士不认可,叶女士表示,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并拿出了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叶女士无奈之下,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真如开发商所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仲裁应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但仲裁庭审理后,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于是,仲裁庭在2010年时,出具了仲裁裁决书,判开发商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上述房屋,并协助叶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开发商非常嚣张,截至目前为止,他们仍旧表态说,不会给叶女士房子!
有网友提出,为什么是申请仲裁,而不是起诉到法院呢?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商事仲裁大家接触得比较少,实际上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仲裁是法律认可的定分止争的方式。
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相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开发商不执行仲裁裁决后,叶女士也曾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陷入了僵局,皇家生态海景花园楼盘的房子虽然已经修好了,可截止目前为止,该楼盘尚未进行竣工验收。
没有竣工验收,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所以强制执行执行不下去。笔者认为,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故意不进行竣工验收,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如果开发商故意不进行竣工验收,恶意阻止仲裁裁决的执行,有关部门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09年,叶女士在开发商手上,以4000多元至7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案涉的22套房子,现在案涉楼盘已经涨到了3万元左右。双方签完合同,开发商将22套房源备案登记在叶女士名下,但一年多后,案涉楼盘盖好了,开发商却拒绝向叶女士交房。
开发商不交房的理由是,他们与叶女士之间,并非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款关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
叶女士不认可,叶女士表示,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并拿出了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叶女士无奈之下,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真如开发商所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仲裁应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但仲裁庭审理后,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于是,仲裁庭在2010年时,出具了仲裁裁决书,判开发商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上述房屋,并协助叶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开发商非常嚣张,截至目前为止,他们仍旧表态说,不会给叶女士房子!
有网友提出,为什么是申请仲裁,而不是起诉到法院呢?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商事仲裁大家接触得比较少,实际上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仲裁是法律认可的定分止争的方式。
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相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开发商不执行仲裁裁决后,叶女士也曾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陷入了僵局,皇家生态海景花园楼盘的房子虽然已经修好了,可截止目前为止,该楼盘尚未进行竣工验收。
没有竣工验收,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所以强制执行执行不下去。笔者认为,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故意不进行竣工验收,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如果开发商故意不进行竣工验收,恶意阻止仲裁裁决的执行,有关部门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新增划定风险区的通告】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快速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专家组综合研判,现将划定风险区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11月15日起,划定:
1.天宝工业园区宝发道43号为高风险区;
2.牛道口镇沟头村东南区2排1-10号、3排1-10号、4排1-12号、11排1-11号、12排1-16号、13排1-16号、14排1-9号、15排1-11号、16排1-12号,西南区7排1-14号、8排1-13号、9排1-15号为高风险区;
3.牛道口镇高各庄村2区7排21-28号、8排19-20号,3区1排1-2号为高风险区。
高风险区内,实行5天“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控措施,全体人员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二、牛道口镇沟头村、高各庄村区域内除高风险区的人员不出村、不聚集,连续3日进行核酸检测。
三、我区已建立物资保供机制,能够充分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相关人员如有就医、购药等特殊需要及健康码赋码异常等相关疑问,及时联系所在园区、村。同时,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服从园区、村统一安排,全力配合做好风险人员协查管控工作,依法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出现发热、咳嗽、味(嗅)觉减退等症状第一时间向园区、村报告,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请广大居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信息,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以上管控措施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衷心感谢您对宝坻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
宝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15日
一、自11月15日起,划定:
1.天宝工业园区宝发道43号为高风险区;
2.牛道口镇沟头村东南区2排1-10号、3排1-10号、4排1-12号、11排1-11号、12排1-16号、13排1-16号、14排1-9号、15排1-11号、16排1-12号,西南区7排1-14号、8排1-13号、9排1-15号为高风险区;
3.牛道口镇高各庄村2区7排21-28号、8排19-20号,3区1排1-2号为高风险区。
高风险区内,实行5天“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控措施,全体人员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二、牛道口镇沟头村、高各庄村区域内除高风险区的人员不出村、不聚集,连续3日进行核酸检测。
三、我区已建立物资保供机制,能够充分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相关人员如有就医、购药等特殊需要及健康码赋码异常等相关疑问,及时联系所在园区、村。同时,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服从园区、村统一安排,全力配合做好风险人员协查管控工作,依法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出现发热、咳嗽、味(嗅)觉减退等症状第一时间向园区、村报告,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请广大居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信息,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以上管控措施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衷心感谢您对宝坻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
宝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15日
#静海新闻# 【静海区关于新增划定风险区域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快速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专家组综合研判,现将我区新增划定风险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11月14日起,划定静海区东环线与15号路交口南侧21号区域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内,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控措施,居民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二、自11月11日以来所有到访上述风险区的人员,请立即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并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我区已建立物资保供机制,能够充分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请广大居民安心居家,如有就医、购药等特殊需要及健康码赋码异常等相关疑问,及时联系居住地所在社区(村),也可拨打我区疫情防控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022-22712345。同时,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服从社区(村)工作人员统一安排,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务必做到应检尽检、不落一户、不漏一人。配合开展风险人员协查管控工作,依法接受有关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涉疫有关情况。如出现发热、咳嗽、味(嗅)觉减退等症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备,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请广大居民密切关注我区官方权威发布信息,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以上防控措施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如有需要,此通告可作为请假证明。
衷心感谢广大居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静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14日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快速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专家组综合研判,现将我区新增划定风险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11月14日起,划定静海区东环线与15号路交口南侧21号区域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内,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控措施,居民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二、自11月11日以来所有到访上述风险区的人员,请立即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并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我区已建立物资保供机制,能够充分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请广大居民安心居家,如有就医、购药等特殊需要及健康码赋码异常等相关疑问,及时联系居住地所在社区(村),也可拨打我区疫情防控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022-22712345。同时,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服从社区(村)工作人员统一安排,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务必做到应检尽检、不落一户、不漏一人。配合开展风险人员协查管控工作,依法接受有关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涉疫有关情况。如出现发热、咳嗽、味(嗅)觉减退等症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备,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请广大居民密切关注我区官方权威发布信息,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以上防控措施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如有需要,此通告可作为请假证明。
衷心感谢广大居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静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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