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你真的遇到那个你爱的女孩子.
你会不顾一切的去跟她结婚.
去给她一个家.
一个属于你们自己的家.
一定要找个你爱的和爱你的在一起.
双向的爱才是最浪漫的.
她值得你把所有的温柔留给她.
他值得你放下所有戒备.
可以安心的当个小孩儿.
在一起安全感十足.
值得你把她宠上天.
你们在一起可以无话不说.
一个眼里都是你的他(她).
可以没有什么大浪漫.
但双方处处都会想着给你小惊喜.
陪伴永远是最长情的告白.
让时间来说爱.
抛去所谓的新鲜感来相处.
所有的浪漫最终会归于平淡.
归于生活.
处处都会让着你.
才能一起到白头.
在她六十岁的时候也要送她玫瑰花.
当各自白发还能手拉手的去到任何你们想去的地方.
没有猜疑.
没有背叛.
没有欺骗.
互相尊重.
互相理解.
互相依赖.
因为她(他)你的生活都没那么无聊了.
她是你的首选.例外 以及光明正大的偏爱 .
总有一方成熟一方稚嫩.
互相理解和体谅.
才是爱情真正的模样.
幸福的标准其实很简单.
笑容比眼泪多那就找对了.
早晚没关系.
带着真诚与坚定慢慢来.
等是浪漫的.
因为这些等待你才会在他(她)出现的时候更加珍惜.
和你相遇就已经是不可思议.
珍惜彼此.
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
我讨厌等待.
但是可以等你.
如果在礼堂十指错落相牵的是你.
那这份等待她(他)就是值得的.
期望从未破灭.
最好的人注定会到身边.
孤注一掷的执念.
成为彼此宇宙级的浪漫.
如果找不到 不如一个人走下去.
活得洒脱.
你会不顾一切的去跟她结婚.
去给她一个家.
一个属于你们自己的家.
一定要找个你爱的和爱你的在一起.
双向的爱才是最浪漫的.
她值得你把所有的温柔留给她.
他值得你放下所有戒备.
可以安心的当个小孩儿.
在一起安全感十足.
值得你把她宠上天.
你们在一起可以无话不说.
一个眼里都是你的他(她).
可以没有什么大浪漫.
但双方处处都会想着给你小惊喜.
陪伴永远是最长情的告白.
让时间来说爱.
抛去所谓的新鲜感来相处.
所有的浪漫最终会归于平淡.
归于生活.
处处都会让着你.
才能一起到白头.
在她六十岁的时候也要送她玫瑰花.
当各自白发还能手拉手的去到任何你们想去的地方.
没有猜疑.
没有背叛.
没有欺骗.
互相尊重.
互相理解.
互相依赖.
因为她(他)你的生活都没那么无聊了.
她是你的首选.例外 以及光明正大的偏爱 .
总有一方成熟一方稚嫩.
互相理解和体谅.
才是爱情真正的模样.
幸福的标准其实很简单.
笑容比眼泪多那就找对了.
早晚没关系.
带着真诚与坚定慢慢来.
等是浪漫的.
因为这些等待你才会在他(她)出现的时候更加珍惜.
和你相遇就已经是不可思议.
珍惜彼此.
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
我讨厌等待.
但是可以等你.
如果在礼堂十指错落相牵的是你.
那这份等待她(他)就是值得的.
期望从未破灭.
最好的人注定会到身边.
孤注一掷的执念.
成为彼此宇宙级的浪漫.
如果找不到 不如一个人走下去.
活得洒脱.
“母女搭顺风车身亡家属索赔113万被法院驳回”:好意同乘就不担责吗?
近日,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司机“好意同乘”却突发疾病出事故的案件。2021年7月,方女士通过群发消息希望搭顺风车到某地,吴先生在群里看到消息后答应,并在第二天拉着母女二人前往目的地。然而行驶途中吴先生突发疾病导致车祸,车上司乘4人全部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属意外。方女士家属将吴先生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先生没有收取搭乘费用,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就上面的这次案例,法官说法:“好意搭载”无重大过错不担责
民事侵权责任以过错归责为一般原则,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收受费用有偿搭载,属“好意同乘”。在搭载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人和同乘人均无过错,亦均无责。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以及事故认定,属于突发疾病致机动车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为回应社会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法典》增设了“好意同乘”规定,即在无偿搭乘的情况下,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若将突发因素作为驾驶人的过错并据此认定责任,无助于弘扬好意友善之社会价值观。
再举4个例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04
2017年,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好意同乘王某某、杨某。驾驶过程中,张某为接电话,将行驶当中的车辆转交杨某驾驶,不幸的是,电动车与路沿石发生碰撞导致侧翻,王某某重伤,张某、杨某轻伤,后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案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无法查看公共视频,结合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原因及经过无法查清,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杨某、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自翻系导致王某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杨某未收取任何费用,系好意同乘,且王某某是成年人,也应知道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结合案情,法院判决王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同是好意同乘,判决结果也不相同。
几年前,刘某、许某与陈某等人结伴出游。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刘某无证驾驶且超速行驶,致车辆自翻,造成车内包括陈某在内的其他4人受伤,车辆损坏。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多年来,几番求医,花费巨大。今年3月,陈某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刘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民法典说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然军认为,好意同乘,一般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收取任何搭乘费用,因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条件。
他指出,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虽然都是好意同乘,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案件中无需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谢然军说,这一规定为以后的司法实践和人们的出行作出明确的引导。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综合
近日,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司机“好意同乘”却突发疾病出事故的案件。2021年7月,方女士通过群发消息希望搭顺风车到某地,吴先生在群里看到消息后答应,并在第二天拉着母女二人前往目的地。然而行驶途中吴先生突发疾病导致车祸,车上司乘4人全部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属意外。方女士家属将吴先生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先生没有收取搭乘费用,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就上面的这次案例,法官说法:“好意搭载”无重大过错不担责
民事侵权责任以过错归责为一般原则,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收受费用有偿搭载,属“好意同乘”。在搭载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人和同乘人均无过错,亦均无责。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以及事故认定,属于突发疾病致机动车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为回应社会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法典》增设了“好意同乘”规定,即在无偿搭乘的情况下,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若将突发因素作为驾驶人的过错并据此认定责任,无助于弘扬好意友善之社会价值观。
再举4个例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04
2017年,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好意同乘王某某、杨某。驾驶过程中,张某为接电话,将行驶当中的车辆转交杨某驾驶,不幸的是,电动车与路沿石发生碰撞导致侧翻,王某某重伤,张某、杨某轻伤,后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案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无法查看公共视频,结合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原因及经过无法查清,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杨某、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自翻系导致王某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杨某未收取任何费用,系好意同乘,且王某某是成年人,也应知道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结合案情,法院判决王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同是好意同乘,判决结果也不相同。
几年前,刘某、许某与陈某等人结伴出游。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刘某无证驾驶且超速行驶,致车辆自翻,造成车内包括陈某在内的其他4人受伤,车辆损坏。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多年来,几番求医,花费巨大。今年3月,陈某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刘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民法典说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然军认为,好意同乘,一般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收取任何搭乘费用,因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条件。
他指出,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虽然都是好意同乘,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案件中无需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谢然军说,这一规定为以后的司法实践和人们的出行作出明确的引导。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综合
庄周梦蝶。
”昔者庄周梦为胡蝶,栩栩然胡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胡蝶与?胡蝶之梦为周与?”这个色彩斑斓的梦是真实抑或迷幻,无人能说得清楚。或许,现实为周,平行世界为蝶。不就是量子纠缠吗?两千多年的中国古代先贤就已经考虑这个问题了。说到底还是一个视野角度,顿悟的问题。
笔者在之前的微博上说过,人至少有五个境界或者五个思想维度:
1、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
3、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4、你在看山,山也在看你,你在看水,水也在看你;
5、你就是山,山也是你,你就是水,水也是你;
绝大多数人仅停留在第一、二个境界。井底之蛙、小马过河、疑人盗斧、夏虫语冰.......即是此类。醉看井蛙君莫笑,古来夏虫如牛毛。远的不说,前几天,笔者的一个新来的租客,十分有意思。这是一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听中介说他中国最高学府PKU毕业,又在国外混过一段时间,养几只猫狗,猫粮贵过人的口粮,听说从不与父母联系。当即断定,可能是官三代或者富三代。更让人惊讶的事在后面,居委电话给我,说他在租房里,挂一些异国国旗,我大吃一惊。忙让中介打听询问怎么回事。后来回话,并无政治倾向,就是爱好而已。这才放心。可小伙不干了,发了一堆,诸如“中国可以用苹果手机,但容不下这几张异国国旗之类的”,“自己有房有车,在好几个国家呆过,这太丢中国人的脸”云云。还说他的喜好被扔在地上,一个大男人居然泪崩了.......更离谱的是给我发了一段之乎者也,诸如“满者损之机,亏者盈之渐。损于己则益於彼,外得人情之平。内得我心之安,既平且安,福在即是矣。”让我哭笑不得。我随即发了一段“凡所有相,皆是虚妄”“应无所住而生其心”的话给他。他还是一个小孩子。可能从小没有父母的关爱,国外的生活毕竟隔膜了文化,让他着相了,处于“山是山,水是水”维度,比较直接单一,也很脆弱。
还认识一个人,做过一些微圈中的熟人生意,着相很深,不相信任何人,也不相信任何事。估计连他周围所有的人都不相信,疑人盗斧,而且只认识钱。接触此人,感觉完全就是两个世界的人,更别说同一频道了。比如,可以无理由怀疑一切,又可以把所有责任推到其他人身上,他似乎从未错过,他要永远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可是,又是那么可笑。因为他以自我为中心,所有的相均是固化的,属于“贪嗔痴”三毒,难以自悟。执著是惑,悲观也是惑,因为看破红尘而绝望、厌世乃至轻生,骨子里还是太执著,看不破,把红尘看得太重。
真正的悟者则能够从看破红尘中获得一种眼光和睿智,使他身在红尘也不被红尘所惑,入世仍保持着超脱的心境。“身在红尘内,心在红尘外”这不是第四境界吗,以出世的情怀过入世的生活,心在坚果似的生活环境中去观察世界,并以出世的心态去优雅的生活着。生活即是修行,修行即是生活,很欣慰红尘中也有这样的智者,可能是大隐隐于市吧。如果更进一步,大隐融入到凡,并化为凡,犹如智者出生于凡,顿悟之后又渡凡,并最终化凡,归于人世间,这就是“你就是山,山也是你,你就是水,水也是你”的境界。与“佛不外求,本自具足”的境界是一致的。
”昔者庄周梦为胡蝶,栩栩然胡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胡蝶与?胡蝶之梦为周与?”这个色彩斑斓的梦是真实抑或迷幻,无人能说得清楚。或许,现实为周,平行世界为蝶。不就是量子纠缠吗?两千多年的中国古代先贤就已经考虑这个问题了。说到底还是一个视野角度,顿悟的问题。
笔者在之前的微博上说过,人至少有五个境界或者五个思想维度:
1、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
3、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4、你在看山,山也在看你,你在看水,水也在看你;
5、你就是山,山也是你,你就是水,水也是你;
绝大多数人仅停留在第一、二个境界。井底之蛙、小马过河、疑人盗斧、夏虫语冰.......即是此类。醉看井蛙君莫笑,古来夏虫如牛毛。远的不说,前几天,笔者的一个新来的租客,十分有意思。这是一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听中介说他中国最高学府PKU毕业,又在国外混过一段时间,养几只猫狗,猫粮贵过人的口粮,听说从不与父母联系。当即断定,可能是官三代或者富三代。更让人惊讶的事在后面,居委电话给我,说他在租房里,挂一些异国国旗,我大吃一惊。忙让中介打听询问怎么回事。后来回话,并无政治倾向,就是爱好而已。这才放心。可小伙不干了,发了一堆,诸如“中国可以用苹果手机,但容不下这几张异国国旗之类的”,“自己有房有车,在好几个国家呆过,这太丢中国人的脸”云云。还说他的喜好被扔在地上,一个大男人居然泪崩了.......更离谱的是给我发了一段之乎者也,诸如“满者损之机,亏者盈之渐。损于己则益於彼,外得人情之平。内得我心之安,既平且安,福在即是矣。”让我哭笑不得。我随即发了一段“凡所有相,皆是虚妄”“应无所住而生其心”的话给他。他还是一个小孩子。可能从小没有父母的关爱,国外的生活毕竟隔膜了文化,让他着相了,处于“山是山,水是水”维度,比较直接单一,也很脆弱。
还认识一个人,做过一些微圈中的熟人生意,着相很深,不相信任何人,也不相信任何事。估计连他周围所有的人都不相信,疑人盗斧,而且只认识钱。接触此人,感觉完全就是两个世界的人,更别说同一频道了。比如,可以无理由怀疑一切,又可以把所有责任推到其他人身上,他似乎从未错过,他要永远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可是,又是那么可笑。因为他以自我为中心,所有的相均是固化的,属于“贪嗔痴”三毒,难以自悟。执著是惑,悲观也是惑,因为看破红尘而绝望、厌世乃至轻生,骨子里还是太执著,看不破,把红尘看得太重。
真正的悟者则能够从看破红尘中获得一种眼光和睿智,使他身在红尘也不被红尘所惑,入世仍保持着超脱的心境。“身在红尘内,心在红尘外”这不是第四境界吗,以出世的情怀过入世的生活,心在坚果似的生活环境中去观察世界,并以出世的心态去优雅的生活着。生活即是修行,修行即是生活,很欣慰红尘中也有这样的智者,可能是大隐隐于市吧。如果更进一步,大隐融入到凡,并化为凡,犹如智者出生于凡,顿悟之后又渡凡,并最终化凡,归于人世间,这就是“你就是山,山也是你,你就是水,水也是你”的境界。与“佛不外求,本自具足”的境界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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