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贤,若于后世,受持读诵是经典者,是人不复贪著衣服、卧具、饮食、资生之物,所愿不虚,亦于现世得其福报。
那么普贤菩萨,佛陀就招呼普贤菩萨,若于后世能够依止普贤行愿,受持、读诵《法华经》,这个人就不再追求各种的四事供养了,因为他的内心淡薄了。所以生活就要随缘度日,不再攀缘外境了。所愿不虚,他的内心的菩提愿是真实不虚的,不容易动摇的。所以这个人即便在现世,都能够成就广大福报。
所以大乘圆顿种性,这个修行叫做修行上路了。我们凡夫最大的麻烦就是怎么样?修行不上路。你今生修人天福报,来生退转,第三生修行的时候修二乘,所以你这个方向不断的变来变去。所以这个三乘的善根它的问题就是,你没有真正进入到这个佛道的这种路上。那为什么?因为你因地不对,因地不真。那你今天能够依止普贤行愿,受持《法华经》,你今生不但大善根、大福德,而且你是关键是什么?从成佛之道,你修行上路了,直趣佛道。
那么普贤菩萨,佛陀就招呼普贤菩萨,若于后世能够依止普贤行愿,受持、读诵《法华经》,这个人就不再追求各种的四事供养了,因为他的内心淡薄了。所以生活就要随缘度日,不再攀缘外境了。所愿不虚,他的内心的菩提愿是真实不虚的,不容易动摇的。所以这个人即便在现世,都能够成就广大福报。
所以大乘圆顿种性,这个修行叫做修行上路了。我们凡夫最大的麻烦就是怎么样?修行不上路。你今生修人天福报,来生退转,第三生修行的时候修二乘,所以你这个方向不断的变来变去。所以这个三乘的善根它的问题就是,你没有真正进入到这个佛道的这种路上。那为什么?因为你因地不对,因地不真。那你今天能够依止普贤行愿,受持《法华经》,你今生不但大善根、大福德,而且你是关键是什么?从成佛之道,你修行上路了,直趣佛道。
攀援,本质是时间,精力,资源,金钱的最优解,一个人25岁到35岁的攀援历程,资产在由几百万向千万冲刺时,他的每一时刻都处于一种高强度攀援下,这种情况下,他只会找同等水平的队友,后来我才明白,那种自己什么都不想努力,渴望着找一个人结婚就翻身实现阶层攀援,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事情,你必须自己努力变优秀,才能打开自己的上升通道,你优秀,自然可以碰到优秀的人,你不优秀,指望着另一个人强行把你变优秀,是根本不可行的。那些优秀的人,他们只会找优秀的人为伴,而那些被强行带上路的人,只会像天道那本书里写的一样,攀着井沿儿望一眼,最后又掉了回去,患上了精神绝症。改变阶层,背后是几代人辛勤的积累,或者一代人的高强度积累,哪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红扣子”普法】
无证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这个司机有点“刑”
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悬挂的车牌还是伪造、变造的牌证,这样的情况下你敢上路吗?
这不,这位大哥就这么“刑”。
他一“出手”,就触发了交通类违法三大关键词“无证”“酒驾”“套牌”。
案件起源
近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并积极缴纳了罚金,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7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查获。
经四川华大科技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已被注销,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悬挂的“90527”号牌明显不符,属于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审理情况
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系醉酒驾驶,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四川高速公安五支队部分干警观摩了庭审。
法官寄语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如果每个人都不知道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仅影响自身,还会严重干扰到他人、社会。
切莫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
切莫心存侥幸,导致悲剧发生。
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无证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这个司机有点“刑”
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悬挂的车牌还是伪造、变造的牌证,这样的情况下你敢上路吗?
这不,这位大哥就这么“刑”。
他一“出手”,就触发了交通类违法三大关键词“无证”“酒驾”“套牌”。
案件起源
近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并积极缴纳了罚金,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7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查获。
经四川华大科技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已被注销,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悬挂的“90527”号牌明显不符,属于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审理情况
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系醉酒驾驶,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四川高速公安五支队部分干警观摩了庭审。
法官寄语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如果每个人都不知道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仅影响自身,还会严重干扰到他人、社会。
切莫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
切莫心存侥幸,导致悲剧发生。
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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