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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日前,本律师收到河南郑州某法院的判决书,对本律师办理的孟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将被告人孟某及同案人田某、伍某、杨某等11人的总涉案金额由起诉书指控的四千五百万元变更为98.7万元,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孟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受我们辩护的影响,其他同案人田某、伍某、杨某等十人均被以合同诈骗罪获得轻判,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多数人被实报实销,判决作出后即获得释放恢复自由。我们的辩护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21年1月22日,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采取强制措施 ,后被某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其家属慕名求助,本律师详细了解案情以后,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孟某及田某和其他同案人是在向被害人提供了介绍、帮助贷款的中介服务并帮助客户贷款成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基础上收取的客户的服务费,并非无代价或者以极低的可以呼略的代价空手套白狼式地骗取客户的资金。本案中,某公司所提供的介绍、帮助贷款的中介服务整体上是真实的,且帮助客户成功贷款,即便存在欺诈行为,亦属于局部的、个别的欺诈,不构成诈骗罪。鉴于本案存在一定辩护空间,符合我们的接案标准,我们遂接受委托担任孟某的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
2021年12月20日和2022年5月28日,本案先后两次在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律师出庭为孟某提供提辩护,法庭上,本律师对在案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并当庭脱稿发表了近五十分钟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理由及指控逻辑进行了全面批驳,明确提出,孟某及其同案人田某、伍某、杨某等在内的所有的同案人均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的指控是完全错误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本律师在法庭上主要谈了以下几点:
首先,所有证明公司员工向客户承诺介绍低利率贷款的所谓诈骗行为的主要证据只有被害人的笔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显然难以确定公司员工虚构贷款利率的所谓的诈骗行为。在案证据证实,客户决定通过公司介绍贷款时,均要和公司签署书面的金融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且合同明确约定贷款的金额、利率等实际贷款情况以客户从银行实际获取贷款的为准。合同没有就贷款利率做出任何约定,这也进一步说明起诉书指控的公司员工谎称能帮助低息贷款的所谓诈骗事实不能成立。
其次,客户明知所涉贷款的真实利率。客户向银行贷款都是通过涉事银行的微信公众号或者贷款APP操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涉事银行必须将包括贷款利率在内的贷款的基本情况在贷款操作界面公示,客户必须阅读并亲自点击同意方可进行贷款,贷款时客户必须和涉事银行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就包括贷款利率在内的贷款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客户登陆贷款APP还必须亲自刷脸,用客户本人的手机获取并输入验证码、客户本人进行电子签名等操作方可进行,否则贷款根本不可能进行下去。客户既然已经贷款成功,就必定进行了上述操作,就必定了解贷款的真实利率,客户没有因为公司员工的所谓的低息贷款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的公司员工谎称能帮助客户代息贷款欺骗客户到公司贷款并骗取客户服务费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一共认定了58名被害人,总涉案金额是4520余万元。可是所有58名被害人一共支付给公司的服务费才180万,仅占起诉书认定的涉案数额4520万元的0.02%,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客户在笔录中明确称对贷款的利率可以接受,还有一部分客户通过公司贷款、支付服务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笔录,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显然无法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骗向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所谓的事实;还有部分客户,已经从公司贷过款了,已经知晓真实利率,按他们的说法已经上当受骗的情况下依然傻乎乎地继续要求公司为他们提供贷款,继续支付服务费,这样的被害人显然也是对涉案贷款的真实利率知情并接受的情况下从银行贷款的,上述客户没有因为公司员工所谓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不属于被害人,其支付的服务费数额应当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即便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成立,真正受骗上当的客户支付的服务费数额也只有50余万元。
主观方面,起诉书只是简单地称被告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没有列举任何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本案缺乏诈骗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孟某及其他被另案处理的10名同案人的涉案行为均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均不构成诈骗犯罪。
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合议庭经过认真研究并报审委会讨论通过,最终作出判决,将涉案数额由4520万元调整为98万元,将罪名由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调整为合同诈骗罪,据此轻判孟某有期徒刑6年。受我们辩护的影响,同案人田某、杨某、伍某等数十名被告人均获得轻判,被判处一至六年不等的徒刑,其中多数被告人被实报实销,判决作出后即获释恢复了自由。
专业的刑事辩护,我们永远不会缺席。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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