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沫沫信息#] 西宁市公安局等6部门加强犬只理、规范养犬行为
6月5日至6月10日,西宁市公安局联合各区县分局养犬管理办公室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共出动警力589人次,警车159台次,在滨河路沿线、中心广场、麒麟湾、朝阳等地区及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训诫劝导不文明养犬、违规溜犬等行为428次,下发文明养犬宣传资料2390余份,登记犬只173只,收容犬只4只,湟中县局击毙流浪犬1只。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过程中,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将着重对三类养犬管理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对违规养犬现象进行整治,依照《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违规养犬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犬只予以收容;
二是对违规遛犬行为进行整治,对在街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栓犬绳及类似违规遛犬行为,按《条例》规定对犬主进行批评教育及警告,如犬主不及时整改违规行为,则对犬只坚决予以收容;
三是对犬只随处排便乱象进行整治,会同城管部门对在公共场所随处排便且犬主不进行清理的,一律训诫犬主并收容犬只。
西宁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会,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等案件,贯彻落实好《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创城”成果,现就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话。
二、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养犬审批登记,违规养犬的处理及捕杀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农牧、城管、卫计、环保、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三、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免疫接种和审批登记手续:养犬人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
四、在重点管理区(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将对犬只予以收容,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河道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但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从事犬只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做好包虫病防治工作,加强宣传,普及知识,控制传染源,全面落实犬只登记管理和“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工作,努力切断包虫病传播的污染源,防止包虫病引起人畜感染。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对违规养犬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对街面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对非法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无证登记犬只予以收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对监管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会隐患的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必要时,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八、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批评、劝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7661314
二O一八年六月五日
6月5日至6月10日,西宁市公安局联合各区县分局养犬管理办公室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共出动警力589人次,警车159台次,在滨河路沿线、中心广场、麒麟湾、朝阳等地区及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训诫劝导不文明养犬、违规溜犬等行为428次,下发文明养犬宣传资料2390余份,登记犬只173只,收容犬只4只,湟中县局击毙流浪犬1只。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过程中,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将着重对三类养犬管理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对违规养犬现象进行整治,依照《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违规养犬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犬只予以收容;
二是对违规遛犬行为进行整治,对在街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栓犬绳及类似违规遛犬行为,按《条例》规定对犬主进行批评教育及警告,如犬主不及时整改违规行为,则对犬只坚决予以收容;
三是对犬只随处排便乱象进行整治,会同城管部门对在公共场所随处排便且犬主不进行清理的,一律训诫犬主并收容犬只。
西宁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会,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等案件,贯彻落实好《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创城”成果,现就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话。
二、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养犬审批登记,违规养犬的处理及捕杀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农牧、城管、卫计、环保、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三、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免疫接种和审批登记手续:养犬人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
四、在重点管理区(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将对犬只予以收容,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河道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但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从事犬只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做好包虫病防治工作,加强宣传,普及知识,控制传染源,全面落实犬只登记管理和“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工作,努力切断包虫病传播的污染源,防止包虫病引起人畜感染。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对违规养犬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对街面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对非法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无证登记犬只予以收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对监管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会隐患的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必要时,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八、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批评、劝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7661314
二O一八年六月五日
#西宁爆料# 西宁养狗狗的人们注意,下面的通告一定要看完!
西宁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会,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等案件,贯彻落实好《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创城”成果,现就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话。
二、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养犬审批登记,违规养犬的处理及捕杀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农牧、城管、卫计、环保、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三、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免疫接种和审批登记手续:养犬人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
四、在重点管理区(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将对犬只予以收容,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河道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但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从事犬只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做好包虫病防治工作,加强宣传,普及知识,控制传染源,全面落实犬只登记管理和“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工作,努力切断包虫病传播的污染源,防止包虫病引起人畜感染。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对违规养犬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对街面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对非法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无证登记犬只予以收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对监管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会隐患的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必要时,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八、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批评、劝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 7661314
西宁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会,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等案件,贯彻落实好《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创城”成果,现就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话。
二、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养犬审批登记,违规养犬的处理及捕杀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农牧、城管、卫计、环保、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三、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免疫接种和审批登记手续:养犬人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
四、在重点管理区(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将对犬只予以收容,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河道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但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从事犬只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做好包虫病防治工作,加强宣传,普及知识,控制传染源,全面落实犬只登记管理和“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工作,努力切断包虫病传播的污染源,防止包虫病引起人畜感染。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对违规养犬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对街面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对非法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无证登记犬只予以收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对监管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会隐患的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必要时,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八、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批评、劝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 7661314
山东思源犬业常年出售比利时马犬,德国牧羊犬,边境牧羊犬,狼青犬,杜高犬,卡斯罗犬,比特犬,莱州红犬,罗威纳犬,高加索犬,格力犬,灵缇犬,惠比特犬,比格犬,拉布拉多犬,金毛犬,泰迪犬,吉娃娃等犬种幼崽青年犬及成年犬公母都有欢迎广大爱犬者前来选购,满意付款,负责办理检疫手续办理托运送货到全国各地到家不满意可以退货换货(1)保健康:过渡期包退换:提供饲养注意事项,按我们的饲养方式三年内如
以质量求生存 以信誉求发展 亲 诚信我们是认真的电话: { 张金福 }电话 :18854794146有疫苗中的疾病(如:犬瘟热细小病毒等)可以换同等价位犬犬一只或退全款
以质量求生存 以信誉求发展 亲 诚信我们是认真的电话: { 张金福 }电话 :18854794146有疫苗中的疾病(如:犬瘟热细小病毒等)可以换同等价位犬犬一只或退全款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