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因宴请需要,一女子花31860元买了27瓶五粮液。不料在宴请过程中发现这些五粮液是假酒,女子便要求商行进行10倍赔偿。遭到拒绝后,女子将商行起诉至法院。
(来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原来,女子徐某要请众人吃席,想在宴席上提供五粮液以壮门面。于是,她便来到一家商行,询问店里是否有五粮液出售,自己要买10箱。见徐某需求如此之大,工作人员也非常重视,赶紧清点了存货,却只有4箱3瓶。
虽然数量不够,徐某却没有离开,坚持要将这些五粮液全部买进。就这样,徐某向商行支付了31860元,合计买了27瓶五粮液。按照徐某的要求,商行给徐某出具了收据,上面载明了五粮液的编号。
万万没想到在第二天,徐某又来到商行,指责商行向自己出售假货,已经骗自己用11瓶宴请了宾客,让商行赶紧10倍赔偿。但商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小本生意,哪里经得起这样的折腾,坚决否认自己出售假酒,同时表示愿意与徐某到市监局鉴定。
但徐某却没有同意,而是选择在十几天后将商行举报给了市监局。接获举报后,市监局也是非常重视,立即联系上徐某,并将尚未开封的16瓶五粮液封存。经过鉴定,这16瓶五粮液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拿到报告后,徐某自以为商行愿意赔偿,不料还是遭到了拒绝。气愤之下,徐某果断将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商行返还购酒款31860元、赔偿318600元。
见自己被诉请支付35万多元,商行也是非常重视,委托律师提供了帮助,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抗辩意见:
1.自己一直守法经营,此次出售给徐某的五粮液也是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徐某将涉案五粮液送检时并没有让自己检查核实,自己认为送检的五粮液并非自己出售给徐某的五粮液。
2.徐某此次大量购买五粮液并非出于正常消费需要,她是职业打假人,在恶意牟利。徐某曾经以五粮液提起过诉讼,现有之前的裁判文书为凭。
3.涉案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送检五粮液的时候,市监局并没有通知自己到场进行检验。
4.自己认为徐某涉嫌诈骗罪,她明明在购买的第二天发现五粮液有问题,却在十几天之后举报。徐某极有可能故意使用假酒进行鉴定,借此予以牟利。就徐某的嫌疑,自己已经向警方报案。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1)涉事商行是否存在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2)如果涉事商行存在前述行为,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徐某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认定送检的16瓶五粮液是涉事商行向徐某出售。具体理由如下:
(1)商行出售五粮液是向徐某出具了收据,收据上载明的编号显示了所购买五粮液的出厂日期。前述编号与送检16瓶五粮液上的编号一致。
(2)涉事商行主张徐某将编号进行了调换,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商行虽然主张已经向警方报案,但是并没有提交本案被刑事立案的证据。因为涉事商行无法提供证据佐证,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3)徐某投诉之后,市监局从行政处理上对涉事商行进行了调查,但商行无法提供所出售五粮液的进货单。基于这个事实,市监局还对涉事商行进行了警告处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从徐某是否具备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赔偿范围是16瓶五粮液还是27瓶五粮液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进行了分别论述。
(1)庭审中,商行主张徐某是职业打假人,提供了相应判决予以证明;但徐某却对此予以否认。法院认为,即使徐某是职业打假人,其购买五粮液的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前述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涉事商品为假冒仍然购买的,照样受法律保护。
而涉事五粮液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徐某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有权向商行主张权利。
(2)法院认为商行应该就其出售的27瓶五粮液承担法律责任,原因在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7瓶中的16瓶五粮液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商行作为产品的提供者,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11瓶五粮液是真酒。据此,商行要承担不利后果。
(3)即使这样,法院并未支持徐某要求的10倍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10倍赔偿,徐某需要证明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在本案中,鉴定报告只就涉事五粮液的外观进行了鉴定,没有就五粮液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鉴定。同时,徐某宴请时已经使用了11瓶五粮液,庭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有人因饮用这11瓶五粮液产生损害后果。据此,不能认定商行是明知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粮液。
但商行毕竟向徐某出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欺诈行为。法院最终判令商行向徐某退一赔三。
-----(来源:蜗牛说法)
(来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原来,女子徐某要请众人吃席,想在宴席上提供五粮液以壮门面。于是,她便来到一家商行,询问店里是否有五粮液出售,自己要买10箱。见徐某需求如此之大,工作人员也非常重视,赶紧清点了存货,却只有4箱3瓶。
虽然数量不够,徐某却没有离开,坚持要将这些五粮液全部买进。就这样,徐某向商行支付了31860元,合计买了27瓶五粮液。按照徐某的要求,商行给徐某出具了收据,上面载明了五粮液的编号。
万万没想到在第二天,徐某又来到商行,指责商行向自己出售假货,已经骗自己用11瓶宴请了宾客,让商行赶紧10倍赔偿。但商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小本生意,哪里经得起这样的折腾,坚决否认自己出售假酒,同时表示愿意与徐某到市监局鉴定。
但徐某却没有同意,而是选择在十几天后将商行举报给了市监局。接获举报后,市监局也是非常重视,立即联系上徐某,并将尚未开封的16瓶五粮液封存。经过鉴定,这16瓶五粮液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拿到报告后,徐某自以为商行愿意赔偿,不料还是遭到了拒绝。气愤之下,徐某果断将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商行返还购酒款31860元、赔偿318600元。
见自己被诉请支付35万多元,商行也是非常重视,委托律师提供了帮助,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抗辩意见:
1.自己一直守法经营,此次出售给徐某的五粮液也是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徐某将涉案五粮液送检时并没有让自己检查核实,自己认为送检的五粮液并非自己出售给徐某的五粮液。
2.徐某此次大量购买五粮液并非出于正常消费需要,她是职业打假人,在恶意牟利。徐某曾经以五粮液提起过诉讼,现有之前的裁判文书为凭。
3.涉案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送检五粮液的时候,市监局并没有通知自己到场进行检验。
4.自己认为徐某涉嫌诈骗罪,她明明在购买的第二天发现五粮液有问题,却在十几天之后举报。徐某极有可能故意使用假酒进行鉴定,借此予以牟利。就徐某的嫌疑,自己已经向警方报案。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1)涉事商行是否存在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2)如果涉事商行存在前述行为,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徐某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认定送检的16瓶五粮液是涉事商行向徐某出售。具体理由如下:
(1)商行出售五粮液是向徐某出具了收据,收据上载明的编号显示了所购买五粮液的出厂日期。前述编号与送检16瓶五粮液上的编号一致。
(2)涉事商行主张徐某将编号进行了调换,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商行虽然主张已经向警方报案,但是并没有提交本案被刑事立案的证据。因为涉事商行无法提供证据佐证,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3)徐某投诉之后,市监局从行政处理上对涉事商行进行了调查,但商行无法提供所出售五粮液的进货单。基于这个事实,市监局还对涉事商行进行了警告处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从徐某是否具备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赔偿范围是16瓶五粮液还是27瓶五粮液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进行了分别论述。
(1)庭审中,商行主张徐某是职业打假人,提供了相应判决予以证明;但徐某却对此予以否认。法院认为,即使徐某是职业打假人,其购买五粮液的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前述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涉事商品为假冒仍然购买的,照样受法律保护。
而涉事五粮液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徐某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有权向商行主张权利。
(2)法院认为商行应该就其出售的27瓶五粮液承担法律责任,原因在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7瓶中的16瓶五粮液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商行作为产品的提供者,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11瓶五粮液是真酒。据此,商行要承担不利后果。
(3)即使这样,法院并未支持徐某要求的10倍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10倍赔偿,徐某需要证明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在本案中,鉴定报告只就涉事五粮液的外观进行了鉴定,没有就五粮液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鉴定。同时,徐某宴请时已经使用了11瓶五粮液,庭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有人因饮用这11瓶五粮液产生损害后果。据此,不能认定商行是明知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粮液。
但商行毕竟向徐某出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欺诈行为。法院最终判令商行向徐某退一赔三。
-----(来源:蜗牛说法)
如果说从后海出来的是不洗澡的文青,那从豆瓣书店出来的就是洗澡的文青。
北京难得的阴天,我裹着萧瑟的秋风,探访了万圣书店和豆瓣书店两家书店(好像太久没当独行侠了)。两家书店挨着,都在清华园附近,清华学子们日子过得可真梦幻。
万圣书店门面看着小小的,走进去却别有洞天,可以曲曲绕绕地一直寻宝,还经营着咖啡店。书都分门别类地安放在不同的地方,且都会摆上拆封了塑料膜的试读本,所以能看到文艺夫妻各自摊开一本书,向对方诉说着自己喜欢的文字的场景。
豆瓣书店则更小规模,而且只卖书,更多是二手书,绝版的会高于定价出售。店主还大气标语“带塑封的书 都可拆 拆开不买 亦无妨”,因为太过豪迈,反而让我这种内心“邪恶”的非正人君子,不敢轻易拆开书的塑封。
北京难得的阴天,我裹着萧瑟的秋风,探访了万圣书店和豆瓣书店两家书店(好像太久没当独行侠了)。两家书店挨着,都在清华园附近,清华学子们日子过得可真梦幻。
万圣书店门面看着小小的,走进去却别有洞天,可以曲曲绕绕地一直寻宝,还经营着咖啡店。书都分门别类地安放在不同的地方,且都会摆上拆封了塑料膜的试读本,所以能看到文艺夫妻各自摊开一本书,向对方诉说着自己喜欢的文字的场景。
豆瓣书店则更小规模,而且只卖书,更多是二手书,绝版的会高于定价出售。店主还大气标语“带塑封的书 都可拆 拆开不买 亦无妨”,因为太过豪迈,反而让我这种内心“邪恶”的非正人君子,不敢轻易拆开书的塑封。
山东淄博,因宴请需要,一女子花31860元买了27瓶五粮液。不料在宴请过程中发现这些五粮液是假酒,女子便要求商行进行10倍赔偿。遭到拒绝后,女子将商行起诉至法院。
(来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原来,女子徐某要请众人吃席,想在宴席上提供五粮液以壮门面。于是,她便来到一家商行,询问店里是否有五粮液出售,自己要买10箱。见徐某需求如此之大,工作人员也非常重视,赶紧清点了存货,却只有4箱3瓶。
虽然数量不够,徐某却没有离开,坚持要将这些五粮液全部买进。就这样,徐某向商行支付了31860元,合计买了27瓶五粮液。按照徐某的要求,商行给徐某出具了收据,上面载明了五粮液的编号。
万万没想到在第二天,徐某又来到商行,指责商行向自己出售假货,已经骗自己用11瓶宴请了宾客,让商行赶紧10倍赔偿。但商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小本生意,哪里经得起这样的折腾,坚决否认自己出售假酒,同时表示愿意与徐某到市监局鉴定。
但徐某却没有同意,而是选择在十几天后将商行举报给了市监局。接获举报后,市监局也是非常重视,立即联系上徐某,并将尚未开封的16瓶五粮液封存。经过鉴定,这16瓶五粮液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拿到报告后,徐某自以为商行愿意赔偿,不料还是遭到了拒绝。气愤之下,徐某果断将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商行返还购酒款31860元、赔偿318600元。
见自己被诉请支付35万多元,商行也是非常重视,委托律师提供了帮助,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抗辩意见:
1.自己一直守法经营,此次出售给徐某的五粮液也是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徐某将涉案五粮液送检时并没有让自己检查核实,自己认为送检的五粮液并非自己出售给徐某的五粮液。
2.徐某此次大量购买五粮液并非出于正常消费需要,她是职业打假人,在恶意牟利。徐某曾经以五粮液提起过诉讼,现有之前的裁判文书为凭。
3.涉案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送检五粮液的时候,市监局并没有通知自己到场进行检验。
4.自己认为徐某涉嫌诈骗罪,她明明在购买的第二天发现五粮液有问题,却在十几天之后举报。徐某极有可能故意使用假酒进行鉴定,借此予以牟利。就徐某的嫌疑,自己已经向警方报案。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1)涉事商行是否存在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2)如果涉事商行存在前述行为,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徐某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认定送检的16瓶五粮液是涉事商行向徐某出售。具体理由如下:
(1)商行出售五粮液是向徐某出具了收据,收据上载明的编号显示了所购买五粮液的出厂日期。前述编号与送检16瓶五粮液上的编号一致。
(2)涉事商行主张徐某将编号进行了调换,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商行虽然主张已经向警方报案,但是并没有提交本案被刑事立案icon的证据。因为涉事商行无法提供证据佐证,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3)徐某投诉之后,市监局从行政处理上对涉事商行进行了调查,但商行无法提供所出售五粮液的进货单。基于这个事实,市监局还对涉事商行进行了警告处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从徐某是否具备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赔偿范围是16瓶五粮液还是27瓶五粮液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进行了分别论述。
(1)庭审中,商行主张徐某是职业打假人,提供了相应判决予以证明;但徐某却对此予以否认。法院认为,即使徐某是职业打假人,其购买五粮液的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前述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涉事商品为假冒仍然购买的,照样受法律保护。
而涉事五粮液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徐某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有权向商行主张权利。
(2)法院认为商行应该就其出售的27瓶五粮液承担法律责任,原因在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7瓶中的16瓶五粮液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商行作为产品的提供者,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11瓶五粮液是真酒。据此,商行要承担不利后果。
(3)即使这样,法院并未支持徐某要求的10倍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10倍赔偿,徐某需要证明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在本案中,鉴定报告只就涉事五粮液的外观进行了鉴定,没有就五粮液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鉴定。同时,徐某宴请时已经使用了11瓶五粮液,庭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有人因饮用这11瓶五粮液产生损害后果。据此,不能认定商行是明知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粮液。
但商行毕竟向徐某出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欺诈行为。法院最终判令商行向徐某退一赔三。
(来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原来,女子徐某要请众人吃席,想在宴席上提供五粮液以壮门面。于是,她便来到一家商行,询问店里是否有五粮液出售,自己要买10箱。见徐某需求如此之大,工作人员也非常重视,赶紧清点了存货,却只有4箱3瓶。
虽然数量不够,徐某却没有离开,坚持要将这些五粮液全部买进。就这样,徐某向商行支付了31860元,合计买了27瓶五粮液。按照徐某的要求,商行给徐某出具了收据,上面载明了五粮液的编号。
万万没想到在第二天,徐某又来到商行,指责商行向自己出售假货,已经骗自己用11瓶宴请了宾客,让商行赶紧10倍赔偿。但商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小本生意,哪里经得起这样的折腾,坚决否认自己出售假酒,同时表示愿意与徐某到市监局鉴定。
但徐某却没有同意,而是选择在十几天后将商行举报给了市监局。接获举报后,市监局也是非常重视,立即联系上徐某,并将尚未开封的16瓶五粮液封存。经过鉴定,这16瓶五粮液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拿到报告后,徐某自以为商行愿意赔偿,不料还是遭到了拒绝。气愤之下,徐某果断将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商行返还购酒款31860元、赔偿318600元。
见自己被诉请支付35万多元,商行也是非常重视,委托律师提供了帮助,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抗辩意见:
1.自己一直守法经营,此次出售给徐某的五粮液也是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徐某将涉案五粮液送检时并没有让自己检查核实,自己认为送检的五粮液并非自己出售给徐某的五粮液。
2.徐某此次大量购买五粮液并非出于正常消费需要,她是职业打假人,在恶意牟利。徐某曾经以五粮液提起过诉讼,现有之前的裁判文书为凭。
3.涉案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送检五粮液的时候,市监局并没有通知自己到场进行检验。
4.自己认为徐某涉嫌诈骗罪,她明明在购买的第二天发现五粮液有问题,却在十几天之后举报。徐某极有可能故意使用假酒进行鉴定,借此予以牟利。就徐某的嫌疑,自己已经向警方报案。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1)涉事商行是否存在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2)如果涉事商行存在前述行为,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徐某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认定送检的16瓶五粮液是涉事商行向徐某出售。具体理由如下:
(1)商行出售五粮液是向徐某出具了收据,收据上载明的编号显示了所购买五粮液的出厂日期。前述编号与送检16瓶五粮液上的编号一致。
(2)涉事商行主张徐某将编号进行了调换,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商行虽然主张已经向警方报案,但是并没有提交本案被刑事立案icon的证据。因为涉事商行无法提供证据佐证,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3)徐某投诉之后,市监局从行政处理上对涉事商行进行了调查,但商行无法提供所出售五粮液的进货单。基于这个事实,市监局还对涉事商行进行了警告处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从徐某是否具备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赔偿范围是16瓶五粮液还是27瓶五粮液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进行了分别论述。
(1)庭审中,商行主张徐某是职业打假人,提供了相应判决予以证明;但徐某却对此予以否认。法院认为,即使徐某是职业打假人,其购买五粮液的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前述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涉事商品为假冒仍然购买的,照样受法律保护。
而涉事五粮液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徐某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有权向商行主张权利。
(2)法院认为商行应该就其出售的27瓶五粮液承担法律责任,原因在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7瓶中的16瓶五粮液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商行作为产品的提供者,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11瓶五粮液是真酒。据此,商行要承担不利后果。
(3)即使这样,法院并未支持徐某要求的10倍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10倍赔偿,徐某需要证明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在本案中,鉴定报告只就涉事五粮液的外观进行了鉴定,没有就五粮液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鉴定。同时,徐某宴请时已经使用了11瓶五粮液,庭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有人因饮用这11瓶五粮液产生损害后果。据此,不能认定商行是明知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粮液。
但商行毕竟向徐某出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欺诈行为。法院最终判令商行向徐某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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