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堂热评|掌掴孩子拳打老人 这位家长没有可能“反转”】今天,一段#孩子被同学打伤 家长掌掴5岁幼儿#的视频冲上热搜。视频显示,该男子坐在凳子上与打人幼儿训话,突然一巴掌将其打倒在地。幼儿爷爷见状举起椅子砸向男子,结果被他推倒在地。
被打幼儿母亲唐女士称她家孩子在幼儿园与同学发生争执,伤到其头部。对方家长带着孩子上门讨说法,一巴掌把幼儿打倒,还推倒幼儿的爷爷,致腿部骨折。事发后,唐女士已报警,正在等待调查处理。
以往因为孩子间的矛盾引起大人大打出手我们觉得可笑,这次因为给孩子讨要说法大人打孩子,我们就觉得可恨了。视频冲上热搜后,很多网友对男子的做法表示愤慨,也有网友期待事情调查后有“反转”。但其实,无论所谓的“真相”是什么,于情于理都没有可能“反转”了。
首先,无论事情的起因是什么,一个身强力壮的大人,面对一个乖乖坐在你对面听训的幼儿,出手打人都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从重处罚。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中对殴打幼儿也有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说,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该男子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洗白”不了的了。
其次,从情理上来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小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了冲突,大人护崽心切可以理解,但当着自己孩子的面“以暴制暴”,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给孩子“以身作则”做了错误示范,让原本可以“以理服人”解决的事情变得不可收拾。而且,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家长,尚且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又怎么能教给孩子今后如何冷静克制地处理遇到的问题呢?
当然,另一种“暴力”行为也不提倡。事后,群情激奋的网友将这位父亲的个人信息刷上了热搜,@ 他的单位重罚或者开除他。这一码归一码,他的个人行为跟他的职业和单位没有关系,人肉网暴他也是一种暴力。
我们期待调查真相早日出台,给这位冲动的父亲一个深刻的教训。但所谓的“反转”就不要期待了,没有可能。(听堂FM—成都新闻广播评论员 赵映)
被打幼儿母亲唐女士称她家孩子在幼儿园与同学发生争执,伤到其头部。对方家长带着孩子上门讨说法,一巴掌把幼儿打倒,还推倒幼儿的爷爷,致腿部骨折。事发后,唐女士已报警,正在等待调查处理。
以往因为孩子间的矛盾引起大人大打出手我们觉得可笑,这次因为给孩子讨要说法大人打孩子,我们就觉得可恨了。视频冲上热搜后,很多网友对男子的做法表示愤慨,也有网友期待事情调查后有“反转”。但其实,无论所谓的“真相”是什么,于情于理都没有可能“反转”了。
首先,无论事情的起因是什么,一个身强力壮的大人,面对一个乖乖坐在你对面听训的幼儿,出手打人都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从重处罚。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中对殴打幼儿也有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说,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该男子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洗白”不了的了。
其次,从情理上来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小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了冲突,大人护崽心切可以理解,但当着自己孩子的面“以暴制暴”,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给孩子“以身作则”做了错误示范,让原本可以“以理服人”解决的事情变得不可收拾。而且,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家长,尚且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又怎么能教给孩子今后如何冷静克制地处理遇到的问题呢?
当然,另一种“暴力”行为也不提倡。事后,群情激奋的网友将这位父亲的个人信息刷上了热搜,@ 他的单位重罚或者开除他。这一码归一码,他的个人行为跟他的职业和单位没有关系,人肉网暴他也是一种暴力。
我们期待调查真相早日出台,给这位冲动的父亲一个深刻的教训。但所谓的“反转”就不要期待了,没有可能。(听堂FM—成都新闻广播评论员 赵映)
广东揭阳某路口的人行横道上,发生了一起让人心酸的交通事故。一女子骑着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一辆红色的轿车疾驰而过,丝毫没有减速的痕迹,轿车径直撞向女子,女子被撞后在空中翻滚几圈后重重砸在地上,不省人事。
红色轿车司机停车后,下车查看了被撞女子的伤情,随后让人愤怒的一幕出现了,驾驶员竟然开车离去了,随后画面显示女子被盖上了白布疑似已经身亡,当地交警部门也已经介入调查。
有网友就说,这个轿车驾驶员简直是毫无人性,车速这么快到了斑马线丝毫没有减速礼让行人,撞倒人之后下车查看不对劲就跑了,这是什么操作?
还有人质疑事发时路口是什么信号灯,如果是机动车绿灯,那么女子在斑马线骑行也是违法的。
还有人说不用管什么信号灯,撞了人跑了就不对,应该承担事故全责。
实际上,先从责任划分来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本案中,红色轿车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显然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解决了事故责任划分之后,就要看女子因此次事故造成多严重的伤情了,本案中,受伤女子被盖了白布,疑似身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导致一人死亡的,肇事司机将会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本案涉及肇事逃逸这一情节,所以一般情况下,肇事司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受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那么就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肇事司机为何下车查看了女子伤情后又驾车逃逸,其实原因也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醉酒驾驶或者车子没有保险,再或者车子是盗窃而来的等等。
不过,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由于肇事逃逸的情形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事由之一,那么除了交强险之外的所有的赔偿都将会由肇事男子自行承担。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退一步讲,如果涉事男子没有逃逸,其就可能不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了,毕竟女子是骑着自行车横穿马路而非下车推行的,因此这种情况也是属于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情形。
逃逸,是最不可取的,可是处罚极其严厉的,不仅保险拒赔,而且还要承担非常严厉的刑事处罚。#女子骑单车被轿车撞飞疑当场身亡#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红色轿车司机停车后,下车查看了被撞女子的伤情,随后让人愤怒的一幕出现了,驾驶员竟然开车离去了,随后画面显示女子被盖上了白布疑似已经身亡,当地交警部门也已经介入调查。
有网友就说,这个轿车驾驶员简直是毫无人性,车速这么快到了斑马线丝毫没有减速礼让行人,撞倒人之后下车查看不对劲就跑了,这是什么操作?
还有人质疑事发时路口是什么信号灯,如果是机动车绿灯,那么女子在斑马线骑行也是违法的。
还有人说不用管什么信号灯,撞了人跑了就不对,应该承担事故全责。
实际上,先从责任划分来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本案中,红色轿车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显然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解决了事故责任划分之后,就要看女子因此次事故造成多严重的伤情了,本案中,受伤女子被盖了白布,疑似身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导致一人死亡的,肇事司机将会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本案涉及肇事逃逸这一情节,所以一般情况下,肇事司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受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那么就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肇事司机为何下车查看了女子伤情后又驾车逃逸,其实原因也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醉酒驾驶或者车子没有保险,再或者车子是盗窃而来的等等。
不过,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由于肇事逃逸的情形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事由之一,那么除了交强险之外的所有的赔偿都将会由肇事男子自行承担。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退一步讲,如果涉事男子没有逃逸,其就可能不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了,毕竟女子是骑着自行车横穿马路而非下车推行的,因此这种情况也是属于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情形。
逃逸,是最不可取的,可是处罚极其严厉的,不仅保险拒赔,而且还要承担非常严厉的刑事处罚。#女子骑单车被轿车撞飞疑当场身亡#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杭州萧山。苏女士花5700块钱买了6条香烟,随后分别送给了三位朋友。其中一位朋友抽过烟后,告知烟的味道不对,随后苏女士拿着手里的香烟去烟草局测定,确定手里的烟确实是假烟,但烟草店的老板却有其他的疑问。
苏女士购买的6条香烟,是在山姆会员店里的一家烟行购买的,其中4条是黄金叶,2条是利群。后来她把烟送给了朋友,一位收到黄金叶香烟的朋友告知苏女士,这个烟的味道不对,对于经常抽一种烟的人来讲,味道一抽便知。
因为苏女士和朋友关系很好,平时也不会瞒着避着,所以听到朋友的话,她就通过微信问了烟行的老板,对方信誓旦旦的承诺,他们是山姆店的,所以烟的质量肯定没问题。
听到老板的话,苏女士还是不放心,从朋友手里拿回了两条还未抽的黄金叶,去烟草局测定。经鉴定,这两条烟都是假烟。
这两包烟,其中一条是已经拆封的,里面还有五包香烟。另一条全新未拆封的,包装上还贴着烟行的防伪标签。
拿着检测结果,苏女士再次找到烟行的老板,但对方不承认,认为防伪标签是苏女士作假贴上去的。但苏女士认为,如果自己真的作假,那作假的成本要比香烟的成本高很多,自己根本没必要。
由于双方都认为对方有问题,无法讨论出一个结果,于是苏女士将此事反映给媒体,希望能寻求一个答案。
记者找到烟行的王店长。他承认苏女士手里的两条烟是烟草公司鉴定的假烟,但他也有质疑。首先就是苏女士从买烟,到现在来鉴定,已经时隔两个月的时间,他不能保证这个期间是否有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这句话的指向就很明显了,王店长认为苏女士从买烟到最后投诉,这个区间时间很长,怀疑这两条假烟,不是店里的。
其次就是香烟上的防伪码,王店长说这个防伪码是可以撕掉的,而且撕掉不会破坏一个香烟的整体。换言之,烟确实是假的,但不一定是从店里买的。
记者又联系了烟草专卖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接到苏女士的投诉后,他们去店里查过,但并没有发现假烟,苏女士手里的烟确实是假的,但现在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王店长卖的。
后来,王店长回忆说,苏女士是9月份在店里买的烟,买完烟后,他帮忙找快递将香烟寄出的。经过一番协商,苏女士希望王店长能把烟钱退回来。但王店长表示只能退回苏女士手里这两条烟的钱,而且他强调,退钱不是因为烟有问题,而是事情发生在店里,出于客户体验才进行退款。苏女士接受了。
说实话,这件事虽然双方解决了,但这几条烟的来源,还是值得怀疑的。目前来看,有三个怀疑的方向。
第一,烟行售假,要知道,卖假烟所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由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这两种。销售烟草有着非常严格的管理程序。所谓的处罚标准主要还是根据销售者在贩卖假烟的过程当中的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销售假烟的违法所得如果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话,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
出售假烟,不论老板是否知情,这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不足500按照500来赔偿。
第二,当事人作假。然后来到店里索要赔偿,那这种行为就涉嫌诈骗。
第三,快递被调包了,这属于盗窃行为,而且根据香烟的价值,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
不过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有可疑的点,但毕竟事情过去这么久了,谁都无法拿出一个确凿的证据,只能说双方都互相吸取教训,并且保留好自己的证据,以免下次这种情况的出现吧。
苏女士购买的6条香烟,是在山姆会员店里的一家烟行购买的,其中4条是黄金叶,2条是利群。后来她把烟送给了朋友,一位收到黄金叶香烟的朋友告知苏女士,这个烟的味道不对,对于经常抽一种烟的人来讲,味道一抽便知。
因为苏女士和朋友关系很好,平时也不会瞒着避着,所以听到朋友的话,她就通过微信问了烟行的老板,对方信誓旦旦的承诺,他们是山姆店的,所以烟的质量肯定没问题。
听到老板的话,苏女士还是不放心,从朋友手里拿回了两条还未抽的黄金叶,去烟草局测定。经鉴定,这两条烟都是假烟。
这两包烟,其中一条是已经拆封的,里面还有五包香烟。另一条全新未拆封的,包装上还贴着烟行的防伪标签。
拿着检测结果,苏女士再次找到烟行的老板,但对方不承认,认为防伪标签是苏女士作假贴上去的。但苏女士认为,如果自己真的作假,那作假的成本要比香烟的成本高很多,自己根本没必要。
由于双方都认为对方有问题,无法讨论出一个结果,于是苏女士将此事反映给媒体,希望能寻求一个答案。
记者找到烟行的王店长。他承认苏女士手里的两条烟是烟草公司鉴定的假烟,但他也有质疑。首先就是苏女士从买烟,到现在来鉴定,已经时隔两个月的时间,他不能保证这个期间是否有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这句话的指向就很明显了,王店长认为苏女士从买烟到最后投诉,这个区间时间很长,怀疑这两条假烟,不是店里的。
其次就是香烟上的防伪码,王店长说这个防伪码是可以撕掉的,而且撕掉不会破坏一个香烟的整体。换言之,烟确实是假的,但不一定是从店里买的。
记者又联系了烟草专卖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接到苏女士的投诉后,他们去店里查过,但并没有发现假烟,苏女士手里的烟确实是假的,但现在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王店长卖的。
后来,王店长回忆说,苏女士是9月份在店里买的烟,买完烟后,他帮忙找快递将香烟寄出的。经过一番协商,苏女士希望王店长能把烟钱退回来。但王店长表示只能退回苏女士手里这两条烟的钱,而且他强调,退钱不是因为烟有问题,而是事情发生在店里,出于客户体验才进行退款。苏女士接受了。
说实话,这件事虽然双方解决了,但这几条烟的来源,还是值得怀疑的。目前来看,有三个怀疑的方向。
第一,烟行售假,要知道,卖假烟所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由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这两种。销售烟草有着非常严格的管理程序。所谓的处罚标准主要还是根据销售者在贩卖假烟的过程当中的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销售假烟的违法所得如果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话,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
出售假烟,不论老板是否知情,这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不足500按照500来赔偿。
第二,当事人作假。然后来到店里索要赔偿,那这种行为就涉嫌诈骗。
第三,快递被调包了,这属于盗窃行为,而且根据香烟的价值,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
不过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有可疑的点,但毕竟事情过去这么久了,谁都无法拿出一个确凿的证据,只能说双方都互相吸取教训,并且保留好自己的证据,以免下次这种情况的出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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