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43台新车!太原警方打掉18人犯罪团伙
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苦心钻营融资租赁购车“售后回租”漏洞,连续诈骗得手43台新车,低价售卖获利300余万元……近日,太原警方跨区域合作、全链条打掉一个以办理分期购车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团伙,18名成员全部落网。
2022年3月,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以“售后回租”模式办理分期购车业务中,多辆汽车销售后被恶意断供,汽车下落不明,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民警初查发现,该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该融资租赁公司以客户名义向4S店支付购车款。待从4S店购得车辆后,再与客户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让客户向该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车辆所有权,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租车辆。其实质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分期付款买车的金融服务。在整个购车交易中,客户零首付,只需要交付车辆上户等手续费之后便将车辆开走。
该犯罪团伙正是利用了这样的漏洞,仅支付上户手续费后,就将车辆开走,之后断供。这种购车并断供行为,与民事范畴的“借贷纠纷”高度相似,且主要涉案人员在作案时均不出现,全由“背户人”以正常购车名义签订各种合同,迷惑性很强。
到底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警方通过反复深入研判,同时参考借鉴全国类似案例,最终认定该行为是利用“售后回租”形式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案件定性后,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成立专案组,全力攻坚,先后抓获马某军等18名犯罪嫌疑人。
现已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间,马某军(男、32岁、长治武乡人)为牟取暴利,组织李某鑫(男、29岁、临汾汾西人)、郝某延(男、30岁、临汾汾西人)等骨干成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提供贷款”等信息,以发放“介绍费”为诱饵,雇佣李某勇(男、40岁、山西平遥人)等5人在我省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网罗收入差、学历低、无购车意愿和能力、但社会征信较好且贪图经济利益的社会人员作为购车“背户人”,每次支付4000元。
该团伙先后网罗张某东等10余名“背户人”,为“背户人”虚构工资收入、工作地址等信息,再进行“话术”和职业包装后,由“背户人”冒充购车人以“售后回租”方式购车。马某军等人在骗取车辆以及全套购车手续后,即故意断供,迅速将车辆转卖给销赃人员宋某杰(男、37岁、晋中榆次人)等人,自己携款逃匿,被骗车辆则再被销往青海、西藏、四川等地区。被骗车辆多为小货车,共计43辆300余万元。
经查,本案涉案人员较多,涉案人员参与多个犯罪团伙交叉作案现象突出。办案民警按照全链条打击工作思路,以犯罪分子作案牟利的原始意图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多种研判手段,进一步查明了专门为该团伙实施销赃的多名涉案人员。同时,还发现在天津、河北、山东等全国8个省(市)19个地区均存在该租赁公司合同诈骗的情况,涉及全国品牌汽车共计313台,被骗金额约2045万元。
目前,该团伙骨干成员、“背户人”、销赃人员在内的18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山西日报
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苦心钻营融资租赁购车“售后回租”漏洞,连续诈骗得手43台新车,低价售卖获利300余万元……近日,太原警方跨区域合作、全链条打掉一个以办理分期购车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团伙,18名成员全部落网。
2022年3月,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以“售后回租”模式办理分期购车业务中,多辆汽车销售后被恶意断供,汽车下落不明,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民警初查发现,该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该融资租赁公司以客户名义向4S店支付购车款。待从4S店购得车辆后,再与客户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让客户向该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车辆所有权,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租车辆。其实质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分期付款买车的金融服务。在整个购车交易中,客户零首付,只需要交付车辆上户等手续费之后便将车辆开走。
该犯罪团伙正是利用了这样的漏洞,仅支付上户手续费后,就将车辆开走,之后断供。这种购车并断供行为,与民事范畴的“借贷纠纷”高度相似,且主要涉案人员在作案时均不出现,全由“背户人”以正常购车名义签订各种合同,迷惑性很强。
到底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警方通过反复深入研判,同时参考借鉴全国类似案例,最终认定该行为是利用“售后回租”形式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案件定性后,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成立专案组,全力攻坚,先后抓获马某军等18名犯罪嫌疑人。
现已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间,马某军(男、32岁、长治武乡人)为牟取暴利,组织李某鑫(男、29岁、临汾汾西人)、郝某延(男、30岁、临汾汾西人)等骨干成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提供贷款”等信息,以发放“介绍费”为诱饵,雇佣李某勇(男、40岁、山西平遥人)等5人在我省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网罗收入差、学历低、无购车意愿和能力、但社会征信较好且贪图经济利益的社会人员作为购车“背户人”,每次支付4000元。
该团伙先后网罗张某东等10余名“背户人”,为“背户人”虚构工资收入、工作地址等信息,再进行“话术”和职业包装后,由“背户人”冒充购车人以“售后回租”方式购车。马某军等人在骗取车辆以及全套购车手续后,即故意断供,迅速将车辆转卖给销赃人员宋某杰(男、37岁、晋中榆次人)等人,自己携款逃匿,被骗车辆则再被销往青海、西藏、四川等地区。被骗车辆多为小货车,共计43辆300余万元。
经查,本案涉案人员较多,涉案人员参与多个犯罪团伙交叉作案现象突出。办案民警按照全链条打击工作思路,以犯罪分子作案牟利的原始意图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多种研判手段,进一步查明了专门为该团伙实施销赃的多名涉案人员。同时,还发现在天津、河北、山东等全国8个省(市)19个地区均存在该租赁公司合同诈骗的情况,涉及全国品牌汽车共计313台,被骗金额约2045万元。
目前,该团伙骨干成员、“背户人”、销赃人员在内的18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山西日报
歌尔股份是出现了拐点,还是散户干掉了主力?资金从连续7日流出到了今天的正流入,既然跌不下去,那就震荡上行,毕竟这次大跌之前、歌尔已经下跌了61%,砍单让股价雪上加霜,叠加跌幅了73%,再怎么不行它也是曾经消费电子的优质公司,总有看好资金进场一博。
结果套路和上一个交易日一样上午只是拉高出逃,10点后再看资金进出情况发生了转向,主力资金继续流出,盘中拉升有聪明的小散跟着主力出去了,短线盈利十个点不错了,但经不起诱惑的场外看客又买在了高点,等着下一个交易日拉高看是否能盈利出局,因跌幅太多,投资者还是选择了抄底,所以主力出逃并没影响散户买入。
最终在大盘和板块的帮助下,歌尔股价稳住了,今日上涨4.71%,股价18.88,尾盘资金小幅流入,日K线走出了红三兵,明天是涨是跌,从盘面看应该还有拉升的空间。
结果套路和上一个交易日一样上午只是拉高出逃,10点后再看资金进出情况发生了转向,主力资金继续流出,盘中拉升有聪明的小散跟着主力出去了,短线盈利十个点不错了,但经不起诱惑的场外看客又买在了高点,等着下一个交易日拉高看是否能盈利出局,因跌幅太多,投资者还是选择了抄底,所以主力出逃并没影响散户买入。
最终在大盘和板块的帮助下,歌尔股价稳住了,今日上涨4.71%,股价18.88,尾盘资金小幅流入,日K线走出了红三兵,明天是涨是跌,从盘面看应该还有拉升的空间。
“爷爷,快救我”,
海南临高,发生一起令人气愤的事情。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一名8岁小男孩的脖子,疼得小孩哇哇大哭。一名70多岁的老汉闻声赶来,让醉酒男子松手,但男子迟迟不松手,眼看孙子被掐得眼泪直流,杨老汉便拿起钩刀向杨某大腿砍去。砍了几刀后,杨某倒下。原来,醉酒男子杨某路过70多岁的杨老汉家时,顺手捡起一块石头砸向杨老汉的厨房。杨老汉8岁的孙子出门查看,便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最终经鉴定,杨某为轻伤一级。一审法院认定杨老汉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杨老汉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老汉砍的第一刀是正当防卫,后续砍的几刀不属于正当防卫,将刑期调整为8个月。杨老汉仍不服,向海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但是被驳回。
实在是欺人太甚!8岁的孙子被醉汉掐住脖子,随时有生命危险,在体力难以与对方抗衡的情况下,大爷拿钩刀砍伤对方,完全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为何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呢?实在令人不解。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杨某醉酒后持石头打砸杨老汉家,并掐住杨老汉8岁的孙子,杨某的行为对于杨老汉来说,属于不法侵害。杨老汉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构成正当防卫,还有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什么是“必要限度”,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但一般情况下不仅要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还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本案中,杨老汉看到孙子被醉汉掐住脖颈,便大喊要求其松手,但杨某无动于衷。在此情况下,若不采取其他措施,孙子随时有生命危险。杨老汉年龄已过7旬,若是空手制止,必然体力不支,便持刀砍击杨某大腿使其松手。砍击几刀后杨某倒下,最终被认定为轻伤。综合以上情形,从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杨老汉这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但二审法院却认定杨老汉砍击的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第一刀后杨某就放开了男童,危险解除,此后的几刀,系出于泄愤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但从实践中看,杨某虽然在被砍一刀后松手了,但并不代表其不再对孙子和杨老汉具有危险性。在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醉酒的杨某全不会反击,杨老汉和孙子仍处于危险中。杨老汉在急之下,连续砍对方,纯属下意识的自然反应。个人认为,法院对此认定明显过于严苛和教条。
最后,正当防卫的根源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反击不法侵害的权力。年迈的爷爷制止醉酒者,保护年幼的孙子,导致醉酒者轻伤。老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此,您认为老汉构成正当防卫吗?欢迎留言、转发!(马玉珍律师)
海南临高,发生一起令人气愤的事情。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一名8岁小男孩的脖子,疼得小孩哇哇大哭。一名70多岁的老汉闻声赶来,让醉酒男子松手,但男子迟迟不松手,眼看孙子被掐得眼泪直流,杨老汉便拿起钩刀向杨某大腿砍去。砍了几刀后,杨某倒下。原来,醉酒男子杨某路过70多岁的杨老汉家时,顺手捡起一块石头砸向杨老汉的厨房。杨老汉8岁的孙子出门查看,便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最终经鉴定,杨某为轻伤一级。一审法院认定杨老汉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杨老汉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老汉砍的第一刀是正当防卫,后续砍的几刀不属于正当防卫,将刑期调整为8个月。杨老汉仍不服,向海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但是被驳回。
实在是欺人太甚!8岁的孙子被醉汉掐住脖子,随时有生命危险,在体力难以与对方抗衡的情况下,大爷拿钩刀砍伤对方,完全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为何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呢?实在令人不解。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杨某醉酒后持石头打砸杨老汉家,并掐住杨老汉8岁的孙子,杨某的行为对于杨老汉来说,属于不法侵害。杨老汉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构成正当防卫,还有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什么是“必要限度”,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但一般情况下不仅要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还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本案中,杨老汉看到孙子被醉汉掐住脖颈,便大喊要求其松手,但杨某无动于衷。在此情况下,若不采取其他措施,孙子随时有生命危险。杨老汉年龄已过7旬,若是空手制止,必然体力不支,便持刀砍击杨某大腿使其松手。砍击几刀后杨某倒下,最终被认定为轻伤。综合以上情形,从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杨老汉这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但二审法院却认定杨老汉砍击的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第一刀后杨某就放开了男童,危险解除,此后的几刀,系出于泄愤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但从实践中看,杨某虽然在被砍一刀后松手了,但并不代表其不再对孙子和杨老汉具有危险性。在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醉酒的杨某全不会反击,杨老汉和孙子仍处于危险中。杨老汉在急之下,连续砍对方,纯属下意识的自然反应。个人认为,法院对此认定明显过于严苛和教条。
最后,正当防卫的根源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反击不法侵害的权力。年迈的爷爷制止醉酒者,保护年幼的孙子,导致醉酒者轻伤。老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此,您认为老汉构成正当防卫吗?欢迎留言、转发!(马玉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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