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了。近日,湖南益阳,一赤膊男子掏5元钱买了槟榔后,却非要说给了店主50元。店主把收钱盒子给他看,里面没有一张50元。男子恼怒突然暴打店主,店主因担心互殴不敢还手。
这位谢姓男子光着上身,满脸横肉,一身酒气。他摇晃着身体,先在店门口的摊位上买了水果捞,那是三个女生摆的临时摊,他用手指着三个女生爆粗口,看到女生慌张的神情他哈哈大笑。
接着他一步三晃地走进刘先生的店里,掏出5元钱买槟榔,然后嚼着槟榔走出了店门。
没一会儿,谢某返回,冲刘先生吼道:我给了你50元,怎么没找钱?
刘先生以为男子酒后忘事,赶紧把收钱盒拿到柜台前打开,里面没有一张50元钱的,大哥,你肯定记错了。刘先生陪着小心说。
谢某愣了愣,不服气地走出店门,冲那三个女生嚷道:那一定是你们拿走了我那张50元。
三个女生直呼冤枉,水果捞才10元钱,您不能讹我们,我们可以去查店里的监控。
谢某再次回到店里,指着刘先生说,给我看监控。刘先生只得重申,你真的只付了5元。谢某开骂,突然挥拳打向刘先生。
刘先生忙用手遮挡,岂料更激起了谢某的火气。他左右开弓,拳打脚踢,仿佛在打一个沙包。
刘先生被打翻在地。那三个跟进来的女生吓呆了,不敢拉架,只好退到一边报警。
刘先生送医后初步诊断鼻梁骨折、脑部震荡,谢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店主刘某为什么任凭对方殴打却不还手?原来他有苦衷。刘先生的老婆刚刚生完二胎,他才从医院里把母子俩接回,为了家庭, 为了生活,他不敢还手。还手就变成了互殴,自己可能就要进去,老婆孩子谁来养?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说,谢某就是个人渣。他就是故意找茬敲诈勒索,要严惩这类凶徒。
也有网友说,我就是经常去这家店里的一名高中生,真的很害怕这种事情。因为学校旁边晚上有好多那种黑恶势力行为,每次都是避开走,我希望严惩,一是为受害者,二是
为了社会的安定,我不想每天放学都提心吊胆。
还有网友说,这店主被打成那样,还在担心还手会变成互殴,说好听一点是理性,说难听一点就是没一点血性,不够男人。
那么,刘先生这种被对方毒打,还手就一定会被判互殴吗?这个事件中,谢某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这位谢姓男子光着上身,满脸横肉,一身酒气。他摇晃着身体,先在店门口的摊位上买了水果捞,那是三个女生摆的临时摊,他用手指着三个女生爆粗口,看到女生慌张的神情他哈哈大笑。
接着他一步三晃地走进刘先生的店里,掏出5元钱买槟榔,然后嚼着槟榔走出了店门。
没一会儿,谢某返回,冲刘先生吼道:我给了你50元,怎么没找钱?
刘先生以为男子酒后忘事,赶紧把收钱盒拿到柜台前打开,里面没有一张50元钱的,大哥,你肯定记错了。刘先生陪着小心说。
谢某愣了愣,不服气地走出店门,冲那三个女生嚷道:那一定是你们拿走了我那张50元。
三个女生直呼冤枉,水果捞才10元钱,您不能讹我们,我们可以去查店里的监控。
谢某再次回到店里,指着刘先生说,给我看监控。刘先生只得重申,你真的只付了5元。谢某开骂,突然挥拳打向刘先生。
刘先生忙用手遮挡,岂料更激起了谢某的火气。他左右开弓,拳打脚踢,仿佛在打一个沙包。
刘先生被打翻在地。那三个跟进来的女生吓呆了,不敢拉架,只好退到一边报警。
刘先生送医后初步诊断鼻梁骨折、脑部震荡,谢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店主刘某为什么任凭对方殴打却不还手?原来他有苦衷。刘先生的老婆刚刚生完二胎,他才从医院里把母子俩接回,为了家庭, 为了生活,他不敢还手。还手就变成了互殴,自己可能就要进去,老婆孩子谁来养?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说,谢某就是个人渣。他就是故意找茬敲诈勒索,要严惩这类凶徒。
也有网友说,我就是经常去这家店里的一名高中生,真的很害怕这种事情。因为学校旁边晚上有好多那种黑恶势力行为,每次都是避开走,我希望严惩,一是为受害者,二是
为了社会的安定,我不想每天放学都提心吊胆。
还有网友说,这店主被打成那样,还在担心还手会变成互殴,说好听一点是理性,说难听一点就是没一点血性,不够男人。
那么,刘先生这种被对方毒打,还手就一定会被判互殴吗?这个事件中,谢某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因5元槟榔男子踢打店主致其鼻骨折#所谓人[感冒]体自燃现象,是指一个人的身体末与外界火种接触而自行地着火燃烧。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最早[熊猫]见于十七世纪的医疗报告。至20世纪,共有200多起事件发生。尽管好多专家都提出不少证据,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合理的生理学论据来证明人体何以自燃甚至化为灰烬。
近日,长岭县公安局持续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长盛派出所在局分管领导的指挥下,接连破获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和一起猥亵他人治安案件,为全县治安稳定作出了努力。
强行借车未达目的 负气滋事刑事拘留
案件简况:长盛派出所接到受害人刘某某报警称:其被人殴打受伤。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出警。经查,成某某日前想从刘某某处借用车辆,但刘某某并没有借,成某某因故生气。后二人在某饭店门口偶然相遇,成某某随即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后鉴定为轻微伤),并在殴打刘某某后,在离开的路上撞到寻找刘某某的栾某某,随即又对栾某某进行了殴打(后鉴定为轻微伤)。办案民警在取得有力证据后,立即对成某某进行了传唤。经讯问,成某某对自己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殴打刘某某、栾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陪同人员离开 猥琐男趁机猥亵被处理
案件简况:长盛派出所接到庞某某报警称:其亲属被人猥亵。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出警。经查,在案发当日,庞某某同女儿张某某、妹妹庞某、母亲霍某某等四人,一起去某美容美发店做头发。店主段某某给张某某洗头发时,告知庞某某、庞某、霍某某,做头发需要两个多小时时间。得知做头发耗时较长时,三人便告诉张某某自己做头发,随即离开美容美发店去吃饭。店主段某某趁机对张某某进行了猥亵。段某某在被办案民警抓获后,对其猥亵张某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段某某因猥亵他人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
法律知识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强行借车未达目的 负气滋事刑事拘留
案件简况:长盛派出所接到受害人刘某某报警称:其被人殴打受伤。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出警。经查,成某某日前想从刘某某处借用车辆,但刘某某并没有借,成某某因故生气。后二人在某饭店门口偶然相遇,成某某随即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后鉴定为轻微伤),并在殴打刘某某后,在离开的路上撞到寻找刘某某的栾某某,随即又对栾某某进行了殴打(后鉴定为轻微伤)。办案民警在取得有力证据后,立即对成某某进行了传唤。经讯问,成某某对自己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殴打刘某某、栾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陪同人员离开 猥琐男趁机猥亵被处理
案件简况:长盛派出所接到庞某某报警称:其亲属被人猥亵。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出警。经查,在案发当日,庞某某同女儿张某某、妹妹庞某、母亲霍某某等四人,一起去某美容美发店做头发。店主段某某给张某某洗头发时,告知庞某某、庞某、霍某某,做头发需要两个多小时时间。得知做头发耗时较长时,三人便告诉张某某自己做头发,随即离开美容美发店去吃饭。店主段某某趁机对张某某进行了猥亵。段某某在被办案民警抓获后,对其猥亵张某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段某某因猥亵他人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
法律知识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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