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延长5年?官方:谣言】9月8日,有网民在抖音平台散播“绍兴市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时间延长5年”的相关言论,视频称:“绍兴市政府已经出台政策,非标电瓶车不要去换,仍旧可以上路的,淘汰时间再延长五年。”#绍兴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延长5年为谣言#
记者从绍兴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专班获悉,经核实,上述信息为不实信息!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造谣者依法查处。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via绍兴发布 https://t.cn/RgOtR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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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造谣者依法查处。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via绍兴发布 https://t.cn/RgOtR35
#合创团队[超话]#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吗?合同有效吗?
先说说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俗称一类经适房,也称两限房),一定要出卖人提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经济适用房有些特殊之处,出卖人出售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经适房:该房产只能按照原购买价格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出卖人出售交付使用已满5年的经适房: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任何中国公民。
出卖人2008年4月11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上市出售的,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出卖人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上市出售的,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需要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有的城区不需要)。交易一次以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俗称二类经适房),房本未满五年也可以交易,交易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合同成交价的3%缴纳,交易一次以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所以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等会房屋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七条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合创团队[超话]##合创团队[超话]##合创团队[超话]#
先说说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俗称一类经适房,也称两限房),一定要出卖人提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经济适用房有些特殊之处,出卖人出售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经适房:该房产只能按照原购买价格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出卖人出售交付使用已满5年的经适房: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任何中国公民。
出卖人2008年4月11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上市出售的,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出卖人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上市出售的,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需要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有的城区不需要)。交易一次以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俗称二类经适房),房本未满五年也可以交易,交易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合同成交价的3%缴纳,交易一次以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所以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等会房屋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七条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合创团队[超话]##合创团队[超话]##合创团队[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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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造谣者依法查处。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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