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分钱就是平台的套路”!浙江绍兴。商先生在苹果京东自营店买了一部苹果13手机,使用几天后,正好赶上双十一活动,他发现手机比之前买的时候便宜了300元。于是向平台申请退差价,,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平台以一分钱的东西,拒绝了他的请求。
商先生的手机是11月2日购买的,使用了商家的300元优惠券,一共花费了5899块钱,第二天收到货,他就拆开包装给妻子使用了。
11月8日,他无意中翻看订单,发现平台又有了600元的优惠券。算下来,就相当于又便宜了300元,因为平台有7天内价格保护,他就找客服申请退还差价,结果平台拒绝了他的请求,这让他始料未及。
根据平台客服给出的解释,商先生前后两次下单,商品不一致。第一次下单时,商品多了一份AC+服务,也就是苹果的保修服务,价格为1分钱。而它的原价,要1000多块钱。
可能看到这个解释,有网友没看懂。简单来说,商先生当初购买手机时,可以花1分钱,购买AC+服务,但是现在没有这个选项了,而是商品+服务一起绑定了,不需要再花一分钱了。对于消费者来讲,没有区别,但就因为这一分钱,商品的性质变了,保价服务也不能享受。商先生自然不会接受。
商先生将此事反映给媒体,再一次联系了平台客服,并且将事情经过再次进行投诉,后来,平台方面给出回复,表示商先生符合退差价的条件。
从这件事来看,很显然商先生是占理的一方,早早把问题解决就好了,结果非要等到媒体介入,事情才得以解决,总是让人心里不舒服的。到底是套路,还是售后流程过于死板,恐怕就只有平台自己才知道了。
有网友说:一般这种情况,我就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把原来的货退掉,然后重新买。
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至少对于电子产品,这样是无法操作的。
如果大家经常网购,就会发现,任何网购平台,对于电子类产品一经售出被拆封或者激活后就不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手机等电子类产品激活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对商品进行了除外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情况。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所以说,维权还是要找到正确的方法,如果平台坚持不退还差价,可以提供证据进行举报,或者找消管部门介入,但这种特殊商品如果退货,大概率是在浪费自己的时间。因为这是两回事
还有网友说:不是同一个套餐搭配。理论上确实无法价保。简单来说,你的商品ID不是同一个。总的来说,要想享受价保机制设置,尽量不要叠加任何无关商品或者套餐。换谁都说不清。
我认为这种说法也是有道理的,但对于大多数的消费者来讲,真的不懂。就拿以前的双十一来说,为什么大家喜欢这个时间购买,因为有优惠,而且看得懂。但是现在呢,各种定金、叠加满减,至少对于我来讲,是看不懂,也懒得去了解。所以我认为,有时候销售手段,还是简单直白一些比较好。
商先生的手机是11月2日购买的,使用了商家的300元优惠券,一共花费了5899块钱,第二天收到货,他就拆开包装给妻子使用了。
11月8日,他无意中翻看订单,发现平台又有了600元的优惠券。算下来,就相当于又便宜了300元,因为平台有7天内价格保护,他就找客服申请退还差价,结果平台拒绝了他的请求,这让他始料未及。
根据平台客服给出的解释,商先生前后两次下单,商品不一致。第一次下单时,商品多了一份AC+服务,也就是苹果的保修服务,价格为1分钱。而它的原价,要1000多块钱。
可能看到这个解释,有网友没看懂。简单来说,商先生当初购买手机时,可以花1分钱,购买AC+服务,但是现在没有这个选项了,而是商品+服务一起绑定了,不需要再花一分钱了。对于消费者来讲,没有区别,但就因为这一分钱,商品的性质变了,保价服务也不能享受。商先生自然不会接受。
商先生将此事反映给媒体,再一次联系了平台客服,并且将事情经过再次进行投诉,后来,平台方面给出回复,表示商先生符合退差价的条件。
从这件事来看,很显然商先生是占理的一方,早早把问题解决就好了,结果非要等到媒体介入,事情才得以解决,总是让人心里不舒服的。到底是套路,还是售后流程过于死板,恐怕就只有平台自己才知道了。
有网友说:一般这种情况,我就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把原来的货退掉,然后重新买。
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至少对于电子产品,这样是无法操作的。
如果大家经常网购,就会发现,任何网购平台,对于电子类产品一经售出被拆封或者激活后就不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手机等电子类产品激活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对商品进行了除外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情况。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所以说,维权还是要找到正确的方法,如果平台坚持不退还差价,可以提供证据进行举报,或者找消管部门介入,但这种特殊商品如果退货,大概率是在浪费自己的时间。因为这是两回事
还有网友说:不是同一个套餐搭配。理论上确实无法价保。简单来说,你的商品ID不是同一个。总的来说,要想享受价保机制设置,尽量不要叠加任何无关商品或者套餐。换谁都说不清。
我认为这种说法也是有道理的,但对于大多数的消费者来讲,真的不懂。就拿以前的双十一来说,为什么大家喜欢这个时间购买,因为有优惠,而且看得懂。但是现在呢,各种定金、叠加满减,至少对于我来讲,是看不懂,也懒得去了解。所以我认为,有时候销售手段,还是简单直白一些比较好。
很羡慕生活在杭州的人们,因为可以经常逛西湖。阴天,没有日出,也没有晚霞,但是走在西湖边,内心好平静,心情好好噢!和文文宝贝一起,拍了很多照片,记录了很多个温情的画面。
手牵手的中年夫妻,蹲在地上拍照的漂亮女孩儿和男人,笑得很开心的小朋友,一起拍合影的小两口儿,背着双肩包和戴着小耳朵发箍的可爱妹妹,在长椅上认真看书的叔叔,在岸边打捞落叶的大爷。
一张张鲜活生动的面孔,一个个具体的人。 https://t.cn/A6iDSB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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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健委致孕产妇的一封信# 刚发布致孕产妇的一封信,就发生了孕妇延误送医导致流产的事件,这是打脸还是讽刺?
一个生命的孕育可谓千辛万苦,10月怀胎的日子里,孕妇承受了多少压力和担心,全家人为之付出了多少精力和心血,眼看着一个鲜活的小生命就要降临人世,却因为一纸冷冰冰的规定和几个本该为居民服务人员所谓的职责,将生命之门硬生生的给关闭,这不仅仅是失职,这是犯罪。
当这名孕妇眼看着小生命在娘胎里的气息渐渐微弱,当一阵阵腹痛袭来,当得知救护车被拦在了小区之外时,她该是怎样的痛苦和绝望。
卫健委写给孕产妇的信情真意切,科学有据,怎么到了具体执行者那里就变得百般难解?“生命至上”不能仅仅是写在纸上,而是要刻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
这次相关部门很快就发了通报,这是值得表扬的事情,也希望能查清事实将渎职者绳之以法,以便让我们上级的规定更具权威。
另外还有怀孕8周的一名孕妇讲述了自己的离奇经历,有兴趣大家可以看一下!#九龙坡区对网传孕妇送医延误开展调查#
一个生命的孕育可谓千辛万苦,10月怀胎的日子里,孕妇承受了多少压力和担心,全家人为之付出了多少精力和心血,眼看着一个鲜活的小生命就要降临人世,却因为一纸冷冰冰的规定和几个本该为居民服务人员所谓的职责,将生命之门硬生生的给关闭,这不仅仅是失职,这是犯罪。
当这名孕妇眼看着小生命在娘胎里的气息渐渐微弱,当一阵阵腹痛袭来,当得知救护车被拦在了小区之外时,她该是怎样的痛苦和绝望。
卫健委写给孕产妇的信情真意切,科学有据,怎么到了具体执行者那里就变得百般难解?“生命至上”不能仅仅是写在纸上,而是要刻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
这次相关部门很快就发了通报,这是值得表扬的事情,也希望能查清事实将渎职者绳之以法,以便让我们上级的规定更具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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