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国际2022年前三财季净利下降83.40%】11月11日,宝胜国际发布2022财年三季报,公司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实现营业收入143.94亿元,同比下降20.13%,归属母公司净利润9864.90万元,同比下降83.40%。 宝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主要从事零售体育用品及经销代理品牌产品业务。#体育产业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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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位网友发文,称同事的女儿,名牌大学毕业,在上海一家大设计院工作,年薪25万元,为了给女儿一个安定的居住环境,在上海买了一套70平的二手房,每平方米6万元,总价420万,首付120万,贷款300万,每月还房贷1万元。夫妻俩年收入35万,女儿25万,全部加起来60万,轻轻松松还房贷。
看完之后,看似很好,堪称人生赢家了,但是有一个问题,那真是漏洞百出。
我就好奇问一个问题,贷款300万,每月还贷一万元,是怎么做到的?
我们可以来算一下,按照组合贷的方式,公积金贷款70万,商业贷230万,按照个人第一套房最低利率算,贷款30年,一个月也要还14103元。
所以,这个明显不对劲,很大可能是编的,让人不得不怀疑吹牛不打草稿,这样的故事大家就当作笑话看看就好了,别去较真,较真你就输了。#房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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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好奇问一个问题,贷款300万,每月还贷一万元,是怎么做到的?
我们可以来算一下,按照组合贷的方式,公积金贷款70万,商业贷230万,按照个人第一套房最低利率算,贷款30年,一个月也要还14103元。
所以,这个明显不对劲,很大可能是编的,让人不得不怀疑吹牛不打草稿,这样的故事大家就当作笑话看看就好了,别去较真,较真你就输了。#房产##房地产#
浙江宁波,90后的李先生在五年前,与初中同学刘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婚后五年时间,刘女士却在夫妻俩月收入只有1万余元的情况下,不仅瞒着李先生花光了两人所有收入,还背上了近百万的债务。李先生提出离婚时,刘女士还要求平摊债务。
两人结婚后没有生育,李先生的月收入在6000左右,而刘女士则在5000元左右。可不曾想,刘女士在这种收入的情况下,却毫无节制地消费,美容美甲充值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每个月的零食花费几千元、家里的衣服堆积如山,而且刘女士还一次性在家里养了两条大型宠物狗。
最终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刘女士便开始网上借钱或办信用卡透支消费。恶性循环几年后,终于撑不住的刘女士向婆婆借钱,但声称只欠债30多万元。
婆婆为了儿子能够好好过日子,决定卖车为儿媳还债,并用了一年的时间,将这几十万元的债务还清。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还清这几十万后,刘女士又说还有65万债务等着还,并声称当时不敢一下子说太多,主要是怕被责怪。
李先生得知实情后,果断提出离婚。可刘女士却声称离婚可以,但要与其平摊65万元的一半债务。理由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该法条后半段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刘女士想要李先生与其平摊这65万的债务,那么其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该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说其消费前是得到李先生同意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刘女士打印了十几厘米厚的账单来证明自己的债务中,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李先生是知情的。
但李先生却坚持认为,除了沐浴露、洗发水、零食等生活用品是家庭开支外,其对刘女士的其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高消费是不知情的,因此其不承认全部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换而言之,李先生想要证明不是生活支出,且自己是不知情的,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意思就是说,李先生要证明自己对以下这些开支是不知情的:家里堆积如山的衣服、一瓶300元的沐浴露、家中两条宠物狗的支出、隔几天家里就有几百元的零食……否则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支出。
虽然从情理上讲,刘女士的行为确实过分,但从法律上讲,上述所讲的支出,在两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李先生主张是不知情,显然是说不过去。除非其能够举证证明这一点。
最终,刘女士同意李先生在分担8万元的情况下,与其协议离婚。
也就是说,由于李先生不能举证全部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李先生同意在总共100多万债务其一方已偿还30多万,只剩下65万的基础上再承担8万元。即剩余57万由刘女士独自承担。
有网友表示,李先生与刘女士每天生活在一起,对于刘女士的消费,不可能完全不知情的,只是不知道已经欠了那么多钱而已。对此,您怎么看?
两人结婚后没有生育,李先生的月收入在6000左右,而刘女士则在5000元左右。可不曾想,刘女士在这种收入的情况下,却毫无节制地消费,美容美甲充值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每个月的零食花费几千元、家里的衣服堆积如山,而且刘女士还一次性在家里养了两条大型宠物狗。
最终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刘女士便开始网上借钱或办信用卡透支消费。恶性循环几年后,终于撑不住的刘女士向婆婆借钱,但声称只欠债30多万元。
婆婆为了儿子能够好好过日子,决定卖车为儿媳还债,并用了一年的时间,将这几十万元的债务还清。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还清这几十万后,刘女士又说还有65万债务等着还,并声称当时不敢一下子说太多,主要是怕被责怪。
李先生得知实情后,果断提出离婚。可刘女士却声称离婚可以,但要与其平摊65万元的一半债务。理由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该法条后半段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刘女士想要李先生与其平摊这65万的债务,那么其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该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说其消费前是得到李先生同意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刘女士打印了十几厘米厚的账单来证明自己的债务中,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李先生是知情的。
但李先生却坚持认为,除了沐浴露、洗发水、零食等生活用品是家庭开支外,其对刘女士的其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高消费是不知情的,因此其不承认全部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换而言之,李先生想要证明不是生活支出,且自己是不知情的,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意思就是说,李先生要证明自己对以下这些开支是不知情的:家里堆积如山的衣服、一瓶300元的沐浴露、家中两条宠物狗的支出、隔几天家里就有几百元的零食……否则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支出。
虽然从情理上讲,刘女士的行为确实过分,但从法律上讲,上述所讲的支出,在两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李先生主张是不知情,显然是说不过去。除非其能够举证证明这一点。
最终,刘女士同意李先生在分担8万元的情况下,与其协议离婚。
也就是说,由于李先生不能举证全部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李先生同意在总共100多万债务其一方已偿还30多万,只剩下65万的基础上再承担8万元。即剩余57万由刘女士独自承担。
有网友表示,李先生与刘女士每天生活在一起,对于刘女士的消费,不可能完全不知情的,只是不知道已经欠了那么多钱而已。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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