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陷入困境、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英华公司设立纠纷案初评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案情】
2016年12月4日,李某飞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郑七五个自然人,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英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50%,其余的50%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尔后“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写入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7年10月,由于各投资人内讧,英华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发现英华公司的资产仅有股东出资的1000万元投资,未满足章程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2000万元,根本不足以偿还债务,遂提起诉讼要求各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向其承担债务。
【问题】
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主张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应当在注册资本全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主张是否合法?
【分析】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1.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1)依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故公司注册资本仅为对于股东承担责任之最大限度地约束公司实有资产方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当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之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当为公司的责任财产。
(2)依据《公司法规定(三)》之规定,向尚未足额出资的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在其各自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1至3款之规定“13-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无需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案情介绍中,五个自然人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50%,其余的50%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剩余的1000万元认缴出资其出资期限在债权人主张时(2017年10月)并未届满,原则上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既然股东的出资并未加速到期,那么也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事实不存在、更谈不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适用。
【扩展】
就本案而言,与其说是两种观点,不如说是事实认定标准或角度不同。五位创始股东在2016年12月的《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5年内)、章程约定了2千万注册资本;但是章程中是否也约定了剩余1千万的出资期限并未查清。《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均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法也没有就章程效力是否凌驾于其他协议作出规定。由此一来,假如在章程中未约定剩余1千万的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但结合《投资协议》等证据是可以认定5年内完成出资的事实。作为律师或公司法务,设立公司时起草或审核章程务必留意出资期限;假如在章程中约定了与《投资协议》一致的出资期限,那么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是不可以加速到期。
回到本案,2017年10月公司陷入困境,债权人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公司陷入困境是否属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也即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其不申请破产)”、“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也即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第一种情形涉及企业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审查,第二种情形可以直接审查债务发生的时间与出资期限。
本案涉及《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中重要的部门法,不过梳理全案我们发现就本案而言对事实认定的角度是本案能否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那么,您支持哪个观点或看法呢?
【编者注】
晚上看笔记的时候,再次查阅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解锁本案首先应判定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其次才是具体适用公司法法条或司法解释。律师提供的服务可以让裁判者更加清晰、更加准确的认定事实、分析事实,进而适用法律。“讲好故事,找准法条”,律师是这样,老师也是如此。
龙明2020-08-14
龙明:法学药学双专业、律师,编著《龙明讲商经法》(中国经济出版社)等、公开发表论文若干。
——英华公司设立纠纷案初评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案情】
2016年12月4日,李某飞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郑七五个自然人,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英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50%,其余的50%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尔后“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写入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7年10月,由于各投资人内讧,英华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发现英华公司的资产仅有股东出资的1000万元投资,未满足章程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2000万元,根本不足以偿还债务,遂提起诉讼要求各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向其承担债务。
【问题】
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主张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应当在注册资本全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主张是否合法?
【分析】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1.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1)依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故公司注册资本仅为对于股东承担责任之最大限度地约束公司实有资产方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当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之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当为公司的责任财产。
(2)依据《公司法规定(三)》之规定,向尚未足额出资的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在其各自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1至3款之规定“13-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无需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案情介绍中,五个自然人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50%,其余的50%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剩余的1000万元认缴出资其出资期限在债权人主张时(2017年10月)并未届满,原则上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既然股东的出资并未加速到期,那么也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事实不存在、更谈不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适用。
【扩展】
就本案而言,与其说是两种观点,不如说是事实认定标准或角度不同。五位创始股东在2016年12月的《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5年内)、章程约定了2千万注册资本;但是章程中是否也约定了剩余1千万的出资期限并未查清。《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均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法也没有就章程效力是否凌驾于其他协议作出规定。由此一来,假如在章程中未约定剩余1千万的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但结合《投资协议》等证据是可以认定5年内完成出资的事实。作为律师或公司法务,设立公司时起草或审核章程务必留意出资期限;假如在章程中约定了与《投资协议》一致的出资期限,那么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是不可以加速到期。
回到本案,2017年10月公司陷入困境,债权人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公司陷入困境是否属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也即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其不申请破产)”、“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也即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第一种情形涉及企业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审查,第二种情形可以直接审查债务发生的时间与出资期限。
本案涉及《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中重要的部门法,不过梳理全案我们发现就本案而言对事实认定的角度是本案能否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那么,您支持哪个观点或看法呢?
【编者注】
晚上看笔记的时候,再次查阅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解锁本案首先应判定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其次才是具体适用公司法法条或司法解释。律师提供的服务可以让裁判者更加清晰、更加准确的认定事实、分析事实,进而适用法律。“讲好故事,找准法条”,律师是这样,老师也是如此。
龙明2020-08-14
龙明:法学药学双专业、律师,编著《龙明讲商经法》(中国经济出版社)等、公开发表论文若干。
事件的起因是一次午夜腹欲的喧嚣……
8月5号晚,打开#美团# ,搜到一家新店——苏昧超级拌面(商之都店),下单,等外卖小哥,取餐,餐前祷告(打开下饭视频),一切都很正常。
面的味道确实不错,至少对于我来说,能夹一大筷子看也不看塞到嘴里的那种不错。然而下一秒,我就全吐了。新鲜的黄瓜,至少吃不出酸腐味道吧,退一万步来说,哪怕没有看到你吃了一口黄瓜,也不会下意识的吐出来吧。……详见图9……之前也遇到过外卖变质的情况,打开就不新鲜,然后丢了,下次不点他家了。可是这家把变质的食材放到了最下面,是有点说不过去了吧,是怕吃的太香了吐不出来吗?——事件起因:外卖食材变质
然后正式说事儿,作为一个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良民,我只希望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本来就只是给个差评算了(差评的时间8月5日,夜宵没吃完的时候),让商家看到最起码注意一下。结果到半夜,肚子难受的睡不着,一直往厕所跑,就一气之下在#美团外卖# 上进行投诉。投诉前我还特意查了下会有什么后果,稍微严重点的就是卖家赔偿1000元,不投诉到食品卫生局消费者协会之类的,店铺基本没啥影响。然后我也是第一次投诉,就试着看会有什么处理方式,小老百姓能不能感受到维权的快乐,最起码有个说法。然而就是这个投诉,让我发现所谓的投诉,不过是徒有虚表,镜花水月。——发展:维权路上的初探索
第二天我还先给店家发信息,说明情况,也给他说了我已经投诉给#美团# 了。卖家的第一反应还挺暖心的,关心身体。情面这个东西就是,你来我往,你给我寒暄,别管真的假的,我也会点头回应。这个时候我已经不打算要什么补偿之类的了,但是美团投诉上面显示24小时会有结果,那我等等呗,看看人家处理问题的效率,看看人家的办事儿能力,看看人家是怎么对待他们忠实粉丝的。
然而我还是图样图森破,24小时静静过去了,投诉单反馈#美团# 才尝试联系我。当然由于本人工作原因,一般工作时间是没办法接电话的(培训机构,平时时间上课)。中午时间又打给我一次,很遗憾这次又没有接到这个电话。然后。。。这个投诉单子就结束了???让我自己再打客服热线。原来所谓的24小时,就是联系不到,立马回单,也没有美团的说法,也没有联系店家之后的说法,就这么没头没尾结束了???
没办法,我去打客服热线吧。毕竟我的原因没有接到电话……打过去我是挺生气的,就想质问她,为什么没有处理结果就回掉了这个投诉单子。然而客服告诉我,她没有权限处理这个单子,还是要给我反馈到这个单子里从新提交过去。这波操作我又看不懂了,#美团外卖# 里的单子,客服热线没权处理,那为什么在没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又让我打客服热线呢?不得不说,这样一来,真真显得#美团# 部门齐全,功能强大,投诉部门也开分社。。。既然人家没有处理权限,还是等有权限的处理吧,我还特意叮嘱,中午12点到1点之间打我电话,我能接上,客服妹子也很热情的说给我备注上了。忙音之后我愣了半天,客服热线不能给好评?(这段故事发生在8月7号晚上,离投诉时间已经超过24小时,我看到单子上反馈再次受理,就坐等第二天联系我了)
第二天,8月8号,公司有活动,我也没注意看手机,当然肯定是没有美团的人给我打电话的。
第三天,8月9号,也就是今天,我想看一下单子处理的结果,一打开,服务进度已完成???我超时未评价???处理结果呢?说好的二十四小时呢?说好的再次反馈呢?说好的备注好给我打电话呢?说好的幸福呢???
然后我就不乐意了,直接手动转人工,问问到底什么情况。人工很客气,已经联系您没联系上呢!。。。那您怎么没看到又再次受理了呢???然后莫名其妙又结束了还让我评价结果我还超时没有评价上呢!???最后我说1点之前给我联系,不然我就打消费者协会投诉!然而……没人给我联系,然而……消协占线。#消费者协会#
想要维权就这么难吗???
接下来,你以为故事就这么结束了?那你也太天真了。卖家一波洗白我是没想到的。怪我今天又是腹欲作祟,还是打开了#美团外卖# ,千不该万不该再打开那家店铺——苏昧超级拌面(商之都店)。那个差评你接受了算了,毕竟黄瓜变质了是事实。你很无语,我现在不能追加评论了,你开始解释了,我投诉没有结果了,你说你食材新鲜了。我给你发图片的时候你怎么不反驳我呢?掌握话语权原来就是可以猥琐,然后为所欲为吗?。。。
我也很少发微博,也不知道具体从哪儿解决这个事儿。最起码一些同样的食客看到店家的回复,反倒会认为我是恶意评论。果然,道貌岸然的寒暄都是违心的。
此刻不知道该艾特谁,也不知道是否能维权成功,毕竟今天客服妹子说会有人联系我的。。会有的吧。。。
打了那么多字还不知道能不能发出去,应该可以吧,毕竟有人用微博写过小说。。发出去当个故事看吧,发不出去我自己保存了。
#外卖##外卖变质# https://t.cn/RMJIEJs
8月5号晚,打开#美团# ,搜到一家新店——苏昧超级拌面(商之都店),下单,等外卖小哥,取餐,餐前祷告(打开下饭视频),一切都很正常。
面的味道确实不错,至少对于我来说,能夹一大筷子看也不看塞到嘴里的那种不错。然而下一秒,我就全吐了。新鲜的黄瓜,至少吃不出酸腐味道吧,退一万步来说,哪怕没有看到你吃了一口黄瓜,也不会下意识的吐出来吧。……详见图9……之前也遇到过外卖变质的情况,打开就不新鲜,然后丢了,下次不点他家了。可是这家把变质的食材放到了最下面,是有点说不过去了吧,是怕吃的太香了吐不出来吗?——事件起因:外卖食材变质
然后正式说事儿,作为一个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良民,我只希望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本来就只是给个差评算了(差评的时间8月5日,夜宵没吃完的时候),让商家看到最起码注意一下。结果到半夜,肚子难受的睡不着,一直往厕所跑,就一气之下在#美团外卖# 上进行投诉。投诉前我还特意查了下会有什么后果,稍微严重点的就是卖家赔偿1000元,不投诉到食品卫生局消费者协会之类的,店铺基本没啥影响。然后我也是第一次投诉,就试着看会有什么处理方式,小老百姓能不能感受到维权的快乐,最起码有个说法。然而就是这个投诉,让我发现所谓的投诉,不过是徒有虚表,镜花水月。——发展:维权路上的初探索
第二天我还先给店家发信息,说明情况,也给他说了我已经投诉给#美团# 了。卖家的第一反应还挺暖心的,关心身体。情面这个东西就是,你来我往,你给我寒暄,别管真的假的,我也会点头回应。这个时候我已经不打算要什么补偿之类的了,但是美团投诉上面显示24小时会有结果,那我等等呗,看看人家处理问题的效率,看看人家的办事儿能力,看看人家是怎么对待他们忠实粉丝的。
然而我还是图样图森破,24小时静静过去了,投诉单反馈#美团# 才尝试联系我。当然由于本人工作原因,一般工作时间是没办法接电话的(培训机构,平时时间上课)。中午时间又打给我一次,很遗憾这次又没有接到这个电话。然后。。。这个投诉单子就结束了???让我自己再打客服热线。原来所谓的24小时,就是联系不到,立马回单,也没有美团的说法,也没有联系店家之后的说法,就这么没头没尾结束了???
没办法,我去打客服热线吧。毕竟我的原因没有接到电话……打过去我是挺生气的,就想质问她,为什么没有处理结果就回掉了这个投诉单子。然而客服告诉我,她没有权限处理这个单子,还是要给我反馈到这个单子里从新提交过去。这波操作我又看不懂了,#美团外卖# 里的单子,客服热线没权处理,那为什么在没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又让我打客服热线呢?不得不说,这样一来,真真显得#美团# 部门齐全,功能强大,投诉部门也开分社。。。既然人家没有处理权限,还是等有权限的处理吧,我还特意叮嘱,中午12点到1点之间打我电话,我能接上,客服妹子也很热情的说给我备注上了。忙音之后我愣了半天,客服热线不能给好评?(这段故事发生在8月7号晚上,离投诉时间已经超过24小时,我看到单子上反馈再次受理,就坐等第二天联系我了)
第二天,8月8号,公司有活动,我也没注意看手机,当然肯定是没有美团的人给我打电话的。
第三天,8月9号,也就是今天,我想看一下单子处理的结果,一打开,服务进度已完成???我超时未评价???处理结果呢?说好的二十四小时呢?说好的再次反馈呢?说好的备注好给我打电话呢?说好的幸福呢???
然后我就不乐意了,直接手动转人工,问问到底什么情况。人工很客气,已经联系您没联系上呢!。。。那您怎么没看到又再次受理了呢???然后莫名其妙又结束了还让我评价结果我还超时没有评价上呢!???最后我说1点之前给我联系,不然我就打消费者协会投诉!然而……没人给我联系,然而……消协占线。#消费者协会#
想要维权就这么难吗???
接下来,你以为故事就这么结束了?那你也太天真了。卖家一波洗白我是没想到的。怪我今天又是腹欲作祟,还是打开了#美团外卖# ,千不该万不该再打开那家店铺——苏昧超级拌面(商之都店)。那个差评你接受了算了,毕竟黄瓜变质了是事实。你很无语,我现在不能追加评论了,你开始解释了,我投诉没有结果了,你说你食材新鲜了。我给你发图片的时候你怎么不反驳我呢?掌握话语权原来就是可以猥琐,然后为所欲为吗?。。。
我也很少发微博,也不知道具体从哪儿解决这个事儿。最起码一些同样的食客看到店家的回复,反倒会认为我是恶意评论。果然,道貌岸然的寒暄都是违心的。
此刻不知道该艾特谁,也不知道是否能维权成功,毕竟今天客服妹子说会有人联系我的。。会有的吧。。。
打了那么多字还不知道能不能发出去,应该可以吧,毕竟有人用微博写过小说。。发出去当个故事看吧,发不出去我自己保存了。
#外卖##外卖变质# https://t.cn/RMJIEJs
【澎湃新闻 / 杭州女子失踪案终结告破,被害人的继子可以继承其遗产吗?】2019年8月,河南商丘柘城县刘女士不堪丈夫窦某某家暴,为逃生从二楼跳下致双下肢截瘫。事发后,当地检察院立案,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某提起公诉。刘女士于2020年6月8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0年7月20日,四川资阳安岳县公安机关,接到一屈姓男子报警,称其妻子于7月19日失踪。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报案人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嫌疑人屈某某如实供述了“7月19日凌晨,趁妻子方某某熟睡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有人问我粥可温,有人与我立黄昏,有人共我书半生……”当人们步入婚姻殿堂都憧憬着美好的未来,但现实的婚姻家庭中难免柴米油盐的磕磕碰碰。近期以来,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多发,这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针对近日的热点案件,记者采访到了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的蒲毅律师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陈自强律师,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解读婚姻家庭领域犯罪的预防与维权。
问题一:
7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备受关注的“杭州女子失踪案”被定性为“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26日,遇害女子来某某前夫余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目前在考虑来某某和其丈夫许某某再婚所生小女儿的监护事宜,许某某的弟弟也告诉记者愿意抚养这个小女儿。那小女儿究竟该由谁来监护和抚养呢?
蒲毅: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在母亲来某某去世、父亲许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小女儿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了对被监护人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小女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首先由其兄、姐担任监护人,即应当由小女儿同父异母的哥哥或同母异父的姐姐作为监护人。如兄、姐不愿意作为监护人,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则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小女儿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许某某的弟弟表示自愿担任小女儿的监护人,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按照法律规定须经小女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问题二:
遇害女子来某某其遗产谁来继承?
蒲毅:本案中,被害人来某某的丈夫因为故意杀害被害人,无权继承被害人的遗产,目前被害人11岁的小女儿和被害人与前夫的大女儿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来某某的继子能否继承其遗产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扶养关系”,具体到本案中主要看来某某再婚时继子是否未成年,来某某是否抚养过继子。
无论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继承人只要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动机如何、是否既遂(杀死),均丧失继承权。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宽恕制度”,在一定情况下继承人确有悔改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但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情形,不适用宽恕制度,继承人彻底丧失继承权。
对继子女的继承,继承法、民法典均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有扶养关系”,既包括“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期受到继父母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期虽未受到继父母的抚养,但是其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
问题三:
在河南女子刘女士遭家暴后跳楼致截瘫案中,法院为何要进行调解而不直接判决离婚?本案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
蒲毅:婚姻法、民法典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是,法律已明确规定不得久调不决,在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媒体报道,该案审理法院已经发布通告称不再主持调解,案件将定期宣判。
民法典第1077条所规定的 “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而言,诉讼离婚不适用该规定。同时,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才生效施行,本案也不能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民法典生效后,针对家庭暴力等情形,当事人仍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不受该“离婚冷静期”限制。
问题四:
刘女士的离婚诉讼案是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再作出判决,该先审刑案,还是先判离婚案?刘女士的跳楼行为,能否成为丈夫窦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蒲毅:离婚诉讼案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再作判决。离婚案件的事实认定无需刑事案件的认定为前提,两案应当独立审理、独立裁判。
对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案中,窦某某的施暴行为导致刘女士眼眶骨折,达到轻伤标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目前,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某提起公诉,并在公诉中把刘女士跳楼行为列为该案件的加重情节,建议法院从重量刑。
问题五:
在近期,婚姻家庭领域犯罪多发。您认为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转变成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陈自强:从犯罪学来讲,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经济问题,情感问题,“三观”问题,甚至家庭琐碎小事都不排除转变为犯罪。从目前全国多起典型案例来看,情感问题(尤其是一方或双方出轨),经济问题(比如经济差距明显),性格极端化问题成为导致家庭犯罪的三大诱因。
值得关注的是,家庭恶性犯罪不同于街面犯罪,发现难度相对较大。相关调研表明,家庭恶性犯罪往往与周期性的家庭暴力有关,而普通的家庭暴力当事人即便报警,也容易被当作一般家庭纠纷处理。若得不到及时化解,久而久之,无论是施暴者继续家暴,还是受害者“以暴制暴”,都容易演变为家庭恶性犯罪。
问题六:
为了更好的防控犯罪,国家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颁布了多项政策举措,您认为与我国现阶段实际相契合的婚姻家庭领域犯罪防控路径是什么?如何实现有效的犯罪预警?
陈自强:我认为,应当是国家、社会(社区)、个人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坚决不能让普通的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演变为家庭恶性犯罪。
首先,全国层面通过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化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犯罪的执法程序、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基本数据库”等举措,加强我国家庭暴力的犯罪预防体系建设。
其次,社会和社区通过构筑家庭暴力犯罪社会综合网络体系、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采取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等途径,建立综合有效的社会治理与救济机制。
最后,家庭暴力受害者个人不能一味忍隐退让,让施暴者得寸进尺,最终酿成恶性犯罪。一般来说,家庭恶性犯罪往往不是突发的,而是长期家庭纠纷甚至家暴的结果。所以,家庭成员千万不能有“家丑不可外扬”心态,对于已显端倪的家庭暴力,要勇敢向公安机关、街道或者社区,或者单位相关部门反映举报,这样既可以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如果出现家庭恶性犯罪,也有利于及时侦破。https://t.cn/A6UyIjAf(澎湃新闻)
2020年7月20日,四川资阳安岳县公安机关,接到一屈姓男子报警,称其妻子于7月19日失踪。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报案人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嫌疑人屈某某如实供述了“7月19日凌晨,趁妻子方某某熟睡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有人问我粥可温,有人与我立黄昏,有人共我书半生……”当人们步入婚姻殿堂都憧憬着美好的未来,但现实的婚姻家庭中难免柴米油盐的磕磕碰碰。近期以来,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多发,这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针对近日的热点案件,记者采访到了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的蒲毅律师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陈自强律师,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解读婚姻家庭领域犯罪的预防与维权。
问题一:
7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备受关注的“杭州女子失踪案”被定性为“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26日,遇害女子来某某前夫余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目前在考虑来某某和其丈夫许某某再婚所生小女儿的监护事宜,许某某的弟弟也告诉记者愿意抚养这个小女儿。那小女儿究竟该由谁来监护和抚养呢?
蒲毅: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在母亲来某某去世、父亲许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小女儿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了对被监护人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小女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首先由其兄、姐担任监护人,即应当由小女儿同父异母的哥哥或同母异父的姐姐作为监护人。如兄、姐不愿意作为监护人,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则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小女儿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许某某的弟弟表示自愿担任小女儿的监护人,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按照法律规定须经小女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问题二:
遇害女子来某某其遗产谁来继承?
蒲毅:本案中,被害人来某某的丈夫因为故意杀害被害人,无权继承被害人的遗产,目前被害人11岁的小女儿和被害人与前夫的大女儿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来某某的继子能否继承其遗产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扶养关系”,具体到本案中主要看来某某再婚时继子是否未成年,来某某是否抚养过继子。
无论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继承人只要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动机如何、是否既遂(杀死),均丧失继承权。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宽恕制度”,在一定情况下继承人确有悔改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但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情形,不适用宽恕制度,继承人彻底丧失继承权。
对继子女的继承,继承法、民法典均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有扶养关系”,既包括“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期受到继父母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期虽未受到继父母的抚养,但是其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
问题三:
在河南女子刘女士遭家暴后跳楼致截瘫案中,法院为何要进行调解而不直接判决离婚?本案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
蒲毅:婚姻法、民法典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是,法律已明确规定不得久调不决,在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媒体报道,该案审理法院已经发布通告称不再主持调解,案件将定期宣判。
民法典第1077条所规定的 “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而言,诉讼离婚不适用该规定。同时,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才生效施行,本案也不能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民法典生效后,针对家庭暴力等情形,当事人仍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不受该“离婚冷静期”限制。
问题四:
刘女士的离婚诉讼案是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再作出判决,该先审刑案,还是先判离婚案?刘女士的跳楼行为,能否成为丈夫窦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蒲毅:离婚诉讼案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再作判决。离婚案件的事实认定无需刑事案件的认定为前提,两案应当独立审理、独立裁判。
对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案中,窦某某的施暴行为导致刘女士眼眶骨折,达到轻伤标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目前,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某提起公诉,并在公诉中把刘女士跳楼行为列为该案件的加重情节,建议法院从重量刑。
问题五:
在近期,婚姻家庭领域犯罪多发。您认为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转变成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陈自强:从犯罪学来讲,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经济问题,情感问题,“三观”问题,甚至家庭琐碎小事都不排除转变为犯罪。从目前全国多起典型案例来看,情感问题(尤其是一方或双方出轨),经济问题(比如经济差距明显),性格极端化问题成为导致家庭犯罪的三大诱因。
值得关注的是,家庭恶性犯罪不同于街面犯罪,发现难度相对较大。相关调研表明,家庭恶性犯罪往往与周期性的家庭暴力有关,而普通的家庭暴力当事人即便报警,也容易被当作一般家庭纠纷处理。若得不到及时化解,久而久之,无论是施暴者继续家暴,还是受害者“以暴制暴”,都容易演变为家庭恶性犯罪。
问题六:
为了更好的防控犯罪,国家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颁布了多项政策举措,您认为与我国现阶段实际相契合的婚姻家庭领域犯罪防控路径是什么?如何实现有效的犯罪预警?
陈自强:我认为,应当是国家、社会(社区)、个人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坚决不能让普通的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演变为家庭恶性犯罪。
首先,全国层面通过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化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犯罪的执法程序、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基本数据库”等举措,加强我国家庭暴力的犯罪预防体系建设。
其次,社会和社区通过构筑家庭暴力犯罪社会综合网络体系、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采取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等途径,建立综合有效的社会治理与救济机制。
最后,家庭暴力受害者个人不能一味忍隐退让,让施暴者得寸进尺,最终酿成恶性犯罪。一般来说,家庭恶性犯罪往往不是突发的,而是长期家庭纠纷甚至家暴的结果。所以,家庭成员千万不能有“家丑不可外扬”心态,对于已显端倪的家庭暴力,要勇敢向公安机关、街道或者社区,或者单位相关部门反映举报,这样既可以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如果出现家庭恶性犯罪,也有利于及时侦破。https://t.cn/A6UyIjAf(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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