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季节海南的天气莫非都是这个样子,阴雨连绵,不绝经久,犹如伤恨秋悲的春闺怨妇,也好像倚门悬望远出沙场的儿郎,时而睇泣时而担心。昨天气象部门还在会商明天可否顺利开战展工作,但不管人力如何的努力精准判断,天气似乎完全无视人们的期盼,依然自我陶醉。
上个信息说到姑姑是那个时代的固有特性的表现,她只是被赋予了深刻的时代意义。但这并不能掩盖藏在她身上的“圣女”与“魔鬼”并存的双重人格。在特定的时期,她是家家期盼的送子观音,她的存在是某种特殊事件的稳定者,同时也是底层的希望。但在特定的时期,她在与附于她身上的魔鬼作斗争,手持金刚铁杵,试图斩尽一切“妖魔鬼怪”的化身――娃娃,这个时候她变成了催命符、变成了人人远离的瘟疫般的存在,尽快她有时候已经尽力去降低灾难发生的可能性。
也正是这两种典型的人格的激烈冲撞,是的姑姑的个性鲜明儿而令人印象深刻。但我想说的是,我小时候曾经现场目睹过小说中华的一些事实和场景,小说中的内容北非完全虚构而更多的确实事实。你能简单点的评判谁错了或者哪个地方除出了问题吗?不能!犹如一个犯了错误的孩子,怯生生地跑到你的面前说错了,不该怎么怎么样,更多的时候你是无法狠下心来去痛批和责罚。
对于普通芸芸众生来说,这两个截然相反的人物使得他们精神上无所适从,生活上无所依靠,体系上更加迷茫,从而出现了“时代变了”“造孽啊”“魔鬼啊”的感叹,底层长时间建立起来的认知的冲击是巨大的,要知道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认知体系一旦构建,朝夕不可改变。同样地,这种体系的系统性崩塌后的重建也是一个浩大、复杂、系统的工程。抛开体系性的对错,这种冲击是可惜的,由此带来的代价也是令人扼腕的。
所谓你证我证吧!
上个信息说到姑姑是那个时代的固有特性的表现,她只是被赋予了深刻的时代意义。但这并不能掩盖藏在她身上的“圣女”与“魔鬼”并存的双重人格。在特定的时期,她是家家期盼的送子观音,她的存在是某种特殊事件的稳定者,同时也是底层的希望。但在特定的时期,她在与附于她身上的魔鬼作斗争,手持金刚铁杵,试图斩尽一切“妖魔鬼怪”的化身――娃娃,这个时候她变成了催命符、变成了人人远离的瘟疫般的存在,尽快她有时候已经尽力去降低灾难发生的可能性。
也正是这两种典型的人格的激烈冲撞,是的姑姑的个性鲜明儿而令人印象深刻。但我想说的是,我小时候曾经现场目睹过小说中华的一些事实和场景,小说中的内容北非完全虚构而更多的确实事实。你能简单点的评判谁错了或者哪个地方除出了问题吗?不能!犹如一个犯了错误的孩子,怯生生地跑到你的面前说错了,不该怎么怎么样,更多的时候你是无法狠下心来去痛批和责罚。
对于普通芸芸众生来说,这两个截然相反的人物使得他们精神上无所适从,生活上无所依靠,体系上更加迷茫,从而出现了“时代变了”“造孽啊”“魔鬼啊”的感叹,底层长时间建立起来的认知的冲击是巨大的,要知道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认知体系一旦构建,朝夕不可改变。同样地,这种体系的系统性崩塌后的重建也是一个浩大、复杂、系统的工程。抛开体系性的对错,这种冲击是可惜的,由此带来的代价也是令人扼腕的。
所谓你证我证吧!
《欲海回狂》普劝受持流通序
清代周安士先生所著的《欲海回狂》一书,对内容作了细致的分类,加以详尽的剖析,用雅俗共赏之笔,写下了既有诚挚劝勉,又有严厉训诫的感人文字。对古往今来不淫而获福、犯淫而致祸的诸多事例,原原本本作了详细地记述。作者在书中大声疾呼,不遗余力,宛若暮鼓晨钟,发人深省,就是想让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得到幸福快乐,健康长寿,各尽天年。须知此书虽是为戒淫而作,其所阐释的义理与准则,无论是国家治理、自我修养、家庭完善,还是探寻宇宙人生的奥妙、悟明自性、了脱生死,全都圆满地包括无遗。读者若能细心领会,身体力行,融会贯通,一定会达到圆融自在、触目是道的全新境界。安士先生的忧世救民之心,真可谓至深至切!为此我曾在民国七年,于扬州藏经院,将《安士全书》刻板印行。民国八年,又刻印《欲海回狂》、《万善先资》二种单行本。民国十年,又募资印刷缩小本《安士全书》。原计划印赠数十万部,使这部书遍及全国,但以人微德薄,只印送了四万部。另外,中华书局私下印刷出售的,也有将近二万部。杭州、汉口等地也都仿照排版,其印刷数量也应不少。
现有江苏太仓的吴紫翔居士,忧念世间灾祸日趋加剧,国内出现的许多所谓新学派,公然提倡废除传统的伦理道德与贞节观念,一味主张自由恋爱,如同决开江堤,任滔滔洪水泛滥,使一些青年男女陷入无底欲海的湍急漩流之中。于是他发心广印《欲海回狂》一书,施送社会各界人士,以期挽回狂澜。众志成城,众擎易举,恳请海内仁人君子大发救世之心,量力出资印送,并劝有缘之人普遍流通。同时希望父亲以此教诲儿子,兄长以此勉励幼弟,为师以此训诫学徒,朋友之间以此相互劝告。使人人都深知淫欲之害,立志如山,守身如玉,不但不做任何邪淫之事,即使夫妻间正当的性关系也懂得节制。从此世上的鳏夫、寡妇、孤儿和丧子的老人,必将日见减少。富裕、长寿、健康、安宁,人人都可得到。自己与家人从此平安吉祥,国家和社会从此和谐安定。秽德转化为美德,灾殃转变成吉祥。这样不用费钱,又不用费力,却能有如此美满的结果,我想仁人君子一定都会当仁不让,欣然为之吧!为此谨略述要义,贡献给各位同仁。
民国十六年(1927),释印光撰
清代周安士先生所著的《欲海回狂》一书,对内容作了细致的分类,加以详尽的剖析,用雅俗共赏之笔,写下了既有诚挚劝勉,又有严厉训诫的感人文字。对古往今来不淫而获福、犯淫而致祸的诸多事例,原原本本作了详细地记述。作者在书中大声疾呼,不遗余力,宛若暮鼓晨钟,发人深省,就是想让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得到幸福快乐,健康长寿,各尽天年。须知此书虽是为戒淫而作,其所阐释的义理与准则,无论是国家治理、自我修养、家庭完善,还是探寻宇宙人生的奥妙、悟明自性、了脱生死,全都圆满地包括无遗。读者若能细心领会,身体力行,融会贯通,一定会达到圆融自在、触目是道的全新境界。安士先生的忧世救民之心,真可谓至深至切!为此我曾在民国七年,于扬州藏经院,将《安士全书》刻板印行。民国八年,又刻印《欲海回狂》、《万善先资》二种单行本。民国十年,又募资印刷缩小本《安士全书》。原计划印赠数十万部,使这部书遍及全国,但以人微德薄,只印送了四万部。另外,中华书局私下印刷出售的,也有将近二万部。杭州、汉口等地也都仿照排版,其印刷数量也应不少。
现有江苏太仓的吴紫翔居士,忧念世间灾祸日趋加剧,国内出现的许多所谓新学派,公然提倡废除传统的伦理道德与贞节观念,一味主张自由恋爱,如同决开江堤,任滔滔洪水泛滥,使一些青年男女陷入无底欲海的湍急漩流之中。于是他发心广印《欲海回狂》一书,施送社会各界人士,以期挽回狂澜。众志成城,众擎易举,恳请海内仁人君子大发救世之心,量力出资印送,并劝有缘之人普遍流通。同时希望父亲以此教诲儿子,兄长以此勉励幼弟,为师以此训诫学徒,朋友之间以此相互劝告。使人人都深知淫欲之害,立志如山,守身如玉,不但不做任何邪淫之事,即使夫妻间正当的性关系也懂得节制。从此世上的鳏夫、寡妇、孤儿和丧子的老人,必将日见减少。富裕、长寿、健康、安宁,人人都可得到。自己与家人从此平安吉祥,国家和社会从此和谐安定。秽德转化为美德,灾殃转变成吉祥。这样不用费钱,又不用费力,却能有如此美满的结果,我想仁人君子一定都会当仁不让,欣然为之吧!为此谨略述要义,贡献给各位同仁。
民国十六年(1927),释印光撰
【守护生态环境 “益”路有我系列报道之一】 什么算非法占用农用地?
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安宁法院如何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一 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塌方致超范围侵占林地
案件回顾
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两处矿山采排土场的植被恢复工程。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委派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分别全权负责两处工程的现场施工。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由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引发山体塌方,后又对塌方地点进行治理,造成超范围侵占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某村委会白某村小组及车某村小组林地的事实。
经鉴定,白某村小组现场范围涉及超审批使用林地面积共计37.40亩。车某村小组被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为11.84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类别为县级公益林(地)。综上,被告单位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共计49.24亩。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开始负责另一处工程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耳某村委会某矿山的植被恢复工作,由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引发山体滑坡,山体滑坡后又对滑坡地点进行治理,造成超范围侵占耳某村委会某矿山排土场林地的事实。经鉴定,耳某村委会某矿山排土场现场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为21.24亩。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安宁市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经审理,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采伐商品林 改变林地用途被罚
案件回顾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方某某签订了针对位于安宁市某村委会山林的林地转让合同,被告张某某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
因该地块系用材林地,张某某办理了商品林采伐手续。采伐完后,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用挖机在该地块上翻地并平整地面,在平整好的林地上硬化地面及建盖房屋用于居住和养猪、堆放杂物,并用空心砖砌了院墙。之后,张某某陆续在房屋的东边林地上种植了玉米、药材白芨和重楼。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现场土地面积为14.87亩;其中:防护林林地面积为6.87亩,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森林类别为县级公益林;涉及用材林林地面积为8亩,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经审理,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 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说法: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如何界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
◆首先,非法占用行为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森林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为人对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 其次,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实践中,以下行为也属于违法占用农用地:
一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二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耕地的;三是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耕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四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耕地的;五是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耕地的;六是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安宁法院如何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一 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塌方致超范围侵占林地
案件回顾
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两处矿山采排土场的植被恢复工程。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委派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分别全权负责两处工程的现场施工。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由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引发山体塌方,后又对塌方地点进行治理,造成超范围侵占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某村委会白某村小组及车某村小组林地的事实。
经鉴定,白某村小组现场范围涉及超审批使用林地面积共计37.40亩。车某村小组被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为11.84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类别为县级公益林(地)。综上,被告单位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共计49.24亩。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开始负责另一处工程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耳某村委会某矿山的植被恢复工作,由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引发山体滑坡,山体滑坡后又对滑坡地点进行治理,造成超范围侵占耳某村委会某矿山排土场林地的事实。经鉴定,耳某村委会某矿山排土场现场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为21.24亩。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安宁市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经审理,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采伐商品林 改变林地用途被罚
案件回顾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方某某签订了针对位于安宁市某村委会山林的林地转让合同,被告张某某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
因该地块系用材林地,张某某办理了商品林采伐手续。采伐完后,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用挖机在该地块上翻地并平整地面,在平整好的林地上硬化地面及建盖房屋用于居住和养猪、堆放杂物,并用空心砖砌了院墙。之后,张某某陆续在房屋的东边林地上种植了玉米、药材白芨和重楼。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现场土地面积为14.87亩;其中:防护林林地面积为6.87亩,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森林类别为县级公益林;涉及用材林林地面积为8亩,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经审理,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 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说法: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如何界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
◆首先,非法占用行为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森林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为人对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 其次,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实践中,以下行为也属于违法占用农用地:
一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二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耕地的;三是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耕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四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耕地的;五是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耕地的;六是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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