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海南省日前出台《海南省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本次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范围为儋州市、文昌市辖区,其他市县选取2个乡镇。
《试点方案》要求,建设集服务、审批、管理功能为一体的全省农房报建“零跑动”服务管理体系。一是完善一个数据库。梳理整合农村户籍信息、农民建房需求、国土“三调”、不动产登记、“一张蓝图”等数据成果形成农村房地信息数据库,为农房报建智慧化管控奠定基础。二是提供一批通用图集。结合海南各地资源禀赋和历史文化特色,设计并免费提供一批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为农房报建提供参考。三是简化一套审批流程。按照“一次申请、村镇代办、后台办结、自动生成”的原则,简化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流程,为试点区域提供一套农房报建审批简化实施方案。四是建设一个信息化操作平台。依托“海政通”“海政易”整合接入“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连通椰城市民云等平台,集成规划查询、选址审查、农房审批、过程监管、数据分析等功能,构建全省统一的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将农房报建审批和用地信息回流至“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强化实时管控。五是建设一支队伍。在各村镇组织培训并建立村镇代办服务队(网格员),对口所有行政村,依托平台建立免费代办等“一条龙”线上便民服务。农房报建过程中涉及测量服务等费用由各市县政府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解决。https://t.cn/A6fj3TRp
《试点方案》要求,建设集服务、审批、管理功能为一体的全省农房报建“零跑动”服务管理体系。一是完善一个数据库。梳理整合农村户籍信息、农民建房需求、国土“三调”、不动产登记、“一张蓝图”等数据成果形成农村房地信息数据库,为农房报建智慧化管控奠定基础。二是提供一批通用图集。结合海南各地资源禀赋和历史文化特色,设计并免费提供一批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为农房报建提供参考。三是简化一套审批流程。按照“一次申请、村镇代办、后台办结、自动生成”的原则,简化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流程,为试点区域提供一套农房报建审批简化实施方案。四是建设一个信息化操作平台。依托“海政通”“海政易”整合接入“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连通椰城市民云等平台,集成规划查询、选址审查、农房审批、过程监管、数据分析等功能,构建全省统一的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将农房报建审批和用地信息回流至“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强化实时管控。五是建设一支队伍。在各村镇组织培训并建立村镇代办服务队(网格员),对口所有行政村,依托平台建立免费代办等“一条龙”线上便民服务。农房报建过程中涉及测量服务等费用由各市县政府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解决。https://t.cn/A6fj3TRp
【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暂停办理各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通知】
根据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启用海南省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的通知》(琼测国〔2020〕1号)及省资规厅《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技术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办函〔2021〕27号)文件要求,建立并启用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独立平面坐标系。
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因系统升级更换坐标系,期间我市各项不动产登记业务将暂停办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升级时间:
2021年7月26日8时-2021年7月30日18时
二、系统升级期间,我市不动产登记窗口暂停办理业务;
三、需要在系统升级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请提前调整时间,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咨询电话:
0898-62239439;0898-62227819。
特此通告。
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12日
根据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启用海南省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的通知》(琼测国〔2020〕1号)及省资规厅《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技术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办函〔2021〕27号)文件要求,建立并启用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独立平面坐标系。
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因系统升级更换坐标系,期间我市各项不动产登记业务将暂停办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升级时间:
2021年7月26日8时-2021年7月30日18时
二、系统升级期间,我市不动产登记窗口暂停办理业务;
三、需要在系统升级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请提前调整时间,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咨询电话:
0898-62239439;0898-62227819。
特此通告。
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12日
【海南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遗留问题出新规】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提出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应以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为基础,以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为原则。对难以认定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合法性的,可单独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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