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区,程先生开了一家烟酒店,一名男子进店,让他帮忙换4000元,程先生同意了,不料,男子刷卡离开后,程先生却发现不对劲,当时设备出现卡纸的情况,老板以为没刷起,就让其再刷了一次,可男子离开之后,设备出了2笔账单,他才发现竟然刷了8000元。
 
 程先生意识到,第一次没出账单,其实是刷了的,由于自己的判断失误,让对方又付了4000元,这可让程先生急得不行。
 
原来,当时男子刷卡时,打印纸没有出来,程先生认为交易没成功,就去换了打印纸,然后让男子再刷一次,这次打印纸就出来了,男子也没多想,就按照程先生的要求,又刷了一次4000元。
 
程先生通过微信,转给了男子4000元,男子收到钱后就离开了。直到10多分钟后,程先生和店员才发现,账单有问题,账单上的数字是倒起的,由于后面都是0,如果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来,是2个4000元。
 
发现异常后,程先生赶紧通过付款记录,给男子留言:“老板交易有问题,请留手机号保持联系。”并将自己的手机号写了上去。
 
可是,男子不知道是没看到留言,还是其他原因,直到现在,男子都没有联系程先生。
 
这4000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出了这样的纰漏,程先生是一晚都没睡着,第二天一大早,就找到了媒体,希望能帮帮他,也希望对方能看到消息,及时来取回这4000元。
 
 程先生如此着急,也是因为怕出事,若是自己不主动归还,很可能会涉及法律责任。
 
虽然程先生不是故意的,但确实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男子也真是粗心大意,难道没有短信通知吗?如此大额的支出,也不核对一下。
 
这种情况下,程先生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在这件事里,程先生收到了8000元,多收了4000元,这笔多收的钱,是该男子支付给他的,但因为程先生的失误,让其多支付了一次,则程先生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男子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说,若是程先生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也经历过这傻事儿,顾客买150元的茶叶,输了15元,当时听到手机提示了,以为是熟人,聊了几句他就走了,等我整理好货后再看手机,发现他才付了15元,人都走了到哪去找。
 
也有网友说,我的玉镯摔断了,在平台上看到有修复的店家,寄去,三个月后修复寄回!隔了一周店家又给我寄来一个修复的成色非常漂亮的玉镯!懞了片刻,看那不是我的,打电话给店家,店家半天才反应过来,说是寄错了地址!万分感谢我!让我帮到付寄回!照办!随后店主还给我发了一个88元红包!
 
还有网友说,我有次买早点15块钱多点了一个零,成了150块钱,我没在意慢慢腾腾地往家走,那个老板娘追了上来告诉我搞错了,我还以为付少了就看手机是付多了,回头老板娘退还给我啦,老板说是语音提示才知道我多付了才追过来的,后来我经常光顾她的早餐店。
 
这样的事情,我也遇到过,有一次取快递,她家也经营了小超市,我取了快递顺便买了一袋面包十元钱,没付款就回家了,回到家让孩子吃面包,瞬间感觉自己脑袋都大了,立马联系超市老板娘,(有微信)一劲儿抱歉十元钱转账过去了。
 
奉劝某些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该给的必须给,不能让几块钱,甚至几百几十把自己搞得心神不宁,做人的原则不是自己的东西不占为己有!
 
程先生发现多收了钱,没有想着占为己有,而是想方设法联系对方,见联系不上,甚至找到了媒体,给男子道歉,可见程先生是个正直的人,也希望男子能看到消息,早日取回,也能让程先生心里的石头落地。

浙江一男子去手机店买手机,花费2799元购买了一款国产某品牌手机,拿回家之后,便开始熟悉手机功能,结果却在手机的相册中,赫然出现了自己和一名女子的合照,随后男子返回店中,没想到女店员却要告男子敲诈。

杭州的程师傅手机用的时间比较久了,和妻子商量打算换一个新手机,两人就一起来到了手机店,店员热情的接待了两人,并推荐给程师傅一款国产品牌的手机,价格2799元。

程师傅拿在手中试了试手机功能,感觉还不错,于是又随手拍了几张照片试了一下拍照功能,于是便决定购买这款手机。

店员告知程师傅,这款手机没货了,要去其他店里调货,程师傅和妻子就在店里等了一会,没多久店员把手机取了回来,随后店员帮着打开盒子拿出手机,可是手机却自动关机了,就当程师傅准备质疑时,店员找了个理由称新手机就这样搪塞了过去。

把手机拿回家之后,充上电程师傅把玩时,在相册中发现了自己的妻子的照片,这才想起了在店里用样品机拍摄过照片,于是认定店员把展示机卖给了自己,于是拿着手机又返回了店里。

店员称,我卖给你的是不是正品,又不是假的,如果是假的,不要说退一赔三了,退一赔十,退一赔万都可以,然而程师傅称你卖给我的是不是样品机时,店员却不再搭话,正当程先生要求退一赔三时,店员表示你这是敲诈勒索,我可以告你。

无奈,程师傅和媒体打算将此事反映给市场监管部门,就在这时,店长来到店里表示要解决问题,店长称,卖给程师傅的这部手机是前几天刚进货的,在柜台上展示过几次,但是为了表示解决问题的诚意,愿意退一赔三,于是当场转给了程师傅8400元。

不得不说,店长解决问题的态度还是非常不错的, 不像店员一样蛮横指责顾客,甚至还要告顾客敲诈。

那么问题来了,顾客的行为是敲诈吗?

毫无疑问,敲诈勒索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手机店卖给了程师傅一部展示机,而程师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退一赔三,因此其具有合法的目的,并非是非法的目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要求退一赔十,也是不违法的。

既然程师傅的行为不违法, 那么违法的就是手机店了。

本案中,手机店店员隐瞒了手机是展示机的事实,称这是一部从别的店调配过来的新手机,那么,显然店员在销售的时候,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手机店给了程师傅8400元,也就是2800元的三倍,即三倍赔偿是达到了,但是退一显然是没有达到,即此时手机店应当退还11196元,即退还手机款2799元,并承担8397元的三倍赔偿。

如果程师傅同意了对方8400元的赔偿,那么也算是双方就赔偿达成了一致,也是合法的。

当然,毕竟程师傅不是年轻人,买手机不懂那么多,实际上,手机什么时间激活使用的,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这部手机是不是新手机。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浙江杭州。程先生和朋友花160元入住了一家酒店,第二天他在酒店办理续费,却被告知没有房间了,不过明明还有很多房子空着,他多次询问前台,后来才得知自己被酒店拉进了“黑名单”,这让他无法接受。

起初,前台拒绝为程先生办理续住,给出的理由是没有空房间,一番沟通后,对方改了口,直言是程先生有错在先,而这个错,就是在8月份的时候,程先生曾在这里常住过一段时间,因为一次房费的问题,闹得不太愉快。

按照程先生的说法,当时有一天房费,因为酒店管理漏洞的问题,导致他交了费用,却被污蔑没交,在调取监控后,证明在当天他确实交了房费,最后酒店的领导让员工承担了这笔费用。

在程先生看来,这个错误与他无关,所以这一次拒绝他让他入住,并被拉进黑名单是不合理的,于是他将此事反映给媒体,来寻求一个说法。

记者陪同程先生一起来到酒店了解情况。找到了酒店领导雷女士,不过从她这里,却听到了另外一个说法。

雷女士表示,程先生在8月份的时候来酒店常住过一段时间,房费最开始是三天一付,后来变成一天一付,每天是140块钱。其中9月1号的费用,应该在9月2号来交,但程先生不承认,坚持说自己交过了。而之前所说的监控,正常是他9月1号当天,交的8月31日费用。

因为过去的时间太久,现在监控已经过期了,这个费用问题当时已经由员工补上了,所以他们也不想再追究,但对于程先生这个人,酒店方面不想再让他入住了,他有时用现金,有时用线上支付。所以担心有其他的麻烦发生。

另外,雷女士担心,如果让程先生这种人长期在酒店住,容易让员工产生错误心理,比如大家熟了,就感觉晚一两天给钱没问题,但正常在任何地方住酒店,都是要先付款的。总而言之,就是拒绝程先生在这里消费。

有网友认为:酒店领导讲得没有错,酒店开门做生意有酒店的流程,开了一次“后门”发现不利当然应该堵住这个缺口。

也有网友表示:这是酒店方面自己制度不完善,不能怨顾客。不应该将顾客拒之门外。

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没有问题,从酒店角度来看,肯定希望遇到的客户都很自觉地交费,时间不固定,交费方式不固定,确实给员工带来了麻烦,但这也不能全怪顾客。不过酒店方面拒绝客户消费,同样也没有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就是说,商家拒绝接待,一般不违法。原则上商家是不能拒绝顾客消费的,但买卖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行为,商家是可以拒绝接待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强买强卖,上述这些情况通常都不属于违法行为。

说实话,既然双方都已经闹到的这个地步,程先生也挺无趣的,酒店有这么多,何必非要住在这一家呢,到时候都不自在,又何必自寻烦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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