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头条关注 | 契税 这些情况免征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契税法经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具体范围。契税法细化了这一授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范围,规定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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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网)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契税法经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具体范围。契税法细化了这一授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范围,规定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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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网)
#快讯宁夏# 【挖掘潜力 加大投资 培育新动能 | 西吉县法院让“两个一站式”建设“动”起来】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指出,到2020年底,全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基本健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建成。西吉县法院挖掘潜力,加大投资,培育新动能,着力使多元解纷、立案服务、审判辅助、分调裁审、涉诉信访5大业务模块“动”起来。
搭桥铺路 多元解纷抓源头
该院成立由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西吉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司法所(司法干警)+派出所(公安干警)+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双向联动,一次解纷”工作机制。工作人员通过繁简分流,主动参与诉前调解、委派委托、司法确认等案件。与1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劳动仲裁委员会、2个律师协会相互对接,打造内外联动多元解纷运行平台。
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常年“坐诊”诉调对接中心,就地就近调解纠纷。聘请妇联、民政部门、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参与家事调解,定纷止争。注册“家事审判微信公众号”,推进家事审判“社会化”。开设司法确认窗口,确保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快立快办。编写《名册汇编》收录全县90名人民陪审员、20名家事调查员、29名家事调解员、28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73名人民调解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与公安、司法、城建、妇联、金融等部门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实现了民商事案件多元化解全覆盖。出台了《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意见》等,与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民事案件委派、委托调解实施办法》《律师参与调解、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合作协议》等规范性文件。
网行天下 立案服务“微法院”
2月11日上午,家住江苏的陈某打来电话,称西吉县马某欠自己4万元,想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因疫情不能来法院,请求网上立案。立案庭负责人答复,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宁夏移动微法院”进入西吉县法院诉讼服务网站,按照提示步骤进行立案。陈某随即通过上述操作成功立案。
今年以来,该院向社会公布宁夏移动微法院和西吉县法院诉讼服务网站后,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引导当事人通过宁夏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在线开展诉讼活动。共接听来电咨询1000余人次、网上立案40件,极大地满足了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整合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将原来的8个功能窗口增加到9个,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一网通、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建立立案材料公示清单,按照案由分别公示立案需要的全部材料,推动“一次办结”。设立诉讼引导和辅导区,配备引导员,制作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图和服务指南二维码,提供模板,方便当事人。诉讼服务中心与法庭立案联动,4个法庭按照案件管辖权限和立案范围建立就近受理、多点可立、少跑快立、信息流转、统一管理的快速立案办理机制。
为解决送达难题,该院在强化立案平台提示信息的基础上,成立“新视云”送达中心,搭建
集约化送达平台。送达事项外包,由专人负责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建立过程透明留痕、节点后台查询、信息提醒反馈的工作机制,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辅助办案 在线开庭“云审判”
便民、高效、经济、公平,历来都是司法追求的价值取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辅助办案不断应用拓展,“两个一站式”建设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管理监督等环节的智能化水平凸显,智慧法院的“生产力”要素更加完备。
西吉县法院按照最高法《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推行全程在线异地同步庭审,传统的“面对面”审理模式已经悄然转移到“屏对屏”审理模式,这种模式因其便捷、高效和经济,越来越被更多的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所接受。
3月11日,法官在线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敲响了“云审判”第一锤。庭审前,办案法官与被告人羁押场所、公诉机关、辩护人多次进行协调对接,熟悉掌握“云审判”的操作技巧;庭审中,严格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后,被告人在线签名确认庭审记录正确。这种“屏对屏”的审判模式,促进了审判方式的转型升级。
分调裁审 完善机制提质效
2019年底,院党组经过深入调研,设立民事、行政、速裁等专业化审判团队,并赋予审判团队相应的工作职责和监管权限,为完善分调裁审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行类案集中办理提供条件。
根据案由、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确定简案范围,全力推行一审案件繁简分流。在诉讼服务中心由导诉员、业务庭轮值导诉,将不属于法院处理的矛盾纠纷分流至另外途径处理;由人民调解员、专业调解员,将具有调解意愿的矛盾纠纷直接引入“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多元化解;疑难复杂案件直接进入精审程序,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进入速裁程序。
通过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即开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当提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或者裁判理由可以适当简化等。这些简便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了6名资深速裁法官,对买卖合同等5类纠纷进行类案精准分流,集中简便快捷审理。发挥4个基层法庭“两便”原则,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扎实开展繁案精审,发挥“1+1+1>3”的效果。组建家事审判、行政审判等专业化审判团队,对案件进行“门诊式”分流,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分配给院庭长和综合审判团队进行精细化审理。今年1月以来,共向速裁法官分流案件231件,结案188件,结案率81.39%,占全部结案的40.78%,用不超过全院20%的人员办结了同期民商事结案数40.78%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24件,占全部结案的93.6%,调撤结案419件,占全部结案的92.49%。分调裁审推动了多数法官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少数法官解决多数简单案件的工作格局。
涉诉信访 信息平台成“助手”
该院以诉讼服务中心平台为载体,逐步实现信息资源自动化汇聚和大数据管理,利用高科技提升信息化水平,促进人工智能与“两个一站式”建设的深度融合与应用,优化当事人诉讼体验,提升诉讼服务质效。
该院4个互联网法庭、9个数字化法庭均实现了互联网庭审功能;建立语音智能转换系统,在9个数字法庭、2个会议室安装“智慧云”助手;开通司法录音云系统,通过电子邮箱、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与金融机构联合启动了“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款项、案号、当事人的实时对应,解决执行案款滞留等问题。
让数据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张某等2人受雇于吴某在工地上打工,因7280元劳务费一直没有给付,张某2人起诉到法院。考虑到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地方,法院委托平峰镇司法所诉前调解。调解人员接受委托后借助法院“云审判”平台给当事人说法析理,不到半小时,吴某清偿张某等人劳务费7280元。当事人以这种“不见面,不跑路”的方式达成协议,均感到十分满意。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尚祎表示,“两个一站式”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要依法在诉源治理、信息共享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点面广线长的工作合力,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利用“云审判”“云调解”等平台,推动矛盾多元化解转型升级。(记者 马琳 通讯员 董立新)
搭桥铺路 多元解纷抓源头
该院成立由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西吉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司法所(司法干警)+派出所(公安干警)+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双向联动,一次解纷”工作机制。工作人员通过繁简分流,主动参与诉前调解、委派委托、司法确认等案件。与1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劳动仲裁委员会、2个律师协会相互对接,打造内外联动多元解纷运行平台。
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常年“坐诊”诉调对接中心,就地就近调解纠纷。聘请妇联、民政部门、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参与家事调解,定纷止争。注册“家事审判微信公众号”,推进家事审判“社会化”。开设司法确认窗口,确保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快立快办。编写《名册汇编》收录全县90名人民陪审员、20名家事调查员、29名家事调解员、28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73名人民调解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与公安、司法、城建、妇联、金融等部门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实现了民商事案件多元化解全覆盖。出台了《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意见》等,与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民事案件委派、委托调解实施办法》《律师参与调解、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合作协议》等规范性文件。
网行天下 立案服务“微法院”
2月11日上午,家住江苏的陈某打来电话,称西吉县马某欠自己4万元,想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因疫情不能来法院,请求网上立案。立案庭负责人答复,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宁夏移动微法院”进入西吉县法院诉讼服务网站,按照提示步骤进行立案。陈某随即通过上述操作成功立案。
今年以来,该院向社会公布宁夏移动微法院和西吉县法院诉讼服务网站后,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引导当事人通过宁夏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在线开展诉讼活动。共接听来电咨询1000余人次、网上立案40件,极大地满足了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整合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将原来的8个功能窗口增加到9个,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一网通、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建立立案材料公示清单,按照案由分别公示立案需要的全部材料,推动“一次办结”。设立诉讼引导和辅导区,配备引导员,制作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图和服务指南二维码,提供模板,方便当事人。诉讼服务中心与法庭立案联动,4个法庭按照案件管辖权限和立案范围建立就近受理、多点可立、少跑快立、信息流转、统一管理的快速立案办理机制。
为解决送达难题,该院在强化立案平台提示信息的基础上,成立“新视云”送达中心,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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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办案 在线开庭“云审判”
便民、高效、经济、公平,历来都是司法追求的价值取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辅助办案不断应用拓展,“两个一站式”建设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管理监督等环节的智能化水平凸显,智慧法院的“生产力”要素更加完备。
西吉县法院按照最高法《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推行全程在线异地同步庭审,传统的“面对面”审理模式已经悄然转移到“屏对屏”审理模式,这种模式因其便捷、高效和经济,越来越被更多的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所接受。
3月11日,法官在线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敲响了“云审判”第一锤。庭审前,办案法官与被告人羁押场所、公诉机关、辩护人多次进行协调对接,熟悉掌握“云审判”的操作技巧;庭审中,严格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后,被告人在线签名确认庭审记录正确。这种“屏对屏”的审判模式,促进了审判方式的转型升级。
分调裁审 完善机制提质效
2019年底,院党组经过深入调研,设立民事、行政、速裁等专业化审判团队,并赋予审判团队相应的工作职责和监管权限,为完善分调裁审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行类案集中办理提供条件。
根据案由、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确定简案范围,全力推行一审案件繁简分流。在诉讼服务中心由导诉员、业务庭轮值导诉,将不属于法院处理的矛盾纠纷分流至另外途径处理;由人民调解员、专业调解员,将具有调解意愿的矛盾纠纷直接引入“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多元化解;疑难复杂案件直接进入精审程序,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进入速裁程序。
通过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即开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当提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或者裁判理由可以适当简化等。这些简便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了6名资深速裁法官,对买卖合同等5类纠纷进行类案精准分流,集中简便快捷审理。发挥4个基层法庭“两便”原则,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扎实开展繁案精审,发挥“1+1+1>3”的效果。组建家事审判、行政审判等专业化审判团队,对案件进行“门诊式”分流,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分配给院庭长和综合审判团队进行精细化审理。今年1月以来,共向速裁法官分流案件231件,结案188件,结案率81.39%,占全部结案的40.78%,用不超过全院20%的人员办结了同期民商事结案数40.78%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24件,占全部结案的93.6%,调撤结案419件,占全部结案的92.49%。分调裁审推动了多数法官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少数法官解决多数简单案件的工作格局。
涉诉信访 信息平台成“助手”
该院以诉讼服务中心平台为载体,逐步实现信息资源自动化汇聚和大数据管理,利用高科技提升信息化水平,促进人工智能与“两个一站式”建设的深度融合与应用,优化当事人诉讼体验,提升诉讼服务质效。
该院4个互联网法庭、9个数字化法庭均实现了互联网庭审功能;建立语音智能转换系统,在9个数字法庭、2个会议室安装“智慧云”助手;开通司法录音云系统,通过电子邮箱、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与金融机构联合启动了“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款项、案号、当事人的实时对应,解决执行案款滞留等问题。
让数据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张某等2人受雇于吴某在工地上打工,因7280元劳务费一直没有给付,张某2人起诉到法院。考虑到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地方,法院委托平峰镇司法所诉前调解。调解人员接受委托后借助法院“云审判”平台给当事人说法析理,不到半小时,吴某清偿张某等人劳务费7280元。当事人以这种“不见面,不跑路”的方式达成协议,均感到十分满意。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尚祎表示,“两个一站式”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要依法在诉源治理、信息共享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点面广线长的工作合力,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利用“云审判”“云调解”等平台,推动矛盾多元化解转型升级。(记者 马琳 通讯员 董立新)
【警情通报: 伪造“大连发布”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2月7日,群众举报:有人冒用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名义,伪造政务新媒体“大连发布”微信页面截图,在网上散播“大连市延迟本市企业复工”等虚假信息。
大连市新闻宣传、网信、公安机关等部门立即开展工作。2月8日,庄河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平(男,27岁,丹东人)抓获。
经审讯,赵某平对其2月7日故意炮制“权威发布!大连市延迟本市企业复工!”虚假信息,并发布至多个微信群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赵某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河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警方郑重提示:疫情当前,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请广大市民从政府部门、官方媒体等权威渠道获取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大连市新闻宣传、网信、公安机关等部门立即开展工作。2月8日,庄河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平(男,27岁,丹东人)抓获。
经审讯,赵某平对其2月7日故意炮制“权威发布!大连市延迟本市企业复工!”虚假信息,并发布至多个微信群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赵某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河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警方郑重提示:疫情当前,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请广大市民从政府部门、官方媒体等权威渠道获取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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