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坑人吗?”浙江杭州,徐女士结婚当天凌晨,突然得知摄影团队来不了了,这让她十分崩溃。而这个消息,她还是从摄像师的朋友圈看到的,并没有人事先通知她。那天晚上,她只睡了1个小时,剩下的时间都在发动亲朋好友帮忙找摄影师,最后加价才临时找了个摄影师,办完了婚礼。
徐女士说,之前那个摄影师是她在网上找到的。当时对方以女孩子的口吻跟她沟通的,价格也不是很低,所以就比较信任。最后双方通过拍照等方式签了合同,对方是个人,姓尹,是个男的。合同约定,摄影总价5888元,先付2000元,拍摄完成后再付3888元。还约定:“疫情无限改期,定金可转让不可退回。”
没想到,到结婚前几天,徐女士把“四大金刚”(摄影师、主持人、化妆师、摄像师)拉到一个群里,发了工作时间表。其他人都回复收到,摄影师却没回复。过了一两天,徐女士联系尹先生,对方说有点忙,但也没说结婚时到不了。
直到结婚当天凌晨1点,徐女士突然看到对方的朋友圈里发了个文章,说因为疫情,临时被通知所有的工作人员到不了位,向大家道歉,“没有安排好的客人,可以找他退定金”,才知道被放鸽子了。
气愤的徐女士把事情发到网上,不少人留言,发现当天尹先生接了不少单,好几个人都被放了鸽子。事后,徐女士了解到,尹先生是高价接单,临时到网上找人。她询问对方什么疫情原因,但对方始终不回,只是在10月6日退了定金,之后就把徐女士拉黑了。
徐女士希望得到赔偿,并表示可能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目前,这件事首要的问题,当然是搞清楚当天为什么摄影师无法到位,是不是真的因为疫情原因,所有的摄影师到无法到位了。
但无论事实如何,恐怕尹先生多少都是需要承担一些赔偿责任的。
一、尹先生为什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徐女士和尹先生签订了摄影服务合同,双方都应该遵照履行,如果有一方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原因,一方违约,原则上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只有一种——不可抗力。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所以,这个事件里,尹先生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天确实因为疫情原因,导致所有的摄影师都无法到位。
1、如果可以证明,则可以认为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他无法履行约定。
但是,就算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他无法履行合同,也不能全部免除他的责任。
这是因为《民法典》已经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而他却没有这样做,只是在朋友圈发了个文章。有时间发朋友圈,却没有时间通知徐女士,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对于他没有及时通知徐女士,给徐女士造成的损失,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而且,就算他及时通知了徐女士,虽然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徐女士已经产生了损失,尹先生也有义务分担损失,只能免除部分责任。
2、如果尹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当然属于尹先生完全违约,需要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尹先生当天接了不少摄影的单,当然不可能是自己去。不知道什么样的疫情,会让这么多摄影师都去不了呢?这恐怕不太好证明。
毕竟,当天徐女士的婚礼都正常举办了。
二、尹先生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徐女士与尹先生签订的协议里,虽然对徐女士先支付的2000元性质没有明确说明是定金。但在合同的特别约定里,又说:“定金不退”。说明双方认可这2000元是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是要双倍返还定金的。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也就是说,这个事件里,徐女士和尹先生之间的定金数额,只能按照1177.6元计算,超过部分不算定金。
所以,如果尹先生违约的话,除了退还2000元以外,还要额外赔偿徐女士1177.6元。
当然,如果徐女士可以证明自己的损失高于1177.6元的话,还可以要求尹先生增加赔偿。徐女士的损失可以按照当天她另外找摄影师时增加的价款计算。
如果尹先生当天是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虽然可以不双倍赔偿定金,但也是要对徐女士的损失承担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你觉得尹先生是为什么没去呢?
徐女士说,之前那个摄影师是她在网上找到的。当时对方以女孩子的口吻跟她沟通的,价格也不是很低,所以就比较信任。最后双方通过拍照等方式签了合同,对方是个人,姓尹,是个男的。合同约定,摄影总价5888元,先付2000元,拍摄完成后再付3888元。还约定:“疫情无限改期,定金可转让不可退回。”
没想到,到结婚前几天,徐女士把“四大金刚”(摄影师、主持人、化妆师、摄像师)拉到一个群里,发了工作时间表。其他人都回复收到,摄影师却没回复。过了一两天,徐女士联系尹先生,对方说有点忙,但也没说结婚时到不了。
直到结婚当天凌晨1点,徐女士突然看到对方的朋友圈里发了个文章,说因为疫情,临时被通知所有的工作人员到不了位,向大家道歉,“没有安排好的客人,可以找他退定金”,才知道被放鸽子了。
气愤的徐女士把事情发到网上,不少人留言,发现当天尹先生接了不少单,好几个人都被放了鸽子。事后,徐女士了解到,尹先生是高价接单,临时到网上找人。她询问对方什么疫情原因,但对方始终不回,只是在10月6日退了定金,之后就把徐女士拉黑了。
徐女士希望得到赔偿,并表示可能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目前,这件事首要的问题,当然是搞清楚当天为什么摄影师无法到位,是不是真的因为疫情原因,所有的摄影师到无法到位了。
但无论事实如何,恐怕尹先生多少都是需要承担一些赔偿责任的。
一、尹先生为什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徐女士和尹先生签订了摄影服务合同,双方都应该遵照履行,如果有一方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原因,一方违约,原则上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只有一种——不可抗力。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所以,这个事件里,尹先生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天确实因为疫情原因,导致所有的摄影师都无法到位。
1、如果可以证明,则可以认为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他无法履行约定。
但是,就算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他无法履行合同,也不能全部免除他的责任。
这是因为《民法典》已经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而他却没有这样做,只是在朋友圈发了个文章。有时间发朋友圈,却没有时间通知徐女士,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对于他没有及时通知徐女士,给徐女士造成的损失,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而且,就算他及时通知了徐女士,虽然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徐女士已经产生了损失,尹先生也有义务分担损失,只能免除部分责任。
2、如果尹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当然属于尹先生完全违约,需要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尹先生当天接了不少摄影的单,当然不可能是自己去。不知道什么样的疫情,会让这么多摄影师都去不了呢?这恐怕不太好证明。
毕竟,当天徐女士的婚礼都正常举办了。
二、尹先生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徐女士与尹先生签订的协议里,虽然对徐女士先支付的2000元性质没有明确说明是定金。但在合同的特别约定里,又说:“定金不退”。说明双方认可这2000元是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是要双倍返还定金的。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也就是说,这个事件里,徐女士和尹先生之间的定金数额,只能按照1177.6元计算,超过部分不算定金。
所以,如果尹先生违约的话,除了退还2000元以外,还要额外赔偿徐女士1177.6元。
当然,如果徐女士可以证明自己的损失高于1177.6元的话,还可以要求尹先生增加赔偿。徐女士的损失可以按照当天她另外找摄影师时增加的价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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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方舟##双狼组# 我好开心好开心好开心!!!终于等到叙拉古ss了!
双狼给我锁死啊啊啊啊
翻到20年照w伊内丝那张画的双狼,既视感有点强(后来才明白描图不是好风俗,深刻悔改!!)
p4.5分别是20年和21年为拉宝做的生贺视频截图,今年比较忙没时间画了,有点子遗憾,希望角给她们一个he[鲜花][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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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晚上去看了房子,一时冲动付了5万定金,早上起来就后悔了!因为晚上天太黑,没有注意到房子旁边居然有两处安乐堂,这是用来放死人骨灰的!女子觉得毛骨悚然,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以交的是定金为由,拒绝退款!
卓女士和丈夫一直想在杭州买套房子,但是两人太忙,没有时间好好看 房,就委托父亲去帮忙看。7月19日的下午,卓女士的父亲去看了一个楼盘,觉得里面环境挺好的,价钱也在预算之内,就让卓女士和她丈夫晚上下班了过去看一下。
当时卓女士和丈夫过去都快晚上8点多了,天都乌漆嘛黑了,所以也看不清楚楼盘附近的环境,只看了模型和样 板房,觉得房子确实不错,就付了5万的定金,选了一套106平方,总价为266万的房子。
买了房子以后,卓女士很开心,回去以后兴奋地睡不着觉了,一直想着房子的事情。后来觉得自己付款太冲动了,都没有好好看看楼盘周边的设施?于是一大早又和丈夫过去看看楼盘周边的环境,结果过去就看到离房子旁边大约830米的地方有一个安乐堂!
当时卓女士心里非常的不舒服,但想着这个房子还算便宜,而且830米也算比较远,于是就打算不计较。但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大概一周之后,房开又有了新的公告,上面写着离房子大概250米左右的地方,还有一个安乐堂!
这下,卓女士不能忍,买房子是为了住的,旁边有两个安乐堂,这住着怎么会舒服?而且自己买房的时候,销售为什么不提前告知自己房子旁边有安乐堂呢?卓女士认为销售对自己进行了隐瞒,于是要求退回定金!
但是,销售发誓说自己已经告知过卓女士的父亲,这个楼盘附近是有安乐堂的,而且大厅的公告上面也有写!
但卓女士不认可销售的说法,因为她当天来的时候,销售也没给她看过公告。而且卓女士的父亲说销售也没有跟他说过房子旁边是有安乐堂的,当时他还问销售为什么你们的楼盘不打折?
而销售说,旁边的楼盘有打折,因为他们旁边有一个安乐堂,就在对面!
卓女士的父亲一听,明确拒绝说自己不要这样的房子,而且销售的话,也让他误以为房子旁边是没有安乐堂的!
现在离房子250米的地方有一个安乐堂,这近在咫尺,就跟在小区旁边有啥区别?
而且更气人的是,买了房子一周之后,开发商又出了公告,说离房子250米左右有一个安乐堂,这不是先斩后奏吗?买房之前,为什么不告知这些不利因素呢?
花260万的房子,旁边却是死人“住”的地方,这换谁能舒服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卓女士有权要求退款吗?
如果开发商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那么卓女士是不能要求退定金,因为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如果卓女士如果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开发商是有权拒绝退还这50000元的!
但现在卓女士认为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她房子旁边有安乐堂,否则她绝 不会买这个房子。而且公告栏里虽然有提示离房子830m 有安乐堂,但没说250m也有,这样的公告一来有隐瞒, 二来销售也没有提醒卓女士去看,所以不能视为开发商已经尽到告知的义务。
公告贴出来,是不能保证每个客户都能看到,所以销售的义务就是在卖房子的时候,提醒客户去看,然后告知房子周边的不利因素,如果客户能接受,那这样的合同成立就有 效,如果没有告知,那这样的合同实际上违背了客户真实购买的意愿。
所以,开发商故意隐瞒不利因素,且说出“别的楼盘有打折,是因为他们旁边有安乐堂的话”,这会让客户误以为这个楼盘旁边是没有安乐堂的,也属于误导消费者。
综上,可以认定销售在介绍房子的时候,存在故意欺诈!
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卓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50000元的定金,开发商不得以定金为由拒绝退款!因为他们隐瞒欺诈在先,这样的合同订立是无效的!
这件事情提醒大家,买房千万要谨慎,别把买房当买菜,看一眼模型觉得不错就买了,你要问清楚这个楼盘有哪些不利的因素,再去考虑是否购买!
千万不要销售说啥你信啥,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自己去楼盘周围看看,满意了再买!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
卓女士和丈夫一直想在杭州买套房子,但是两人太忙,没有时间好好看 房,就委托父亲去帮忙看。7月19日的下午,卓女士的父亲去看了一个楼盘,觉得里面环境挺好的,价钱也在预算之内,就让卓女士和她丈夫晚上下班了过去看一下。
当时卓女士和丈夫过去都快晚上8点多了,天都乌漆嘛黑了,所以也看不清楚楼盘附近的环境,只看了模型和样 板房,觉得房子确实不错,就付了5万的定金,选了一套106平方,总价为266万的房子。
买了房子以后,卓女士很开心,回去以后兴奋地睡不着觉了,一直想着房子的事情。后来觉得自己付款太冲动了,都没有好好看看楼盘周边的设施?于是一大早又和丈夫过去看看楼盘周边的环境,结果过去就看到离房子旁边大约830米的地方有一个安乐堂!
当时卓女士心里非常的不舒服,但想着这个房子还算便宜,而且830米也算比较远,于是就打算不计较。但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大概一周之后,房开又有了新的公告,上面写着离房子大概250米左右的地方,还有一个安乐堂!
这下,卓女士不能忍,买房子是为了住的,旁边有两个安乐堂,这住着怎么会舒服?而且自己买房的时候,销售为什么不提前告知自己房子旁边有安乐堂呢?卓女士认为销售对自己进行了隐瞒,于是要求退回定金!
但是,销售发誓说自己已经告知过卓女士的父亲,这个楼盘附近是有安乐堂的,而且大厅的公告上面也有写!
但卓女士不认可销售的说法,因为她当天来的时候,销售也没给她看过公告。而且卓女士的父亲说销售也没有跟他说过房子旁边是有安乐堂的,当时他还问销售为什么你们的楼盘不打折?
而销售说,旁边的楼盘有打折,因为他们旁边有一个安乐堂,就在对面!
卓女士的父亲一听,明确拒绝说自己不要这样的房子,而且销售的话,也让他误以为房子旁边是没有安乐堂的!
现在离房子250米的地方有一个安乐堂,这近在咫尺,就跟在小区旁边有啥区别?
而且更气人的是,买了房子一周之后,开发商又出了公告,说离房子250米左右有一个安乐堂,这不是先斩后奏吗?买房之前,为什么不告知这些不利因素呢?
花260万的房子,旁边却是死人“住”的地方,这换谁能舒服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卓女士有权要求退款吗?
如果开发商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那么卓女士是不能要求退定金,因为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如果卓女士如果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开发商是有权拒绝退还这50000元的!
但现在卓女士认为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她房子旁边有安乐堂,否则她绝 不会买这个房子。而且公告栏里虽然有提示离房子830m 有安乐堂,但没说250m也有,这样的公告一来有隐瞒, 二来销售也没有提醒卓女士去看,所以不能视为开发商已经尽到告知的义务。
公告贴出来,是不能保证每个客户都能看到,所以销售的义务就是在卖房子的时候,提醒客户去看,然后告知房子周边的不利因素,如果客户能接受,那这样的合同成立就有 效,如果没有告知,那这样的合同实际上违背了客户真实购买的意愿。
所以,开发商故意隐瞒不利因素,且说出“别的楼盘有打折,是因为他们旁边有安乐堂的话”,这会让客户误以为这个楼盘旁边是没有安乐堂的,也属于误导消费者。
综上,可以认定销售在介绍房子的时候,存在故意欺诈!
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卓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50000元的定金,开发商不得以定金为由拒绝退款!因为他们隐瞒欺诈在先,这样的合同订立是无效的!
这件事情提醒大家,买房千万要谨慎,别把买房当买菜,看一眼模型觉得不错就买了,你要问清楚这个楼盘有哪些不利的因素,再去考虑是否购买!
千万不要销售说啥你信啥,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自己去楼盘周围看看,满意了再买!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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