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热心帮助走失妇女踏上回家路】近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三官庙派出所民警孙松山、辅警杨梦超在接处警途中发现一名妇女在秦岭路建设路附近的机动车道上徘徊不前,衣着单薄,冻得瑟瑟发抖。民警迅速将其带到人行道上进行询问,发现该女子语无伦次,不能说出自己的名字和家庭住址,身上没有任何证件。
民警随即向该女子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将其带回派出所内安顿,考虑到天气寒冷,又长时间在外行走,民警随即递上热水和食物让其充饥。
在与该女子进一步交谈后,民警发现其精神恍惚,虽能勉强沟通,但女子仍无法提供本人或家属有效身份信息,只记得自己叫什么名字,民警借助技术最终查查询到其父亲的联系方式,与其家属取得联系。据其父亲称,女子孙某媛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经常离家出走,本次系11月8日中午从家出走,期间孙某媛一岁多的儿子因见不到妈妈一直哭闹着要妈妈,其家人一直寻找未果。11日16时许孙某媛父亲赶往派出所接走了女孩,并对民警的热心救助表示感谢。(5G现场记者佑龙 通讯员郭建岭)
民警随即向该女子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将其带回派出所内安顿,考虑到天气寒冷,又长时间在外行走,民警随即递上热水和食物让其充饥。
在与该女子进一步交谈后,民警发现其精神恍惚,虽能勉强沟通,但女子仍无法提供本人或家属有效身份信息,只记得自己叫什么名字,民警借助技术最终查查询到其父亲的联系方式,与其家属取得联系。据其父亲称,女子孙某媛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经常离家出走,本次系11月8日中午从家出走,期间孙某媛一岁多的儿子因见不到妈妈一直哭闹着要妈妈,其家人一直寻找未果。11日16时许孙某媛父亲赶往派出所接走了女孩,并对民警的热心救助表示感谢。(5G现场记者佑龙 通讯员郭建岭)
《生命是一道灿烂的烟火》
带我找回了很久很久以前的青春记忆,
那些如脱缰了的野马一样的男生偷偷的离家出走,让父母放下生活家庭女儿外出寻找而未果。
那些因家庭穷苦早早辍学外出打工的女孩和早婚被丈夫打死在血泊中的女孩。
还有让疾病缠身不得不在家修养最后不治身亡的男孩。
这些都是尘封已久的记忆,我不愿想起。时间久了,我好像就没有了青春记忆,直到看这本《生命是一道灿烂的烟火》我才又慢慢的回忆起那本该有着快乐的青春。
而事实上青春并不快乐,身边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幸。
多么希望他们都好好的,即使我们并没有多么深厚的感情。
带我找回了很久很久以前的青春记忆,
那些如脱缰了的野马一样的男生偷偷的离家出走,让父母放下生活家庭女儿外出寻找而未果。
那些因家庭穷苦早早辍学外出打工的女孩和早婚被丈夫打死在血泊中的女孩。
还有让疾病缠身不得不在家修养最后不治身亡的男孩。
这些都是尘封已久的记忆,我不愿想起。时间久了,我好像就没有了青春记忆,直到看这本《生命是一道灿烂的烟火》我才又慢慢的回忆起那本该有着快乐的青春。
而事实上青春并不快乐,身边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幸。
多么希望他们都好好的,即使我们并没有多么深厚的感情。
【网购商品退货过程中丢失,保价才能全赔?】
典型案例:马先生花2999元从某商城购买了一块手表,收货后因发现表盘有划痕,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寄至上海厂家更换。
厂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裹内并无手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表系在邮寄过程中丢失。马先生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未果,便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999元。
快递公司认为,马先生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快递费的十倍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记录记载马先生购买手表花费2999元,购买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而邮寄回厂家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马先生以该证据证明丢失手表的实际损失,并以此主张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马先生赔偿损失2999元。
律师普法:
梁雅丽律师表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保价”的法律效力,所谓保价,是指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在缴纳运费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保价费,从而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保价条款的作用在于限制快递公司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而降低风险。
其次,对于本案中的问题,需要从法律方面分析保价与否对赔偿责任的承担造成的影响和区别。根据2020年交通部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对应第496、497、49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对于快递物品的损失,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有保价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按照资费三倍赔偿或按照实际损失最高额不超过资费三倍进行赔偿。
但实践中,快递单载明的保价条款一般由快递公司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寄件人协商,在快递业务中被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但保价条款的格式条款属性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无效。根据《民法典》496条规定,快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以,只要快递公司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且无《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保价条款即有效。
在本案中,快递员并没有履行《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所以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多以实际价格为标准。快递公司往往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但是如果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对托运人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梁雅丽律师提醒大家,在线下寄件时,承运方要提醒托运人阅读相关条款,并对托运人的疑问进行解答,最终确认在签字页上签字;线上下单寄件时,承运方要通过后台软件设计,达到足以提醒相对人注意的程度,例如勾选同意框进行下一步等操作,作为托运人,也应当仔细阅读承运方平台弹出的电子协议,完全理解后再勾选“同意”框,避免忽略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造成个人利益的损失。(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陈斯)
典型案例:马先生花2999元从某商城购买了一块手表,收货后因发现表盘有划痕,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寄至上海厂家更换。
厂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裹内并无手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表系在邮寄过程中丢失。马先生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未果,便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999元。
快递公司认为,马先生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快递费的十倍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记录记载马先生购买手表花费2999元,购买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而邮寄回厂家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马先生以该证据证明丢失手表的实际损失,并以此主张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马先生赔偿损失2999元。
律师普法:
梁雅丽律师表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保价”的法律效力,所谓保价,是指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在缴纳运费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保价费,从而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保价条款的作用在于限制快递公司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而降低风险。
其次,对于本案中的问题,需要从法律方面分析保价与否对赔偿责任的承担造成的影响和区别。根据2020年交通部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对应第496、497、49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对于快递物品的损失,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有保价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按照资费三倍赔偿或按照实际损失最高额不超过资费三倍进行赔偿。
但实践中,快递单载明的保价条款一般由快递公司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寄件人协商,在快递业务中被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但保价条款的格式条款属性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无效。根据《民法典》496条规定,快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以,只要快递公司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且无《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保价条款即有效。
在本案中,快递员并没有履行《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所以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多以实际价格为标准。快递公司往往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但是如果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对托运人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梁雅丽律师提醒大家,在线下寄件时,承运方要提醒托运人阅读相关条款,并对托运人的疑问进行解答,最终确认在签字页上签字;线上下单寄件时,承运方要通过后台软件设计,达到足以提醒相对人注意的程度,例如勾选同意框进行下一步等操作,作为托运人,也应当仔细阅读承运方平台弹出的电子协议,完全理解后再勾选“同意”框,避免忽略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造成个人利益的损失。(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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