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据白鹿视频报道:近日,在广东佛山,2岁宝宝小周(化名)在吃黄皮果时大笑,不慎将果核吃下,随后小周开始频繁咳嗽、气喘。经医院检查发现在他的气管远端-右主支气管有柱状异物影,合并左肺肺炎。医生诊断分析异物落入气管已有10天。通过支气管镜检查发现,由于气道环境温暖、潮湿,经过10天的“培养”,果核已经发芽膨胀,不仅堵住了气道,还大大增加了异物取出难度。经过医生不懈努力,终于把这颗“发芽”的黄... https://t.cn/A6SIf8Rt
#突发# 浙江龙游一家外地游客6名戏水游玩,不幸遇难。
8月21日10时52分,浙江省龙游县衢江河道后厅段,发生一起人员意外溺水事件。经公安、消防、应急、辖区街道和民间搜救队全力搜救,截至今天(8月22日)早晨5时40分,6名落水人员都已找到,均不幸遇难。
落水6人为一家外地游客,事发时在河道戏水游玩,不慎落入深水遇难。
8月21日10时52分,浙江省龙游县衢江河道后厅段,发生一起人员意外溺水事件。经公安、消防、应急、辖区街道和民间搜救队全力搜救,截至今天(8月22日)早晨5时40分,6名落水人员都已找到,均不幸遇难。
落水6人为一家外地游客,事发时在河道戏水游玩,不慎落入深水遇难。
重庆长岭镇,男子和朋友去农家乐吃饭,酒后下河捡钱包不幸溺亡,家属把将山庄的经营者和镇政 府告上法院,索赔960000元!男子家属认为,山庄的网红吊桥没有设置有 效保护措施,才会导致钱包掉落,让男子下水去捡!山庄老板:他自己酒后下水怎么能怪我们?
程老板弄了一家山庄农家乐,为了吸引顾客,他还搞了一座网红吊桥,这样顾客就会过来拍照打卡,在他的山庄吃饭喝酒。
事情发生在一个周六的下午,李先生和他的朋友一行8人,一起来到山庄吃饭,席间大家一起喝了8瓶啤酒。然后酒足饭饱以后,大家就到吊桥上拍照玩耍!
因为在吊桥上感觉很兴奋,他们8个人就摇晃起来,但因为摇摆的幅度太大,同行人邹先生拿在手里的小包不慎掉到桥下,落入水塘!
因为包里有重要的东西,邹先生就找来一根钢制抓钩去捞自己的包,但因为长度不够,只能放弃!正当邹先生无可奈何的时候,热心的李先生直接脱掉自己的衣服跳了下去!
很快李先生就游到了小包旁边,但是他拿着包往回游的时候,突然脚抽筋了,然后在距离岸边大概还有5米距离的地方,大声呼叫起来,然后仅仅过了10秒,就沉了下去!
虽然岸边的同伴马上下水施救,但因为事发突然,人还是没有救上来!但是下水的人说,自己潜入水下找了两次,但就是没有看到李先生的人影!
后来他们报案求助,警方来到现场并喊来救援队进行施救。经过一番打捞,在事发后2个小时内,找到了李先生的尸体!
法医对李先生的死因诊断为溺水死亡,家属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但却把程老板和镇政 府一并起诉到了法院,索赔96万!并且给出了索赔的理由:
1、山庄的吊桥没有设置有 效保护措施,才会导致邹先生的包从上面掉落!
2、吊桥和水塘周边没有任何救援物品,也没有配备安 全员和救生员。
3、李先生下水后,山庄没有主动给李先生提供游泳圈,救生衣等物品,更没有在李先生遇险后,
对他进行紧急救援。
4、镇政 府作为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在山庄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的情况下,却一直允许山庄经。
综上,李先生的家属认为程老板和镇政 府应该为这件事故负责!
程老板大呼冤枉,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 全保障义务,他的吊桥栏杆很高,而且也提醒不能在吊桥上摇晃的提醒,是李先生他们不顾提醒,自己在吊桥上摇晃,所以山庄不应该赔偿。
而镇政 府也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他们不是山庄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他们在日常的检查管理过程中,也责令了山庄设立了相关的警示标志。
为了验证各方的说法,还原事件真 相,法院调取了警方的出警视频。
视频画面显示,事发当日,吊桥两边是有围栏,但没有防护网,吊桥上还挂着一只游泳圈!在吊桥两侧桥头,吊桥桥头的山体处及水塘边均设有相应的警示标语!上面写着严禁在吊桥上打闹,摇晃,如有违反,安 全责任自负!
同时,法院也派人进行实地勘察,测量了吊桥的栏杆,高约1.14米,防护钢丝间距约0.25米,桥面木板较为紧实!
所以法院给出了以下认定:
1、从吊桥和水塘的商业用途来看,仅仅用于提供垂钓和养殖这两项功能,它与游泳池的安 全保障义务有所不同,因为是禁止下水,所以设置安 全员,并不是经营者的义务。
李先生并不是在吊桥上摇晃跌入水中溺亡的,而是酒后自行下水拎包才发生的事故。李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预见酒后下水存在危险
3、李先生等人发现包落水,完全可以找山庄的工作人员帮忙打捞,可李先生却无视风险,贸然下水。
综上,法院认为,让程先生去承担李先生自身危险行为这一损害后果的话,不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死者李先生溺亡,他自身要负主要责任,所以驳回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判决选择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我认为,李先生等人在吊桥上用力左右摇晃,是事故的诱因,捡包者没有游泳本领,自行下河,事故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虽然很同情李先生的家属,但责任是明确的,反思是深刻的。不论什么时候,我们都要提高自身的安 全防范意识,如果遇到突发 情况,千万不要逞强!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你觉得山庄要不要赔偿呢?
程老板弄了一家山庄农家乐,为了吸引顾客,他还搞了一座网红吊桥,这样顾客就会过来拍照打卡,在他的山庄吃饭喝酒。
事情发生在一个周六的下午,李先生和他的朋友一行8人,一起来到山庄吃饭,席间大家一起喝了8瓶啤酒。然后酒足饭饱以后,大家就到吊桥上拍照玩耍!
因为在吊桥上感觉很兴奋,他们8个人就摇晃起来,但因为摇摆的幅度太大,同行人邹先生拿在手里的小包不慎掉到桥下,落入水塘!
因为包里有重要的东西,邹先生就找来一根钢制抓钩去捞自己的包,但因为长度不够,只能放弃!正当邹先生无可奈何的时候,热心的李先生直接脱掉自己的衣服跳了下去!
很快李先生就游到了小包旁边,但是他拿着包往回游的时候,突然脚抽筋了,然后在距离岸边大概还有5米距离的地方,大声呼叫起来,然后仅仅过了10秒,就沉了下去!
虽然岸边的同伴马上下水施救,但因为事发突然,人还是没有救上来!但是下水的人说,自己潜入水下找了两次,但就是没有看到李先生的人影!
后来他们报案求助,警方来到现场并喊来救援队进行施救。经过一番打捞,在事发后2个小时内,找到了李先生的尸体!
法医对李先生的死因诊断为溺水死亡,家属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但却把程老板和镇政 府一并起诉到了法院,索赔96万!并且给出了索赔的理由:
1、山庄的吊桥没有设置有 效保护措施,才会导致邹先生的包从上面掉落!
2、吊桥和水塘周边没有任何救援物品,也没有配备安 全员和救生员。
3、李先生下水后,山庄没有主动给李先生提供游泳圈,救生衣等物品,更没有在李先生遇险后,
对他进行紧急救援。
4、镇政 府作为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在山庄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的情况下,却一直允许山庄经。
综上,李先生的家属认为程老板和镇政 府应该为这件事故负责!
程老板大呼冤枉,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 全保障义务,他的吊桥栏杆很高,而且也提醒不能在吊桥上摇晃的提醒,是李先生他们不顾提醒,自己在吊桥上摇晃,所以山庄不应该赔偿。
而镇政 府也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他们不是山庄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他们在日常的检查管理过程中,也责令了山庄设立了相关的警示标志。
为了验证各方的说法,还原事件真 相,法院调取了警方的出警视频。
视频画面显示,事发当日,吊桥两边是有围栏,但没有防护网,吊桥上还挂着一只游泳圈!在吊桥两侧桥头,吊桥桥头的山体处及水塘边均设有相应的警示标语!上面写着严禁在吊桥上打闹,摇晃,如有违反,安 全责任自负!
同时,法院也派人进行实地勘察,测量了吊桥的栏杆,高约1.14米,防护钢丝间距约0.25米,桥面木板较为紧实!
所以法院给出了以下认定:
1、从吊桥和水塘的商业用途来看,仅仅用于提供垂钓和养殖这两项功能,它与游泳池的安 全保障义务有所不同,因为是禁止下水,所以设置安 全员,并不是经营者的义务。
李先生并不是在吊桥上摇晃跌入水中溺亡的,而是酒后自行下水拎包才发生的事故。李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预见酒后下水存在危险
3、李先生等人发现包落水,完全可以找山庄的工作人员帮忙打捞,可李先生却无视风险,贸然下水。
综上,法院认为,让程先生去承担李先生自身危险行为这一损害后果的话,不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死者李先生溺亡,他自身要负主要责任,所以驳回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判决选择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我认为,李先生等人在吊桥上用力左右摇晃,是事故的诱因,捡包者没有游泳本领,自行下河,事故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虽然很同情李先生的家属,但责任是明确的,反思是深刻的。不论什么时候,我们都要提高自身的安 全防范意识,如果遇到突发 情况,千万不要逞强!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你觉得山庄要不要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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