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当代小生、小花演戏全靠流量,演什么都像自己。特别是那些偶像演员,总是顶着艳丽浓妆演戏,放不下自己的偶像包袱,观众也看得眼疲劳。
但不是所有的流量演员,都是如此。娱乐圈中不乏像肖战、王一博、杨洋这样有实力的年轻男演员。当然了,近段时间以来,霸屏影视剧市场的成毅,也让人发现,他是个剧抛脸。
2022年,成毅接连给观众带来了新作品,一部是跟杨紫合作的《沉香如屑》,一部是跟靳东等众多老戏骨一起主演的《底线》。
帝君:清心禁欲老神仙
《沉香如屑》是一部仙侠剧题材的古装作品,这是成毅擅长的领域。剧中,他扮演的帝君应渊,是一个清心禁欲的老神仙,气场强大又清冷,让人不自觉产生距离感。
应渊本是无情无爱的一个老神仙,直到遇到了颜淡,才动了真情,从而开展了一场虐恋。因为题材的需要,因为剧情的需要,所以成毅在《沉香如屑》中,让观众不自觉沉沦在了仙侠氛围感中。
不管是美颜还是滤镜,亦或者是服化道,成毅在《沉香如屑》这部剧中的形象,满足了观众对神仙的幻想,美轮美奂、遥不可及,帅气难挡。
本身就不算差的五官,加上仙侠剧特有的仙气滤镜跟服化道,成毅的绝美古装造型,让帝君那种霸气跟威严的形象,走进了观众的视野中。
周亦安:烟火凡人
当我们还没有从《沉香如屑》中的帝君形象,走出来的时候,成毅已经换上了现代装,“穿越”到了《底线》这部主旋律电视剧中,扮演起了一个热血法官。
剧中,成毅演绎周亦安这个角色。初出茅庐的他热血又正派,虽然有点皮,可初入职场的那种傲气跟冲劲,却让人看到了新生代法官最真实的一面。
因为是主旋律大作,成毅的周亦安没有美颜,没有滤镜,也没有任何精修效果。他顶着自己最真实的状态,演绎着一个回归了社会,贴近现实生活的年轻法官的形象。
有人说,成毅在《底线》里的颜值下滑了,没有了帝君的那种霸气跟不食人间烟火。可想一想,周亦安本就是烟火凡人,本就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社会人物的缩影,脸上有毛孔、皱纹,不是很真实吗?
看完《沉香如屑》再看《底线》,两部作品无缝衔接,本以为会有点串戏,不曾想的是,这跟帝君是同一个人吗?很难让人把两个角色联系在一起,看完还真忍不住说一句:好家伙!成毅才真是剧抛脸了吧?
确实,演完帝君当法官,一个是禁欲系的老神仙形象,一个是烟火凡人职场人。在不同的时代,不同情景下,成毅确实靠他那张脸,演出了两个完全不同风格的角色。
应渊的美好,周亦安的阳光,在观众看来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只能说,成毅走红后的演技真的进步了。
作为一个被无数只眼睛盯着的顶流演员,成毅在短时间里能驾驭古装清冷帝君,也能演出现代年轻法官的那种可爱跟平凡。他的那张脸,都能够毫无违和感代入到角色中,“剧抛脸”这个词用在他身上自然也是毫无违和感。
当然了,演好每一个角色,是演员的本职工作,但依旧还是要谢谢成毅,感谢他的努力跟尽力,才没有辜负粉丝对他的喜欢,才能让观众在影视中看到不一样的精彩角色。
流量演员,在当代观众的眼中,早已经不是褒义词,所以想要被认可,想要被认同,必须在角色上折服观众,成毅就做到了这一点。不管是帝君还是法官,他都让人看到了他作为一个演员的可塑性。
总而言之,顶流不一定是好演员,但好演员一定是剧抛脸,成毅距离戏骨还有一段距离,但他的实力也已经逐渐冒头。我们也相信,在未来,他一定会带给观众更多体验感不同的角色,把“剧抛脸”诠释得更加淋漓尽致。
但不是所有的流量演员,都是如此。娱乐圈中不乏像肖战、王一博、杨洋这样有实力的年轻男演员。当然了,近段时间以来,霸屏影视剧市场的成毅,也让人发现,他是个剧抛脸。
2022年,成毅接连给观众带来了新作品,一部是跟杨紫合作的《沉香如屑》,一部是跟靳东等众多老戏骨一起主演的《底线》。
帝君:清心禁欲老神仙
《沉香如屑》是一部仙侠剧题材的古装作品,这是成毅擅长的领域。剧中,他扮演的帝君应渊,是一个清心禁欲的老神仙,气场强大又清冷,让人不自觉产生距离感。
应渊本是无情无爱的一个老神仙,直到遇到了颜淡,才动了真情,从而开展了一场虐恋。因为题材的需要,因为剧情的需要,所以成毅在《沉香如屑》中,让观众不自觉沉沦在了仙侠氛围感中。
不管是美颜还是滤镜,亦或者是服化道,成毅在《沉香如屑》这部剧中的形象,满足了观众对神仙的幻想,美轮美奂、遥不可及,帅气难挡。
本身就不算差的五官,加上仙侠剧特有的仙气滤镜跟服化道,成毅的绝美古装造型,让帝君那种霸气跟威严的形象,走进了观众的视野中。
周亦安:烟火凡人
当我们还没有从《沉香如屑》中的帝君形象,走出来的时候,成毅已经换上了现代装,“穿越”到了《底线》这部主旋律电视剧中,扮演起了一个热血法官。
剧中,成毅演绎周亦安这个角色。初出茅庐的他热血又正派,虽然有点皮,可初入职场的那种傲气跟冲劲,却让人看到了新生代法官最真实的一面。
因为是主旋律大作,成毅的周亦安没有美颜,没有滤镜,也没有任何精修效果。他顶着自己最真实的状态,演绎着一个回归了社会,贴近现实生活的年轻法官的形象。
有人说,成毅在《底线》里的颜值下滑了,没有了帝君的那种霸气跟不食人间烟火。可想一想,周亦安本就是烟火凡人,本就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社会人物的缩影,脸上有毛孔、皱纹,不是很真实吗?
看完《沉香如屑》再看《底线》,两部作品无缝衔接,本以为会有点串戏,不曾想的是,这跟帝君是同一个人吗?很难让人把两个角色联系在一起,看完还真忍不住说一句:好家伙!成毅才真是剧抛脸了吧?
确实,演完帝君当法官,一个是禁欲系的老神仙形象,一个是烟火凡人职场人。在不同的时代,不同情景下,成毅确实靠他那张脸,演出了两个完全不同风格的角色。
应渊的美好,周亦安的阳光,在观众看来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只能说,成毅走红后的演技真的进步了。
作为一个被无数只眼睛盯着的顶流演员,成毅在短时间里能驾驭古装清冷帝君,也能演出现代年轻法官的那种可爱跟平凡。他的那张脸,都能够毫无违和感代入到角色中,“剧抛脸”这个词用在他身上自然也是毫无违和感。
当然了,演好每一个角色,是演员的本职工作,但依旧还是要谢谢成毅,感谢他的努力跟尽力,才没有辜负粉丝对他的喜欢,才能让观众在影视中看到不一样的精彩角色。
流量演员,在当代观众的眼中,早已经不是褒义词,所以想要被认可,想要被认同,必须在角色上折服观众,成毅就做到了这一点。不管是帝君还是法官,他都让人看到了他作为一个演员的可塑性。
总而言之,顶流不一定是好演员,但好演员一定是剧抛脸,成毅距离戏骨还有一段距离,但他的实力也已经逐渐冒头。我们也相信,在未来,他一定会带给观众更多体验感不同的角色,把“剧抛脸”诠释得更加淋漓尽致。
道德丛书之《模范人生观》还金篇-还金子贵(二) 文言+白话
原文
张虚江先生之父,南麓,因其先世出方孝儒门下,避罪于长洲之唐浦,子孙业农,每以读书为讳。一日出外,见路傍遗一囊,挈之重约有三四百金,不敢启视,停舟岸下,三日,见一人仓皇寻至,询其的实而反之。于是暮年生虚江,其母管夫人,怀孕十六月而生,幼时过目成诵,冠弱即登嘉靖会魁,子孙科第不绝。(此与前条系记载一人之事,而措词略异,兹两存之)
白话
张虚江先生的父亲,南麓先生,他的祖先是方孝儒的门人,方孝孺被株连后,为了避罪,他的祖先在长洲的唐浦一带,子孙世代务农,常常把读书作为忌讳。南麓先生一天出门到外面,看见路旁有一个袋子,用手掂量了一下,重量大概有三四百两,南麓先生不敢打开看,就把船停在岸边等待失主。等到第三天的时候,看见一个人慌张的过来寻找,核实没有问题后,就把钱还给了失主。南麓先生在晚年时生了虚江先生,虚江先生的母亲管夫人,怀孕十六个月后才出生,虚江先生小时候就过目不忘,二十岁时就考中了嘉靖年会试的第一名,自此以后,儿孙科第不断。(这条和上一条记载的是同一个人的事,但由于两篇文章措词不太相同,所以就把这两篇都留了下来)。
原文
张虚江先生之父,南麓,因其先世出方孝儒门下,避罪于长洲之唐浦,子孙业农,每以读书为讳。一日出外,见路傍遗一囊,挈之重约有三四百金,不敢启视,停舟岸下,三日,见一人仓皇寻至,询其的实而反之。于是暮年生虚江,其母管夫人,怀孕十六月而生,幼时过目成诵,冠弱即登嘉靖会魁,子孙科第不绝。(此与前条系记载一人之事,而措词略异,兹两存之)
白话
张虚江先生的父亲,南麓先生,他的祖先是方孝儒的门人,方孝孺被株连后,为了避罪,他的祖先在长洲的唐浦一带,子孙世代务农,常常把读书作为忌讳。南麓先生一天出门到外面,看见路旁有一个袋子,用手掂量了一下,重量大概有三四百两,南麓先生不敢打开看,就把船停在岸边等待失主。等到第三天的时候,看见一个人慌张的过来寻找,核实没有问题后,就把钱还给了失主。南麓先生在晚年时生了虚江先生,虚江先生的母亲管夫人,怀孕十六个月后才出生,虚江先生小时候就过目不忘,二十岁时就考中了嘉靖年会试的第一名,自此以后,儿孙科第不断。(这条和上一条记载的是同一个人的事,但由于两篇文章措词不太相同,所以就把这两篇都留了下来)。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
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合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靳学军、马来客;参与人:李洛云、刘春梅、李利、陈实;执笔人:陈旭云、曲建婷、李晓桐)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已成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亟须统一标准。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应从主体、对象、次数、金额、利率等方面分别予以考量。
一、放贷主体的认定标准
对于放贷主体,首要是判断是否具备放贷资质;同时要将单一主体和关联主体均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关联出借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案外人与出借人在生产经营、交易上具有实质控制的关系,或者具有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另一方股份比例较高,一方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委派,一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案外人与出借人系同一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作人员;
3.案外人与出借人具有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4.出借资金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单位,或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5.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掩盖同一出借人的事实;
6.借款合同、借据采用格式条款,且形式及内容高度近似。
二、放贷对象的认定标准
如果只是向特定对象借款,并没有进入市场,则难以构成对金融监管秩序的破坏,故不在职业放贷人的规制范围中。同时,考虑到日常生活交往中向亲友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将放贷人与放贷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纳入考虑范围,综合考量双方关系情况、借款目的、借款利率、借款次数等情况谨慎认定。
三、放贷次数及金额的认定标准
除对象不特定外,职业放贷行为的基本特征还包括出借行为的经常性、营利性。判断借贷行为是否具备上述特征,与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放贷次数、金额、利率等量化标准密不可分。
(一)时间与次数因素
放贷人在一定时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次数是认定放贷行为具有经常性的关键要素。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存在多次款项往来,且如果不是自己审理的案件,很多时候难以获取放贷次数的信息,因此,建议将出借人涉及的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放贷次数的标准进行考量。为防止出借人通过公证债权文书、约定仲裁、积极调解等方式逃避规制,课题组认为,将统计出借人涉及案件数量的范围,限定于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或出借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案件,较为合理。
(二)金额与利率因素
对于在一定时间内涉及的案件数量较多的放贷人,以案件数量作为标准即可判断其放贷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特征;而对于在一定时间内涉及的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放贷金额较大的放贷人,则需将案件数量与放贷金额结合进行考量。北京法院2017~2019年案均标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均案均标的额超过600万元。但考虑到案件标的额包含借款本金及利息,且当时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还是“两线三区”的标准,而目前利率保护红线已经下调,因此,以案均500万元作为标准。
就利率而言,鉴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对利率作出限制,对于超出规定部分的利率,法律本就不予保护,且如果以利率作为认定标准,难免出现例如规定超过年利率24%即为职业放贷人,出借人就约定年利率23.9%,以逃避法律规制的情况。因此,课题组认为,不宜将借款利率作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作出量化规定。
(三)综合结论
结合各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课题组认为,同一或关联出借人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或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案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以连续3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在同一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的;
2.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的;3.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涉及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涉及6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
同时,为与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相适应,课题组认为应对上述案件数量及金额的硬性标准作出例外规定,即如果通过相关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认定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的,则不受上述案件数量及金额的限制。需要明确的是,职业放贷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营业性,因此如果借款人出借款项的目的并非营利,那么该出借行为引起的案件则不应计算在内。另外,因同一笔借款引起的案件也不应重复计算。
四、例外情形
虽然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定义来看,并未将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等情形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但课题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等情形不能适用上述认定标准。 https://t.cn/RSvGn0C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
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合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靳学军、马来客;参与人:李洛云、刘春梅、李利、陈实;执笔人:陈旭云、曲建婷、李晓桐)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已成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亟须统一标准。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应从主体、对象、次数、金额、利率等方面分别予以考量。
一、放贷主体的认定标准
对于放贷主体,首要是判断是否具备放贷资质;同时要将单一主体和关联主体均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关联出借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案外人与出借人在生产经营、交易上具有实质控制的关系,或者具有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另一方股份比例较高,一方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委派,一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案外人与出借人系同一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作人员;
3.案外人与出借人具有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4.出借资金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单位,或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5.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掩盖同一出借人的事实;
6.借款合同、借据采用格式条款,且形式及内容高度近似。
二、放贷对象的认定标准
如果只是向特定对象借款,并没有进入市场,则难以构成对金融监管秩序的破坏,故不在职业放贷人的规制范围中。同时,考虑到日常生活交往中向亲友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将放贷人与放贷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纳入考虑范围,综合考量双方关系情况、借款目的、借款利率、借款次数等情况谨慎认定。
三、放贷次数及金额的认定标准
除对象不特定外,职业放贷行为的基本特征还包括出借行为的经常性、营利性。判断借贷行为是否具备上述特征,与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放贷次数、金额、利率等量化标准密不可分。
(一)时间与次数因素
放贷人在一定时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次数是认定放贷行为具有经常性的关键要素。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存在多次款项往来,且如果不是自己审理的案件,很多时候难以获取放贷次数的信息,因此,建议将出借人涉及的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放贷次数的标准进行考量。为防止出借人通过公证债权文书、约定仲裁、积极调解等方式逃避规制,课题组认为,将统计出借人涉及案件数量的范围,限定于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或出借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案件,较为合理。
(二)金额与利率因素
对于在一定时间内涉及的案件数量较多的放贷人,以案件数量作为标准即可判断其放贷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特征;而对于在一定时间内涉及的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放贷金额较大的放贷人,则需将案件数量与放贷金额结合进行考量。北京法院2017~2019年案均标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均案均标的额超过600万元。但考虑到案件标的额包含借款本金及利息,且当时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还是“两线三区”的标准,而目前利率保护红线已经下调,因此,以案均500万元作为标准。
就利率而言,鉴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对利率作出限制,对于超出规定部分的利率,法律本就不予保护,且如果以利率作为认定标准,难免出现例如规定超过年利率24%即为职业放贷人,出借人就约定年利率23.9%,以逃避法律规制的情况。因此,课题组认为,不宜将借款利率作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作出量化规定。
(三)综合结论
结合各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课题组认为,同一或关联出借人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或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案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以连续3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在同一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的;
2.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的;3.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涉及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涉及6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
同时,为与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相适应,课题组认为应对上述案件数量及金额的硬性标准作出例外规定,即如果通过相关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认定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的,则不受上述案件数量及金额的限制。需要明确的是,职业放贷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营业性,因此如果借款人出借款项的目的并非营利,那么该出借行为引起的案件则不应计算在内。另外,因同一笔借款引起的案件也不应重复计算。
四、例外情形
虽然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定义来看,并未将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等情形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但课题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等情形不能适用上述认定标准。 https://t.cn/RSvGn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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