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陵水,一男子与女友吵架后,居然将女友留在车内,然后把车锁死。民警赶到现场时,女子已经呼吸急促,并不停敲窗求助。民警打电话给男友,对方未接电话后,民警决定破窗救人。
事情是发生在晚上19时,女子与男友发生争执后,男友拨掉钥匙自行下车,女子则一个人留在车上。男友离开前,在明知车窗已全部关闭,女友此时留在车上会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将车子上锁后离开。
女子当时还以为男友是吓唬她而已。可不曾想,等待许久后,女子仍不见男友回来,于是拨打男友电话,可男友却不肯接电话。女子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助。
19时24分,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女子呼吸急促敲着窗外向民警求救。民警得知是女子的男友所为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男友,希望他能够立即回来开锁。可不曾想,男友连民警的电话也不接。
为了保证女子的安全,民警果断用警械破窗将女子解救出来。由于前男友是故意的,因此该案件已交由派出所处理。
1、事发后,有网友喊话该女子,对于这种可以将女友置于危险之中,并不管不顾的男友,不要也罢!
也有网友表示,希望女子能够通过这件事情,看清楚男友的为人,并及时止损,以免以后受到更大的伤害。
2、笔者认为,情侣之间吵吵架是正常,但吵架故意将女友置于危险之中,那就不正常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将涉嫌违法犯罪。
具体而言,男友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意思就是说,男友应当知道故意将女友锁在一个密封空间,极有可能会造成女友窒息的情况下,可其却故意仍然为之。因此男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过失。
注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于结果犯,即只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一定损伤的后果,才会受到处罚。
具体分为两种处罚方式:一是轻微伤以下的,治安处罚;二是轻伤及以上的,刑事处罚。所谓轻微伤以下的,大家可以理解为只要伤害过他人身体的行为,就是轻微伤以下的损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由于男友是故意的,因此男友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当然,如果女友谅解,又没有造成女子严重受伤的后果,民警还是会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那么民警为了救人砸窗,这损失算谁的呢?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无法采取更为安全有效的措施抢救伤患的情形下,警方为履行职责而实施的紧急抢险行为,虽然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但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女子当时是处于呼吸急促状态,且民警已经联系过车主(男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民警通过砸窗的方式救人所造成的损害,公安机关无需承担责任。
事情是发生在晚上19时,女子与男友发生争执后,男友拨掉钥匙自行下车,女子则一个人留在车上。男友离开前,在明知车窗已全部关闭,女友此时留在车上会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将车子上锁后离开。
女子当时还以为男友是吓唬她而已。可不曾想,等待许久后,女子仍不见男友回来,于是拨打男友电话,可男友却不肯接电话。女子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助。
19时24分,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女子呼吸急促敲着窗外向民警求救。民警得知是女子的男友所为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男友,希望他能够立即回来开锁。可不曾想,男友连民警的电话也不接。
为了保证女子的安全,民警果断用警械破窗将女子解救出来。由于前男友是故意的,因此该案件已交由派出所处理。
1、事发后,有网友喊话该女子,对于这种可以将女友置于危险之中,并不管不顾的男友,不要也罢!
也有网友表示,希望女子能够通过这件事情,看清楚男友的为人,并及时止损,以免以后受到更大的伤害。
2、笔者认为,情侣之间吵吵架是正常,但吵架故意将女友置于危险之中,那就不正常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将涉嫌违法犯罪。
具体而言,男友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意思就是说,男友应当知道故意将女友锁在一个密封空间,极有可能会造成女友窒息的情况下,可其却故意仍然为之。因此男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过失。
注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于结果犯,即只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一定损伤的后果,才会受到处罚。
具体分为两种处罚方式:一是轻微伤以下的,治安处罚;二是轻伤及以上的,刑事处罚。所谓轻微伤以下的,大家可以理解为只要伤害过他人身体的行为,就是轻微伤以下的损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由于男友是故意的,因此男友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当然,如果女友谅解,又没有造成女子严重受伤的后果,民警还是会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那么民警为了救人砸窗,这损失算谁的呢?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无法采取更为安全有效的措施抢救伤患的情形下,警方为履行职责而实施的紧急抢险行为,虽然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但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女子当时是处于呼吸急促状态,且民警已经联系过车主(男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民警通过砸窗的方式救人所造成的损害,公安机关无需承担责任。
难得的一个休息天,没有了游玩的目的地,睡到自然醒,又醒醒睡睡到九点多才起床,好久好久没这样赖过床。妹妹离家的第27天,我最近也反复在思考这段婚姻坚持下去的意义,两个人犹如陌生人一般毫无联系,两个女儿他也不闻不问,不敢面对和查验事实的我,还保存着些许侥幸心理,只是因为没有亲眼目睹,也不太敢刻意去想这个问题,我不知道变成无法逃避事实的时候该如何面对,亦或许暴风雨该来得猛烈些,而不是这样让自己永无止境的吞噬在深渊里。人本就是很复杂也很麻烦的动物,情感会让人束手束脚无可奈何,如果真的只是冰冷的石头,也就不用再思虑那么多。除了不爱,逃避责任,再也找不到其他的原因能让一个父亲漠不关心自己的孩子,这也是科技发达的年代,再也不是那个书信打座机的年代,可有什么用呢,该远离的一样都少不了。我很想问问老天,我的出口到底在哪里,节点又是什么时候。妹妹离家的这些天,我试想过很多,假想现在就是离开他的状态,大女儿跟我,小女儿跟他但他也不管弃于父母,有时候我试着说服自己接受,也慢慢适应,可想念,视频里那个软糯要我抱的小女儿我怎么能割舍得下,那也是我受了很多很多罪,熬了无数个日夜才到今天这么大的孩子啊,我还是心软了,我舍不得,也做不到置之不理,因为她们承载着我这整整八年来的每一天,每一分每一秒,有时候很讨厌这样心软的自己,做什么都优柔寡断,明知是深渊,依然却一步一步往里走。
浙江绍兴,三名男子到一家自助旋转火锅店用餐时,其中一名男子在6分30秒的时间内,通过不拨竹签或拨完竹签放回原处的方式,多次将旋转台处的食品放到锅里煮,蒋先生通过监控发现后,对方早已离开。蒋先生联系对方并希望对方将钱补齐时,可对方却根本不予理会。
蒋先生经营一家自助旋转火锅店,由于收费便宜,因此平时很多人愿意来蒋先生经营的火锅店消费。
事发当天,有三名男子一起来到店里消费,用餐结束后,其中一人到前台买单,3人总共消费金额为75元。
事后蒋先生凭借经验感觉三名男子用餐不可能才75元,于是开始查监控。结果却发现,其中一名男子前后四次,通过不拨竹签或拨完竹签放回原处的方式,将食品放进锅里煮或直接放到嘴里吃!
由于火锅店计算消费金额,是通过桌面上的竹签数量及竹签的种类来计算的,因此,如果顾客故意不拨竹签或者将竹签放回原处,收银员是无法准确计算顾客实际消费金额的。
店内的监控视频显示,该男子第一次迅速从旋转台拿起一块食品,直接塞进嘴里吃后。然后又将自己台面上的竹签放回旋转台处。两次得手后,该男子第三、第四次又拿了不同种类的肉,并拨掉竹签后迅速将竹签放回原处,
蒋先生估算了一下,该男子一共拿了价值22元的食物。虽然价值不多,但蒋先生心里很不舒服,因此希望能够找到对方,让对方将钱补齐。
可不曾想,蒋先生通过支付订单找到对方的联系方式,并发信息给对方后,对方却不回信息。
有网友表示,三人用餐75元,即便加上未支付的22元,人均也就30多元,真心不贵。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还要以这种方式来占便宜,实在可恶,因此必须严惩!
也有网友说,男子这种行为,即便蒋先生报警也只能要求对方将钱补上,民警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因此这是民事纠纷。
实则不然!很明显这位网友对于侵犯他人财产权,存在错误的认知!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是不明知,即因疏忽大意而忘记付款的情况下,才属于民事纠纷。但是,通过监控我们可以发现该男子并非不明知,而是故意的。
对于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法律将其评价为违法犯罪。具体将根据行为人的作案手段、情节及侵占财产的价值来确定是构成违法,还是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趁蒋先生不注意时,非法占有价值22元的财物,属于盗窃行为,没有异议!虽然价值不大不构成犯罪,但也应当受如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只要蒋先生报警,对方不仅仅是要补回22元,同时还要被治安处罚。监控视频就是该男子违法行为的证据,不容其狡辩!
最后,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老话,切勿以身试法!否则,不仅会被治安处罚,同时还非常丢人!#男子吃旋转火锅将空签放回托盘#
蒋先生经营一家自助旋转火锅店,由于收费便宜,因此平时很多人愿意来蒋先生经营的火锅店消费。
事发当天,有三名男子一起来到店里消费,用餐结束后,其中一人到前台买单,3人总共消费金额为75元。
事后蒋先生凭借经验感觉三名男子用餐不可能才75元,于是开始查监控。结果却发现,其中一名男子前后四次,通过不拨竹签或拨完竹签放回原处的方式,将食品放进锅里煮或直接放到嘴里吃!
由于火锅店计算消费金额,是通过桌面上的竹签数量及竹签的种类来计算的,因此,如果顾客故意不拨竹签或者将竹签放回原处,收银员是无法准确计算顾客实际消费金额的。
店内的监控视频显示,该男子第一次迅速从旋转台拿起一块食品,直接塞进嘴里吃后。然后又将自己台面上的竹签放回旋转台处。两次得手后,该男子第三、第四次又拿了不同种类的肉,并拨掉竹签后迅速将竹签放回原处,
蒋先生估算了一下,该男子一共拿了价值22元的食物。虽然价值不多,但蒋先生心里很不舒服,因此希望能够找到对方,让对方将钱补齐。
可不曾想,蒋先生通过支付订单找到对方的联系方式,并发信息给对方后,对方却不回信息。
有网友表示,三人用餐75元,即便加上未支付的22元,人均也就30多元,真心不贵。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还要以这种方式来占便宜,实在可恶,因此必须严惩!
也有网友说,男子这种行为,即便蒋先生报警也只能要求对方将钱补上,民警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因此这是民事纠纷。
实则不然!很明显这位网友对于侵犯他人财产权,存在错误的认知!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是不明知,即因疏忽大意而忘记付款的情况下,才属于民事纠纷。但是,通过监控我们可以发现该男子并非不明知,而是故意的。
对于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法律将其评价为违法犯罪。具体将根据行为人的作案手段、情节及侵占财产的价值来确定是构成违法,还是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趁蒋先生不注意时,非法占有价值22元的财物,属于盗窃行为,没有异议!虽然价值不大不构成犯罪,但也应当受如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只要蒋先生报警,对方不仅仅是要补回22元,同时还要被治安处罚。监控视频就是该男子违法行为的证据,不容其狡辩!
最后,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老话,切勿以身试法!否则,不仅会被治安处罚,同时还非常丢人!#男子吃旋转火锅将空签放回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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