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张猫用纸也没有了,早上借钱买了两包,又用完了,一屁股债,最起码有近十多万救猫债,之前,还有人会几千几万借钱给我,没办法还,所以呢,不救猫的人都不借钱给我了,希望同情流浪动物的爱心朋友转发扩散,支持一下苦难的流浪生活,谢谢,替猫谢谢。
说明一下:本人自己有固定工资,几乎都用于流浪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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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绘说画##走近民法典# 普法条漫:“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新媒体不断发展,行业竞争加剧,一些媒体为了赚取流量,不惜过度夸大事实内容,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诱导其点击阅读,哗众取宠、故弄玄虚都是“标题党”的惯用手段。不少用户深受其害,希望有关部门能加以整治。
某日,丽丽在网上冲浪时,收到了这样的一篇推文:《震惊!光天化日之下xxx(某著明星)在大街上遭人侮辱》。丽丽十分震惊,阅读全文后才发现是某人将印有明星头像的购物袋拖拽前行,并非该明星本人实际被人拖拽侮辱。
丽丽认为这是严重的失实报道,于是便联系文章小编要求删除文章。小编以这是他人提供的新闻素材,自己不负责任为理由表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且小编认为这是行业的“生存之道”,并没有违法犯罪。此时,因帖子造成的恶劣影响,该明星已经知晓,明星一纸诉状将该媒体告上法院,诉请该媒体删除相关文章,发文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文章小编是否可以不承担对其撰写内容的真假核实义务。有无该义务直接关系到小编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文章小编作为公共媒体,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享有言论自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所言:“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条但书所言:“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况”,则排除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应用。
本案中小编称其无需对内容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对认定行为人是否履行合理核实义务有详细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几条作为认定标准:“(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综上,小编并没有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不能认为无需承担名誉侵害责任。
媒体报道虽自由,底线准则不可忘
言论自由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是无边界的权利。如今网络言论半真半假,飞速发展的新时代下要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呢?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在民法基本法中给出了答案。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民法典第1026条。
1.信息来源的可信度越高,核实义务越低;
2.对于争议内容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内容的时效性越强,核实义务越低;
4.言论的公益性越高,核实义务越低;
5.言论内容越可能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核实义务越高;
6.“法不强人所难”,要根据言论主体的能力对其作出合理要求。
同时,我们要注意,1026条并非单单对“他发性材料”的要求,同样可以适用于“自发性材料”。
以案释法
新媒体不断发展,行业竞争加剧,一些媒体为了赚取流量,不惜过度夸大事实内容,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诱导其点击阅读,哗众取宠、故弄玄虚都是“标题党”的惯用手段。不少用户深受其害,希望有关部门能加以整治。
某日,丽丽在网上冲浪时,收到了这样的一篇推文:《震惊!光天化日之下xxx(某著明星)在大街上遭人侮辱》。丽丽十分震惊,阅读全文后才发现是某人将印有明星头像的购物袋拖拽前行,并非该明星本人实际被人拖拽侮辱。
丽丽认为这是严重的失实报道,于是便联系文章小编要求删除文章。小编以这是他人提供的新闻素材,自己不负责任为理由表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且小编认为这是行业的“生存之道”,并没有违法犯罪。此时,因帖子造成的恶劣影响,该明星已经知晓,明星一纸诉状将该媒体告上法院,诉请该媒体删除相关文章,发文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文章小编是否可以不承担对其撰写内容的真假核实义务。有无该义务直接关系到小编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文章小编作为公共媒体,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享有言论自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所言:“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条但书所言:“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况”,则排除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应用。
本案中小编称其无需对内容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对认定行为人是否履行合理核实义务有详细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几条作为认定标准:“(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综上,小编并没有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不能认为无需承担名誉侵害责任。
媒体报道虽自由,底线准则不可忘
言论自由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是无边界的权利。如今网络言论半真半假,飞速发展的新时代下要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呢?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在民法基本法中给出了答案。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民法典第1026条。
1.信息来源的可信度越高,核实义务越低;
2.对于争议内容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内容的时效性越强,核实义务越低;
4.言论的公益性越高,核实义务越低;
5.言论内容越可能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核实义务越高;
6.“法不强人所难”,要根据言论主体的能力对其作出合理要求。
同时,我们要注意,1026条并非单单对“他发性材料”的要求,同样可以适用于“自发性材料”。
凡是买我猕猴桃的有缘人,都是基于对我本人的信任,甚至敬重之情,我实不敢也不想辜负这份情谊。因此我每次与父母通话都千叮咛万嘱咐要尽量万无一失,精挑细选一些,足斤足两一些,但还是会或多或少让我不满意的地方的!比如,有的猕猴桃个头小,未达到足斤足两,收到后包装纸烂了,,对于此类问题,我都尽量全赔,不能全赔,也会尽量让有缘人心里舒服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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