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祉丞[超话]##穆祉丞 十四身似月亭##穆祉丞# 宝贝,我的宝贝小穆 我亲爱的丞哥今天就是你的14岁最后一天,我希望你以后开开心心平平安安,宝贝在明天就15岁啦又会发生什么新的事情呢?明天就是15岁的小穆啦,希望15岁的小穆以后的每次舞台都会变得更好,希望宝贝你以后可以不再可爱 变成丞哥!但是还是要保留可爱的哦~最后对14岁的小穆再说最后一句话!宝贝,你要知道明年的你就要出道了,虽然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知道,但是你一定要把握住这张船票,希望明年的小穆可以高位出道,我永远爱你
贵州黔南,黄先生外出旅游时,花费500元和酒店保安购买了两条香烟,没想到香烟是假的,为此和保安打了一架。事后,黄先生越想越气,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安给予3倍赔偿。
事发当晚,黄先生和朋友外出旅游,入住酒店后突然发现自己的烟抽完了,便到酒店前台去购买,但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告诉黄先生,他们酒店不卖烟,距离酒店最近的商店有两公里左右。
就在黄先生犹豫要不要去购买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黄先生,他可以去外面保安亭,看保安那里是否有烟,他们看到好多顾客去那里买烟。
黄先生听后,便来到保安亭,保安诉黄先生,他们这里卖当地一种特色烟,一包25元,黄先生便买了一包。
第二天,黄先生准备离开的时候,感觉这种香烟非常不错,便又花费500元购买了两条。
谁知,抽了一包发现和昨晚购买的不一样,感觉是假烟,便准备路过的时候找保安退烟。途中,黄先生按捺不住烟瘾,又在一烟酒门市购买了两条同品种香烟。
谁知,黄先生找到保安时,保安坚称他出售的是真烟,何况过了这么长时间,黄先生存在掉包的可能性,尤其是黄先生车上还放着两条一模一样的香烟,他怀疑黄先生是敲诈他了。
为此,双方发生冲突,相互殴打,后被警方双双罚款处罚。黄先生气愤不过,就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3倍赔偿。
该案由于是民事诉讼,黄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和保安的支付记录,以此证明和保安购买的烟是假烟;
第二、公安机关处罚记录,以此证明因为购买假烟和保安发生冲突;
第三、烟草机构鉴定记录,以此证明他们购买的烟是假烟;
第四、他们和烟酒门市的购买记录,证明车上另外两条香烟是和烟酒门市购买的。
保安则提出:
第一、黄先生车上有四条香烟,并不能证明哪条香烟是和他购买的;
第二、他们本身并无烟草销售许可证,他们只是代替黄先生购买的;
第三、即使香烟是假的,他们对此也不知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两条假烟是否黄先生向保安购买的;第二、黄先生是否可以申请3倍赔偿。
首先,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黄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购买支付记录及烟草局的鉴定,足以证明香烟是黄先生向保安购买的。
至于黄先生车上的另外两条真烟,黄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向烟草门市的购买记录,可以证明黄先生不存在掉包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第二个争议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请注意,该条的前提是对方属于经营者,而本案保安显然不属于经营者,保安辩称他们是委托购买。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换句话说,即使保安属于委托购买,由于其没有尽到职责,替黄先生购买了假烟,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安赔偿黄先生500元烟款,驳回黄先生的其他诉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事发当晚,黄先生和朋友外出旅游,入住酒店后突然发现自己的烟抽完了,便到酒店前台去购买,但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告诉黄先生,他们酒店不卖烟,距离酒店最近的商店有两公里左右。
就在黄先生犹豫要不要去购买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黄先生,他可以去外面保安亭,看保安那里是否有烟,他们看到好多顾客去那里买烟。
黄先生听后,便来到保安亭,保安诉黄先生,他们这里卖当地一种特色烟,一包25元,黄先生便买了一包。
第二天,黄先生准备离开的时候,感觉这种香烟非常不错,便又花费500元购买了两条。
谁知,抽了一包发现和昨晚购买的不一样,感觉是假烟,便准备路过的时候找保安退烟。途中,黄先生按捺不住烟瘾,又在一烟酒门市购买了两条同品种香烟。
谁知,黄先生找到保安时,保安坚称他出售的是真烟,何况过了这么长时间,黄先生存在掉包的可能性,尤其是黄先生车上还放着两条一模一样的香烟,他怀疑黄先生是敲诈他了。
为此,双方发生冲突,相互殴打,后被警方双双罚款处罚。黄先生气愤不过,就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3倍赔偿。
该案由于是民事诉讼,黄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和保安的支付记录,以此证明和保安购买的烟是假烟;
第二、公安机关处罚记录,以此证明因为购买假烟和保安发生冲突;
第三、烟草机构鉴定记录,以此证明他们购买的烟是假烟;
第四、他们和烟酒门市的购买记录,证明车上另外两条香烟是和烟酒门市购买的。
保安则提出:
第一、黄先生车上有四条香烟,并不能证明哪条香烟是和他购买的;
第二、他们本身并无烟草销售许可证,他们只是代替黄先生购买的;
第三、即使香烟是假的,他们对此也不知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两条假烟是否黄先生向保安购买的;第二、黄先生是否可以申请3倍赔偿。
首先,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黄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购买支付记录及烟草局的鉴定,足以证明香烟是黄先生向保安购买的。
至于黄先生车上的另外两条真烟,黄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向烟草门市的购买记录,可以证明黄先生不存在掉包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第二个争议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请注意,该条的前提是对方属于经营者,而本案保安显然不属于经营者,保安辩称他们是委托购买。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换句话说,即使保安属于委托购买,由于其没有尽到职责,替黄先生购买了假烟,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安赔偿黄先生500元烟款,驳回黄先生的其他诉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记七烈士碑
聊城东北地偏安,生民劳困起炊烟。
农夫本无报国志,忽闻日寇入我关。
自古齐鲁多忠义,血气长存效稼轩。
只教妻儿自保全,待我起兵保家园。
锄镰拼向贼头刺,破衣难掩骨凛然。
慷慨且做黄泉客,耒民亦可死崖山!
阖村戴孝家家哭,尚有遗孤一少年。
孩儿长成男子汉,血仇未复岂偷安?
前人先去后人随,百名儿郎向边关。
壮士一去人未归,妇孺拉马上雕鞍。
尘满面、悲声惨,满门不与贼戴天!
敌不尽、我不还,家虽破败国保全。
但愿我辈承故志,长留傲骨记烽烟!
注:1938年日寇侵华,聊城市北杨集村村民在党组织领导下积极抗日。后60余人被捕入狱、赵春华等七名烈士被杀。阖村戴孝户户悲声,后人不改其节(赵春华烈士后人赴河北组织游击队继续抗日,建国后任保定机械厂厂长;党员耿新华逃过捕杀,赴博平县组织游击队抗日,后任当地首任县长;党员翟修文更名许武,到阳谷县与日寇斗争,后任阳谷县第一任公安局长)。截止解放前,全村踊跃参军者百余人,妇幼争相加入支前小车队、做军装、缝军鞋。现有烈士纪念碑、纪念亭各一座,感慨先烈壮志,今陵园翻建,携子敬记之。
亲爱的儿子:
年轻一代的热爱,
除了游戏、零食、海底捞,
更该有红旗、热血和国际歌!
聊城东北地偏安,生民劳困起炊烟。
农夫本无报国志,忽闻日寇入我关。
自古齐鲁多忠义,血气长存效稼轩。
只教妻儿自保全,待我起兵保家园。
锄镰拼向贼头刺,破衣难掩骨凛然。
慷慨且做黄泉客,耒民亦可死崖山!
阖村戴孝家家哭,尚有遗孤一少年。
孩儿长成男子汉,血仇未复岂偷安?
前人先去后人随,百名儿郎向边关。
壮士一去人未归,妇孺拉马上雕鞍。
尘满面、悲声惨,满门不与贼戴天!
敌不尽、我不还,家虽破败国保全。
但愿我辈承故志,长留傲骨记烽烟!
注:1938年日寇侵华,聊城市北杨集村村民在党组织领导下积极抗日。后60余人被捕入狱、赵春华等七名烈士被杀。阖村戴孝户户悲声,后人不改其节(赵春华烈士后人赴河北组织游击队继续抗日,建国后任保定机械厂厂长;党员耿新华逃过捕杀,赴博平县组织游击队抗日,后任当地首任县长;党员翟修文更名许武,到阳谷县与日寇斗争,后任阳谷县第一任公安局长)。截止解放前,全村踊跃参军者百余人,妇幼争相加入支前小车队、做军装、缝军鞋。现有烈士纪念碑、纪念亭各一座,感慨先烈壮志,今陵园翻建,携子敬记之。
亲爱的儿子:
年轻一代的热爱,
除了游戏、零食、海底捞,
更该有红旗、热血和国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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