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严经奥义》文章摘录
第三章 第三卷段落释义
第二节 十二处虚妄
释:如果法尘没有知性,就不是心而是尘了,可是这个法尘又不是色香味触,没有离合冷暖的五尘色相,也没有虚空相,非色非空的法尘在哪里呢?没法用色法来表示法尘,也不能用空法来表示法尘,人间不应该还存在虚空之外的法尘,虚空之外无法。离开意根的法尘,意根不能缘,那就不能立个处所了,意根不是法尘的处所,法尘也不是意根的处所。因此说法尘与意根心都没有处所,那么意根和法尘二者都是虚妄的,本来都不是因缘性,也不是自然性,都是如来藏性。
意根与法尘相触生意识,法尘包括五尘上的法尘和独影境,性质有善恶无记三种法。譬如有人在布施做善事,如来藏把这个法尘变现出来,传导到意根那里,意根与法尘相触,就缘到了这个法尘,如果感兴趣就会出生五俱意识来进一步的了别这个法尘,如果不感兴趣,五俱意识就不出生。如来藏把昨天打架的事变现出来,传导到意根这里,意根与这个独影境相触,如果感兴趣,就会出生独头意识了别和思惟这个独影境法尘。所以意根一定是与法尘在一起,在同一个处所,不可分开,否则就没有法尘,意根也不缘。(节选)
——生如法师开示
第三章 第三卷段落释义
第二节 十二处虚妄
释:如果法尘没有知性,就不是心而是尘了,可是这个法尘又不是色香味触,没有离合冷暖的五尘色相,也没有虚空相,非色非空的法尘在哪里呢?没法用色法来表示法尘,也不能用空法来表示法尘,人间不应该还存在虚空之外的法尘,虚空之外无法。离开意根的法尘,意根不能缘,那就不能立个处所了,意根不是法尘的处所,法尘也不是意根的处所。因此说法尘与意根心都没有处所,那么意根和法尘二者都是虚妄的,本来都不是因缘性,也不是自然性,都是如来藏性。
意根与法尘相触生意识,法尘包括五尘上的法尘和独影境,性质有善恶无记三种法。譬如有人在布施做善事,如来藏把这个法尘变现出来,传导到意根那里,意根与法尘相触,就缘到了这个法尘,如果感兴趣就会出生五俱意识来进一步的了别这个法尘,如果不感兴趣,五俱意识就不出生。如来藏把昨天打架的事变现出来,传导到意根这里,意根与这个独影境相触,如果感兴趣,就会出生独头意识了别和思惟这个独影境法尘。所以意根一定是与法尘在一起,在同一个处所,不可分开,否则就没有法尘,意根也不缘。(节选)
——生如法师开示
#郑州大学[超话]#做为很少发表看法的我想说
这个学校的ld们没有一点人情味,不会为学生着想,只想着怎么解决掉学生们。
为什么不正面解决学生们实际的问题。
1 考研的人,为什么不能提供帮助。那么多物资都可以协调,还可以把外面的超市搬进来,为什么不协调一下帮忙考研的人统一订购资料。然后帮助学生解决最在意的问题。考研对于很多人来说,准备了这么久,为什么要让别人的心血来因为你的不作为而浪费。并且不觉得这个事不可实施。实施后会让学校的疫情防控进一步加重。封了这么久,真的是你们的不作为,才让学生占在你们的对立面。不求你们反思,只求你们做点实事好嘛。
2 为什么老是搞区别对待,让学生去对线,然后制造矛盾。松园买饭的问题,我不觉得把外面的超市搬进来,就解决掉了根本问题,反而让大家各个园区又开始因为这些不一样的对待开始对线,开始想要找各种方法去得到和别人一样的待遇。松园吃饭问题,不好好解决,进一步加重聚集。这就是你们的疫情防控。我实在看不懂。
3 为什么不让高年级研究生住进实验室,不做实验,你就让我毕业吗,现在的疫情防控,没有让我觉得住在寝室利于疫情防控。实验室也是一个小区域,如果疫情真的要严格划区管理,实验室完全完全独立出寝室。反而是根本没有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划区管理。区域之间的沟通我看顺畅的很。学校管理的失败,为什么要学生来独自承担可能延毕的风险。
我真的对这学校失望至极,为什么不正视学生的需求。在疫情防控范围内为学生们办事。
从封控到现在,倒是做出了一件件让做为郑大学生的我们不惜去向其它人控告郑大,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是我们要把郑大的形象摸黑,做为郑大的学生,谁不想自己的学校是个好学校。但是这一件件事做出来。让大家失望至极。
这个学校的ld们没有一点人情味,不会为学生着想,只想着怎么解决掉学生们。
为什么不正面解决学生们实际的问题。
1 考研的人,为什么不能提供帮助。那么多物资都可以协调,还可以把外面的超市搬进来,为什么不协调一下帮忙考研的人统一订购资料。然后帮助学生解决最在意的问题。考研对于很多人来说,准备了这么久,为什么要让别人的心血来因为你的不作为而浪费。并且不觉得这个事不可实施。实施后会让学校的疫情防控进一步加重。封了这么久,真的是你们的不作为,才让学生占在你们的对立面。不求你们反思,只求你们做点实事好嘛。
2 为什么老是搞区别对待,让学生去对线,然后制造矛盾。松园买饭的问题,我不觉得把外面的超市搬进来,就解决掉了根本问题,反而让大家各个园区又开始因为这些不一样的对待开始对线,开始想要找各种方法去得到和别人一样的待遇。松园吃饭问题,不好好解决,进一步加重聚集。这就是你们的疫情防控。我实在看不懂。
3 为什么不让高年级研究生住进实验室,不做实验,你就让我毕业吗,现在的疫情防控,没有让我觉得住在寝室利于疫情防控。实验室也是一个小区域,如果疫情真的要严格划区管理,实验室完全完全独立出寝室。反而是根本没有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划区管理。区域之间的沟通我看顺畅的很。学校管理的失败,为什么要学生来独自承担可能延毕的风险。
我真的对这学校失望至极,为什么不正视学生的需求。在疫情防控范围内为学生们办事。
从封控到现在,倒是做出了一件件让做为郑大学生的我们不惜去向其它人控告郑大,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是我们要把郑大的形象摸黑,做为郑大的学生,谁不想自己的学校是个好学校。但是这一件件事做出来。让大家失望至极。
“这闺蜜太坑了!”上海,女子和闺蜜外出吃饭,手机被闺蜜借出去打电话。过了会儿,闺蜜说女子的手机被人抢了,并当场报警。警方调查以后,很快将闺蜜刑拘,女子都懵了。
原来,当天任小姐和闺蜜郁某到餐馆吃饭,郁某借走电话以后,突然说肚子不舒服,要上厕所,拿着任小姐的手机就跑出了餐馆。
过了二十来分钟,郁某一脸惊惶地跑回来,说她刚才拿着手机在路上走,突然一个黑衣男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一把将手机抢走,然后就跑没影了。郁某说完以后,主动报警。
警方立即赶到现场,调取监控发现,郁某确实遇到过一名骑电动车的黑衣男子,但两人并没有交集。而郁某从餐馆出来以后,没有去公厕,反而急匆匆地跑到一家手机店,十分可疑。于是,就把两人都带到了派出所。同时,警方也找到手机店老板了解了情况。
最终查清,原来郁某借到手机以后,心生贪念,说是去上厕所,实际上跑到手机店,把任小姐的手机以6200元的价格卖掉了。
目前,郁某已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郁某这个操作也太秀了!坑闺蜜不说,还敢主动报警,想混淆视听,没想到遇到这么认真负责的警察,这么快就破案了!只能说郁某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啊!
一、郁某会被如何处罚?
就这件事来说,郁某以借为名,让任小姐把手机给她,又偷偷把手机卖掉,谎称手机被抢,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的数额较大,在上海是指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而郁某在出售这部手机时,都卖了6200元,手机的实际价值肯定超过了5000元,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已经涉嫌诈骗罪。
因此,她将面临着最高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二、郁某报假警的行为会被处罚吗?
在这个案件里,郁某除了诈骗行为以外,还存在报假警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谎报警情也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也是需要进行拘留、罚款处罚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犯罪。
那么,对郁某的报假警行为会进行处罚吗?
应该不会。
这是因为,郁某在这个案件里的报假警行为属于一种手段行为,是她实施诈骗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原理,其报假警的违法行为已被处罚较重的诈骗罪所吸收,不再单独进行处罚。
不过,在对郁某的诈骗罪进行处罚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三、任小姐的手机怎么办呢?
郁某被抓时,任小姐的手机已被她卖给了手机店,这个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是手机归手机店主所有,任小姐只能要求郁某赔偿手机款。还是说手机店主该把手机还给任小姐,手机店主再向郁某要求返还手机款呢?
这其实是一个刑事案件中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呢?
就是虽然占有他人财物的人对财物没有处分权,但是因为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其仍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一般要求两个条件:第一,受让人具有善意,也就是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实践中,有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有认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存在一定的争议。
不过,对于诈骗案件的赃物怎么处理,两高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明确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也就是认可善意取得。
那么,在这个案件里,手机店店主该不该还手机,就要看她支付的6200元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她是否应该知道郁某出卖的手机是诈骗得来的。如果她不知道,6200元也是市场价,自然不需要返还了,否则就还需要返还。
当然,实践中,这个手机应该还没再次出售,郁某拿到的6200元应该还没来得及花掉,应该可以通过郁某返还6200元,手机店主把手机还给郁某,郁某再还给任小姐的方式解决。
你对郁某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原来,当天任小姐和闺蜜郁某到餐馆吃饭,郁某借走电话以后,突然说肚子不舒服,要上厕所,拿着任小姐的手机就跑出了餐馆。
过了二十来分钟,郁某一脸惊惶地跑回来,说她刚才拿着手机在路上走,突然一个黑衣男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一把将手机抢走,然后就跑没影了。郁某说完以后,主动报警。
警方立即赶到现场,调取监控发现,郁某确实遇到过一名骑电动车的黑衣男子,但两人并没有交集。而郁某从餐馆出来以后,没有去公厕,反而急匆匆地跑到一家手机店,十分可疑。于是,就把两人都带到了派出所。同时,警方也找到手机店老板了解了情况。
最终查清,原来郁某借到手机以后,心生贪念,说是去上厕所,实际上跑到手机店,把任小姐的手机以6200元的价格卖掉了。
目前,郁某已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郁某这个操作也太秀了!坑闺蜜不说,还敢主动报警,想混淆视听,没想到遇到这么认真负责的警察,这么快就破案了!只能说郁某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啊!
一、郁某会被如何处罚?
就这件事来说,郁某以借为名,让任小姐把手机给她,又偷偷把手机卖掉,谎称手机被抢,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的数额较大,在上海是指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而郁某在出售这部手机时,都卖了6200元,手机的实际价值肯定超过了5000元,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已经涉嫌诈骗罪。
因此,她将面临着最高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二、郁某报假警的行为会被处罚吗?
在这个案件里,郁某除了诈骗行为以外,还存在报假警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谎报警情也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也是需要进行拘留、罚款处罚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犯罪。
那么,对郁某的报假警行为会进行处罚吗?
应该不会。
这是因为,郁某在这个案件里的报假警行为属于一种手段行为,是她实施诈骗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原理,其报假警的违法行为已被处罚较重的诈骗罪所吸收,不再单独进行处罚。
不过,在对郁某的诈骗罪进行处罚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三、任小姐的手机怎么办呢?
郁某被抓时,任小姐的手机已被她卖给了手机店,这个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是手机归手机店主所有,任小姐只能要求郁某赔偿手机款。还是说手机店主该把手机还给任小姐,手机店主再向郁某要求返还手机款呢?
这其实是一个刑事案件中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呢?
就是虽然占有他人财物的人对财物没有处分权,但是因为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其仍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一般要求两个条件:第一,受让人具有善意,也就是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实践中,有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有认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存在一定的争议。
不过,对于诈骗案件的赃物怎么处理,两高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明确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也就是认可善意取得。
那么,在这个案件里,手机店店主该不该还手机,就要看她支付的6200元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她是否应该知道郁某出卖的手机是诈骗得来的。如果她不知道,6200元也是市场价,自然不需要返还了,否则就还需要返还。
当然,实践中,这个手机应该还没再次出售,郁某拿到的6200元应该还没来得及花掉,应该可以通过郁某返还6200元,手机店主把手机还给郁某,郁某再还给任小姐的方式解决。
你对郁某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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