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鹿张凌赫被拍后虽然没公开关系,但在大家眼里基本属于默认状态了。
可能是两人被公开后没啥互动了,所以最近又有网友开始根据男女双方的行为分析,认为他俩已经分手了。
感觉他们目前还算稳定状态。而且如果真是闹到分手这一步,大家觉得谁会先蹦出来?那必然是女方家的老板于正了。
只要他没啥动静,那就说明两人还好着,只要后续两人剧上了他开始各种内涵操作针对男主,那不用多想大概率就是没在谈了。虽然这看上去是护犊子,实际上要是女方脱离了掌控要远走,那骂声也会从天而降落在她身上,说来说去老板的行为属于发泄个人感情,只是喜欢挑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可能是两人被公开后没啥互动了,所以最近又有网友开始根据男女双方的行为分析,认为他俩已经分手了。
感觉他们目前还算稳定状态。而且如果真是闹到分手这一步,大家觉得谁会先蹦出来?那必然是女方家的老板于正了。
只要他没啥动静,那就说明两人还好着,只要后续两人剧上了他开始各种内涵操作针对男主,那不用多想大概率就是没在谈了。虽然这看上去是护犊子,实际上要是女方脱离了掌控要远走,那骂声也会从天而降落在她身上,说来说去老板的行为属于发泄个人感情,只是喜欢挑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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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抢”银行早已沦为“夕阳产业”,银行“文抢”储户成了今后的朝阳产业?
村行拒兑存款事件的处置方式和时机令人遐想,银行及股东内外勾结犯罪,监管认定银行继续营业,储户存款冻结,等待追赃挽损,这处置逻辑没有“鬼才”是想不出来的。
近期主管部门掌门人抛出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指向性的未来理论,意图左右今后的金融政策走向。他救自救论,金融稳定基金、存款保险不是提款箱等等,总之中心意思就是,银监只管生,不管养,惹祸了自救,储户活该倒霉,风险及损失别指望他。
村行或许作为尝试,牺牲这帮储户利益,人数不算多,风险可控。既赖了账,又卸了责。
这操作如果得逞了,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纷纷效仿,就好像恒大2万亿,其他地产商一看这办法好,一起摆烂给你看,“文抢”行得通,倒霉的首先是老百姓,然后呢?
反噬是必然的。
“武抢”银行早已沦为“夕阳产业”,银行“文抢”储户成了今后的朝阳产业?
村行拒兑存款事件的处置方式和时机令人遐想,银行及股东内外勾结犯罪,监管认定银行继续营业,储户存款冻结,等待追赃挽损,这处置逻辑没有“鬼才”是想不出来的。
近期主管部门掌门人抛出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指向性的未来理论,意图左右今后的金融政策走向。他救自救论,金融稳定基金、存款保险不是提款箱等等,总之中心意思就是,银监只管生,不管养,惹祸了自救,储户活该倒霉,风险及损失别指望他。
村行或许作为尝试,牺牲这帮储户利益,人数不算多,风险可控。既赖了账,又卸了责。
这操作如果得逞了,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纷纷效仿,就好像恒大2万亿,其他地产商一看这办法好,一起摆烂给你看,“文抢”行得通,倒霉的首先是老百姓,然后呢?
反噬是必然的。
读书分享
但是,一切东西虽然都是在时间中产生的,可是时间所产生的一切东西确是没有一件是实在的;由此而得的结论就是:财产权既然是被时间所产生的,所以它并不是对象中存在着的任何实在的东西,而是惟一可以受时间影响的情绪的产物。
假设一个德国人、一个法国 人、一个西班牙人走进一个房间,房间内的桌子上放 着三瓶酒,一瓶是德国的白葡萄酒,一瓶是法国的红葡萄酒,一瓶是葡萄牙的红酒;假设他们对于分酒发生争吵;一个被选为公断人的人,为了表示他的没有偏见起见,自然会把各人本国的产品分给各人;他所根据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将财产权归于占领、时效和添附的那些 自然法则的来源。
地球上各地产生不同的商品;不但如此,而且不同的人的天性适宜于不同的工作,并且在专门从事于一种工作时会达到更大的完善程度。所有这些都需要互相交换和交易;因此,根据同意转移财产这件事、是根据于自然法的,正如不经同意、财产就该是稳定的一样。
在人类协议确立许诺之前,许诺是不可理解的;即使可以理解,它也不伴有任何道德的约束力。
我说,第一,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可理解的,也不是在人类成立协议之前就存在的;一个不知道有社会的人永远不会与他人订约,纵然他们凭着直观能够觉察到对方的意图。如果许诺是自然的、可以理解的,则我许诺这一句话必然伴有某种心理活动;而其约束力必然以这种心理活动为基础。
许诺表示的那种心理活动不是完全任何事情的一个决心;因为单是决心决不能加上任何义务。许诺也不是做那样一件事情的欲望,因为我们承担义务,可以没有那样一个欲望,甚至可以带有公开宣布的厌恶心理。许诺也不是对我们许诺去作的那种行为的意愿;因为许诺永远关系到将来,而意志则仅影响到现在的行为。因此,结果就是,投入许诺并产生其义务的那种心理活动,既然不是要作一个特殊行为的决心、欲望或意愿,它必然是对由于许诺而发生的那种义务的一种意愿。
一切道德都依靠于我们的情绪;当任何行为或心灵的性质在某种方式下使我们高兴时,我们就说它是善良的;当忽略或未作那种行为、在同样方式下使我们不高兴时,我们就说我们有完成那个行为的义务。义务的改变以情绪的改变为其前提;新的义务的发生以某种新的情绪的发生为其前提。但是我们确是不能自然而然地改变我们自己的情绪,正如我们不能改变天体运动一样;我们也不能借我们意志的单纯一种活动,即许诺,使任何行为成为令人愉快的或令人不快的,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如果那种行为,离开了那种活动,可能会产生出相反的印象,或赋有另外一些的性质的。因此,要说人们意愿任何新的义务,即意愿任何新的苦、乐的情绪,那是荒谬的;而且人们也不会自然而然第地陷于那样大的一种荒谬。因此,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一种完全不可理解的东西,而且没有任何心理活动是属于它的。
前面我们证明正义一般地是一种人为的德时所用的推理,可以更明显地证明这里的真理。人性中如果原来不赋有一种具有推动作用的、能够产生某种行为的情感或动机,那么没有人可以把那种行为当作义务来要求我们。这个动机不能是义务感。义务感以先在的一种义务为前提;而且一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任何自然的情感所要求的,它也不能被任何自然的义务所要求;因为即使不作这种行为,那也并不证明心灵和性情中有任何缺点,因而也并不产生任何的恶。可是显而易见,除了义务感以外,我们并没有其他动机,导使我们完成许诺。如果我们认为许诺没有道德的义务,我们便永不会感到有遵守许诺的任何倾向。而各种自然的德却不是这样。虽然原来没有救济贫困的义务,我们的仁爱心仍会导使我们达到这种义务;当我们不尽那种义务时,我们就感到那是不道德的,这是因为这件事证明了我们缺乏自然的仁爱情绪。一个父亲知道照顾子女是他的义务,不过他对这件事也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如果没有人有那种倾向,那么就没有人有那种义务。但是除了完成许诺的一种义务感之外,人们没有任何遵守许诺的自然倾向;因此,忠实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德,许诺在人类协议成立之前是没有力量的。
我大胆地断言,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
为了发现这些需要和利益,我们必须考察我们已经发现为产生前面所说的一些社会法则的那些人性性质。人类因为天性是自私的,或者说只赋有一种有限的慷慨,所以人们不容易被诱导了去为陌生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行为,除非他们要想得到某种交互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只有通过自己作出有利于别人的行为才有希望可能得到的。
—《人性论》
但是,一切东西虽然都是在时间中产生的,可是时间所产生的一切东西确是没有一件是实在的;由此而得的结论就是:财产权既然是被时间所产生的,所以它并不是对象中存在着的任何实在的东西,而是惟一可以受时间影响的情绪的产物。
假设一个德国人、一个法国 人、一个西班牙人走进一个房间,房间内的桌子上放 着三瓶酒,一瓶是德国的白葡萄酒,一瓶是法国的红葡萄酒,一瓶是葡萄牙的红酒;假设他们对于分酒发生争吵;一个被选为公断人的人,为了表示他的没有偏见起见,自然会把各人本国的产品分给各人;他所根据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将财产权归于占领、时效和添附的那些 自然法则的来源。
地球上各地产生不同的商品;不但如此,而且不同的人的天性适宜于不同的工作,并且在专门从事于一种工作时会达到更大的完善程度。所有这些都需要互相交换和交易;因此,根据同意转移财产这件事、是根据于自然法的,正如不经同意、财产就该是稳定的一样。
在人类协议确立许诺之前,许诺是不可理解的;即使可以理解,它也不伴有任何道德的约束力。
我说,第一,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可理解的,也不是在人类成立协议之前就存在的;一个不知道有社会的人永远不会与他人订约,纵然他们凭着直观能够觉察到对方的意图。如果许诺是自然的、可以理解的,则我许诺这一句话必然伴有某种心理活动;而其约束力必然以这种心理活动为基础。
许诺表示的那种心理活动不是完全任何事情的一个决心;因为单是决心决不能加上任何义务。许诺也不是做那样一件事情的欲望,因为我们承担义务,可以没有那样一个欲望,甚至可以带有公开宣布的厌恶心理。许诺也不是对我们许诺去作的那种行为的意愿;因为许诺永远关系到将来,而意志则仅影响到现在的行为。因此,结果就是,投入许诺并产生其义务的那种心理活动,既然不是要作一个特殊行为的决心、欲望或意愿,它必然是对由于许诺而发生的那种义务的一种意愿。
一切道德都依靠于我们的情绪;当任何行为或心灵的性质在某种方式下使我们高兴时,我们就说它是善良的;当忽略或未作那种行为、在同样方式下使我们不高兴时,我们就说我们有完成那个行为的义务。义务的改变以情绪的改变为其前提;新的义务的发生以某种新的情绪的发生为其前提。但是我们确是不能自然而然地改变我们自己的情绪,正如我们不能改变天体运动一样;我们也不能借我们意志的单纯一种活动,即许诺,使任何行为成为令人愉快的或令人不快的,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如果那种行为,离开了那种活动,可能会产生出相反的印象,或赋有另外一些的性质的。因此,要说人们意愿任何新的义务,即意愿任何新的苦、乐的情绪,那是荒谬的;而且人们也不会自然而然第地陷于那样大的一种荒谬。因此,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一种完全不可理解的东西,而且没有任何心理活动是属于它的。
前面我们证明正义一般地是一种人为的德时所用的推理,可以更明显地证明这里的真理。人性中如果原来不赋有一种具有推动作用的、能够产生某种行为的情感或动机,那么没有人可以把那种行为当作义务来要求我们。这个动机不能是义务感。义务感以先在的一种义务为前提;而且一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任何自然的情感所要求的,它也不能被任何自然的义务所要求;因为即使不作这种行为,那也并不证明心灵和性情中有任何缺点,因而也并不产生任何的恶。可是显而易见,除了义务感以外,我们并没有其他动机,导使我们完成许诺。如果我们认为许诺没有道德的义务,我们便永不会感到有遵守许诺的任何倾向。而各种自然的德却不是这样。虽然原来没有救济贫困的义务,我们的仁爱心仍会导使我们达到这种义务;当我们不尽那种义务时,我们就感到那是不道德的,这是因为这件事证明了我们缺乏自然的仁爱情绪。一个父亲知道照顾子女是他的义务,不过他对这件事也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如果没有人有那种倾向,那么就没有人有那种义务。但是除了完成许诺的一种义务感之外,人们没有任何遵守许诺的自然倾向;因此,忠实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德,许诺在人类协议成立之前是没有力量的。
我大胆地断言,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
为了发现这些需要和利益,我们必须考察我们已经发现为产生前面所说的一些社会法则的那些人性性质。人类因为天性是自私的,或者说只赋有一种有限的慷慨,所以人们不容易被诱导了去为陌生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行为,除非他们要想得到某种交互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只有通过自己作出有利于别人的行为才有希望可能得到的。
—《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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