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9 月 15 日至 17 日,虚拟会议关于评估新结核病预防治疗的创新临床试验设计的技术咨询报告》
年份:20220421 行业:能源与矿产->能源燃料 能源与矿产->可再生能源 经济与增长->经济发展 行业统计及分析 环境->可持续发展
评估新型结核病预防治疗的创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咨询报告虚拟会议,1517 2021 年 9 月 评估新型结核病预防治疗的创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咨询虚拟会议报告,1517 2021 年 9 月 ISBN 9789240047150(电子版) ISBN 9789240047167(印刷版)世界卫生组织 2022 保留部分权利。本作品可在知识共享署名 NonCommercialShareAlike 3.0 IGO 许可(CC BYNCSA 3.0 IGO;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igo)下获得。根据本许可的条款,您可以出于非商业目的复制、重新分发和改编该作品,前提是该作品被适当引用,如下所示。在使用本作品时,不应暗示世卫组织认可任何特定组织、产品或服务。不允许使用 WHO 标志。如果您改编作品,那么您必须在相同或等效的知识共享许可下许可您的作品。如果您创建此作品的翻译,您应该在建议的引文中添加以下免责声明。此翻译不是由世界卫生组织 (WHO) 创建的。世卫组织不对本翻译的内容或准确性负责。英文原版为具有约束力的正版。任何与许可纠纷有关的调解均应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解规则(httpwww.wipo.intamcenmediationrules)进行。建议引用。关于评估新结核病预防治疗虚拟会议的创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咨询报告,2021 年 9 月 1517 日。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 2022 年。
获取更多信息请点击 https://t.cn/A6oCe4is
年份:20220421 行业:能源与矿产->能源燃料 能源与矿产->可再生能源 经济与增长->经济发展 行业统计及分析 环境->可持续发展
评估新型结核病预防治疗的创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咨询报告虚拟会议,1517 2021 年 9 月 评估新型结核病预防治疗的创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咨询虚拟会议报告,1517 2021 年 9 月 ISBN 9789240047150(电子版) ISBN 9789240047167(印刷版)世界卫生组织 2022 保留部分权利。本作品可在知识共享署名 NonCommercialShareAlike 3.0 IGO 许可(CC BYNCSA 3.0 IGO;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igo)下获得。根据本许可的条款,您可以出于非商业目的复制、重新分发和改编该作品,前提是该作品被适当引用,如下所示。在使用本作品时,不应暗示世卫组织认可任何特定组织、产品或服务。不允许使用 WHO 标志。如果您改编作品,那么您必须在相同或等效的知识共享许可下许可您的作品。如果您创建此作品的翻译,您应该在建议的引文中添加以下免责声明。此翻译不是由世界卫生组织 (WHO) 创建的。世卫组织不对本翻译的内容或准确性负责。英文原版为具有约束力的正版。任何与许可纠纷有关的调解均应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解规则(httpwww.wipo.intamcenmediationrules)进行。建议引用。关于评估新结核病预防治疗虚拟会议的创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咨询报告,2021 年 9 月 1517 日。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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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绘本(阅读与美育)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优秀期刊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22-1406/J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1673-954X
邮发代号:46-344)
现在收2022年8月月刊期,12月出刊
省级周刊,维普龙源收录,98页
论文:5000-5200字符3版起发,不要参考文献、关键词,要摘要
儿童作品:3-5幅+作者清晰正面照+作者简介100字以下)
卷首语:园长(教研主任)个人介绍以及幼儿园介绍的文字在600-1000字
ps:文章内容需与绘本结合(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加入绘本案例);家庭教育;体音美特色课程;阅读活动;儿童读物;家庭教育稿件和介绍幼儿园均可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优秀期刊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22-1406/J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1673-954X
邮发代号:46-344)
现在收2022年8月月刊期,12月出刊
省级周刊,维普龙源收录,98页
论文:5000-5200字符3版起发,不要参考文献、关键词,要摘要
儿童作品:3-5幅+作者清晰正面照+作者简介100字以下)
卷首语:园长(教研主任)个人介绍以及幼儿园介绍的文字在600-1000字
ps:文章内容需与绘本结合(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加入绘本案例);家庭教育;体音美特色课程;阅读活动;儿童读物;家庭教育稿件和介绍幼儿园均可
【【百一案评】实用艺术品构成美术作品的判定标准】实用艺术品除了具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话,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即只有当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该艺术成分部分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
第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即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不但会使对一定美感的实用品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设计落空,过低的创作高度还会影响公共设计元素在服装设计上的正当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号:(2021)沪73民终880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溢恩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服装不能构成美术作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服装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是,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某些实用艺术品除了具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话,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即只有当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该艺术成分部分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
第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即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不但会使对一定美感的实用品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设计落空,过低的创作高度还会影响公共设计元素在服装设计上的正当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案服装连体裤及拼色西装均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诚然,上诉人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由于其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等设计使得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具有一定美感,该设计中具有美感的艺术部分可以在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但该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设计仅是将服装设计中的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惯常设计元素予以简单的组合,尚未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
而在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不构成美术作品的前提下,即使被诉侵权服装与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法院亦难以支持。
第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即只有当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该艺术成分部分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
第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即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不但会使对一定美感的实用品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设计落空,过低的创作高度还会影响公共设计元素在服装设计上的正当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号:(2021)沪73民终880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溢恩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服装不能构成美术作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服装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是,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某些实用艺术品除了具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话,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即只有当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该艺术成分部分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
第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即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不但会使对一定美感的实用品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设计落空,过低的创作高度还会影响公共设计元素在服装设计上的正当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案服装连体裤及拼色西装均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诚然,上诉人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由于其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等设计使得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具有一定美感,该设计中具有美感的艺术部分可以在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但该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设计仅是将服装设计中的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惯常设计元素予以简单的组合,尚未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
而在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不构成美术作品的前提下,即使被诉侵权服装与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法院亦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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