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主播是否需要监管产品质量,这是网友们经常会讨论到的话题,我个人觉得是有必要的,此外,我也建议直播平台也应当履行一定的监管责任。
对于头部主播来说,一般都有自己的专业团队,相对来说分工明确,会设立一个专门的职位如品质管理员,主要工作就是把关产品质量,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时找出解决方案。
然而,对于大部分的个人主播,遇到产品质量问题还是比较棘手的,他们没有精力去把关产品质量,因为准备没一场直播,他们已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如果再去考虑选品无疑会压垮他们。
当然,这并不是说为他们找理由推卸责任,我觉得他们也应该对产品质量负责,不过,直播平台也应该共同履行相关责任。
直播平台应该提前审核直播间的商品,这也是直播平台对主播、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带货主播需要监管产品质量吗##it研究所#
对于头部主播来说,一般都有自己的专业团队,相对来说分工明确,会设立一个专门的职位如品质管理员,主要工作就是把关产品质量,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时找出解决方案。
然而,对于大部分的个人主播,遇到产品质量问题还是比较棘手的,他们没有精力去把关产品质量,因为准备没一场直播,他们已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如果再去考虑选品无疑会压垮他们。
当然,这并不是说为他们找理由推卸责任,我觉得他们也应该对产品质量负责,不过,直播平台也应该共同履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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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会致癌?市场监管部门告诉您答案】不知从何时起, 味精会致癌的传闻不绝于耳。那么,味精真如传闻中那样吗?11月15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专门就此发布消费提示。人们认为“味精致癌”,主要是由于社会上谣传“味精加热后产生的焦谷氨酸钠,对人体有害”之类的说法。有研究表明,味精加热至120℃以上并长时间保持,可能生成焦谷氨酸钠,但这种物质并不致癌,也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长时间高温生成焦谷氨酸钠,只是会让味精失去鲜味,影响提鲜效果,所以,一些商品介绍里会提示“出锅前再放味精”。(记者 朱海)
【提高商业秘密案胜诉率关键在于收集证据】当下,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无处不在。中国司法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香兰素”商业秘密案,判赔1.59亿元;江南环保公司与科行环保公司因挖人侵犯商业秘密,判赔9600万元;普渡大学撤回对谷歌智能手机专利侵权诉讼……在日前举办的科技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研讨会上,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媛媛表示,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保护创新成果、保持领先地位的竞争利器,同时也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企业尤其要有序、规范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预防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很多商业秘密案件都是前员工离职造成的,但找到侵权人容易,找到证据很难。有数据显示,2015至2020年间,商业秘密纠纷立案后主动撤回起诉的情况占了所有案件数量的一半,其原因有可能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告取证难或者调解结案,对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基本事实无力举证,在法院依法释明的基础上,考虑败诉风险,原告不得不撤诉和作出让步的调解。即使顺利开庭,案件胜诉率也偏低,为35%。对企业而言,只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才能在遇到商业秘密泄露时,充分举证,获得法律保护。
贾媛媛表示,对于科技企业来说,商业秘密范围中80%和技术相关,如结构、原料、流程、工艺、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只有20%和经营活动相关,如创意、管理、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和数据等。
“商业秘密强调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需要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经济价值,企业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保密,三者缺一不可。通常情况下,能为企业增加核心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的机会,都应当被视为商业秘密。”贾媛媛举例说,2010年9、10月间,在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吴广利用其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药明康德的研发资料。2011年3月至6月间,吴广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在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导致药明康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多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从常见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来看,将商业秘密发送到个人邮箱,将商业秘密上传至网盘致使被泄露、自行申请专利、离职时从云端下载公司涉密技术信息,离职后拷贝到新公司电脑上等行为,都存在侵权风险。”贾媛媛表示,侵权被告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应当知悉某员工不享有合法权利,仍然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第二种则是专门为从事侵权而成立新单位,负责人自身参与侵权行为实施,令新单位事实上成为负责人侵权行为的工具。针对上述两种情况,被侵权人可以及时收集证据,进行维权。
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贾媛媛表示,企业既要防范商业秘密侵权,也要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在“香兰素”商业秘密案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已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并将“香兰素”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却依然未能防止技术秘密遭泄露。公司员工傅某某离职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了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王某某。随后,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并短时间内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最终,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1.59亿元,成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司法案件。(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很多商业秘密案件都是前员工离职造成的,但找到侵权人容易,找到证据很难。有数据显示,2015至2020年间,商业秘密纠纷立案后主动撤回起诉的情况占了所有案件数量的一半,其原因有可能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告取证难或者调解结案,对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基本事实无力举证,在法院依法释明的基础上,考虑败诉风险,原告不得不撤诉和作出让步的调解。即使顺利开庭,案件胜诉率也偏低,为35%。对企业而言,只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才能在遇到商业秘密泄露时,充分举证,获得法律保护。
贾媛媛表示,对于科技企业来说,商业秘密范围中80%和技术相关,如结构、原料、流程、工艺、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只有20%和经营活动相关,如创意、管理、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和数据等。
“商业秘密强调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需要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经济价值,企业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保密,三者缺一不可。通常情况下,能为企业增加核心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的机会,都应当被视为商业秘密。”贾媛媛举例说,2010年9、10月间,在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吴广利用其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药明康德的研发资料。2011年3月至6月间,吴广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在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导致药明康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多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从常见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来看,将商业秘密发送到个人邮箱,将商业秘密上传至网盘致使被泄露、自行申请专利、离职时从云端下载公司涉密技术信息,离职后拷贝到新公司电脑上等行为,都存在侵权风险。”贾媛媛表示,侵权被告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应当知悉某员工不享有合法权利,仍然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第二种则是专门为从事侵权而成立新单位,负责人自身参与侵权行为实施,令新单位事实上成为负责人侵权行为的工具。针对上述两种情况,被侵权人可以及时收集证据,进行维权。
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贾媛媛表示,企业既要防范商业秘密侵权,也要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在“香兰素”商业秘密案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已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并将“香兰素”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却依然未能防止技术秘密遭泄露。公司员工傅某某离职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了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王某某。随后,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并短时间内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最终,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1.59亿元,成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司法案件。(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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