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C1证竟敢开小车牵引“马车”,高速交警:这波操作我给9分!】@浙江交警 @浙江公安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近日,湖州高速交警二大队在G25德清收费站开展夜间集中整治行动时,一辆尾部牵引着一辆轻型旅居挂车的私家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在对司机的驾驶证进行查验时,发现其所持的是C1证,显然与所驾驶车型不符。在对牵引挂车检查时发现,该挂车上竟藏着一匹罕见的赛马!据了解,这匹马是驾驶员自己买来骑着玩的,可是马的体型过于庞大,只能使用这样的轻型旅居挂车来运输。随后,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了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对其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记9分的处罚,并依法责令其联系了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司机将该车驶离。
高速交警提醒:C1驾驶证只能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需要增驾C6通过相关驾驶培训和考试,才能牵引轻型挂车。
高速交警提醒:C1驾驶证只能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需要增驾C6通过相关驾驶培训和考试,才能牵引轻型挂车。
【下雨以为交警不上路,想太多!】8月6日21时许,乐业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小吃街路口开展酒驾醉驾整治,对一辆无号牌摩托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神情慌张,说话吞吞吐吐,且有酒味飘出。
民警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4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员罗某持有C1类(小车类)机动车驾驶证,无摩托车驾驶证,属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
罗某交代:当晚在朋友家里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啤酒,当时天空下着小雨,心想下雨交警应该不会出来查车,便侥幸驾驶车辆上路回家,刚出门不到5分钟就被查获了。
最终,民警依法对罗某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面临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行为将面临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
民警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4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员罗某持有C1类(小车类)机动车驾驶证,无摩托车驾驶证,属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
罗某交代:当晚在朋友家里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啤酒,当时天空下着小雨,心想下雨交警应该不会出来查车,便侥幸驾驶车辆上路回家,刚出门不到5分钟就被查获了。
最终,民警依法对罗某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面临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行为将面临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
【#深圳交警通报外卖骑手被撞#:系汽车司机采取措施不当】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日发布通报称,7月19日上午,在深圳南山区南新路北往南方向发生一宗伤人交通事故,金某(男,44岁)驾驶小车与陈某某(男,22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该通报指出,经开展现场勘验、视频提取、车辆检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核查通联记录,检验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证实金某驾驶机动车向左变道起步时,未注意观察左侧道路交通情况,且遇危险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陈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是造成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初步调查,金某驾车起步时车头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及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倒车时刮到后方车辆,后因紧张操作不当再次前进撞到陈某某。
肇事车辆驾驶人金某,男,44岁,四川人,租住在南山区某城中村,主要从事建筑、装修等方面散工,于2019年7月考取机动车C1驾驶证;肇事车辆为黑色大众朗逸,价格14万元(分期付款),购于2021年11月,车主为金某本人。
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陈某某,男,22岁,广西人,外卖骑手,事故发生后已被及时送医救治,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伤情稳定。
该通报称,事故发生前,两人不相识,未曾有过接触,事故发生后,金某下车先后拨打110、120及保险公司电话;交警现场对金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后将其带至交警大队办案区检测尿液,结果呈阴性,不存在酒驾、毒驾情况。(朱族英)
该通报指出,经开展现场勘验、视频提取、车辆检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核查通联记录,检验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证实金某驾驶机动车向左变道起步时,未注意观察左侧道路交通情况,且遇危险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陈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是造成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初步调查,金某驾车起步时车头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及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倒车时刮到后方车辆,后因紧张操作不当再次前进撞到陈某某。
肇事车辆驾驶人金某,男,44岁,四川人,租住在南山区某城中村,主要从事建筑、装修等方面散工,于2019年7月考取机动车C1驾驶证;肇事车辆为黑色大众朗逸,价格14万元(分期付款),购于2021年11月,车主为金某本人。
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陈某某,男,22岁,广西人,外卖骑手,事故发生后已被及时送医救治,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伤情稳定。
该通报称,事故发生前,两人不相识,未曾有过接触,事故发生后,金某下车先后拨打110、120及保险公司电话;交警现场对金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后将其带至交警大队办案区检测尿液,结果呈阴性,不存在酒驾、毒驾情况。(朱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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